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使用金属材质作为载体的令书种类有命书、诏书、告书、符书、节书等,且由于各自铸造目的不同,规格差异较大。
一 以金属器物为载体的规格
战国时期以金属器物为载体的令书种类有命书、诏书、告书等。这些令书被刻铸于金属载体之上,一般起的只是记录事件或讲述铸造该器物原因的作用,但几种令书刻铸于器物之上的铭文内容差异,对载体器物的形制与规格又有一定影响。
刻铸于器物之上的命书,多非原文,而是经过某些变化的,最为常见的一种变化即是加了一些叙事或赞美君王让子孙永保所铸器物的器铭。添加叙事的,如记载齐侯命太子赏赐洹子孟姜在其舅丧事上可用某些祭祀物品命令的《洹子孟姜壶甲》(又称《齐侯罍》)③,“齐𥎦(侯)女 (雷) (聿)丧其𣪘(舅),齐𥎦(侯)命大(太)子乘遽来句宗百(伯),圣(听)命于天子曰……于上天子用璧玉备,一 (笥),于大无 (司)折(誓)、于大 (司)命用璧、两壶、八鼎,于南宫子用璧二备,玉二 (笥),鼓钟一銉。……用御尔事”④ 添加器铭的,如记载齐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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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裘锡圭《《居延汉简甲乙编)释文商榷(续六)》,《人文杂志》1983年第6期,第97~99页王伦信《“觚”与简牍时代的习字材料》,《基础教育》2011年第6期,第120~124页骈宇骞、段书安编著《二十世纪出土简帛综述》,文物出版社,2006,第53~55页吴然《汉代简牍中的觚》,硕士学位论文,首都师范大学,2013。
②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一)•前言》,文物出版社,2012,第1页。、
③ 吴镇烽将该器物定在春秋晚期,但其采用历史分期标准与本书不同,其春秋晚期即本书之春秋战国之交或战国早期。
④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二十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23页。
册命庚一事的《庚壶》①,“佳(唯)王正月初吉丁亥,殷王之孙,右 (师)之子武吊(叔)曰庚, (择)其吉金,台(以) (铸) (盥)壶。齐三军围 (莱),冉(崔)子 (执)鼓,庚大门之, (执)者 (献)于 (灵)公之所。公曰甬甬(庸庸), (赏)之台(以)邑, (嗣)衣、裘、车、马,……曰:不可多也,天□□□□□受(授)衣(汝)”②。西周、春秋时期同类器物也有类似情况。如《五年师 簋丙》中之“ (敢)昜(扬)王休,用乍(作)宝𣪘(簋),子子孙孙永宝用”③、《吕簋》中之“吕对 (扬)天子休,用乍(作)文考 (尊)𣪘(簋), (万)年宝用”④、《即簋》中之“即 (敢)对 (扬)天子不(丕)显休。用乍(作) (朕)文考幽吊(叔)宝𣪘(簋),即 (其)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⑤等等。
之所以存在此现象,是因为这些刻铸于金属器物上的命书多数情况下并非发令者为传达命令信息而作,而是受令者为记录、夸赞、传颂其自身或祖宗功绩而铸造。它们属于命书的副本,因此其载体形制规格并没有固定规律。就是说,这些命书副本载体器物的形制规格,基本只与器物自身使用目的有关,而与发令者身份、令书种类及命令内容没有太大关系。如同样是记载册命文书有形制为簋的,如《五年师 簋丙》《吕簋》《 簋盖》⑥《即簋》等,也有形制为鼎的,如《南季鼎》⑦《卌二年逨鼎甲》等,甚至还有瓦片形制的,如《宗邑瓦书》⑨(非金属材质)等。而且即使是同样形制,刨除该器物的花纹、配饰等不论,其大小规格也有很大差距,以上文所举诸簋为例,其他《五年师 簋丙》“通高24.5、口径23.4、腹深10.5厘米”⑩,《 簋盖》“通高2.5、腹深1.4、径7寸”⑪(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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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与《洹子孟姜壶甲》(《齐侯罍》)的断代问题一致。
②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二十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33页。
③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26页。
④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41页。
⑤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23页。
⑥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21页。
⑦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258页。
