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书,由于涉及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其制作工作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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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司马迁:《史记》卷一一七,中华书局,1959,第 3044~3046 页。
②(汉)司马迁:《史记》卷七〇,中华书局,1959,第2281页。
③(汉)司马迁:《史记》卷九六,中华书局,1959,第2683页。
④(汉)司马迁:《史记》卷一一三,中华书局,1959,第2967页。
人员众多,据《周礼》载有大宰(太宰)、大司马、大司寇、大司乐、朝士及其属下之史等。
一 大宰与相国、相邦、相
《周礼》载大宰不仅要负责制作六种重要法典,即“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一曰治典,……二曰教典,……三曰礼典,……四曰政典,……五曰刑典,……六曰事典”①,“建”,孙诒让《周礼正义》释曰“《叙官》注云‘建,立也。'经例言建者,并谓修立其政法之书,颁而行之”②;还要负责统领制作八法、八则、九赋、九式、九贡等具体法律,即“以八法治官府……以八则治都鄙……以九赋敛财贿……以九式均节财用……以九贡致邦国之用”③。
大宰在西周时期是百官之首,地位至尊,《左传•定公四年》即载西周初年“周公为太宰”④,也确有其在这一时期创制“礼法”⑤ 活动的记载,如《左传•文公十八年》云:“先君周公制《周礼》曰:'则以观德,德以处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⑥ 可见《周礼》说百官之长负责全国各类法典的制作工作必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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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一,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 645页。
②(清)孙诒让撰《周礼正义》卷二,王文锦、陈玉霞点校,中华书局,1987,第58~59页。
③参见(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 645~648 页。按:八法、八则、九赋、九式、九贡等属于具体的法律条例,其与“六典”是否为从属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④ (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五四,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135页。
⑤ 章太炎先生云:“礼者,法度之通名,大别则官制、刑法、仪式是也。”郭建先生、殷啸虎先生、王志强先生认为“礼作为整体而言是不成文的习惯性规范,但它并不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法'。礼是包括国家根本制度、人们具体行为规范和社会道德标准在内的综合体,只有到后世,其中……有的被编定为国家的礼仪之典,有的更被强调、重视而载入律令之中,这两者都成为正式的国家法律”。陈戍国先生认为“礼制,作为执礼的根据,限定了行礼的范围、规模、程序、仪态以及大致具体的言行。不容许礼物和礼仪违犯礼制的规程,否则就不能表达应有的礼意。不妨说,礼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礼制看作典章制度”。参见上海人民出版社主编《章太炎全集•检论•礼隆杀论》(第3分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第 399页;郭建、殷啸虎、王志强《法律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第 25页;陈戍国《先秦礼制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91,第17页。
⑥ (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二〇,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861页。
进入春秋之后,周王朝实力下降,诸侯国实力增强,周天子对诸侯国的控制能力减弱,僭越礼法的现象开始大量出现,如“八佾舞于庭”①, “季氏旅于泰山”②,等等,以致孔子发出“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③ “泰山不如林放乎”④ 的感叹。在周王朝礼崩乐坏的背景下,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国内礼法制度的建设工作开始迅速推进。⑤ 这不仅是对礼法不可或缺的治国安邦功能的工具性需要,而且是其希望摆脱周天子控制主观动机的外在表现。在这种背景与动机之下,各诸侯国为了削弱周王国的权威,虽然保留了在周王国具有百官之长地位的大宰官名设置,但降低了其实际地位,大宰不再是执政之卿,如《左传•成公十五年》记载:“于是华元为右师,鱼石为左师,荡泽为司马,华喜为司徒,公孙师为司城,向为人为大司寇,鳞朱为少司寇,向带为大宰,鱼府为少宰”⑥,即可看出在宋国,大宰的地位要低于右师、左师、司马、司徒、司城、大司寇、少司寇等官,明显非执政之卿《襄公十一年》中有”九月,诸侯悉师以复伐郑。郑人使良宵、大宰石臭如楚,告将服于晋”⑦,《襄公十三年》中有“郑良霄、大宰石臭犹在楚”⑧,这两处提到的郑国“大宰石臭”地位也低于良宵而非郑国的执政卿。另在春秋时期与中原官制有所差别的楚国,也设有大宰一职,如《左传•昭公元年》记载:“楚灵王即位,蓬罢为令尹,薳启强为大宰”②,其排在令尹之后,可见其也并非楚国执政之卿。更有楚国令尹命令大宰的记载,如《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记载令尹子木否决大宰伯州犁之提议并命令他向别国回话,而大宰只能在出去后对其加以抱怨,即“大宰退,告人曰:‘令尹将死矣,不及三年。求逞志而弃信,志将逞乎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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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阮元校刻《论语注疏》卷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465页。②(清)阮元校刻《论语注疏》卷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466页。③(清)阮元校刻《论语注疏》卷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465页。④(清)阮元校刻《论语注疏》卷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466页。
⑤ 晁福林先生即说“所谓的‘礼崩乐坏’,那只限于周天子,而对于诸侯和卿大夫来说,春秋时期正是礼乐制度大发展的时期。”参见晁福林《春秋战国的社会变迁》,商务印书馆,2011,第821页。
⑥(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二七,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914页。
