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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以竹木简、牍(方)为载体的令书规格

作者:王会斌 当前章节:15372 字 更新时间:2026-7-22 20:20

战国时期以竹木简、牍(方)为载体的令书种类很多,规格也十分多样。

一 以竹木简为载体的规格

战国时期以竹木简为载体的令书种类最多,包括命书、“令”书、诏书、告书、誓书、檄书、律法书、式法书、释法书等。② 需要说明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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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使用丝织类材质作为文书载体的现象,在战国之前也已经出现,蒋伯潜先生甚至认为在春秋时期已经出现了丝帛类载体替代简牍的萌芽。《韩非子》云“先王寄理于竹帛”,《吕氏春秋》日“孙叔敖日夜不息,不得以便生为故,故使庄王功迹著乎竹帛,传乎后世”,其中记载先王训诫故事、庄王故事的“竹帛”中之“帛”即为丝帛一类的丝织品载体,而“理”“功迹”即是其载体所载之文字内容,这些内容当中很可能包含令书成分。但由于至今未发现载有令书的战国帛书实物,故此处暂不讨论。参见蒋伯潜《诸子通考》,岳麓书社,2010,第7页。

② 竹木材质是战国时期最为常用的书写载体,是除了符书、节书、盟书中的一部分之外,

令书的第一载体材质。有时出于特殊目的,令书会采用多种材质载体,如册命文书的第一载体是简册,但常被转刻在金属制器上,即杨宽先生所说“内史掌书王命,或之者录册命的副本而藏王室,其授予受命者的简册,往往载之于彝器”。参见杨宽《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第822页。

探讨战国时期以竹木简为载体的令书规格,需要将秦及秦以前的用作文书书写载体的所有竹简规格都纳入考量范围之中一方面是因为战国令书是按命令属性对战国文书进行的一种类型划分,从不同角度看有的令书可能同时从属于按其他标准划分的类型,所以在很多情况下战国令书与其他文书的载体规格是相同的,如龙岗秦简中的律法简、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司法文书简、里耶秦简中的告书简等,并没有规格差异,这从下文的数据对比中即可看出另一方面是由于目前发现的直接记载有不同种类令书的战国及秦代竹木简实物较少①,不得不将所有已发现的该时代的竹木简规格情况都纳入研究之中作为参考。

首先来看简的宽度和厚度。目前发现的战国及秦代竹简,按其出土地可分为秦简和楚简,它们在简的宽、厚规格上略有差异,但区别不大。先看秦简,其宽度多为0.4~1.1厘米,厚度为0.1~0.2厘米。如

龙岗秦简简宽0.5~0.7、厚0.1厘米扬家山135号秦墓竹简简宽0.5、厚0.1厘米江陵王家台15号秦墓竹简简宽0.7~1.1厘米关沮秦汉墓竹简简简宽0.4~1、厚0.06~0.15厘米天水放马滩秦简简宽0.7、厚0.2厘米岳麓书院藏秦简宽0.5~0.8厘米。②

再看楚简,其宽度为0.5~1.1厘米,厚度为0.1~0.2厘米。如:

长沙杨家湾 M006 号墓竹简简宽0.6厘米常德市德山夕阳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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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这主要是针对所有令书种类的载体情况而言,单就某一种令书的竹木简载体而言,其数

量可能并不少,如律法简的数量就非常多,但命书、誓书、檄书几乎没有发现竹木简载体的实物原件,释法书、式法书也仅有《法律答问》《封诊式》等少数篇目,判决书又多为档案副本而非原件,不足以判定其具体规格情况。

② 参见骈宇骞、段书安编著《二十世纪出土简帛综述》,文物出版社,2006,第6~13、38~

50页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文物》2009年第3期,第75~88页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刘德银《江陵王家台15号秦墓》,(文物》1995年第1期,第37~43页湖北省荆州市周梁玉桥遗址博物馆《关沮秦汉墓清理简报》,《文物》1999年第6期,第26~47页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天水市北道区文化馆《甘肃天水放马滩战国秦汉墓群的发掘》,《文物》1989年第2期,第1~11、31页。