⑧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95页。
⑨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08页。
⑩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26页。
⑪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21页。
合高8.25厘米、腹深4.62厘米、径23.1厘米),《即簋》“通高15、口径22.9、腹深12.6厘米”①,等等。三者高、腹深、口径相差颇大,但并无证据显示,这与持有者的身份有直接关系,而且其上所载也均为册命文书,所以也看不出令书文种与载体尺寸规格之间有何关系。但如果说命书与其金属载体形制毫无关系,也有些不妥,因为目前所见册命文书载体形制以鼎、簋居多,只是在具体尺寸规格上各依所需而有不同。这与时人比较重视鼎、簋,以其为国之重器的观念有关。
与多数铸刻于金属器物之上的册命文书采用添加器铭方式来发挥其记述事件的功能不同,一些载有君王口头命令(诏告类令书)的金属器物,则直接用令书原文或稍加节省的方法来达到记述事件的目的。不过这些铸刻的文字内容,基本也是起器铭作用,不具有直接传达君王命令的功能,因此其载体规格也是以器物本身的使用性为基础,而与发令者身份、令书等级及种类等因素无关。如春秋晚期或战国早期的《越王嗣旨不光剑》载:“戉(越)王戉(越)王, (嗣)旨不光,自乍(作)用攻(?)。台(嗣)戉(越)不光隹(唯)曰可,乍(作)于元用金(剑)。”②其记录的是越王决定将某件物品制作成自己佩剑的口头命令。它本身即是作为器铭出现的,目的在于说明铸造该剑的缘由,而非传达命令,因此其具体形制与令书种类关系不大。虽然其形制与发令者身份有一定关系,但这种关系比较弱,因为即使其上未刻有任何铭文,作为越王佩剑也要采用如此形制规格。不过其与令书内容有一定关系,即越王命令要做的是“剑”,即是说铸造之物,无论采用何种规格,其基本器形都应是剑。再如,战国早期越国《者𣱼镈》载:“隹(唯)戉(越)十有九年,王曰者初,女(汝)亦虔秉不汭泾,用爯剌(烈) (壮),光之于聿(肆),女(汝)其用 (兹),妥(绥)安乃 (寿)。”③ 这是一件记载越王赏赐者汉的口头命令的器物。作为一件乐器,其制作主要是以奏鸣音乐为目的,而所铸铭文不过是附带,因此其形制“通高39.7、钮高11、舞修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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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23页。
②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12页。
③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二十九,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238页。
铣间26厘米”①,与发令者身份、令书种类及等级关系不大。因为傅作为日常使用的一种礼仪乐器有其惯用制作标准,不可能因为其他因素而牺牲其固有功能形制要求。当然有时虽然铸造的器物本身只是附带品,铸刻铬文才是主要目的,但铭文中规定的载体器形,仍主要是被时人认可的具有实际功用的原有器形所决定。如战国时期的《冉征铖》(又名《南疆钲》《征铁》),其铭文曰“ 子孙,余冄(冉)(铸)此钲钺,女(汝)勿 (丧)勿 (败)。”② 其铭文的大意是说镂的子孙们,我铸造此钲钺,你们不要丢失也不要损坏。这就是说,将这件器物铸造成钲铖其实是由令书内容决定了的,不可以选择别种形制,而征钺本身有其固定形制。也就是说,尽管发令者在选择令书载体形制规格上具有较大的能动性,如其可以选择将载体制作成鼎、簋、盘等器物,甚至可以任意改变这一器物的尺寸大小,但是无法改变这一器物的基本样式。因为器物样式是先于发令者主观意识而产生的文化共同体认知所决定的,除非其创造出一种新的器物形制。
部分诏书以金属器物为载体时,其载体规格与发令者身份、令书等级和种类的关系也不大,但与令书内容具有一定关系。以铸刻始皇廿六年诏书的金属器物为例。
量器:商鞅方升③,长方体,直壁平底,后有长方形柄,通长18.7、内壁平均长12.4774、内壁平均宽6.9742、深2.2323厘米,重0.7公斤,容积202.15毫升;始皇方升④,长方体,直口方唇,平底,一短边上有上平下圆的实心柄,通长17.5、口长14、宽7.8厘米始皇诏椭量⑤,椭圆形,直口有唇、平底,一边有上平下圆的筒状柄,通长24.6、高4.8、口长17.8、口宽9.8厘米,容积490毫升。衡权:始皇诏权(又称廿六年诏权)⑥,圆顶上有鼻钮,平底,体有十四道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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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二十九,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238页。