⑦(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三一,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950页。
⑧(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三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955页。
⑨(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四一,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026页。
发言,言以出信,信以立志。参以定之。信亡,何以及三?’”①
到了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已经基本摆脱了周王朝的控制,建立了各自的属官系统。在现有史料中未见战国中后期各国仍设有大宰的记载,②但杜佑《通典》说“太宰,于殷为六太,于周为六卿,亦曰冢宰。周武时,周公始居之,掌建邦之治。秦、汉、魏并不置”③,似乎认为在战国时仍设有大宰一官。不过这一时期各国的最高执政人员不是大宰,而是在各国被称为相国(相邦)、丞相或简称“相”的官员。
称执政官为“相国”的记载,如《战国策》中有(韩国)“苏代遂往见韩相国公中”④,(燕国)“君欲成之,何不使人谓燕相国”⑤,(赵国)“赵王喜,召相国而命之”⑥,等等。楚国最高执政官实为“令尹”,但有时也称相国,如《战国策•楚策三》云:“君相楚二十余年矣,虽名为相国,实楚王也。”⑦ 东周、西周两国应是保存周代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但有时其最高执政官也称“相国”,如(东周国)”昭献在阳翟,周君将令相国往,相国将不欲”⑧。而称执政官为“相”,只是人们对相国的省称,董说云:“至于周衰,诸侯失制,号令自己,其名不一。正卿当国,皆谓之相。”③ 例如《史记》中有(燕国)“燕相子之与苏代婚”⑩,(魏国)“张仪相魏一岁”⑪,(秦国)“秦王乃拜范雎为相”⑫,等等。
不过在战国青铜器铭文中,未见这两种称法,只见有“相邦”的提法,如赵国的相邦春平侯矛⑬、相邦建信君铍(相邦建X君铍、廿年相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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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三八,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996页。
② 参见(明)董说《七国考》,中华书局,1956。
③ (唐)杜佑撰《通典》卷二○《职官二》,王文锦等点校,中华书局,1988,第512页。
④ (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52页。
⑤ (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171页。
⑥ (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二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851页。
⑦ (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十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579页。
⑧(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10 页。
⑨ (明)董说:《七国考》卷一,中华书局,1956,第1页。
⑨(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九,中华书局,1959,第2268页。
⑪(汉)司马迁:《史记》卷七〇,中华书局,1959,第2300页。
⑫ (汉)司马迁:《史记》卷七九,中华书局,1959,第 2412页。
⑬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118页。
建信君剑)①,秦国的相邦吕不韦矛②、相邦疾戈③、相邦冉戈④、相邦樛斿戈⑤,此外还有如相邦阳安君铍⑥、春平相邦葛得剑(春平相邦歇得剑)⑦、安平相邦戈(司徒田子戈)⑧等。另外,战国时中山国也设有相邦一职,如战国中期的中山王臀壶(中山王臀方壶)即载有“相邦” 一词,即“佳(唯)十三(四)年,申(中)山王臀命相邦贾数(择)郾(燕)吉金,封(铸)为彝壶”⑨。可见文献中多称为“相国”而不称“相邦”大概是汉代人为了回避汉高祖刘邦的名讳,而改“邦”为“国”。
战国时相国或相邦有时还被称为“丞相”,《战国策•魏策二》云“莫如太子之自相。是三人皆以太子为非固相也,皆将务以其国事魏,而欲丞相之玺”⑩,即将“相”与“丞相”对举。班固云:“相国、丞相,皆秦官……秦有左右,高帝即位,置一丞相,十一年更名相国。”⑪ 但据《七国考》可知在战国时秦、赵、魏等国已经有此种称法,⑫ 可见王树民先生引《汉官仪》说其“皆六国时官”⑬不误。杜佑《通典》云“秦悼武王二年,始置丞相官,以樗里疾、甘茂为左右丞相。庄襄王又以吕不韦为丞相。及始皇立,尊不韦为相国,则相国、丞相皆秦官。……秦初有左右,至二世,复有中丞相”⑭,则是将丞相与相国看作两个官职,董说也持此看法,并说丞相为“战国改置,递相效也”⑮,“递,更易也”⑯,即是说设置丞相是为了弱化相国或相邦的权力。丞相添加左、右以分其权,这是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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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21页。
②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119 页。
③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 310页。
④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12 页。
⑤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19页。
⑥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49页。
⑦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59 页。
⑧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41页。
⑨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二十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49 页。
⑩(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二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 839 页。
⑪(汉)班固:《汉书》卷十九上,中华书局,1962,第724~725 页。
⑫ 参见(明)董说《七国考》卷一,中华书局,1956,第2、53、68 页。
⑬(宋)郑樵撰《通志二十略》,王树民点校,中华书局,1995,第 1003页。
⑭ (唐)杜佑撰《通典》卷二一《职官三》,王文锦等点校,中华书局,1988,第534页。
⑮(明)董说:《七国考》卷一,中华书局,1956,第53页。
⑯(汉)许慎:《说文解字》卷二,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本,第40页。
与相权斗争的结果,但仅据秦国设左右丞相而论其与相国为两官显然证据不足,丞相有左右之设,相国也可以有,况且相国之设置时间要早于丞相,所以这种将战国之相国、丞相作为两官的说法可能并不确切。