号楚墓简简宽1.1厘米湖南慈利石板村36号战国墓简简宽0.4~0.6、厚0.1~0.2厘米湖北江陵县藤店1号墓竹简简宽0.9厘米,江陵天星观1号楚墓竹简简宽0.5~0.8厘米包山楚简简宽0.8~1 厘米、厚0.1~0.15厘米九店楚简简宽0.6~0.8、厚0.1~0.13厘米望山二号墓楚简简宽0.6~0.67、厚0.1~0.16厘米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简除《䌶衣》篇竹简宽约0.7厘米、《慎子曰恭俭》宽0.4~0.5厘米外,多数竹简宽0.6厘米,厚0.12厘米。①

一般情况下,我们可能会认为简的长度与宽度、厚度是呈正比的,但从实际的竹简数据看,并非如此。看几个例子关沮秦汉墓竹简中的甲、乙组简长29.3~29.6、宽0.5~0.7、厚0.08~0.09厘米,而丙组简长21.7~23、宽0.4~1、厚0.06~0.15厘米甘肃天水放马滩秦简中的甲种《日书》最长27.5、宽0.7、厚0.2厘米,而乙种《日书》长23、宽0.6、厚0.2厘米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中的《周易》《柬大王泊旱》《季庚子问于孔子》《竞公疟》《平王问郑寿篇》等篇的竹简分别长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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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骈宇骞、段书安编著《二十世纪出土简帛综述》,文物出版社,2006,第6-13、38-50页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六)》,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八)》,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九)》,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中文系编《望山楚简》,中华书局,1995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中文系编《九店楚简》,中华书局,2000考古研究所湖南调查发掘团《长沙近郊古墓发掘记略》,《科学通报》1952年第7 期,第493~497页湖南省文物管理委员会《长沙仰天湖第25号木椁墓》,《考古学报》1957年第2期,第85~94、118~123页湖南省文物管理委员会《长沙杨家湾M006号清理简报》,《文物参考资料》1954年第12期,第20~46页文物编辑委员会编《文物考古工作十年(1979—1989)》,文物出版社,1991,第211页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慈利县文物保护管理研究所《湖南慈利石板村36号哉国墓发掘简报》,《文物》1990年第10期,第37~47页荆州地区博物馆《湖北江陵藤店一号墓发掘简报》,《文物》1973年第9期,第7~13页湖北省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天星观1号楚墓》,《考古学报》1982年第1期,第71~115页荆沙铁路考古队《江陵秦家咀楚墓发掘简报》,《江汉考古》1988年第2期,第36~43页。

24、约39、55、33~33.2厘米,但宽度均为0.6厘米,厚度同为0.12厘米。这些简的长度不一,最长可达55厘米,最短只有21.7厘米,但在宽度、厚度上并无巨大差别,宽度集中在0.4至1厘米之间,厚度集中在0.06至0.2厘米之间,与多数战国及秦竹简的宽、厚规格近似,可见竹简的宽度、厚度与其长度并无必然联系。

由此看来,作为战国令书载体的竹木简宽度、厚度应该也是比较固定的,其宽度为0.4~1厘米、厚度为0.1~0.2厘米。但无论是秦简还是楚简,都有一些竹木类简牍在宽度和厚度上比较特殊,秦简如里耶秦简中的簿籍简宽1.8~4.8厘米,券书简宽1.2~2.0厘米,而一些封检不仅宽1.8~3.3厘米,厚度更是达到1.3~1.8厘米楚简如湖北随县曾侯乙墓竹简宽1.5厘米左右,长沙仰天湖第25号木椁墓竹简厚度接近1厘米。这些都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况,并非战国令书使用竹简作为载体时的主流宽、厚规格。至于秦、楚两国在令书使用竹木简为载体时,宽度与厚度规格方面高度一致的原因,我们稍后再作讨论。

既然战国时期竹木简的宽度与厚度是固定的,那么可知当时的人们不以此来区分令书的等级和类型。他们以什么来区分呢?应主要是通过简的长度差别来满足这一需求。这可以从上面所举的一些例子当中看出来载有不同内容的竹木简长度差异很大,少则差六七厘米,多的甚至可以相差20多厘米。也就是说,在不考虑竹木材质差异的情况下①,令书的等级和类型只与竹简的长度有关。