②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二十九,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16页。
③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274页。
④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278页。
⑤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281页。
⑥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29页。
棱,高8.5、底径12厘米,重4995克;始皇诏权①,半球形,上有鼻钮,高5.6、底径8.6厘米,重1247克始皇诏权②,馒头形,上有鼻钮,体有十四道瓜棱,高3、底径4.3厘米,重252克。
由上可知,同一篇始皇诏书并没有固定的载体形制规格,仅从大体上可以分为量器与衡权,即使同类器物在具体形状上也有差别,如量器中有椭量与方升的区别,诏权有半球形与馒头形的区别,尺寸也是各异,可见这些令书载体形制规格与发令者的身份、等级并无直接联系。它们在形制规格上的区别主要是现实社会不同的功能需求造成的,如现实需要多少升的量器或多大的衡权就在多少升的量器或多重的衡权上铸刻诏书铭文。那是不是说这些金属量器、权衡的规格与始皇诏书没有任何关系呢?不是。它们与令书内容有关。始皇廿六年诏书针对的是度量衡的改革,所以选择作为载体的器物必然属于度量衡。只是由于度量衡器物形制规格较多才出现了同一诏书载体形制规格差异较大的现象。
那么刻铸始皇诏书的金属板有没有统一的规格呢?也应没有。如始皇诏版③,长方形平板,四角有小钉孔,长10、宽6.5、厚0.2厘米始皇诏版①,长方片形,四角各伸出一个圆头,上有钉孔,长9.5、宽7.8厘米始皇诏版⑤,长方形铜片,四面中部各有一个凸嘴,上有一个钉孔,通高11.6、宽7.3厘米。虽然这些金属板在形制上具有某些共同点,如基本为长方形、其上都有钉孔等,但在长度、宽度上略有差别。这可能说明这些诏版在制作时没有统一的规格标准,甚至不是同样的人员设计的。它们只是各地受令者根据秦始皇诏令要求,在其管辖区域内的度量衡器物上镶嵌诏书,设计的诏版大小则要依每一载体的具体情况而定,如器物较大,诏版可能就相对较大,反之则较小。
那么有没有金属器物载体本身的使用目的或设计目的就是更好地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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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32页。
②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34页。
③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15页。
④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16页。
⑤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21页。
诏令内容呢?有,只是数量比较少,如战国中期兆域图铜版①。其上所载的是中山国王对建造陵墓人员所下命令,属于“诏体告书”,长96、宽48、厚0.8厘米,重达32.1公斤。其载体制作目的就在于更好地传达中山国王的命令,而不具有实用性。因发令者为一国君王,所以设计的载体规格非常高,采用了金银片镶嵌工艺。又为了更好地使受令者知晓发令者的命令信息,图版上不仅用阳文刻铸了国王诏书的原文内容,还用图形标画出了墓室的具体样式,并在所画墓室的线条中间注明了墓室各部位的名称、大小、间距位置。不过,这只是一个特例,不具有普遍意义,不能据此来推断诏书包含“诏体告书”使用金属材质载体时的普遍规格样式。
二 以金属片块为载体的规格
以金属片块为载体的令书种类主要是符书、节书等。它们与以金属器物为载体的几种令书有本质不同,因为这两种令书之所以能够成为独立的令书文种,不仅与自身携带的铭文有关,也与其载体形制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将其载体换成其他形制器物,也许仍有令书效力,但已经不再是符书、节书。至于战国时期符书、节书的金属片块载体的规格到底如何,虽然由于目前发现的战国及秦的符书、节书总数不过三四十件,且分属多个国家,尚难进行比较精确的论断,但通过仔细对比这些金属片块上铭文与其形制之间的关系,仍能得出如下一些较为可信的结论。
第一,符书、节书的形制与其用途有所关联。采用动物造型两片制式的符书大都属于军事用途。如亡纵熊节②,立熊形,两片组成乘虎符虎形,中剖为二韩将庶虎节④,伏虎形,中剖为二辟大夫虎节(辟大夫虎符)⑤,卧虎型、中剖为二雁节⑥,大雁卧姿,中剖为二阳陵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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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96页。
