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制作的令书是有其时代性的,相较于前代它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这种发展并不是颠覆性的、全面扬弃前代经验与教训的,而是以前代为基础,以时代需要为指向进行的缓慢改革,它是在春秋及以前已有令书基础之上的再创造。这直接导致了各类令书之间某种客观对应关系的产生。
一 与前代令书种类之间的关系
经研究发现,几乎所有种类的战国令书要么是对前代的继承与延续,要么就是前代某种功能性裂变的结果。而战国令书种类与前代令书种类之间存在的这种继承和发展的关系,又可以分为四种模式。
(一)在原有令书种类基础上的内容变革
多数战国令书种类与前代相比,并没有形式上的差别,所不同的主要是记载内容。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历史现象,似乎并没有特殊性可言,但战国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变革时代,它的每一点变化对后世的影响都是空前的,因此其特殊性被其重要性凸显出来。如盟书内容的变化,尽管战国各国统治者已经“不固信盟,唯便是从”①,但他们仍希望通过合纵连横来实现其政治目的,不过无论其采取哪种措施都是在当时各诸侯国之间征战不已的情况下设定的,而其盟书内容就最为直接和客观地反映了当时的这种历史现实。如《诅楚文刻石•巫咸》云“兼倍(背)十八世之诅盟,𧗿(率)者(诸)侯之兵 (以)临加我。欲划伐我社稷,伐烕(灭)我百姓……述(遂)取𢓲(吾)边城新𨜔及𣃶、 ”②,即是秦国对楚国背叛两国先君之盟,率诸侯之军残害其社稷、杀戮其百姓、侵夺其边城行为的控诉。这种历史现实已经与春秋时大为不同,各国之间所进行的是赤裸裸的兼并战争而不再是笼罩在周天子宗法、仁义、礼仪等精神下的争霸战争。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为吏之道》《语书》之类的内容,则突出反映了基层官吏系统的发展方向。它们反映了到战国末期,至少秦国的基层官僚体制已经确立,因此需要对这一庞大官吏群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教导。如《为吏之道》云“凡为吏之道,必精絜(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无)私,微密韱(线)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③,即是说作为官府吏员,要具备正直、谨慎、无私、细密、公允、宽仁等素养,其训诫之对象为“吏”。再如《语书》云“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閒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自从令、丞以下智(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殹(也),而养匿邪避(僻)之民。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智(知),是即不胜任、不智殹(也)智(知)而弗敢论,是即不廉殹(也)。此皆大罪殹(也),而令、丞弗明智(知),甚不便”④,即是对那些不认真履行职责及不服从法律的官员吏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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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十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616页。
②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61页。
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67页。
④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3页。
训斥。南郡太守认为明明知道而不履行就是违背国家之大法、不忠诚于国家君王,不知道则是不称职、不明智、不正直。《语书》的发令者为南郡太守,受训诫者为其下之道啬夫、县啬夫,属于相对底层的国家管理者。而在春秋之前这种训教国家管理者思想和行为的令书,还主要是针对上层统治者,如《尧典》①《舜典》②《程典》③《宝典》④《保训》⑤《顾命》⑥等。以《保训》为例,其文云“王若曰:‘发, 〈朕〉疾 甚,恶(恐)不女(汝)及训。’”⑦ 即明确由周文王之口诉说其训诫对象为太子发,而太子发身为一国之太子,自然为一国之上层统治者。睡虎地秦墓竹简、龙岗秦简中的众多秦律和里耶秦简中告令书的习惯用语“以律令从事”⑧,则突出体现了战国时期“法治精神”不断上升的历史趋势等。
(二)部分令书种类发生裂变形成新的令书种类,但原令书种类并未完全消失
这一模式的突出代表是命书。其在进入战国之后,开始分化,除部分功能被保留下来之外,一部分功能开始被战国之前已有的令书种类告书所取代,一部分功能则逐渐被裂变出的新令书种类诏书所吸收。但命书的这种分化过程到秦始皇改“命为‘制’,令为‘诏’”⑨之时才彻底完成。这种分化是由官僚体制与君主专制体制逐渐建立后区分科层等级的需要引起的,专制君王为了凸显自己的独尊地位,开始将自己所做的令书单独命名,以使其与臣属发布的令书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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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17~123页。
② 参见(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25~132页。
③ 参见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卷二,李学勤审定,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第176~194页。
④ 参见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卷三,李学勤审定,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第295~312页。