战国令书竹木简长度问题比较复杂,即使采用侯外庐先生比较笼统的说法,“古文官书,简长二尺四寸,诸子则为尺书”②,也会涉及采用何种“尺”的问题。因为根据谷春帆先生的研究,“先秦有两种尺,大小不同。一种长17厘米左右,据说是殷尺。另一种是长22~23.10厘米,是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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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竹木材质是有优劣之分的,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在整理悬泉置遗址发现的竹木简牍时即说“木材初步鉴定有油松、红松、白杨、柽柳等。其材质的使用与文书的性质、内容、级别有密切关系。如油松和红松,质细而平,且不易变形,多用于级别较高的各种官府文书、诏书、律令、科品、重要簿籍的书写。白杨、柽柳,质粗而易变形,多用于一般文书的抄写。”参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敦煌汉代悬泉置遗址发掘简报》,《文物》2000年第5期,第4~20页。

② 侯外庐:《中国古代思想学说史》,岳麓书社,2010,第14页。按:侯外庐先生此处所说的“官书”应当包括所有的官府发布的文书,即官府颁发的书籍和法律、行政等文书。

尺,是大尺。殷尺是小尺。……这个小尺系统曾长期通行。秦始皇统一度量衡没有立刻消灭它。汉初还常见称引”①。也就是说,如果依照侯外庐先生所说的官书长二尺四寸,那么以殷尺计算其长度为40.8厘米左右,以战国尺计算其长度则为52.8~55.44厘米。那么战国令书竹木简的长度是按殷尺计算,还是按战国尺计算呢?

先看秦简的长度规格情况:

睡虎地秦墓竹简长度集中在23~27.8厘米。龙岗秦简的长度为28厘米。里耶秦简大部分简长23厘米,个别如薄籍类简长46厘米,券书《校券》简长37厘米等。江陵扬家山135号墓出土遣策长22.9 厘米。江陵王家台15号秦墓出土竹简长度分两种,分别长45、23厘米。关沮秦汉墓出土竹简长度分两种,分别长29.3~29.6、21.7~23 厘米。甘肃天水放马滩战国秦汉墓出土竹简长度分两种,分别长27.5、23厘米。岳麓书院藏秦简长度可以分三种,分别长约30、27、25厘米。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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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谷春帆《中国古代经济史中几个问题的考释(续)》,《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6期,第53~55页。

② 骈宇骞、段书安编著《二十世纪出土简帛综述》,文物出版社,2006,第6~13、38-50页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文物》2009年第3期,第75~88页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里耶秦简(一)》,文物出版社,2012孝感地区第二期亦工亦农文物考古训练班《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6期,第1~10页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云梦县博物馆《湖北云梦睡虎地M77发掘简报》,《江汉考古》2008年第4期,第31~37页湖北省江陵县文物局、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岳山秦汉墓》,《考古学报》2000年第4期,第537~562页刘德银《江陵王家台15号秦墓》,《文物》1995年第1期,第37~43页湖北省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扬家山135号秦墓发掘简报》,《文物》1993年第8期,第1~11、25页湖北省荆州市周梁玉桥遗址博物馆《关沮秦汉墓清理简报》,《文物》1999年第6期,第26~47页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四川青川县战国墓发掘简报》,《文物》1982年第1期,第1~13页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天水市北道区文化馆《甘肃天水放马滩战国秦汉墓群的发掘》,《文物》1989年第2期,第1~11、31页。

睡虎地秦墓竹简和龙岗秦简中的律法简、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奏谳书》Q、江陵王家台15号秦墓中的《效律》、里耶秦简中的《告书》,均为官书无疑,如果对应战国尺则为一尺到一尺二寸、一尺二寸、二尺、一尺,如果对应殷尺则为一尺三寸到一尺六寸、一尺六寸、二尺六寸、一尺三寸。秦简对应的战国尺寸在文献中均可找到根据,如章太炎先生在谈论古代《诗》《书》《礼》《乐》等官书制作规格时曾说:“官书用二尺四寸之简书之。郑康成谓六经二尺四寸,《孝经》半之,《论语》又半之是也。《汉书》称律曰:‘三尺法’,又曰:‘二尺四寸之律’。律亦经类,故亦用二尺四寸之简。惟六经为周之官书,汉律乃汉之官书耳。”② 蔡邕《独断》论汉之策书时说:“其制长二尺,短者半之。”③许慎《说文解字》说檄书为“二尺书”④,段玉裁认为古本应为“尺二书”③,即长一尺二寸。但对应殷尺所得尺寸,则多找不到文献证据,由此可知秦国令书以竹木简为载体时必然是以战国尺为衡量标准。但如果秦简用的是战国尺,那么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就是秦国律法书的长度并非以二尺四寸为主,而是以一尺或一尺二寸为主,间或有二尺。而且对比其他种类文书的竹木简长度来看,秦国使用竹木简做令书载体时没有按其种类进行特别区分,只是在书写一些重要典籍时才有所差别,即采用二尺或二尺四寸的长度。