②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27页。
③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30页。
④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42页。
⑤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43页。
⑥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44~545页。
符①,伏虎形,左右胶合栎阳虎符②,伏虎形,左右胶合新郪虎符③,伏虎形,两片组成杜虎符④,走虎形,两片组成骑传马节⑤,马形,两别组成齐节大夫马节⑥,立马形,存半边等等。它们采用了熊、虎、雁、马等动物的造型,且为两片组成,结合各自铭文,如新郪虎符“甲兵之符”⑦、栎阳虎符“甲兵之符”⑧、阳陵虎符“甲兵之符”⑨、杜虎符“甲兵之符”⑩ 等,可知其与军事有关。其中乘虎符铭文残损严重,仅剩几个与军事相关的“乘”字,⑪ 但结合其一剖为二的制作方式及老虎造型,笔者认为它也应属于军事用途。
采用动物造型,但非采用两月式制作方式的节书,其用途与采用动物造型的符书相似,可能仍是偏向或兼军事用途。例如采者节⑫,龙首形,单片;王命虎符⑬,卧虎形,单片;王命虎符⑭,卧虎形,单片;王命龙节⑮,扁平长方形,上端龙首形,单片;鹰节⑯,飞鹰形,单片;等等。结合其铭文,此处以王命虎符为例,“王命,命迎(传)赁(任)”⑰,可知其本为规定各处传舍对持节者提供给养之事,而使者既可以用于军活动,也可以用于非军事活动。至于其他诸节铭文内容可参见前文。而不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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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48页。
②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49页。
③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50页。
④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51页。
⑤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26页。
⑥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29页。
⑦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50页。
⑧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49页。
⑨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48页。
⑩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51页。
⑪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30页。
⑫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28页。
⑬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31页。
⑭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32~534页。
⑮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35~541页。
⑯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46~547页。
⑰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34页。
用动物造型,采用一体设计的节书,则基本用于非军事活动或较少用于军事活动,如节节①,近似长方形,单片;𢢕节②,长方形,单片;鄂君启车节③,剖开竹节形,单片;鄂君启舟节④,剖开竹节形,单片等等。通过鄂君启车节的铭文可以知道,它是商人持有的在一定情况下免税的凭证。又铭文云“母(毋)载金、革、黾(篃)𥳭(箭)”⑤,即限制了持节者对金属、皮革、箭等货物的运输。而金属可以制作兵器,皮革可以制作战甲,箭本身就是军事武器,因此对这些物品的禁运足以说明其非军事性。虽然因为节节、𢢕节铭文字数过少,无法对其用途做出具体判断,但通过它们与动物形制符节书造型上的区别,笔者倾向于认为它们只是一般的行政用途身份凭证,不用于军事活动。
那么为什么用于军事活动的符节要采用虎、鹰、雁、马等动物造型,而用于非军事活动的符节则不采用动物造型呢?原因可能有三。
