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令书不仅在书写格式及用语方面和前代存在承袭与改变关系,在其书写格式之间也具有同源、组合、分离转化等复杂关系。
一 与前代令书在书写格式及用语方面的关系
战国时期的令书书写格式及用语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前代令书的影响。有一些令书种类与前代同种令书相比,只是在内容上有所更新,如命书、盟书等,但其书写格式及用语大体上并没有改变。这类令书书写格式及用语的源头多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乃至西周时期。之所以出现这种令书书写格式及用语的固化现象,是因为这些令书门类性质比较特殊,它们多与传统礼仪习惯紧密相连,属于册命、盟誓等仪式的一部分,带有先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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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黑格尔云“在相互作用(die wechselwirkung)里,被坚持为有区别的因果范畴,(a)自在地都是同样的其一方面是原因,是原始的、主动的、被动的等等,其另一方面也同样如此。同样,以对方为前提与以对方为所起作用的后果,直接的原始性与由相互作用而设定的依赖性,也是一样的东西。那以为是最初的第一的原因,由于它的直接性的缘故,也是一被动的,设定的存在,也是一效果。因此,所谓两个原因的区别乃是空虚的。而且原因自在地只有一个,这一个原因既在它的效果里扬弃自己的实体性,同样又在这效果里,它才使自己成为独立的原因。”参见(德)黑格尔著《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96,第320页。
仪式固化属性,所以其书写格式及用语改变甚微。但战国令书书写格式及用语相较于前代仍有较大变化,而且表现各异。
(一)令书书写格式相较于前代具有更多种类且更加规范
从大的方面讲,战国时期的发展促使令书内容改变,而这一改变又直接引发了令书书写格式上的较大变革,其突出代表就是律令文书。战国时期各国相继推行变法运动,各国法律在这一时期得到空前发展,尤以秦国法律体系发展最为完善。从法律主体内容上看,单睡虎地秦墓竹简①中的法律门类就有《田律》《金布律》《厩苑律》《效律》《仓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徭律》《司空》《行书》《内史杂》等,多达几十种,字数接近数万,而这比春秋时期法律的主体内容要详尽得多。② 而就秦国的整个法律系统而言,它形成了由律法书、“令”书、式法书等成文法与习惯法构成的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并出现了类如《法律答问》的官府颁布的释法书,这比春秋时期的法律系统要完善得多,其运作效率也更高。
从小的方面讲,进入战国之后,各国的官僚体制开始不断完善,官府的运作机制也随之走向正规化、常态化,为适应这种形势,提高官府系统的运行效率,令书的书写格式开始被逐渐规范化,其代表是多被地方官府使用的告令书。战国初期可能还不太明显,但到中后期,告令书的书写格式已经十分规范,甚至可以说是整齐划一。它们的书写格式基本由发令时间、发令者、受令者、命令内容及署名印章等部分构成。这种整齐划一的书写格式必然要以对令书有较大需求、大规模官僚体系的建立为前提,这与西周、春秋时期贵族分层式的松散管理模式有本质的不同。按照西周、春秋时期国家的统治模式是不需要大量使用令书的,因为它们以宗法制和分封制为基础,国家权力按天子、诸侯、大夫、士等血缘身份等级被细化到每一个层级,从诸侯以下的各个层级开始,上一阶层的统治者对其管理地域内的下一层统治者,几乎拥有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不过周天子对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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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华书局,1990。
② 春秋时期的法律还往往可以被刻铸在一件器物之上,如“郑人铸刑书”、晋国“铸刑鼎”,当然其铸刻的应是其时的律法原则,但既然可以将一些原则归纳出来,恐怕其本身律法种类、文字内容也有限。参见(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四三、卷五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043、2124页。
侯并无此权力,或者说权力未曾达到这个程度。战国时期各国建立的官僚体制统治模式则与之不同,它虽然也是将国家权力层级细化,但低一级官员对管理其的高一级官员并没有人身所有关系,高一级官员对属下的人身控制力相对于西周、春秋时期的诸侯大夫们来说要小得多,所有层级细化的权力都是为最高权力者君王服务的,其目的也是灌输与实现最高权力的统治意图而非完全代替最高权力去管理。这就造成令书需求数量上的差别。又战国时期人与人之间传达命令的情况与西周、春秋时期有很大不同在西周、春秋时期,统治者命令意图的传达往往是在有血缘关系的人员之间进行的,而进入战国之后,常常需要在互不相熟的地区、机构、人员之间进行传达。这种管理组织变更造成的地方人员之间互不了解的隔阂,必然需要通过不同地区、部门之间严格的信息程序化管理来打破。而作为当权者统治意图传达物质凭借的令书,其书写格式也必然会被规范和统一,否则必然造成信息运作上的困难,这是战国令书书写格式正规化、规范化的现实需要造成的。