⑤ 参见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一)》,中西书局,2010,第143页。
⑥ 参见(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十八,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37~241页。
⑦ 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一)》,中西书局,2010,第143页。
⑧ 参见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173~175页。⑨(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中华书局,1959,第236页。
(三)部分令书种类的内容与形式均出现了某些变化,却承袭了前代不断衰落的趋势
其代表是册命文书。西周初期是册命文书的鼎盛发展时期,但进入春秋之后,随着分封制和宗法制的衰落与瓦解,数量开始减少。降及战国,这一衰落趋势随着官僚体制的迅速建立而加速,在战国前中期还存有为数不多的册命事件,如周天子册封韩、赵、魏及田齐为诸侯等。但到战国末期特别是秦建立之后,册命现象开始迅速减少,并且除比较重要的官员任命之外,已经基本没有册命仪式,而且即使有册命仪式,也与前代有很大的不同。春秋之前的册命仪式多在宗庙举行,如《吕簋》①《 簋盖》②《即簋》③ 等铭文中所说之“大(太)室”,杜预解释为“大庙之室”④,又孔颖达云“太室,室之大者,故为清庙。庙有五室,中央曰太室”⑤,可见其即是宗庙性质之地。这是由当时统治者的合法性来源于其与前代统治者的血缘关系且所任命的人员又基本是君主的宗族或姻亲成员等因素所决定的。周初分封之国即多为姬姓,如《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成鱄语曰“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⑥,《荀子•儒效》云“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⑦ 等,尽管说法不一,但可见其受封者必以与君王有血缘关系的人员居多。但到战国时期,由于合法性来源及所任命人员与君王之间关系的变化,任命地点基本已经在外朝。这是血缘政治向官僚政治过渡的一种外在表现。总而言之,册命文书作为分封制度的物质表象,其数量与兴衰和分封制度的发展状况直接相关。基于宗法制度的分封册命制度在战国时期逐渐瓦解,取而代之的是官僚体制,因此与之相对的册命文书不仅数量开始减少,实质内容也发生了部分变化。虽仍有任命官员的仪式与文书,但基本取消了受封者的封土及世袭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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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41页。
②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21页。
③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23页。
④(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十九下,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852页。
⑤(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十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17。
⑥(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五二,中华书局,1980影印本,第2119页。
⑦ 梁启雄《荀子简释》,中华书局,1983,第78页。
(四)部分令书种类在前代并没有出现,为应对新的时代及功能需要而被创造出来
如符和节两种事物虽然出现极早,但真正成为独立的令书种类是在战国或稍早的时期,这即是为了应对当时紧张的国际局势及人事、社会管理的需要。不过有的新出现之令书种类直接加速了某些原有令书门类的灭亡,如檄书。它不仅是前代所未有的令书种类,而且因具有刘勰所说“凡檄之大体,或述此休明,或叙彼苛虐”① 等独特的文体功能,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战国律令书共同替代了誓书的文体功能,导致誓书走向消亡。这四种模式集中体现了战国令书种类与前代令书种类之间的继承与发展的关系,证明了事物发展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说明构成战国令书种类体系的令书种类不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二 各种类之间的关系
战国令书种类体系中各类令书之间关系比较复杂,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种。
(一)令书之间具有等级差别
战国各诸侯国是以私有制为基础官僚体制统领下的等级社会,等级观念与等级制度被灌输及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各个角落,即《礼记•坊记》所谓“贵贱有等,衣服有别,朝廷有位”②。而令书作为等级社会统治者实现自身统治意志的产物,具有等级性并不奇怪。吴承学先生即认为,“中国古代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古代的文体与文体之间也存在尊卑等级之分,……早期古代文体的产生与礼乐制度密切相关,文体使用者的身份、文体使用的场合与实际功用具有尊卑之分,受此影响,文体也就有高下等级”③。
不过这种等级差别在跨类别的比较中难以衡量,比如很难笼统地判定命书的等级是否要高于“令”书,或符书的等级是否要高于节书,因为任何种类令书当中,既有等级相对较高的令书,也有等级相对较低的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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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梁)刘勰撰《文心雕龙》卷四,杨明照校注拾遗,中华书局,1959,第149页。
②(清)阮元校刻《礼记正义》卷五一,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619页。