事实果真如此吗?就目前材料,还难以定论。以里耶秦简来断定一般的告书用简规格,其准确性还比较高,但以其他数据来判断律法书、式法书、释法书等令书种类的规格,则证据不足。以律法书为例。因为目前所发现的战国及秦律法简的持有者等级并不高,只是一般的地方小官吏,所以难以判定中央官府律法书用简的规格。如睡虎地秦墓竹简的主人,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认为“十一号墓的墓主很可能就是《编年纪》中提到的喜。……在秦始皇时历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及鄢的狱吏等与司法有关的职务”⑥。“鄢吏”为一般小吏自不必说,而安陆御史、安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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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文物》2009年第3期,第75~88页。

②《章太炎在苏州国学讲习会的讲稿》,杨佩昌整理,中国画报出版社,2010,第97页。

③(汉)蔡邕撰《独断》卷上,(明)程荣校,和刻本,影印本,第4页。

④(汉)许慎《说文解字》卷六,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本,第124页。

⑤(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卷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第488页。

⑥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出版说明》,文物出版社,1990,第2页。

史、鄢令史官阶也不高。此处御史之官与秦之御史大夫、监御史不同,它在战国及秦时的职位并不高,《周礼》中为君王服务之御史也不过统领“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①,更何况喜为秦国地方上的御史。至于令史,杜佑《通典》云:“汉官也。……其尚书郎初与令史皆主文簿,其职一也。……旧制,尚书郎限满补县长,令史补丞尉。”② 说令史为汉官,由睡虎地秦简足证其非,但其确实是主管文簿的,其墓葬中发现的大量简牍文书即是明证。又杜佑所言均指汉代的尚书、令史,他们的地位较之战国及秦时已经大大提升,因此可以补县长、县丞之缺,其在战国及秦时恐无这样的地位,而且杜佑说的是中央令史,而非地方令史,地方令史显然地位要更低。再如龙岗秦简的主人,据胡平生《云梦龙岗六号秦墓主考》一文考证,“墓主名辟,……是一位腿有残疾、被判‘城旦’之刑的犯人,他的腿残有可能是受刖刑所致……服刑未完,他便去世,遂就地埋葬”③,可见他的地位更低,至死之时都非自由人。由于墓主人的官阶都不高,不是中央主管文书的官员,因此他们所掌文书多数只是文书副本,而不是原件。既然是副本,持有者就有可能只是根据其自身需要(包括自己意愿、抄写环境等)选择书写载体,令书原件规格所具有的那种等级区分作用,被无意识地模糊化了,也就是说战国令书在传达过程中,有二次制作的现象,而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不同令书种类之间的规格差异。但如果这种在传抄不同种类令书时,使用不同规格载体的行为是被动的或被限制的呢?那么中央和地方在令书使用载体规格方面必然有严格的规定。如中央的律法书可以使用二尺四寸或者三尺的竹木简,但地方的律法书副本只能使用二尺或者一尺二寸的竹木简,胡平生《简牍制度新探》即说“律令册大概也有几种性质不尽相同的‘版本’,一种是中央政府所直接颁布下达的律令册,长三尺一种是郡国以下各级官府或个人转发或为了使用的方便根据前者抄录的册书,长度与一般文书简册相同”④。两相比较,令书使用竹木简的不同规格虽然受到一定的个人主观因素影响,但在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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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十七,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755页。