(二)战国令书用语相较于前代变得更加简洁
战国令书整齐划一的书写格式,虽然能够使最高权力者的统治意图顺利下达至基层管理者甚至民众层面,提高官府机构的运行效率,但要使统治意图得到充分实现,获得受令者的充分理解,必然要求一些面向基层统治者和民众的令书用语向简洁、明快和便于理解的方向发展。这种用语方式在律法书、诏书、告书等令书种类中表现得十分明显,它们没有辞藻堆砌,没有复杂修饰,只有本着实事求是、简洁明了的态度进行直接、客观的叙述。如里耶秦简中的一篇告令书,其全文云“六月丙午,洞庭守礼谓迁陵啬夫□署迁陵亟论言史(事),署中曹发,它如律令”①,意为六月丙午,洞庭太守礼告知迁陵啬夫□迁陵所说的事情,让中曹处理,其他的依照法律办。该令书是洞庭太守针对巴叚(假)守丞向其送达的一封上告文书而下发的②,可惜该上告文书已经残缺,具体意思难以明了,但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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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46页。
② 里耶秦简载:“〼未朔己未,巴叚(假)守丞敢告洞庭守主卒人可令县论〼卒人,卒人已论,它如令。敢告主。不疑手。•以江州印行事。”参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46页。
是关于巴地卒人具体如何处理的问题,因为洞庭太守就是针对这一事务向迁陵啬夫下达指令的。这篇令书正文内容不过短短十几字,没有修饰,没有铺排,通过简单而客观的叙述,将针对的事件及其命令意图阐述清楚。
当然,在战国令书书写用语的发展过程中,有些令书种类受到了当时盛行的诸子散文及传统训诫令书用语影响,用语相对华丽繁复。比较有代表性的令书种类有向自然之神盟誓的盟书以及部分诏书、檄书、告书等。它们吸收了诸子散文论理时所用的铺排句式、修饰词汇及论述逻辑,发展了传统训诫令书的书写模式,使自己所言之事、所论之理更加令人信服。但相对于用语简洁的令书来讲,数量还是比较少的。关于这一点在前文已经论述较多,此处不再赘述。
战国令书书写格式及用语与前代所形成的关系,是现实与历史、时局与传统之间相互影响的结果。当然,除了这种与前代的历史关系之外,战国令书本身的书写格式与用语之间还存在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即变更书写格式是为了更好地表现其所承载的命令信息内容,而命令信息内容从根本上决定了其外在的表现形式,但两者又是统一的,它们统属于战国令书制作者的工具性需求,都为更好地实现统治者自身统治意志而服务。
二 书写格式之间的关系
战国令书书写格式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三种。
(一)各类令书书写格式有一个共同的起源——史书
单就战国各类令书的书写格式来看,除符书、节书比较特殊之外,几乎所有令书种类的书写格式都有一个共同的源头——史书①,甚至有些令书种类本身就是史书的转化。只不过一些令书种类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分化,其书写格式也距史书越来越远。因此,根据书写格式从史书中分化的程度,又可以将战国令书的书写格式与史书的同源关系大致分为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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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此处所说在于探讨各种令书书写格式的终极来源,而非其制度来源。柳诒微《国史要义》所说的“史家全书之根本皆系于礼”是针对某一特定时期内史书书写格式的制度性规则来源,与我们此处探讨之内容,并不冲突。我们所说的“史书”是广义的,指记述事实之书,其出现应该早于礼制之书,而不是特定国家时期内的“史书”。参见柳诒微《国史要义》,商务印书馆,2011,第11~12页。
第一,令书本身就是由史书转化的门类,如史官直记君王口头命令的命书、誓书、告书等。如命书的标准书写格式为“时间+发令者活动+发令者+受命者(有时包含在命令信息部分中)+命令信息(赐赀、封官、免官等)”,誓书的标准书写格式为“序言或‘抬头’(包含制作时间、地点、缘由、发令者等)+命令信息正文(包含受令者、赏罚规定等)”,告书的标准书写格式为“发令时间+发令者+发令词(‘告’‘谓’‘命等’)+命令信息”。从其书写格式可以看出,这三种令书与一般史书记载事件的方式相似,都包含史书书写格式的几个基本要素,即时间、人物、事件等。这就是说无论从内容还是从书写格式上看,它们都与史书相类,但它们由于各自特殊的地位及属性,成为令书门类。