其一,战国时期各国官府为了区分不同符节书的用途或使用范围有意为之。战国时期国家的军队、社会管理理论已经较为发达,如《尉缭子•虎韬•经卒令》云“经卒者,以经令分之,为三分焉左军苍旗,卒戴苍羽右军白旗,卒戴白羽中军黄旗,卒戴黄羽。卒有五章前一行苍章,次二行赤章,次三行黄章,次四行白章,次五行黑章”⑥,即讲了如何通过不同旗帜、徽章来区分不同的军队,从而使管理、指挥更加清晰。这种管理细化要求必然有助于推动其在信息传达载体形制上的某种区分。另一方面可能也有明晰信息种类的用意。符节本就是命令信息的载体,从外形上对其加以区分,有助于受令者对命令的理解。《六韬•龙韬•阴符》在讲如何制作沟通君王与将领之间秘密信息的符节时,即提出了按不同尺寸区分其含义的想法,如表示大胜克敌的符,长度为一尺,表示破军杀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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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25页。
②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26页。
③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52-557页。
④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59-561页。
⑤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52页。
⑥ 《尉缭子》卷四《虎韬》,载《中国兵书集成》编委会编《武经七书直解》(第10~11册),解放军出版社、辽沈书社,1990,第938~939页。
的符,长度为九寸,表示降城得邑的符,长度为八寸,等等。① 这是从尺寸上加以区分的方法,如果从外形上加以区别,显然也可以获得同样效果。
其二,采用复杂造型有增加伪造难度的考虑。战国时期国际、国内环境十分复杂,伪造文书、玺印的现象比较多,甚至出现了一些专门规定如何处罚这些行为的法律条文,如睡虎地秦墓竹简云“‘侨(矫)丞令’可(何)殹(也)为有秩伪写其印为大啬夫”②“盗封啬夫可(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③“发伪书,弗智(知),赀二甲”④ 等,即分别是对伪造县丞之令、伪造啬夫封印、发送伪造文书等情况的处理规定。而符节书多关军事,不能在发现伪造现象之后才加以处罚,必须防患于未然,否则带来的损失难以估量,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战国末年秦国的长信侯嫪毒“矫王御玺及太后玺以发县卒及卫卒、官骑、戎翟君公、舍人,将欲攻蕲年宫为乱”⑤,伪造的并非兵符,已经引起如此大的叛乱,若伪造兵符,后果必然更加严重,所以要提高符节书制作工艺的难度,减少伪造现象出现的可能。
其三,采用不同造型可能基于统治者的某种思想寄托。除龙非单纯的自然之物外,虎、熊、马、鹰、雁、竹等均可以在现实中找到对应物象。虎、熊、马均为雄壮、矫健、威武之物,以它们为造型,可以象征持节者的威严等级。如《周礼》记载设有虎贲一职,其下有“虎士八百人”⑥,郑玄注曰“不言徒曰虎士,则虎士徒之选有勇力者。”①可见虎在周时已有勇猛刚强之象征意。雁、鹰为飞禽,取其速度迅捷之意,正合乎通信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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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六韬•龙韬•阴符》载:“主与将,有阴符。凡八等有大胜克敌之符,长一尺破军杀将之符,长九寸降城得邑之符,长八寸却敌报远之符,长七寸警众坚守之符,长六寸请粮益兵之符,长五寸败军亡将之符,长四寸失利亡士之符,长三寸。诸奉使行符,稽留者,若符事泄,闻者告者皆诛之。八符者,主将秘闻,所以阴通言语,不泄中外相知之术。”参见《六韬》卷三《龙韬》,载《中国兵书集成》编委会编《武经七书直解》(第10~11册),解放军出版社、辽沈书社,190,第1224~1225页。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06页。
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06页。
④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07页。
⑤(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中华书局,1959,第227页。
⑥(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二八,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31页。
⑦(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二八,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31页。
节之用途。又徐铉曰“雁,知时鸟”①,故雁用作符形取其守时之意。而鹰有凶猛之意,《战国策•魏策四》云“要离之刺庆忌也,仓鹰击于殿上”②,故可用于表示持节者之威严。竹,当取畅通之意,竹虽有节,但内为空心,剖节以通,正符合鄂君启节通商之用途。此外,可能还有一些审美角度的考虑,不再赘述。