战国时,各国在相国或相位空缺的时候,往往会设置守相、假相国(假相邦)等职。董说云“守,假官也”①,“假相,假名相也”②。“假”此处取借代之意,《说文解字注》即有“叚,借也。然则假与段义略同”③之说。也就是说这些官员实际是一些临时性设置。守相的设置在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物中都可找到证据,如传世文献《战国策•秦策五》载:“文信侯出走,与司空马之赵,赵以为守相”④,出土青铜铭文有守相信平君铍⑤、守相廉颇铍(守相垄波铍)⑥、守相武襄君铍(赵武襄君剑、相邦建信君铍)⑦等但假相国(假相邦)一官仅见于传世文献,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载:“赵以尉文封廉颇为信平君,为假相国”④ 等。
二 司徒
《周礼》载大司徒要负责制定有关征收贡税的法则,即“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九等,制天下之地征”⑨,帮助其完成律法书书写任务的“史有十二人”⑩。杜佑《通典》云“司徒,古官。……周时,司徒为地官,掌邦教。秦置丞相,省司徒”⑪,即认为战国时期仍有此官,直到秦时才废弃。春秋时期各国均设有此官,如《左传•桓公六年》“晋以僖侯废司徒”⑫、《文公七年》(宋国)“鳞矔为司徒”⑬、《宣公十一年》(楚国)“令尹蒍艾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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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董说《七国考》卷一,中华书局,1956,第54页。
②(明)董说《七国考》卷一,中华书局,1956,第54页。
③ (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卷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第673页。
④ (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285页。
⑤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51页。
⑥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78页。
⑦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56页。
⑧(汉)司马迁《史记》卷八一,中华书局,1959,第2448页。
⑨(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十,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704页。
⑩(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九,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697页。
⑪ (唐)杜佑撰《通典》卷二〇《职官二》,王文锦等点校,中华书局,1988,第515页。
⑫ (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六,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751页。
⑬(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十九上,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845页。
城沂,使封人虑事,以授司徒”①、《成公二年》(齐国)“辟司徒之妻也”2、《襄公十七年》(陈国)“宋庄朝伐陈,获司徒卬”③ 等等。战国时期魏国设有司徒之官,如《战国策•赵策四》云“魏王许诺,使司徒执范座,而未杀也”④,《魏策三》云“王能使臣为魏之司徒,则臣能使魏献之”⑤,他国或也设有此官。⑥
三 司乐
《周礼》载大司乐要负责制定管理学校的法令,即”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⑦,帮助其完成律法书书写任务的有”史八人”⑧。在目前所见材料中尚未发现战国时期有此官名的直接证据,但董说《七国考》说燕国之女伶官即女司乐,即“《拾遗记》:‘燕昭王时,广延国献善舞者二人,容冶妖丽,靡于鸾翔,而歌声轻扬,乃使女伶代唱其曲。'余按伶,乐官也。黄帝时乐师伶伦,世掌乐官,故后世号乐官曰:‘伶官'。女伶者,女乐官也。《周礼》有女祝、女史。后代有女尚书、女侍中、女学士、女博士之类,又有女将军、女司乐。女司乐即女伶官也”③。又《左传•成公九年》,有“泠人”,即“晋侯观于军府,见钟仪,问之曰:‘南冠而絷者,谁也?'……对曰:‘冷人也'”⑩,杨伯峻先生曰“泠人,乐官,亦作‘伶人'”①,董说云“补曰:泠人,乐官名。古泠氏世掌官,因以为号”⑫。据《汉书•艺文志》战国魏国有乐人之官,即“六国之君,魏文侯最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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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二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875页。
②(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二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895页。
③(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三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963页。
④(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二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749 页。
⑤(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二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852~853页。
⑥按:在没有明确材料说明春秋时某国设有某官到战国时加以废止的情况下,本书认为至少在名称上,战国时仍保留该官,因为无法证明进入战国之后各国出现了官僚名称系统上的根本性变革。
⑦(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二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787页。
⑧(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十七,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 754 页。
⑨(明)董说:《七国考》卷一,中华书局,1956,第81页。
⑩(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六,中华书局,1980 年影印本,第1905 页。
⑪ 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第844 页。
⑫(明)董说:《七国考》卷一,中华书局,1956,第46页。
