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战国令书制作研究(出版书)》作者:王会斌【完结】 > 战国令书制作研究.txt

第一节 特点

作者:王会斌 当前章节:7548 字 更新时间:2026-7-22 20:20

战国令书制作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用于军事与司法方面的令书所占比重较大,带有深刻的战国官僚科层制特征,处在向专门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竞争发展的过程当中。以下分别论之。

一 用于军事与司法方面的令书所占比重较大

在本书讨论的十三种战国令书里,主要用于军事方面的令书有誓书、檄书、符书、节书,约占总种类的30%主要用于司法方面的令书有“令”书、律法书、式法书、释法书、判决书,约占总种类的40%二者相加占总种类的比重接近70%。另外非军事、司法用途的令书,有时也会带有很强的军事、司法活动属性或目的,如被广泛用于盟誓诸方约信的盟书。《战国策》记载的苏秦所拟约纵韩、魏、齐、楚、燕、赵六国建成攻防联盟以对抗秦国的盟书,即“秦攻楚,齐、魏各出锐师以佐之,韩绝食道,赵涉河、漳,燕守常山之北。秦攻韩、魏,则楚绝其后,齐出锐师以佐之,赵涉河、漳,燕守云中。秦攻齐,则楚绝其后,韩守成皋,魏塞午道,赵涉河、漳、博关,燕出锐师以佐之。秦攻燕,则赵守常山,楚军武关,齐涉渤海,韩、魏出锐师以佐之。秦攻赵,则韩军宜阳,楚军武关,魏军河外,齐涉渤海,燕出锐师以佐之。诸侯有先背约者,五国共伐之”①,就带有明显的军事属性和目的。再如主要被用作下达行政性命令的诏书。湖南益阳兔子山九号井(J9)出土简牍上记载的秦二世下令解除流罪的诏书,“天下失始皇帝,皆遽恐悲哀甚,朕奉遗诏,今宗庙吏及箸以明至治大功德者具矣,律令当除定者毕矣。元年与黔首更始,尽为解除流罪,今皆已下矣,朕将自抚天下吏、黔首,其具行事,已分县赋援黔首,毋以细物苛劾县吏,亟布”②,就带有明显的司法属性。

战国制作出如此大比重的军事、司法用途令书与战国残酷的兼并战争形势有关。如文献载:“今但以秦兵言之惠文王七年,公子卬破魏,……斩首八万。后七年,韩、赵、魏、燕、齐帅匈奴共攻秦,……斩首八万二千。十一年败韩岸门,斩首万。十三年,击楚于丹阳,斩首八万。秦武王四年,拔韩宜阳,斩首六万。昭襄王六年,司马错灭蜀,……斩首两万。十四年,白起攻韩、魏于伊阙,斩首二十四万。二十三年,客卿胡伤破魏芒卯,斩首十五万。四十三年,白起攻韩,……斩首五万。四十七年,白起破赵,坑赵卒四十余万。四十九年,王龁攻晋,斩首六千,流死于河二万。五十一年,将军攫攻韩,斩首四万攻赵,取二十余县,首虏九万。秦始十三年,桓齮击赵平阳,斩首十万。”③ 从中可见战国时战争场面的浩大和战争的残酷。与春秋时期各国“主要用了‘尊王’、‘攘夷’的口号联合诸夏称为一个集团,禁抑篡弑,裁制兼并”④ 的手段进行称霸战争的目的不同,“战国时代战争的主要目的在于兼并”③。这种残酷的兼并战争,逼迫各国统治者将军事活动作为国家的头等大事,因此在作为实现战国统治者命令意图重要工具之一的令书当中出现如此大比重的具有军事属性或目的的令书也就不奇怪了。

司法用途令书的增多,主要与战国时期各国兴起的变法运动有关。如李悝在魏国变法,编写《法经》;商鞅携《法经》入秦国变法,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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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十九,中华书局,1985,第641页。

②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二十年风云激荡 两千年沉寂后显真容》,《中国文物报》2013年12月6日,第006版。