② (唐)杜佑撰《通典》卷二二《职官四》,王文锦等点校,中华书局,1988,第609页。

③ 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160页。

④ 胡平生《简牍制度新探》,《文物》2000年第3期,第72页。

等级森严的“科层制”① 官府中,影响最大的应仍是制度。

再来看楚简的长度规格情况: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一)》中的简的长度集中在44.4~47.5厘米,个别如《保训》简长28.5厘米《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二)》中的简长为44.6~45厘米《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三)》中的简长集中在44.7~45厘米,个别如《良臣》《祝辞》等篇简长32.8厘米。《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四)》简长分三类,分别为16、35、43.5~43.7厘米。《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五)》简长集中在44~49厘米。长沙仰天湖出土竹简长22厘米。长沙杨家湾出土竹简长13.5厘米。常德市德山夕阳坡2号楚墓中出土竹简长68厘米。湖南慈利石板村36号战国墓出土简长约45厘米。湖北江陵县藤店1号墓葬出土残简最长18厘米。江陵天星观1号楚墓出土竹简长68~71厘米。湖北随县曾侯乙墓出土竹简长72~75厘米。郭店楚简长度可以分三种,分别为15.1~17.1、26.4~28.3、30.6~32.5厘米。包山楚简长度分三种,分别为54.9~55.2、63.7~69.8、72.3~72.6厘米。九店楚简分两种,一种是56号墓出土简长46.6~48.2厘米,一种是621号墓残简最长22.2厘米。望山楚简一号墓均为残简,最长约39.5厘米二号墓整简最长64.1厘米。《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简长集中在54.3~57厘米。《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二)》简分两种,分别长42.6~46.2、54.2~55.4 厘米。《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三)》简长分三种,分别为39.4、44~47、53厘米。《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四)》中的完简分两种,分别为24、44.2~47.5厘米,残简分三种,一种残简最长56.1厘米,一种残简最长51.6厘米,一种残简最长27厘米。《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五)》中的完简分四种,分别为39、40.4~43、44.2~45、54.1~54.5厘米,残简一种长45.2 厘米。《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六)》简分三种,分别长32~33.9、43.5~46、54.6~55厘米。《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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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鼎新:《东周战争与儒法国家的诞生》,夏江旗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2006,第76页。

(七)》中的完简分四种,分别长33.1~33.9、40、41.6~43.7、52 厘米,残简一种长34~47.5厘米不等。《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八)》中的完简分为四种,分别长33.1~33.4、42~44.1、45.6~46.2、53厘米,残简一种长39.1厘米。《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九)》简分四种,分别长33.1~33.3、37、43.4~44、46厘米。①

从这些简的长度来看,楚国应该也使用的是战国尺,理由与上文所论秦简相似。其中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载有多篇《尚书》内容,其中的《尹诰》②《说命》③《保训》④ 等分别属于前代创制的诰书、命书、训书等令书种类,对应战国尺约长二尺、二尺、一尺二寸,也就是说除《保训》外,其他两篇前代令书与其他种类的官书长度一致,基本就是二尺对应殷尺则分别约为二尺六寸、二尺六寸、一尺七寸。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中的史书《系年》⑤也属于官书,对应战国尺约长二尺,对应殷尺则长二尺六寸。常德市德山夕阳坡2号楚墓中出土竹简,对应战国尺约长三尺,对应殷尺则约长四尺。湖南慈利石板村36号战国墓出土简,对应战国尺约长二尺,对应殷尺则约长二尺六寸。《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六)》中的三种简,对应战国尺约为一尺四寸、二尺、二尺四寸,对应殷尺则约为二尺、二尺六寸、三尺二寸等。这种殷尺对应下的楚简长度规格,无法在典籍中找到根据但如果对应战国尺,则与传统文献记载较为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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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一)》,中西书局,2010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二)》,中西书局,2011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三)》,中西书局,2012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四)》,中西书局,2013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五)》,中西书局,2015。按其他数据来源参见上文注解。

② 参见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一)),中西书局,2010,第133页。

③ 参见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三)),中西书局,2012,第122、125、128页。

④ 参见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一)),中西书局,2010,第143页。

⑤ 参见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二)),中西书局,2011,第135~200页。