以曹咎、周殷并为大司马。”① 但未提及春秋战国时各国司马官职之具体设置。实际上春秋战国时各国司马一官的设置可能并不相同,因为楚国在大司马之下,还设左、右司马,如《襄公十五年》载(楚国)“蒍子冯为大司马,公子囊师为右司马,公子成为左司马”②,而据董说《七国考》赵国也有左、右司马的设置,“张孟谈告赵襄子曰:‘左司马见使于国家,安社稷不避死,以成其忠。'《注》:‘左司马,张孟谈自谓也。'……赵必有左右司马”③。但其他国家是否如此,则需要更多材料证明。另由于战国时期周王朝已经非常衰弱,即使其仍设有大司马一官,大司马也没有实力创制管理诸侯的律法书。
五 司寇
《周礼》载大司寇要负责制定治理天下的刑法,其所制定刑法分对象使用,即“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④,帮助其完成律法书书写任务的有“史十有二人”⑤。司寇是先秦时期主管司法的长官,有时也被称为大正、司败等,具有修订律法书的职能。《逸周书•尝麦解》即有周成王命大正修订刑法的记载,云:“维四年孟夏王初祈祷于宗庙,乃尝麦于太祖。是月、王命大正正刑书。”⑥潘振云:大正,五官之长二,二伯也。正刑书,定法律也。”⑦ 庄述祖云:“大正,司寇也。”⑧孔颖达云:“司寇为诸正之长,故曰大正。”⑨春秋时期各国均设有此官,如《左传• 文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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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杜佑撰《通典》卷二○《职官二》,王文锦等点校,中华书局,1988,第518页。
②(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三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959页。
③(明)董说:《七国考》卷一,中华书局,1956,第55~56页。
④(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四,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70页。
⑤(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四,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67页。
⑥ 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卷六,李学勤审定,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第769~771 页。
⑦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卷六,李学勤审定,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第771 页。
⑧ 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卷六,李学勤审定,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第771 页。
⑨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卷六,李学勤审定,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第771页。
年》载(宋国)“华御事为司寇”①、《昭公二年》载(郑国)“司寇将至”②、《昭公三十一年》载(卫国)“齐豹为卫司寇”③、《定公元年》载(鲁国)“孔子之为司寇也”④等。而楚国、陈国将“司寇”称为“司败”,杜预曰“陈、楚名司寇为司败”⑤,如《史记•仲尼弟子列传》云(陈国)“陈司败问孔子”⑥,《左传•文公十年》载(楚国)“臣归死于司败也”⑦,等等。又宋国有大司寇、少司寇之分,如《左传•成公十五年》云“向为人为大司寇。鳞朱为少司寇”⑧。郑国在司寇之外,还有野司寇之设,如《左传•昭公十八年》载:“使野司寇各保其征”⑧等。少司寇、野司寇等应是司寇的属官,分担司寇的部分职能。战国时期,司寇一职在各国仍有设置,如 《战国策•西周策》载东周国有司寇布,即“司寇布为周最谓周君曰”⑩,《史记•赵世家》载李兑也曾为司寇,即“公子成为相,号安平君,李兑为司寇”⑪,等等。
六 朝士
《周礼》载朝士要负责制定周王国管理外朝的法律,即”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⑫,帮助其完成律法书书写任务的有“史六人”⑬。在传世文献及出土文献之中均未见战国时期设有朝士一官的证据。但通过战国时期各国所设之司寇,秦、齐两国所设之士师、执法两官来看,应该设有类似其职能的官职。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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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十九上,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845页。
②(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四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030页。
③(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五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126 页。
④ (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五四,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132页。
⑤ (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十九上,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848页。
⑥ (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七,中华书局,1959,第2218页。
⑦ (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十九上,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848页。
⑧(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二七,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914页。
⑨ (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四八,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086页。
⑩ (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60 页。
⑪ (汉)司马迁:《史记》卷四三,中华书局,1959,第1815页。
⑫(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77页。
⑬ (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四,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67页。
⑭ 参见(明)董说《七国考》卷一,中华书局,1956,第1~28页。按:本书别处也有相关内容。
战国时期虽然延续了春秋时期的司徒、司乐、司马、司寇或司败的官位设置,但其制作律法书的职能有无明显变化,由于材料问题尚难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