③ 康有为:《大同书》,邝柏林选注,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第72页。

④ 童书业《春秋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第236页。

⑤ 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第2页。

“法”为“律”;吴起入楚国变法;屈原为楚国作《宪令》;司马穰苴为齐国编《司马法》等等。这些变法活动推动了各国的法律建设进程,不断将社会的方方面面纳入法律的监管之下。仅以出土的秦律为例,就有数十种之多,涉及农田水利、山林保护、牛羊饲养、粮食贮藏、货币流通、工程兴建、手工制作、官吏任免、军爵赏赐、禁苑管理等社会各方面。① 这在一些官府下达的告令书中都有体现,如其中常用的术语“其以律令”②“其以律令从事”③“如律令”④ 等,都是指按已有法律行事。各国法律的建设及社会事务的增多,促使法律应用的增多,进而制作出大量司法属性令书。

另外,军事、司法令书的大量出现是军事、司法互相作用的结果。杨宽先生说从春秋后期开始的各国经济和政治上的改革,主要目的即“谋求在相互兼并中取得胜利”⑤,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讲司法令书就是为军目的服务的。如秦国使用商鞅进行变法即是出于“将修缪公之业,东复侵地”⑥的军事目的。具体到令书制作当中战国统治者的这种目的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大量军事属性法令的制作。战国中期以后各诸侯国已经基本建立了常备军制度,“常驻营区的刑罚条令亦应运而生”⑦,如《商君书•境内》载秦国就有“二十等爵制”⑧,《睡虎地秦墓竹简》载秦国有《军爵律》⑨,其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奖励军事活动中表现勇猛的将士来提升本国军队的战斗力,所以无论是《韩非子•定法》载:“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⑩,还是《睡虎地秦墓竹简》载:“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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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

②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52页。

③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58页。

④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104页。

⑤ 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第188页。

⑥(汉)司马迁《史记》卷六八,中华书局,1959,第2228页。

⑦ 陈恩林:《先秦军事制度研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第215页。

⑧ 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卷五,中华书局,1986,第115~121页。

⑨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55页。

⑩(清)王先慎撰《韩非子集解》卷十七,锺哲点校,中华书局,1998,第435页。

工”①,都是战国统治者为了在兼并战争中取得胜利而采用的手段。二是具体的法律属性令书当中多有与军事目的相关的内容。如魏安釐王向相邦、将军颁布的管理赘婿、逆旅、逃野等现象的《魏户律》②《魏奔命律》③,其主要目的即在于增加兵源为兼并战争服务。④ 再如一些律法中规定的经济处罚如“赀二甲”③“赀一盾”⑥ 等当中的甲、盾都是军用物品,这明显是为了补充军备物资而设计的。

二 带有明显的战国官僚科层制特征

战国官僚科层制有五个比较重要的特征非血缘的等级制、职能分工、量才用人、一定程度的非人格化理性特征、可参照的法律规章。⑦ 而在战国令书制作当中也体现了这五种特征。第一,非血缘的等级制。战国令书制作者之间存在明确的上下等级,如国君、相国、太守、县丞等,但这些等级人物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血缘关系,它与西周、春秋时期宗法制下建立的血缘贵族政治有着根本不同。如在秦国做官做到大良造之职的卫国人商鞅⑧,做到相国之职的魏国人张仪⑧和范睢⑩,在楚国做官做到相国的卫国人吴起⑪,他们和秦孝公、秦惠文王、秦昭王、楚悼王之间的等级关系就是制度性的而非血缘性的。第二,职能分工。战国令书制作者有着明确的职能分配,大的方面看发令者与书写者,一为制定令书所载命令信息大的方向,一为草拟令书的具体文字从小的方面看,不同种类的令书由不同发令者和书写者进行制作。如战国命书的发令者为周王、各国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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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55页。

②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74页。

③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75页。

④ 参见张继海《睡虎地秦简魏户律的再研究》,《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2期,第43~51页。

⑤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47页。

⑥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47页。

⑦ 参见赵鼎新《东周战争与儒法国家的诞生》,夏江旗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2006,第76页王春娟《科层制的涵义及结构特征分析——兼评韦伯的科层制理论》,《学术交流》2006年第5期,第56~60页李德全《科层制及其官僚化过程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2004。