楚国虽然与秦国一样也使用战国尺,但在竹木简长度规格方面的情况要比秦国复杂得多。从上述楚国竹木简的长度分析,楚简长度与文书种类有一定关系,如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中的《保训》等属于前代创制的令书,《系年》为史书,长度多为二尺湖南慈利石板村36号战国墓出土竹简内容多为史书类,长度约为二尺① 包山楚简中的司法文书简有两种规格,一种长二尺四寸左右,一种长三尺左右。② 而在书写同种文书时,竹木简的长度则与持有者的身份有关。如长沙仰天湖的遣策只有22厘米,对应战国尺则约为一尺包山楚简中的遣策则长72厘米左右,对应战国尺约为三尺一寸而曾侯乙墓出土的遣策更是长达72~75厘米⑤,对应战国尺则约为三尺一寸到三尺二寸。三者虽同为遣策类文书,但长度差异巨大。这应是墓主人身份尊卑不同造成的,即地位越高使用的简越长,反之越短。墓主人的身份等级可从其墓葬规格及随葬器物种类、等级、数量看出。对于长沙仰天湖第25号墓墓主人,湖南省文物管理委员会说,“从他的椁棺层数、雕花木板及随葬品中的女侍俑、武士俑、铜剑等来看,都可说明它是当时楚国的贵族阶级”⑥,但包山二号墓“墓主男性,名邵龙,官居左尹,等级身份约合周制‘大夫’级”⑧,及曾侯乙墓墓主人为当时统治一方的列侯且其葬制明显僭越了天子之制®,相比之下,长沙仰天湖第25 号墓墓主人等级显然要低一些,其所用的遣策规格自然也低。从上面的数据可知楚国有三尺简及三尺以上的简,因此一些法律类令书可能确实要用三尺简来书写,而其他种类令书的载体长度应为二尺四寸到三尺。与秦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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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慈利县文物保护管理研究所《湖南慈利石板村36号战国墓发掘简报》,《文物》1990年第10期,第37~47页。

② 参见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第3~14页。

③ 参见湖南省文物管理委员会《长沙仰天湖第25号木椁墓》,《考古学报》1957年第2期,第85~94页。

④ 参见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第3~14页。

⑤ 参见随县擂鼓墩一号墓考古发掘队《湖北随县曾侯乙墓发掘简报》,《文物》1979年第7期,第1~14页。

⑥ 湖南省文物管理委员会《长沙仰天湖第25号木椁墓》,《考古学报》1957年第2期,第85~94页。

⑦ 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简•序言》,文物出版社,1991,第1页。

⑧ 随县擂鼓墩一号墓考古发掘队《湖北随县曾侯乙墓发掘简报》,《文物》1979年第7期,第1~14页。

相同,楚简也存在中央与地方用简的长度区别,但有时地方用简规格也有可能比较高,汉简中某些地方的简就符合“二尺四寸”的规格,如武威汉木简甲本中的《士相见》《泰射》《服传》等简,平均出土长度在55.5~56.0厘米。① 这与其文书属性有一定关系。另外,战国时期楚国令书与其他文书种类用简的长度是有差异的,如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多为前代令书典籍,地位接近一般的令书,其长度多为二尺到二尺四寸,郭店楚简经书典籍较小但也有一尺二寸,郭店楚简中的《语丛》和长沙杨家湾出土不明内容的竹简则只有六寸到八寸。此外,对比战国及秦代的楚简与秦简,可以发现楚国令书使用的竹木简一般要比秦国长一些,稍后分析其原因。

总的来说,战国令书载体在规格上有中央与地方的等级之分,中央令书用简普遍要长于地方令书用简,前者长度普遍为二尺、二尺四寸或三尺等,后者长度普遍为一尺或一尺二寸。这是大多数令书种类用简的长度规格,有些令书种类用简规格则比较特殊。如战国册命文书的长度规格。陈梦家先生采用了官书“二尺四寸”的传统说法,认为“先秦列国简书,亦如此长度”②,但事实恐怕并非如此。蔡邕说汉代的册命文书“其制长二尺,短者半之,其次一长一短两编”③,刨除其中的“一短”不论,单就其长二尺就无法对应二尺四寸。汉承秦制,其册命制度必然去古未远,至少与秦相差无几,而秦国之册命在战国时期未曾断绝,受过册封的有商鞅、吕不韦、白起、穰侯等,所以其册命文书的制作变化应该不大。因此如果陈梦家先生是正确的,战国及秦册命文书的竹木简载体用二尺四寸之长度,汉代则用二尺的长度,那么汉代对战国及秦代流传下来的册命制度必然做了较大的修改。但史书上只提到了叔孙通修礼,是否在这一制度上也进行了某些修改不得而知。不过笔者倾向于认为汉代册命文书与秦应相差无几。另外,对于檄书的规格,仅据许慎《说文解字》云“二尺书”④,或其他学者考证当为“尺二书”⑤,即认为其长二尺或一尺二寸(与战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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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5~6页。

