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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以竹木简、牍(方)为载体的令书规格.2

作者:王会斌 当前章节:2817 字 更新时间:2026-7-22 20:20

竹木牍的长度取值范围之所以被包含于竹木简的长度取值范围之中,是因为其是为弥补竹木简载体功能不足而产生的。战国令书制作者选择竹木材质时,主要根据字数的多少来决定是使用简还是使用方(牍),即《仪礼•聘礼》言:“百名以上书于策,不及百名书于方。”② 就实际发现的牍(方)来看,这一说法并不准确,多数牍(方)所载字数在百字之上,而且采用了双面书写的方式,如包山竹简竹牍载154字③,再如睡虎地秦墓出土的木牍200字左右④,这说明书写载体形制与文书内容篇幅有直接关系。战国令书制作者选择竹木材质载体形制时的真正标准可能是,篇幅较短,即在牍(方)双面足以完成书写的,则采用牍(方)篇幅较长,牍(方)双面无法满足书写要求的,则用简册。因此,篇幅通常比较长的律法书、式法书、释法书等令书采用简册来书写,篇幅较短的命书、“令”书、诏书、告书、誓书、檄书等令书种类则可以采用牍(方)来进行书写。可是,既然竹木材质所载内容篇幅有这样的标准,那么为什么竹木牍还会有不同的长度呢?这当与竹木简采用不同长度的原因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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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朱红林先生认为“里耶秦简8-455木方属于官员个人抄录的有关秦统一之际有关文书用语的汇集。”参见朱红林《里耶秦简8-455号木方研究——竹简秦汉律与《周礼》比较研究(七)》,《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125页。

②(清)阮元校刻《仪礼注疏》卷二四,中华书局,1980,第1072页。

③ 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第14页。

④ 湖北孝感地区第二期亦工亦农文物考古训练班《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座秦墓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9期,第51~61页。

主要是为了区分令书种类和等级,如记载秦武王诏书的青川木牍,其长度就是二尺,其规格明显要高于长一尺五寸余载写地方判决书的龙岗秦简木牍或长一尺载写秦地方告书的里耶秦简竹木牍。牍(方)采用的规格制度是等级越高的令书载体越长,反之越短。后世其他文书亦是如此,如在西汉与匈奴往来通信中,匈奴为显示自己的高大地位,就使用了比西汉一方来信更长、更大的牍(方),即《史记》云:“汉遗单于书,牍以尺一寸,辞曰:‘皇帝敬问匈奴大单于无恙’,所遗物及言语云云。中行说令单于遗汉书以尺二寸牍,及印封皆令广大长,倨傲其辞曰:‘天地所生日月所置匈奴大单于敬问汉皇帝无恙’,所以遗物言语亦云云。”①

既然是为了区分等级,显示发令者地位的不同,且是竹木简形制的扩展,那么战国时期的最高统治者在使用牍(方)时,为什么不采用竹简长度的顶级制度即三尺或三尺以上的标准?原因可能有二。一是与我们发现的竹木牍(方)材料自身属性有关。目前所见竹木牍(方)主要属于秦国,而秦国竹木简也没有发现三尺或三尺以上的,所以秦国可能本就没有或较少有三尺及三尺以上的简牍。但楚国有没有三尺或三尺以上的竹木牍(方)现在还较难判断,因为现在发现的楚牍仅有一块,而楚国有大量三尺以上的竹木简,所以楚国竹木牍(方)可能有三尺及以上的。二是与竹木牍(方)载有的内容篇幅有关。在当时通行字体大小之下,竹木牍(方)本身所能载有的文字并不少,多的可以达到200字,如果不是特别长的命令文字内容,那么二尺左右的长度已经完全够用,不需要过长。如果这一理由成立,那么可以说秦、楚两国应该都没有或较少有三尺或三尺以上的竹木牍(方)。不过比较言之,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解释。

那么竹木牍(方)为什么又会有不同的宽度呢?这主要是实际书写内容的需要,即篇幅的长短决定的。令书种类和等级确定之后,竹木牍(方)的长度就会被确定下来,那么能够影响其承载内容多少的因素就主要是宽度了,所以令书文字内容越多,其宽度也会越大,但令书制作者对其宽度的增大不是无限制的,那种像里耶秦简中8-455号木方将宽度加大到27.4厘米的情况,必然是极少的,同样篇幅的文字,其首选载体应是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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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司马迁《史记》卷一一〇,中华书局,1959,第2899页。

册。当然牍(方)的宽度也和书写文字的大小、字距、行距等有一定关系,但并不主要。

竹木牍(方)为什么通常比竹木简要厚呢?应主要是实用原因造成的。竹木简主要是以成“卷”的编联形式出现的,这样的形式便于保存,竹简之间相互依靠,不容易被折断或损毁竹木牍(方)则多是单片出现,如果不采用增加其厚度的做法,那么在传递过程中,竹木牍(方)很容易被折断损毁。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其厚度,完全是为了便于保存。那么为什么竹木牍(方)的厚度多在0.3至0.55厘米,而不采用更厚的规格呢?一是与制作竹木牍(方)的材质有关。我们知道,木牍(方)主要是仿制竹牍(方)产生的,其厚度也主要是仿制竹牍(方),所以木牍(方)的厚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竹牍(方)的厚度标准,而竹牍(方)之所以选择这个厚度范围,可能是因为这个范围内的竹子取材比较容易。二是这种厚度的竹木牍(方)已经具有了相当的抗折压能力,完全达到了在传递过程中对载体保存的要求。这两方面原因决定了其所采用的厚度取值标准。

在竹木简、牍(方)之外,战国令书有时可能还会用到一些形制规格比较特别的竹木材质载体。如用于臣子记载君王口头命令的笏有时也可以用竹木制作,顾炎武《日知录•主簿》曰“古有简策以记事,若在君前,以笏记事。”①又《礼记•玉藻》云“天子以球玉,诸侯以象,大夫以鱼须文竹,士竹本、象可也。……造受命于君前,则书于笏。……二尺有六寸,其中博三寸,其杀六分而去一。”② 可知臣子在君前受命时,要把命令写在笏上面,天子、诸侯、大夫、士要分别以玉球(玉石材质)、象牙(因非普遍文种所用载体,故未单独分类)、竹木等制作笏板,但在形制规格上似乎并无区分,均采用长二尺六寸、宽三寸的制式。由此可知令书的种类和等级与笏的形制规格没有直接关联。再如觚,在里耶秦简中有少量发现,其在战国时或可用于发布檄书。据数量较多的汉代觚用途分析,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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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顾炎武云:“《主簿》《周礼》‘司会’注:‘主计会之簿书。’疏云:‘簿书者,古有简策以记事,若在君前,以笏记事。后代用簿,簿,今手版。故云吏当持簿,簿则簿书也。”参见(清)顾炎武《日知录校释》,张京华校释,岳麓书社,2011,第976页。

② (清)阮元校刻《礼记正义》卷三〇,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480页。

虽主要用于抄写字书,但有时也用作檄书的载体,如府檄、警备檄。① 觚为多面体,“正面削出五至六个坡面,背面平整,长二三厘米”②,与简牍形制差别很大,但长度区别不大,属于一般地方官府公文所用简牍的长度规格,相当于战国尺的一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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