⑧ 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六八,中华书局,1959,第2227~2237页。

⑨ 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七〇,中华书局,1959,第2279~2300页。

⑩ 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七九,中华书局,1959,第2401~2404页。

⑪ 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五,中华书局,1959,第2165~2170页。

等,书写者为其下属内史、作册内史等史官战国律法书发令者为相邦、司寇、司马等,书写者为其下属文吏可见两种令书的制作者分工已经相当明确。第三,量才用人。这是指战国时期令书制作者主要以备选者的才能而非血缘关系为标准。在战国时期大量非依靠血缘的有才能的士人得以进入国家的统治机构当中,有的甚至成为国家的相国及高级将领,参与到国家重要令书的制作当中,如吴起、苏秦①、张仪等人。这种非血缘出身的官员不再以效忠一个具有宗法血缘从属关系的国君为荣,他们流动性很大,经常在几个国家流动做官,如吴起曾在魏国、楚国做官,苏秦曾在燕国、齐国做官,有时甚至身兼数国之相,张仪曾在秦国、魏国为官等。第四,一定程度的非人格化理性特征。这是指战国令书制作者在下达和书写令书时能够排除私人感情因素做出一些比较理性的行为。这种理性因素甚至在一些非理性的盟书制作当中都有体现,如秦小子因病向山神盟誓作《秦骃玉牍甲》②,完全将神作为一个具有强大力量的“人”来对待,向其诉说自己无罪,并向其允诺祭品。其逻辑是很清楚的,首先说我并未有罪过不当有此病,其次说我给你礼物,你让我病好。这实际就是受困于当时非理性宗教因素影响的理性体现。其他如严格按照律法进行司法判决、政治决策而制作的令书更是如此,令书中常有的“如律令”③“其以律令从事”④ 等措辞表达即是明证。第五,可参照的法律规章。战国令书制作有了一定的规则可以参照,不可任意妄为。如判决书的制作,要按照既有法律进行审判,不服判决的可以申诉,一些有争议的案子则要参照释法书或向上级汇报再做出判决,龙岗秦简中就有一篇拟作的复审判决书,“鞫之辟死,论不当为城旦。吏论失者,已坐以论。九月丙申,沙羡丞甲、史丙,免辟死为庶人。令自尚也”⑤,大意为经审查辟死不应该被判为城旦,免除其罪行,使其自由。

战国令书制作之所以呈现这样的特征,是因为其建立的基础就是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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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九,中华书局,1959,第2241~2266页。

②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55~457页。

③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104页。

④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58页。

⑤ 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144页。

官僚科层制,它只是战国官僚科层制当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制度而已。而战国官僚科层制的发展,根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形势的巨变。战国时期铁器、牛耕的出现大大推进了生产力的进步,传统的血缘贵族统治体系已经无法适应此种发展。西周、春秋时期的那种宗法分封制下按血缘等级身份划分隶属关系的模式即“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二宗,士有隶子弟”①,已经逐渐被以俸禄制度、赏金办法、玺符制度、上计制度、监察制度等②为保证的官僚制度所取代。战国统治者面临的社会事务不断增多,不得不加以分工以提高效率。而想要在日益严峻的兼并战争形势中取得优势地位,就必须吸引一些真正有才能之士来变法,但有才能之士不一定血缘关系较近、出身较好,所以就得忽视这些与治国才能无关的要求。而春秋时期出现的礼崩乐坏现象,导致王官之学下移,③一些有才能之士纷纷开设私学并“有教无类”④ 地收徒以传授知识与技能,再加上一些由官府建立的百家争鸣场所如魏国西河、齐国稷下的出现,促使战国时期产生了一大批有才能的士人,成为各国统治者所需人才的重要来源。其中法家一派逐渐在各国取得重要地位,创制了一大批律法制度,使很多事务制度化。而且经过西周、春秋时期的发展,人们已经逐渐走出神权思维,趋于理性。这即是战国官僚科层体制特征出现的原因,也即战国令书制作出现如此特征的原因。

三 处在向专门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竞争发展过程当中

战国令书制作已经初步具备了专门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特征。专门化特征,以令书种类的使用为例,战国各种令书都有相对专门的用途,不同用途的命令需要选用不同种类的令书,如册封官职用命书、誓众征伐用誓书、司法判决用判决书、诸方盟誓用盟书、调兵约信用符书等。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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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744页。

