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令”书的制作者由发令者和书写者两部分构成。其中发令者的身份信息多可以从保存较为完整的“令”书原文中获悉。通过分析可知,战国时期各国君主即可发布“令”书。如就书写格式而言,《魏户律》《魏奔命律》已经完成了由”令”向律的转化,但在文中保留了原始发令者的身份信息。《魏户律》云:“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〇告相邦。”③《魏奔命律》云:“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将军。”④两文中的“〇”即是发令者。而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说“‘告'字上应为‘王'字”⑤,即是说这两条法令实际是由魏安釐王发布。再来看一篇被称为”律”但从书写格式上看实际尚未转化为律的“令”书,即战国晚期秦国《田律木牍》,其文云:“二年十一月己酉朔二日,王命丞相戊(茂)、内史匽、吏臂,更修为田律。”⑥ 发布者为“王”,即秦武王。⑦此外,如《吕氏春秋•先识览》引“王之令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⑧、《战国策•齐策一》引(齐威王)“乃下令:群臣吏民,能面刺寡人之过者,受上赏;上书谏寡人者,受中赏;能谤议于市朝,闻寡人之耳者,受下赏”⑨、《史记•秦本纪》载(秦孝公)“下令国中曰:‘……宾客群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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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二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 935页。
② (唐)刘知几撰《史通》卷十一《史官建置》,蔡焯编,中华书局,1936年影印本,四部备要本第五十一册,第117页。
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74页。
④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75页。
⑤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75 页。
⑥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02页。
⑦ 参见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青川县文物管理所《四川青川县郝家坪战国墓群 M50发掘简报》,《四川文物》2014年第3期,第13~19页。
⑧ 许维遹撰《吕氏春秋集释》卷十六《先识览》,梁运华整理,中华书局,2009,第429页。
⑨ (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326 页。
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①、《史记•范雎蔡泽列传》云“秦昭王恐伤应侯之意,乃下令国中:‘有敢言郑安平事者,以其罪罪之'”②等,也都是“令”书并以君王名义发布的明证。
有时某些高级将领或官员也可以发布“令”书。高级将领发布“令”书的如《战国策•齐策四》引“昔者秦攻齐,令曰:‘有敢去柳下季垄五十步而樵采者,死不赦。'令曰:‘有能得齐王头者,封万户侯,赐金千镒'”③。高级官员发布“令”书的现象在里耶秦简中极为多见,如8-159 简所引“丞相令”,“丞相令曰举事可为恒程者□上帬(裙)直”④;8-1514简所引“御史令”,“御史令曰:各苐(第)官徒丁[粼]〼勮者为甲,次为乙,次为丙,各以其事勮(剧)易次之”⑤;8-67+8-652简所引“太守令”,“大(太)守令曰:秦人□□□侯中秦吏自捕取,岁上物数会九月望(望)大(太)守府,毋有亦言”⑧;等等。
还有一些被实际应用文书引用的“令”书,由于缺少必要信息,所以难以准确得知其发令者的真实身份。如里耶秦简J1(8)154 简引“令曰:‘恒以朔日上所买徒隶数'”,J1(16)5简引“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徭'”⑧,J1 (16)6简“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春、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徭'”⑨,J1(16)8 简引“令曰:上”⑩,J1 (16)9简引“令曰:移言”⑪ 等都只是提取了发文者需要的原有“令”书的部分命令信息。但从其“令”书内容多为对官府某些具体事务的命令指派来看,其发令者为君王的可能性较小,应当为丞相、御史或太守等一类的官府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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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司马迁:《史记》卷五,中华书局,1959,第202 页。
②(汉)司马迁:《史记》卷七九,中华书局,1959,第2417页。
③(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 408页。
④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96 页。
⑤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342 页。
⑥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52 页。
⑦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45页。
⑧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 104 页。
⑨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112 页。
⑩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114 页。
⑪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116页。
战国时期君王、高级将领或官员虽然为命令信息的发布者,但他们并没有将这些命令信息转化为实物令书的职责。他们在完成命令信息内容的构想之后,具体的文字转化工作由其他人员完成。又由于“令”书的书写格式存在一个由行政命令向律法转换的过程,所以其文字内容的直接书写者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最初负责书写“令”书的人员,即尚书、御史、司日、掌书、官属文吏等,与负责书写君王及高级官员所发诏书、告书的人员基本一致,这是因为“令”书最初的书写形式和下发渠道与诏书、告书没有本质区别;另一部分是负责将“令“书从行政命令书写格式转化为律法书书写格式的人员,主要是司寇、司乐、司马、司徒等及其属下史官。为避免重复,这些人员分别放在“诏书、告书的制作者”“誓书的制作者”“律法书的制作者”三节当中论述,可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