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战国令书制作研究(出版书)》作者:王会斌【完结】 > 战国令书制作研究.txt

第十节 判决书的书写格式及用语

作者:王会斌 当前章节:2865 字 更新时间:2026-7-22 20:20

战国时期执法官员在审理案件之后,会对当事人做出判决,如受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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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96页。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08页。

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09页。

④ 如“人臣甲”(第94页)、“甲盗牛”(第95页)、“甲盗不盈一钱”(第96页)、“甲盗钱以买丝”(第96页)、“土五(伍)甲盗一羊”(第100页)等,可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

⑤ 如“甲告乙盗直(值)□□”(第103页)、“甲告乙盗牛”(第103页)、“今乙盗羊”(第104页)、“问乙高未盈六尺”(第109页)、“甲捕乙”(第125页)等,可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

员不服裁定,可以向上一级官府申诉要求重新审判。① 现今所见判决书原文即多为受审人员申诉之后再次审判的结果。如里耶秦简中的8-209简,其文云:

廿七年 八月丙戌,迁陵拔 讯欧,辞曰上造,居成固言□□□〼狱,欧坐男子毋害 (诈)伪自〼•鞫欧失捧(拜)驺奇爵,有它论,货二甲□□□〼。②

这篇简文属于官府存档文书,故其中既包含了对犯人欧的审讯文书内容,又包含了上级复核该案件之后下达的判决书内容。“鞫欧”两字之后,是判决书正文内容。“鞫”,判决书之起首词,《尔雅•释言》云“鞫、究,穷也。”③ 郭璞注曰“皆穷尽也。”④“欧”是受审人的名字。“失捧(拜)驺奇爵,有它论,赀二甲□□□〼”为判决内容。再来看龙岗秦简木牍所载文书,其文云:

鞠之:辟死,论不当为城旦。吏论:失者,已坐以论。九月丙申,沙羡丞甲、史丙,免辟死为庶人。令自尚也。⑤

虽然对这一文书的性质还存有争论⑥,但用其推测战国时期判决书的书写格式,应不会有太大偏差,因为即使是伪造的,也是就其文书内容而言,而不是文书格式层面的。此判决书也以“鞫”为起首词,“之”为判决对象辟死的代称,“之”字后面的文字内容,为判决书正文内容。龙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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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刘玉堂、贾济东《楚秦审判制度比较研究》,《江汉论坛》2003年第9期,第82~86页。

②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114页。

③ (清)阮元校刻《尔雅注疏》卷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581页。

④(清)阮元校刻《尔雅注疏》卷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581页。

⑤ 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144页。

⑥ 《龙岗秦简•附录》中李学勤《云梦龙岗木牍试释》、黄盛璋《云梦龙岗六号秦墓木牍与告地策》、胡平生《云梦龙岗六号秦墓墓主考》、刘国胜《云梦龙岗牍考释补正及其相关问题的探讨(摘要)》、胡平生《云梦龙岗秦简“禁苑律”中的“耍”(擂)字及相关制度》等文章。参见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149~172页。

秦简的整理者在此处可能有点校错误,即“吏论”之后的“:”应去掉,当表述为“吏论失者,已坐以论”,大意为吏的判决失误造成的惩罚,已经承受了的不再追究。“九月”二字之后才是新的判决命令,由发令时间“九月丙申”、发令者“沙羡丞甲、史丙”、判决命令“免辟……尚也”构成。再看湖南益阳兔子山J3⑤1简所载判决书,其文曰:

鞠(正面)鞠勋,不更,坐为守令史署金曹,八月丙申为县输元年池加钱万三千临湘,勋匿不输,即盗以自给,勋主守县官钱,臧二百五十以上,守令史劾无长吏使者,审。元始二年十二月亲(辛)面益阳守长丰、守丞临湘右尉□、兼掾勃、守狱史腾,言数罪以重爵减,晃钳勋为城旦,衣服如法驾,责如所主守盗,没入臧县官,令及同居会计备偿少内,收入司空作。(背面)①

此篇判决文书也是经上级复核之后再次审判的结果,但与龙岗秦简木牍所载判决书略有不同,即它有“标题”——正面之“鞫”字。其内容构成也比较复杂,不过仍先以“鞫”字为判决书起首词,然后书写受审人的姓名“勋”,复述案情及最初的审判情况“勋,不更,……守令史劾无长吏使者,审”,重新审判的时间、人员、经过和结果“元始二年十二月……收入司空作”等内容。

虽然这三件审判文书都是秦代之物,但没有任何史料显示,在战国秦国与秦代之间存在文书书写格式上的巨大变革,所以以秦代判决书推测战国秦的判决书书写格式,不会有太大偏差。而从这三件秦代复审判决书来看,其书写格式大体可以归纳为“标题‘鞠’(可有可无)+起首词‘鞫’+判决对象+判决命令正文”。其中判决命令正文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为复述案件起因、上次审判的经过及结果,二为新判决令的制作时间、发令者、判决命令。至于首次审判形成的判决书书写格式,尚待更多材料发现。

从用语上看,判决书与律法书一样,具有准确性、精练性、规范性等特征,但更为突出的是其与其他律法文书用词的相通性及用语对象上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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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二十年风云激荡 两千年沉寂后显真容》,《中国文物报》2013年12月6日,第006版。

体性特征。相通性特征是说判决书中的审讯问罪词“鞫”,判罚词“赀”“免”“坐”等字,在其他律文中均有出现,而且含义相同或相近。审讯问罪词“鞫”,如《封诊式•有鞫》“敢告某县主男子某有鞫”①,《法律答问》“其狱鞫乃直(值)臧(赃)”②“以乞鞫及为人乞鞫者”③等。经济判罚词“赀”字,如《法律答问》“当赀二甲”④、《关市》“不从令者赀一甲”⑤、《徭律》“赀二甲”⑥等。刑事及行政判罚词“免”字,如《司空》“免城旦劳三岁以上者,以为城旦司寇”⑦、《军爵》“免以为庶人”⑧、《效律》“节(即)官啬夫免而效”⑨等。“坐”字,如《效律》“各坐其所主”⑩、《法律答问》“各坐臧(赃)”⑪“当坐所赢出为盗”⑫等。之所以存在这种相通性,是因为律文是固定的法条规范,需要在现实运用中体现其作用,而判决书就是其实际应用的结果,也就是说判决书实际是律法的实用化、具体化。与律文具有普适性的情况不同,判决书在制作下达过程中,必须有具体的对象,如上文提到的殴、之(辟死)、勋等。其他如时代性、凝练性等用语特征在判决书中也有体现,但与同时期其他种类令书相比,并不突出,故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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