③ 吴承学:《中国文体学:回归本土与本体的研究》,《学术研究》2010年第5期,第125-129页。
但在某一具体的令书种类中其等级高低还是比较容易区分的。如“令”书中有针对全国或地区范围重大事务的,像秦孝公下达全国的招贤令,《史记•秦本纪》云“孝公……下令国中曰:‘……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①也有针对具体较小事务的,像秦宣太后发布的魏丑夫殉葬令,《战国策•秦策二》载:“秦宣太后爱魏丑夫。太后病将死,出令曰:‘为我葬,必以魏子为殉’”②。再如,律法书的权限有全国与地区或部门之分。像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之《金布律》为管理全国市场货币流通事务的③,《语书》中南郡太守腾所说“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胃私方而下之”④之法律令、田令等则仅限于秦国南郡地方。再如,告书有太守告书与县令、丞告书的区别。例如“六月丙午,洞庭守礼谓迁陵啬夫”⑤“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却之启陵”⑥ 等即分别为洞庭太守对迁陵啬夫所下之告令书及迁陵守丞对启陵所下之告令书的“抬头”部分。这种等级关系,甚至在某些令书种类之间也是存在的。如诏书与告书,直到战国末期多数国家还没有加以区分,但在战国中后期的秦国,两者已经具有明显的等级差别,诏书主要为君王所用,告书则主要为地方官府所用,所以诏书的等级要高于告书。
总的来说,令书种类之间及具体令书之间的这种等级关系,基本与发令者的身份有关,发令者身份越高,其令书等级就越高,反之越低。这是因为令书本身就是统治者权力施放的外在工具,是虚化权力的实体外壳,故必然要带有权力架构中的上下等级特征。
(二)令书种类之间存在功能互助
这种关系在同一种类的令书之间、跨门类的令书之间均有所体现。同一种类令书之间的互助关系,以律法书为例。各类法律对各种事务、行为的规定是相互配合的,它们共同完成所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例如,《徭律》是管理徭役征发的,《司空律》是规定工程建设、刑徒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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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司马迁《史记》卷五,中华书局,1959,第202页。
②(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167页。、
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9页。
④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3页。
⑤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46页。
⑥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94页。
的,《置吏律》是管理官吏任免的,《军爵律》是规定军爵赏赐的,等等。① 统治者即是通过这些针对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不同事物的法律规定所拥有的不同功能,来满足其对社会问题的管理需要。
跨门类令书之间的互助关系,在某些需要进行远距离传达的令书输送过程中表现最为明显。令书在制作完成之后需要有一个自上而下的传达过程,因为发令者与受令者之间通常有一定的时空距离或层级阻隔,所以有的令书甚至需要专门人员进行远距离的传送。发令者与受令者空间上的隔离,大大降低了人与人之间的熟悉程度,因此受令者对传令者身份的确认便成为令书传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符书、节书的出现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韩非子•主道》即云“符契之所合,赏罚之所生也。”②因此它对其他种类令书的顺利传达显然有辅助作用,仅从这一角度来看,这种辅助作用似乎只是单向性的,但如果从令书所要解决的国家、社会管理系统的整体问题来看,它们都只是依照各自的责任定位,来完成其规定任务,发挥规定的功能,通过不同层面的分工,共同稳定了其所服务国家、地区的统治秩序。
众多令书种类的制定或设计,都是为了巩固当权者的统治,使统治者对国家、地区、部门、人民等的控制权力得以最大限度地、最为顺畅地实施,因此它们之间在功能上必然存在分工与交叉关系,而这正是其之间存在互助关系的体现,同时也是其形成如此关系的根本原因。
(三)令书种类之间的异化或替代都是为了满足统治需要
具体令书种类之间的异化与替代关系,前文已有所涉及,此处不再详述。需要补充的是,令书种类之间的这种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战国令书种类体系在制作或设计层面的目的共向性。就是说之所以会出现这些令书种类之间的异化或替代现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统治者为了更好地实现其对现实的统治。如律法书及檄书对誓书这一令书种类的替代,完全是社会管理常规化的结果。战国时期各国普遍建立了常备军,并相应“产生了常备军营区刑罚条令”③,这一现象直接促进了各国军事管理的规范化,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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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9页。
②(清)王先慎撰《韩非子集解》卷一,锺哲点校,中华书局,1998,第32页。
③ 陈恩林:《先秦军事制度研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第215页。
种具有法律功能的临时性誓令书已经不再适合当时的社会而战国时期国与国之间大规模战争的常态化,使统治者在军事活动中宣扬自身正义及批判敌方卑劣成为一种日常需求,檄书很好地替代了誓书剩余的扬已抑敌功能。因此誓书虽然在战国时期逐渐走向消亡,但统治者对它所具有的社会功能需求并未消失。而它之所以会走向衰亡,是因为时代所引发的社会形势变迁,统治者对社会管理要求不断细化、专门化,那种临时起意性质、只是针对某一具体事务的誓书显然难以满足这一要求,因而逐渐被替代。不过无论是原有的令书种类,还是替代了原有功能的新令书种类,最初使用或制定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就是更好地满足统治者的需求。只是旧有的令书种类无法完成新时局下的新任务,不得不走向衰亡。