② 陈梦家:《汉简缀述》,中华书局,2004,第293页。

③(汉)蔡邕撰《独断》卷上,(明)程荣校,和刻本,影印本,第4页。

④(汉)许慎:《说文解字》卷六,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本,第124页。

⑤(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卷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第488页。

秦的一般公务文书尺度相类)①,尚有些勉强。

现在来分析一下前面所提的两个问题。为什么秦国与楚国在使用竹木简作为令书载体时,在简的宽度与厚度上并没有较大差别原因可能有三。第一,与材料自身及处理技术、处理理念有关。竹子的竹龄决定了竹子的厚度,处理竹子的技术以及人们对书写载体平整度的现实需要决定了其宽度。许慎《说文解字》云“周制,寸、尺、咫、寻、常、仞诸度量,皆以人之体为法”②,即是说周代事物之尺寸规格都是按照人的身体大小来确定的,这是以舒适、便捷为目的的表现。因此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竹木简的宽度和厚度必然以最适合人的书写、携带等实用功能为标准。秦、楚两国之人均认定此为最舒适之法,故都采用此种规格。第二,竹木简使用时间已经非常久远,各国在互通信息中已经逐渐达成一种默契。简册作为令书载体出现很早,至迟在商周时期已经出现,张荫麟先生工具是好品牌,如需要中4个人员,采购物流量,如果,无需求量不止得,如今日,但是我国内容集之形。既有笔又有简册,可知当有写在简册上的文书”③陈梦家先生根场平安全面积圆长虹厚田砂锅,采用电子一套电池的电子,但是一番茄红粉是不成问题的”④。而战国距商代已经有上千年之久,各国在长期沟通使用中形成了一些共用的制度。第三,秦、楚两国关系密切。楚国在春秋时已经开始与秦国有所交流,这种交流有和平方式也有战争方式。和平方式如曾与秦国长期通婚、结盟,《诅楚文刻石巫咸》即曰“昔我先君穆公及楚成王,是缪(僇)力同心,两邦若壹。绊 (以)婚姻,袗 (以)斋盟。日枼万子孙,毋相为不利”⑤。两国之间的战争也较多,如张仪以六百里土地骗楚怀王与齐国绝交,结果未给,就造成了楚国挥军攻秦一役。这种或结盟或战争的关系使秦楚两国长期保持着联系,因此在往来通信文书的规格上也必然有所交流。这可能也是楚国各方面制度都相对特殊,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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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现代所见檄书实物多为汉代之物,其形制与战国檄书有多大差别,尚难证明。可参见骈宇骞、段书安编著《二十世纪出土简帛综述》,文物出版社,2006,第55~56页。

②(汉)许慎:《说文解字》卷八,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本,第175页。

③ 张荫麟《中国史纲》,岳麓书社,2010,第8页。

④ 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中华书局,1988,第518页。

⑤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61页。

⑥ 参见(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133~138页。

令书也有二尺四寸、三尺等规格的原因之一。为什么秦、楚两国在用竹木简作为令书载体时,在长度上差别比较大原因可能有三。第一,目前发现的材料不全,即秦国也有大量的长简,但是未被发现。我们目前所见的秦简以法律简、行政文书简、日书简为主,但未见与礼仪制度紧密相关的竹简,而楚国简与其长度规格差异主要就是出现在这一部分,即卜筮祭祷简。这不好用秦、楚文化差异来解释,即说楚国兴盛占卜祭祀、鬼神观念浓重,故有这类大简,秦国鬼神观念淡薄故没有这类简。因为睡虎地秦墓竹简、天水放马滩秦简等中也都有日书,而日书本就为占卜之用,所以可以说秦国这类简比较少,但如果说绝对没有,恐怕并不能令人信服。第二,材料获取难易不同。楚国地处南方湿热之地,竹产量较高,而秦国虽也有巴蜀之地产竹,但产量必定比楚要小,因此常需要用木简来作为代替品。相对而言楚国获取竹子显然更加容易,所以在战国时期文书使用量剧增造成的对载体材料的需求迅猛增加的情况下,楚国仍可以采用一些更长、更为奢侈的尺度规格,而秦国为了节约成本,需要对载体原材料进行合理节省。第三,思想观念差异。秦本属周之侯国,所以其文书规格与周相差无几,而楚国本不在周文化范围圈内,可能出于保持自己文化独立性的考虑,故意要与周王朝的竹木简载体规格加以区别。楚王熊渠就曾主动将楚国的等级制度与周王朝加以区别,将其三子都封为王,即《史记•楚世家》云“熊渠曰:‘我蛮夷也,不与中国之号谥。’乃立其长子康为句亶王,中子红为鄂王,少子执疵为越章王,皆在江上楚蛮之地。”① 楚国这种文化独立性的需求,极有可能延伸到承载其核心统治意识的令书载体规格之上,其中甚至还有打压周文化的目的,故楚简一般比周王朝属国的简要更长、更大。

