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论公民》,载于《英文著作集》,第2卷,第9章,第116页。
在出生时,婴儿处于母亲的权力之下。
母亲决定是抛弃这个孩子还是养育这个孩子。
如果她决定“抚养他”,她如此做的前提就是,“他在长大成人后不可与她为敌,”同上,第9章,第116页。
也就是说,婴儿必须约定要服从她。
婴儿协定是霍布斯把强制性顺从与自愿协定相等同的一个例子,是一个把征服与同意同化起来的例子。
服从不可抗拒的权力以换取保护,而无论这种权力是征服者的刺刀还是母亲对新生儿的权力,对霍布斯来说都是一个有效的协定:“保存生命成为目的,为此一个人成为另一个人的附属品,每一个人(或者说婴儿)都不得不服从那个其权力既可以拯救他、也可以毁灭他的他(或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