②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213~220页。

③ 章太炎先生认为诸子之学源于王官之学胡适先生认为诸子百家不出于王官之学,而兴起于救世之弊;吕思勉先生认为“先秦诸子之学,当以前此之宗教及哲学思想为动因,东周以后之社会情势为其缘”。参见章太炎撰《国故论衡》,陈平原导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第101页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岳麓书社,2010,第297~303页吕思勉《先秦学术概论》,岳麓书社,2010,第5页。

④(清)阮元校刻《论语注疏》卷十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518页。

特征,以令书书写格式为例。战国令书书写格式已经相当规范,多可以总结出一个固定的格式框架,如命书的标准书写格式为“时间+发令者活动+发令者+受命者(有时包含在命令信息部分中)+命令信息(赐赀、封官、免官等)”,告书的标准书写格式为“发令时间+发令者+发令词(‘告’‘谓’‘命’等字)+命令信息”,判决书的标准书写格式为“标题‘鞫’(或有或无)+起首词‘鞫’+被判决对象+判决命令正文”。制度化特征,以令书载体材质及规格的使用为例。战国令书制作在选用载体材质及规格时有一定的制度,主要由发令者和使用者的等级以及令书的用途决定。发令者和使用者的等级越高,其选用的令书材质就会越好,如同样是盟书,用于记载秦国国君以及秦小子骃因病向华山盟誓的秦骃玉牍甲①选用的是质地细密的青玉,而用于记载大夫一级宋效忠君主的温县盟书T1 坎14499号石简选用的石材就相对普通其选用的令书载体规格也会越高,如同样是秦国律法简,中央一级律法简的尺寸为二尺四寸或三尺,地方律法简的尺寸则只有一尺或一尺二寸。虽然战国令书制作已经初步具备了以上三种特征,但它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稳固的体系,其中充满了变动,以前文已经分析过的令书种类来看,在战国时既有新出现的令书种类如檄书、符书、节书,也有逐渐消失的令书种类如誓书既有快速发展的令书种类如律法书、“令”书,也有逐渐减少的令书种类如盟书,这说明战国令书制作仍然处于发展变化之中。

为什么说战国令书制作处于竞争发展之中呢?这是因为战国时期并非大一统时代,各国都有自己的一套令书制作体系,为了在兼并战争中取得优势,需要互相竞争发展。这在选拔令书制作者的目的上体现得尤为明显,战国各国为了稳固自己的统治,增强本国军事、政治、经济实力,发动对外战争,开始面向包括本国在内的全天下招揽人才。以秦、燕为例。秦孝公在回顾了祖先的辉煌荣耀与挫折屈辱之后,为了达到重现缪公霸业及征伐东土的目的而面向天下开出优厚条件以求贤才,下令曰“宾客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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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55页。

②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河南温县东周盟誓遗址一号坎发掘简报》,《文物》1983年第3期,第80页。

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① 商鞅即于此时入秦国变法,秦国实力因此而迅速增强。此后秦国延续了这一政策,大批其他国家的优秀人才进入秦国效力,如张仪、范睢、李斯、王翦、司马错等。在这期间,他们不断向东扩张,最终灭掉六国,统一了天下。而燕国虽然未能在兼并统一战争中取得最终胜利,但燕昭王也曾于燕被破之后痛定思痛,为增强燕国实力而“卑身厚币以招贤者”②,于是“乐毅自魏往,邹衍自齐往,剧辛自赵往,士争趋燕”③。燕昭王凭此带来的国家暂时的富强向齐国发动报复战争,几乎将齐国灭掉,“齐城之不下者,独唯聊、莒、即墨,其余皆属燕,六岁”④。既然是竞争发展,那么战国各国令书制作的发展程度肯定是不平衡的,就目前所见材料看,秦国令书制作水平要高于其他国家。通过睡虎地秦墓竹简、龙岗秦简、里耶秦简等中所载的秦国法律法令,可以看出法律条文数量已经达到相当大的规模,责任管理也十分细化。而在现今所见的文献及文物材料中,未有证据表明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也发展到了相应水平。在诏书、告书两类令书文体功能的分割上,秦国在统一之前即战国中后期之时,已经完成,诏书主要用于秦国国君发布命令,告书主要用于秦国地方官府官员发布命令。而秦之外的其他国家如魏、齐、燕等还基本处于诏书、告书混用阶段。这说明秦国身份等级的权力划分要比其他几个国家更明确。令书制作发展水平上的优势为秦国最终取得统一战争的胜利提供了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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