第二,使用等级及铭文内容相近的符节,其载体的尺寸大小、器形也相近。首先看符书。如战国时期秦国新郪虎符③和杜虎符④,不仅铭文内容完全一致,在器形上也都采用了虎形,而且大小、重量相差无几。前者通长8.8、前脚至耳尖高3、后脚至背高2.2厘米,重95克后者长9.5、宽4.4厘米,重83克。而秦代的阳陵虎符⑤和栎阳虎符⑥的情况也与之类似,它们拥有相同的铭文内容和相同的虎样器形,只是栎阳虎符缺少准确的测量数据,但应该与阳陵虎符通长8.9、宽2.1、高2.4厘米的规格相差不多。而且如果将战国时期秦国新郪虎符、杜虎符与秦代阳陵虎符、栎阳虎符作为两个对比组来看,那么战国时期秦国与秦代的虎符造型、大小十分相似。如果这种对比具有典型性,那么显然秦朝在制作符节时秉承了历史传统,只是在铭文上体现了时代变化,如称“皇帝”⑦而不称“君”⑧或“王”⑨,而这主要与两组虎符的用途及时代形势差异有关,与其载体自身形制规格制度的变化无关。其次看节书,以王命龙节与王命虎符为例。目前所见王命龙节有六块,规格分别为“通高20.6、宽2.5厘米”⑩“长20.5、宽2.7厘米” ⑪ “通长20.6厘米、宽1.8~2.5、厚0.9厘米” ⑫“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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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许慎《说文解字》卷四,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本,第76页。
②(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二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922页。
③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50页。
④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51页。
⑤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48页。
⑥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49页。
⑦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48-549页。
⑧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51页。
⑨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50页。
⑩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35页。
⑪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37页。
⑫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38页。
长20.6厘米”①“通长约20.1厘米”②“通长22厘米”③。由此可知,这些龙节的长度规格非常统一,前后浮动不到2厘米,至于其厚度、宽度是否也如此,由于缺少部分数据,暂且不论。王命虎符有四块,其规格分别为“长19、宽11.6、厚1.2厘米”④“通长15.9、通高10.7厘米”⑤“长14.6、宽9.3、厚0.3厘米”⑥“通长12.2厘米”⑦,其中长19厘米的虎节与其他虎节具有铭文差异,剩下三块铭文一致,也就是说它们的功能是有差别的,所以其尺寸规格也相差较大。后三块中,前两块的数据比较接近,与最后一块节的尺寸规格有差距,而且从其图形可明显看出,前两块的形状基本一致,与最后一块有明显差别,至于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尚不清楚,可能和持有者的身份等级有关。
这种使用等级及铭文内容相近的符节,其载体的尺寸大小、器形也相近的现象说明了在当时符节书的制作过程中有一定的规格制度。促使战国时期符节器形规格制度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一方面随着西周、春秋时期贵族统治体制的迅速解体,官僚机构的逐渐完善,国家权力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权力组织开始深入地方,官府开始有能力去掌控更多的管理细节。另一方面社会人口流动的加大造成长期通行的熟人掌控机制失效,不得不采用外部证明来确认人员身份的做法。这促使符节大量产生,而要避免符节大量使用造成的管理困难,就必然对符节的形制规格加以制度限定。
第三,在相同系统中,符节的外部造型不仅可以显示细微的功能差别,还能标示其自身等级的高低。得出这一结论,在比较上是存在困难的,因为很多符节并非属于同一国家,所以能不能纳在同一系统中进行比较便成为问题。但从另一角度看,这些符节虽然分属于不同国家,但其功能也是不同的,我们可以将其纳入同一体系内,进行一次组合比较。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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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39页。