二 以竹木牍(方)为载体的规格

牍(方)是战国令书选用竹木材质作为载体时的另一种常用形制。有些学者将牍与方分开研究②,但实际上两者差别并不大,许慎《说文解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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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司马迁《史记》卷四〇,中华书局,1959,第1692页。

② 《二十世纪出土简帛综述》所引李均明《简牍文书学•简牍素材》一文即将方与牍并举,而且该书也采取了这一观点。可参见骈宇骞、段书安编著《二十世纪出土简帛综述》,文物出版社,2006,第50~53页。

云“牍,书版也”①,《史记集解》引如淳语曰“方,版也,谓书事在版上者也”②,可以统称为“牍”,即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说“牍专谓用于书者,然则《周礼》之版,《礼记》之方皆牍也”③。牍与方的差别可能仅体现在各自的长宽比例上,即牍的长宽比要大于方的长宽比,故此处不对两者加以区分。牍(方)长度取值范围要略小于竹木简的长度取值范围,其长度多为战国尺的一尺或二尺,在宽度、厚度方面也与竹木简有较大差别。目前所见战国及秦的竹木牍实物数量不多,且以秦牍为主,列举其规格数据如下:

青川木牍两件,M5017号,长46、宽3.5、厚0.5厘米M50 16号,长46、宽2.5、厚0.4厘米。龙岗秦简木牍,长36、宽3.2、厚0.5厘米。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两件木牍,木牍M411,长23.1、宽3.4、厚0.3厘米,木牍M46,残长17.6、宽2.6、厚0.3厘米。里耶秦简中多数简牍长23、宽1.4~5厘米,又8-455号木方长12.5、宽27.4厘米。江陵岳山秦汉墓木牍两件,M3643号,长23、宽5.8、厚0.55厘米,M3644号,长19、宽5、厚0.55厘米。江陵王家台15号秦墓竹牍,残长21、宽4厘米。关沮秦汉墓木牍,长23、宽4.4、厚0.25厘米。包山楚简木牍一件,数据不详。④

上文已经说过,秦国采用的是战国尺,所以这些竹木牍数据,应按战国尺计算。其中青川木牍所载为秦武王发布更修为田律的法令,长二尺龙岗秦简所载为对辟死罪行的判决书,长一尺五寸余江陵岳山秦汉墓M3644号木牍所载内容为日书,长一尺。说明载体是否采用木牍形制与文书种类没有必然联系,但在规格上会有所区别。另其他诸牍所载多为地方行政文告含告令或书信等,长度为一尺左右,如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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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许慎《说文解字》卷七,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本,第143页。

② 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九六,中华书局,1959,第2675页。

③ (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卷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第576页。

④ 青川木牍数据参见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四川青川县战国墓发掘简报》,《文物》1982年第1期,第13页。按其他数据来源参见前文注释。

土的两件木牍、里耶秦简中的多数简牍等,只有一件里耶秦简8-455号木方形制比较特殊,长半尺左右,所载为有关更改君王称号问题的上行文告。① 从这些数据分析,可以得出几点结论第一,与竹木简情况相似,竹木牍的宽度、厚度与其长度关系不大第二,竹木牍厚度虽然比竹木简略大,不过不同竹木牍之间相差很小,多在0.3至0.55厘米,说明竹木牍的厚度取值比较固定第三,不同竹木牍之间的宽度相差很大,最窄的只有1.4厘米,最宽的却有27.4厘米,说明其宽度并不固定。

不过有几个问题需要分析:为什么竹木牍的长度取值范围小于竹木简的长度取值范围?为什么竹木牍的宽度会相差如此之大?为什么竹木牍的厚度要超过竹木简?这些问题看似各自孤立,却相互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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