第二,书写格式发生异变,但仍可看出其来源于史书的令书门类,如诏书、檄书、盟书等。如诏书的标准书写格式为“发令时间(只具体到年或没有)+发令者(可以没有)+受令者+发令词‘诏’+命令信息+器铭或附件(或有或无)”,檄书(用于扬己斥恶、赏进罚退)的标准书写格式为“‘抬头’(包含发令时间、发令者、受令者等)+命令信息(包括辨明是非大义、下达命令)”,盟书(向祖先之神盟誓)的标准书写格式为“盟誓时间或‘圭命’(可省略)+盟誓者+盟约内容+盟誓缘由(一般省略)”。其书写格式受史书的影响也比较容易看出。在这些令书种类的书写格式当中,一般都有独立“抬头”或类似序言的语句,其中就包括了时间(年、月、日、时)、发命者、受命者等信息,而这些信息正是史官书写史书时应当记录的关键信息。当然这些令书种类的记述目的与史书的记述目的已经有很大的不同,它们采用这种记述格式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身功能,因此其实用目的远大于其记录目的。
第三,分化程度很高,已经基本看不出其书写格式来源于史书的令书种类,如条文式书写格式的律法书等。从形态上看,这类令书的大部分内容已经不具有史书的任何特征。这主要是由于其发展程度比较高,且与史书书写格式的分离在战国之前已经基本完成。因为条文式律法书从出现时间看,是要晚于惯例法的,也可以说它来源于惯例法,是惯例法一般化、抽象化、规范化的结果。惯例法的应用是以过去的实际案例为基础的,属于史书记载属性范畴,它们或与典书相似被作为档案保存,所以其格式也
应类似史书。然而随着社会规模的扩大、司法事务的增多,统治者对常态化法律的需求大大增加,这促使法律开始突破惯例法那种类似史书记载具体事件而不具有普遍意义的书写格式限制,向一般的、抽象的、普适的规则书写方式发展,从而形成了条文式的律法书。不过条文式律法书并未完全取代惯例法,战国时期仍然存在的廷行事可能就属惯例法①,这也可以算作律法书与史书存在联系的一条重要证据。
最后再来分析一下书写格式来源比较特殊的符书、节书。符书、节书的书写格式不是直接来源于史书的记事书写格式,而是来源于与史书作用相似的器铭,因此很多符节上铸刻的铭文是对该符节的名称或功能的介绍。符节之上的器铭与其他器物上的器铭在设计目的上是不同的。对于后者而言,记述某种事物的来历是其主要目的,也就是说它的记事功能是主要的而前者从一开始就只是为了增加该器物在使用过程中的可信度,也就是说其主要目的是使符节能够顺利实现它的功能而非记事。不过,这并不是说它的书写格式与史书的书写格式毫无关系。因为从功能上看,器物的铭文实际上也是史书的一种异化,它是为了讲述一件具体的事,只是对部分史书必备要素进行了省略而符节铭文的书写格式又是对器铭书写格式所拥有功能的再次异化,虽然与史书的书写格式已经相去甚远,但也并非毫无关系。
(二)某些令书种类书写格式是由不同种类令书或其他文书书写格式相互组合而成的
这种书写格式方面的相互组合关系,主要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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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学者对廷行事的性质有不同意见,如徐进先生、易见先生认为判案过程中比只是判案时的“行为、是过程,廷行事则是结果,是既成事实”,并说“秦代的廷行事与汉代的‘决事比’等相似。……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廷行事是在司法实践中自然形成的,而决事比是对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案例又加上了一道整理的工序。前者纯粹是司法活动的结果,而后者是在司法判例基础上又加进了立法者的意志,也就是使之法律化了”刘笃才先生、杨一凡先生则认为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整理者将《法律答问》中的“廷行事”三字解释为判案成例是不准确的,他们以“汉代的判例成为比,但汉代的比也并不都是司法判例,还有行政方面的先例,也可以作为处理某事的参考”为据,并在分析了古代“廷”“行事”两词的内涵之后,说“廷行事”实际指的是“官府行事,也可译为官府的实际做法”等。笔者比较赞成徐进先生和易见先生的观点。参见徐进、易见《秦代的“比”与“廷行事”》,《山东法学》1987年第2期,第49、48页刘笃才、杨一凡《秦简廷行事考辨》,《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第144~151页。
第一,同类令书书写格式分主客地位组合产生新的书写格式,但不改变主类令书的属性,如一些带附件的告书、“诏体告书”①。告书如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语书》②,它带有附件,但附件本身也是简省的告书,因此主件和附件部分同属于告书,而组成的新文书样式仍然属于告书,没有产生新的令书文种。“诏体告书”如《兆域图铜版》③,其所载内容由铭文与图画两部分构成,铭文部分是该件令书主属性的影响者,而图画是为了更好地补充说明其主属性铭文而作的附件,因此它对于该件令书属性的影响占次要地位。因此我们无论将其看为何种令书,都应根据其主件铭文的书写格式及属性来判断,而与其附属图画部分没有关系。
第二,不同种类令书书写格式通过偏向性组合而产生新令书种类的书写格式,如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封诊式》④。《封诊式》全篇内容由前面两条法律条文和后面二十三条文书模板构成。前两条法律属于条文法的书写样态,后二十三条文书模板则多为不同爱书的书写格式,两者的书写格式迥异,通过一定条件的组合,共同构成了另一种令书,即式法书。从令书性质的主导因素来看,其开头的两条法律处于偏向性高位,处于统领地位,而后面的文书模板地位较低,处于附庸地位,但前后两部分内容实际互相依存,缺一不可。因为那些文书模板虽然处于附属地位,但它们才是式法书的主要内容,去掉它们也就构不成新的令书种类式法书,也起不到式法书应有的令书功能和作用而如果缺少前面两条统领性法律条文,那么它就不可能具有令书属性,也就不能被当作令书来看待,最多只能算作一种文书书写样本的总结。