②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40页。
③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41页。
④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31页。
⑤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32页。
⑥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33页。
⑦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34页。
在具体系统中符节的载体器形与其等级之间的关系可能并非如此,但大体上应该符合我们的结论。先看符书,由前文可知,雁形符可能用于军邮传,如雁节①熊形符则用于控制一乘车马,如亡纵熊节②而虎形符则可以用于控制一定数量的甲兵,如杜虎符③等等。因此,从不同形制符书的权力大小来看,虎形符权力大于熊形符,熊形符权力又大于雁形符,也就是说虎形符等级高于熊形符,熊形符高于雁形符。当然这只是我们跨系统比较的结果,在不同系统中,器形规则可能是相反的,如可能有的国家以熊形符最贵,虎形符最低。但是从不同符书所附带的功能判断,在具体的符节系统中,不同等级的符节在器形上必然是有区别的。再看节书。无动物造型的长方形或近似长方形的节书以及简单的龙首形节书,可能主要用于非军事系统,而马形、鹰形、虎形、复杂的龙形节则可能既可用于军事也用于非军事的邮传系统。而符节的等级与其权力来源有着直接的关系,权力来源越高往往符节的等级也就越高,反之越低。而符节的权力来源,可以从其铭文看出。复杂的龙形节如王命龙节铭文中有“王命”④二字,可见其权力直接来源于王虎形节如王命虎符铭文中有“王命”⑤二字,可见其权力直接来源于王马形节如齐节大夫马节铭文中有“齐节大夫”⑥ 字样,故其权力当为齐国大夫级简单的龙首形节如采者节铭文中有“采者”⑦二字,其权力等级具体如何尚难判断,不过身份应当不高,应低于大夫级,因为在齐国职官中未见有与“采者”相关的官名。由此可知,不同的符节要对应不同的等级。它们之间有一个等级转化系统,也就是说,在令书制作过程中,符节发令者权力的等级要被转换为相应的载体形制规格等级,其中复杂的龙形节等级最高,往下依次是虎形节、马形节、简单的龙首形节,而制作工艺更加简单、材质更加低劣的节如节节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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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44-545页。
②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27页。
③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51页。
④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35页。
⑤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31页。
⑥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29页。
⑦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28页。
⑧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25页。
等级也就更低。当然这只是为了证明在具体的符节系统中,不同功能的节,其在器形规格上必然是有区别的,因此不能将此处节书的等级高低排列当作战国时某一国家使用节书规格系统的真实样貌。
需要补充的是,主要用于商业领域的鄂君启车节和鄂君启舟节虽然也无动物造型,但其制作工艺复杂、材质珍贵,上有黄金丝镶嵌,可见其规格和等级之高。其高等级的制作规格,也与其权力来源有关,它是大工尹承王命命人为鄂君铸造的特殊符节,如《鄂君启车节》云“大 (工)尹脽台(以)王命,命集尹 ( )( ), (织)尹逆, (织) (令)𨸔, (为) (鄂)君启之 (府) (就) (铸)金节”①。其载体样态可能与当时楚国通用的符节形制规格制作系统没有太大关联,不具有典型代表意义。
另外,在战国时期部分符节是采用竹木制作的,《周礼•秋官•小行人》云“道路用旌节,门关用符节,都鄙用管节,皆以竹为之”②,其具体规格不得而知,不过秦时记录主法令官吏工作的符节,有尺六寸之制,即《商君书•定分》云“各为尺六寸之符”③。虽然至今没有发现战国及秦竹木材质符节的实物,但从载体材质本身的价值可以判断其等级必然相对比较低。因为一般情况下金属材质要比竹木材质贵重,所以选用竹木为载体的符节的等级也应该低于采用金属为载体的符节。那种低等级的符节选用比高等级的符节更珍贵的载体材质的不合理现象,尚未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