三 与令书各小类之间的关系
战国令书种类体系与令书各小类之间是系统与个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然而,其不仅仅具有一般的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特征,即部分是整体的基础,没有部分就没有整体,而整体的功能并不是部分功能的简单相加或组合的关系特征,因为战国令书种类处于历史进程之中,所以它们还具有作为独立历史事物的特殊关系表征,即无论是作为战国令书种类体系的整体,还是作为令书各小类的部分,都不是静止的、固化的、封闭的,而是动态的、变化的、开放的,具有类似活的生命体一样的“新陈代谢”。
(一)令书各小类是令书种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战国令书种类体系由命书、“令”书、诏书、告书、誓书、檄书、律法书、式法书、释法书、判决书、盟书、符书、节书等十数种令书构成,每一种令书都是其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实现着整体的部分功能。作为统治者意志物质载体的令书,面临战国复杂的各种社会事务,为更好地实现不同的统治目的必然需要具有对应这一事务的专门令书种类。处理凶杀、偷盗、公共事务管理、官吏玩忽职守、职责分配等事务,要靠律法书来实现。以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见律法为例,其中《田律》《厩苑律》是处理农田水利、山林保护、牛马饲养等方面事务的①,《仓律》《金布律》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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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9页。
粮食储藏及发放、市场运行、货币流通等事务的①,《效律》是处理校验县和都官物资账目等事务的②,等等。社会管理不断细化、证明统治者的自身身份、顺利实现统治者自身统治意志等,则要靠符书、节书来完成。《新郪虎符》铭文云“甲兵之符,右才(在)王,左才(在)新郪。凡兴士被(披)甲,用兵五十人 (以)上,必会王符,乃敢行之。燔𤎩(燧)事,虽母(毋)会符,行殹也”③,一方面表明了持符者的身份,即“王”“新郪”,另一方面则规定了持符者的权力“兴士被(披)甲”,以及实现这种权力的条件“必会王符,乃敢行之。燔𤎩(燧)事,虽母(毋)会符,行殹也”,即平日必须与王符配合使用,但在某些紧急军事情况下可单独使用。而这一枚兵符的出现是为了方便统治者的管理,解决重复制作令书的问题,以使统治者意志能够得到更及时、更便捷、更可靠的实现。因为兵符持有者所面临的事务是多变的、实时的,如果每一事件都要用诏书、告书等文书来处理,必然会降低军队的应变效率,而应变效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军队的胜败。《鄂君启车节》④也与此类似,它的铭文内容表明了发令者的身份“大工尹承王命”和持节者的身份“鄂君”,同样规定了持节者的权利,即从某地向某地运送某些货物可以免税,以及这一权利实现的条件“见其金节𠟭(则)母(毋)𣪅(政、征),母(毋) (舍) (槂、馔)飤,不见其金节𠟭(则)𣪅(政、征)”③,即是说持节者必须携带该节,否则不能予以免税。它的制作原因和目的与符书相似,但与《新郪虎符》《王命虎符》等符不同,它的权力由一方出示节书即可实现。
因为这些令书种类所满足的社会需求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整体的,所以它们可以分而满足某一具体的功能需求,但合起来就构成了战国令书种类体系。其最终目的都是满足统治者维持其统治的需要,因此可以说某一具体令书种类的个体功能都是为实现战国令书种类的整体功能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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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9页。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69页。
③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50页。
④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52页。
⑤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52页。
⑥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32页。
(二)令书种类体系与令书各小类会随时代演进而一同变化
作为历史事物存在的战国令书种类体系是开放的、动态的、变化的。说它开放是因为它不仅有纳新,如符书、节书、檄书等新的令书种类的产生,而且有弃旧,如典书、训书、诰书等作为前代的令书种类已经不再有新的内容出现,而即使有新内容出现的盟书、册命文书等也都走向了迅速衰落。说它是动态的,是因为不仅令书种类的发展变化是动态的,而且令书的内容也是动态的,都是依据时代的需要而不断地进行创制,不断更新的。说它是变化的,是因为不仅各类令书的文体功能是变化的,如诏书、告书两类令书由一开始的混乱使用,到最后的诏书只为君王所用,告书只为地方官府官员所用,而且其所组成的令书体系功能也是变化的。诏书、告书一开始混乱使用是因为当时的官僚系统建设并未完成,阶层之间的分离还不够分明,但阶层一旦明晰,它们的功能就完全分离了,诏书、告书变成维护官僚体系层级的工具之一。这一方面是统治者主动选择的结果,另一方面是历史事物影响历史进程的表现。
战国令书种类层面存在的历史与时代之间、系统与个体之间、个体与个体之间等种种关系,无不体现着战国动荡变革的时代特征。它是社会变革在令书种类层面的投影。当然这种影响并非单方面的,战国令书种类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推动了社会层级化进程,为国家统治稳定及整个时代发展提供了工具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