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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释法书的源流

作者:王会斌 当前章节:1063 字 更新时间:2026-7-22 20:20

释法书,是由官府颁布的解释律法的令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⑨即属此类,如”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智(知)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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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黄展岳:《云梦秦律简论》,《考古学报》1980年第1期,第1~28页。

②邱世华:《简论云梦秦简的司法文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6年第2期,第90页。

③南玉泉:《论秦汉式的种类与性质》,中国法律史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会议论文,海口, 2012年11月,第524~527页。

④(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五,中华书局, 1980年影印本,第668页。

⑤(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六,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677页。

⑥(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七,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682页。

⑦参见(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648页。

⑧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48页。

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认为它“多采用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作出明确解释”、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 93 页。

乙论可(何)殹(也)?毋论”①。这是秦国官府向审理盗钱买丝案件的官吏发布的,对不知情而受丝物的乙不论罪处罚的法令。我们根据其内容称之为释法书,意为解释法令的令书。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认为,“秦自商鞅变法,实行’权制独断于君',主张由国君制订统一政令和设置官吏统一解释法令。本篇决不会是私人对法律的任意解释,在当时应具有法律效力”②。既然不属于私人文书,又有法律效力,其必然具有公务性、命令性和强制性,完全符合令书的特性,无疑属战国令书。

成文法律解释,必然产生在成文法之后。虽然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认为“《法律答问》所引用的某些律文的形成年代是很早的。例如律文说‘公祠’,解释的部分则说‘王室祠'。看来律文应形成于秦称王以前,很可能是商鞅时期制订的原文”③,但更早时期有无此类令书尚难证明。《周礼》中虽设置有专门向四方诸侯国解释刑法条文及制定刑法主旨的人员,即讶士“掌四方之狱讼,谕罪刑于邦国”国,不过,讶士依据的是否为成文法律解释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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