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的论述结构上看,此类盟书受诸子论理文字影响较大,无论句式上,还是论说层次上都有很大的散文化倾向。《秦骃玉牍甲》是秦小子向神灵请求治愈病痛的祷祝之辞,侧重点本该在此,但在这之前,他花了大量篇幅论述自己得病之后,苦苦寻求原因而不得,然后说自己对神灵敬畏,祭祀不曾废弃,任人得当,百姓咸服,来证明其不当受此病痛的折磨。论说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在语言上也极其严整,在散语中也有四字连排,如“周世既叟(没),典瀍(法)藓(散)亡,惴惴小子,欲事天地,四亟(亟、极)三光,山川神示(祗),五祀先祖”,连用七个四字短语,结构整齐,气势宏大。再如,《诅楚文刻石巫咸》中秦王祈求大神氒(厥)湫帮助自己打败楚国,不是通过贿赂的手段,而是通过向大神讲道理、摆事实,证明楚国有种种劣行,以说服大神帮助自己。先说秦楚曾经关系甚好,订有盟约然后说当今楚王无道,不仅破坏历来的秦楚友好同盟,不顾曾在大神巫咸面前立下的誓言,而且对内施行暴政,刑法残暴,倒行逆施,泯灭人性,对外则亵渎上帝大神,不畏其威灵,背叛誓言,率诸侯之兵以犯“我”继而说楚王这些劣行不仅对秦国有害,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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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79页。
②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120页。
神、皇天上帝也是不利的最后说大神理应站在自己的一边,与自己结成同盟共同对抗楚国。叙事有先后内外之分,层层展开,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令人信服。
向祖先之神盟誓盟书的语言则已经具有程式化、规范化特征,出现了大量的固定套语。如表示自己从此刻开始履行盟约,基本用“自今台(以) (往)”四字阐述自己不应该做的行为,用“敢用”二字开头表示自己愿意接受祖先之神的监督,如果不履行盟约就愿意接受惩罚,要用“遆 𧠟女,𠩵 非是”、“明亟 之, 非是”或其他类似的简略用语。因此这类盟书篇幅的长短,基本只与其包含的时间信息的长短、盟替者数量的多少以及盟约包含内容等有关,如温县盟书T1坎1:3780号石圭所载盟文与T1坎12182号石圭所载盟文,两者长短不同仅是因为一个包含了年月日信息,即“十五年十二月乙未朔”①,而另一个却没有。这说明这类盟书已经形成了极其程式化的框架结构,类似于现在的“填空式文书”②,即只需要在对应条框内填入相应内容即可。
这种程式化的用语致使这类盟书与向自然之神盟誓的盟书具有较大差异,它具有类似法律类令书用语的简洁性。这可以从这类盟书的篇幅长短看出来。上面所举的此类盟书最长的不过百余字,而向自然之神盟誓的盟书动辄二三百字,甚至四五百字。简洁的用语使盟书内容之间的衔接显得更加自然流畅,用意简单明了,便于盟誓内容的记录与传达。
与法律类令书用语的准确性与单一性不同,这类盟书的用语含义并不统一。其中既有用语含义相对模糊、概括的,也有用语含义相对准确的。相对模糊的如温县盟书T1坎11845号石圭所载盟书称“敢不 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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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河南温县东周盟誓遗址一号坎发掘简报》,《文物》1983年第3期,第79~80页。
② 熊先觉先生云“司法文书从形式上可分为填空式、表格式、拟制式等文书。对于填空式、表格式的司法文书,其语文的表达规定得很死,只需要按照硬性规定的项目和要求,使用恰当的字词如实填充即可。”另可参见潘庆云先生言“按照法律文书制作的格式及其所呈现的形态分类。按照这种标准,法律文书由简到繁可以分为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文字叙述式文书。”赵朝琴先生云“按制作的繁简、难易程度分类……分为三类表格类、填空类、叙述类。”参见熊先觉《中国司法文书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第51页潘庆云编著《法律文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第10-11页赵朝琴主编《法律文书通论》,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第16~18页。
事其宝,而敢与贼为徒者,丕显晋公大冢,遆 女, 非是”①,意为敢不忠心侍奉其主人,而与盗贼为一党,祖先之神就会惩罚他。其中并未指明什么是忠心,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忠心事主,而什么行为算是与盗贼为一党。这种用语使盟誓者在履行盟约内容时有了很大的自我量度空间,因为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理解和执行盟约内容。之所以采用如此用语,除了是因为盟约想要追求的效果可能包含很多而无法一一列举之外,也与其语言的文化背景有关,即盟誓者不需要说得特别明白,盟誓人员也可以明白其应当履行的相关承诺。而这类盟书中用语含义比较准确的情况,多是针对某些具体事务的约定。如《侯马盟书•纳室类》所载盟书日“敢或内室者,而或婚宗人兄弟或内室者,而弗执弗献丕显晋公大冢,明亟 之, 非是”②,意义就很明白,是说敢有纳室、与宗人兄弟婚姻或与宗人兄弟纳室的行为的,就会受到祖先之神的惩罚。这是对盟誓者特定行为的具体要求,而不是泛泛的约定。
另外,此类盟书中多有诅咒用语。“遆 女, 非是”“明亟 之, 非是”,即是对不遵守盟约人员的诅咒,大意为祖宗神灵为鉴,不遵守盟约就绝子绝孙。③ 这与当时的社会变革有关。刘勰说“在昔三王,诅盟不及,时有要誓,结言而退”④,徐师曾说“周衰,人鲜忠信,于是刑牲敌血,要质鬼神,而盟繁兴,然俄而渝败者多矣”⑤。“诅盟”始于三王之后的说法,虽不可信,但其确实在春秋战国时期迅速增多,上文所举诸盟书即是明证。战国中期之后,单纯的诅盟也不能使结盟诸方彼此相信,春秋时期已经开始出现的交质现象在此时变得更加普遍,如赵国长安君即曾入齐国为人质,秦公子子楚曾入赵国为人质,燕太子丹曾入秦国为人质,等等,甚至还出现了专门供质人居住的质宫及相应的管理制度。⑥ 这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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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河南温县东周盟誓遗址一号坎发掘简报》,《文物》1983年第3期,第80页。
② 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编辑《侯马盟书》,文物出版社,1976,第40页。
③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河南温县东南盟誓遗址一号坎发掘简报》,《文物》1983年第3期,第81页。
④(梁)刘勰撰《文心雕龙》卷二,杨明照校注拾遗,中华书局,1959,第65页。
⑤ (明)徐师曾撰《文体明辨序说》,罗根泽校点,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第125页。
⑥ 参见孙瑞《试论战国时期人质的几个特点》,《史学集刊》1997年第4期,第1~4页;孙瑞《试论春秋时期的人质》,《史学集刊》1996年第1期,第12~17页。
说明“无论是交质抑或是委质,在信誉方面战国时期都逊于春秋时期。春秋时期比较讲求信用,多认为质只是手段,诚信则为根本而战国时期则多不讲诚信,而只是赤裸裸的权力、金钱关系,当时的社会舆论也多注重实力与实利”①。因此盟书的施行效力也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