第三,不同令书种类书写格式采用均势性融合方式而产生新令书门类的书写格式,如《鄂君启车节》⑤。《鄂君启车节》铭文的书写格式是十分特殊的,它是记事性器铭与诏书、告书书写格式相互融合的产物。从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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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使用了诏书的书写格式,但没有使用专门的命令词“诏”字,属于诏书、告书并行时期的特殊产物。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3~15页。
③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96页。
④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45~164页。
⑤ 参见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52~561页。
“大司马……”(为) (鄂)君启之𢊾(府) (就)盟(铸)金节”① 的内容即可看出,是典型的器铭性记载,它说明了该节的铸造缘由及铸造者身份等重要信息后面的文句则是诏书、告书书写格式的变形,它对该节的用途及使用范围进行了界定。从信息完整度上看二者是缺一不可的,从地位上看,二者应当也是相当的。因为符、节不需要借助其铭文书写格式来确定其种类性质,其种类属性是由其载体和器形决定的。
(三)某些令书种类书写格式之间存在分离或转化
这种变化可能发生在同种令书自身之上,也可能发生在不同令书种类之间。从不同的角度看,可以将这种变化称为分离或转化。
第一,发生在同种令书自身之上的书写格式的转化现象,其典型代表为“令”书。“令”书,最初是通过行政命令形式下发的,在其转化为律法书之后,有的基本将行政命令的书写格式延续下来,如《魏户律》②《魏奔命律》③等基本只是在“令”书的末尾加了律名有的书写格式转化得相对彻底一些,如龙岗秦简九十八号简和一一六号简所载的律文,但仍能从中看到“令”书写格式拥有发令时间特征,即“廿五年四月乙亥以来”④“廿四年正月甲寅以来”⑤。
第二,发生在不同令书种类之间的分化现象,其典型代表为诏书和告书。诏书、告书在战国初期曾长期应用于各个阶层的令书制作活动中,但随着官府系统科层制的不断完善,某些国家的君王,以秦国国君为代表,为凸显自己的独尊地位,开始刻意将诏书与告书的使用层级区分开来,诏书作为专供自己使用的令书种类,告书作为下属官府所用的令书种类。在战国中后期的秦国,诏书的书写格式已经不同于告书,它以特殊的命令用词“诏”字、非清晰的时间信息及“抬头”与命令正文不加分割的特殊书写格式与告书相区别,这说明诏书、告书的分离已经基本完成。但在战国大多数国家内诏书、告书分层使用的转化并没有完全完成,它们的书写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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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52页。
②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74页。
③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75页。
④ 参见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105页。
⑤ 参见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109页。
式仍是相似的或混杂的,“诏体告书”《兆域图铜版》① 的存在即是明证。
之所以在战国令书书写格式方面能够出现同源关系、组合关系和分离转化关系等,是因为令书是人类思维认知的产物,而人的认知与现实存在的事物一样都是有局限性的。人不可能超越客观存在来发明规律或改造规律。史书书写格式的基本要素是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而这正是人认知世界的基本模式,所以别种认知的产物,必然要在这一基础上进行改造,这是战国令书书写格式同源于史书书写格式的根本原因。而组合与分离转化,是人类改造事物的基本方式。因为在已有事物基础上创造新的事物,最为简单的方法就是添加成分或去除成分。
战国令书书写格式及用语方面所呈现的种种关系,体现了历史发展由低级到高级、由凌乱到规范的趋势和规律。其之所以能够出现如此的发展方向,除了前代奠定的发展趋势基础之外,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当时统治者面临复杂社会现实产生的统治需要。当然,战国令书书写格式及用语作为一种历史事物,一经产生便有了自身的发展方向与动力。统治者虽然能够对其进行一些自主性选择或改造,但必然要在已有的基础上进行,而且还要符合事物自身的发展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