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母亲对儿子的政治权力起源于契约,她所得到的是一种绝对君主的权力。
母亲的政治权力来源于这一事实: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中,“婚姻法是不存在的。
“霍布斯:《利维坦》,第187页。
婚姻并不存在,因为婚姻是一项长期安排,长期性关系,就像其他诸如此类的关系一样,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下实际上是不可能建立和维持的。
他的个体是纯粹自利的个体,因此,只要对自己有利,他们就会破坏协定,或拒绝履行契约。
签订一个和约,或者是说签订一个协定就会使人们易于受到背叛。
如此一来,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中坚守契约就成为一个特有的问题。
惟一安全的契约就是制订协定和履行协定同时进行的契约。
如果人们同时交换包括人身权在内的所有权,就像在一次性性行为中所发生的那样,那么问题就不会出现了。
如果一个孩子的出生是这种行为的一个后果,孩子的出生发生在很长时间之后,那么,这个孩子就属于他的母亲。
一个妇女可以立约把她对孩子的权力让给父亲,但是,既然妇女生而就与男子平等,妇女就没有理由这样做,尤其是在没有办法确定父亲身份的情况下。
正如霍布斯所注意到的那样,在没有婚姻法的条件下,父亲的确定取决于母亲的证词。
霍布斯对父权的自然基础的批判表明,在自然状态下只存在一种政治权力形式:母权。
一个成人对另一个成人似乎并不可能具有主权,因为两种性别的个体都很强壮,都具有谋杀对方的智慧。
任何一个人都没有足够的理由进入一个保护契约。
然而,这一点确实如此确定无疑吗?在自然状态下,即使婚姻不存在,难道家庭也不存在吗?某些人如亨顿把霍布斯视为一个男权主义者而不是一个反男权主义者(在父权问题上)。
在亨顿看来,霍布斯的观点是“极其强硬的男权主义,因为它以同意为基础”,他“认为男权主义是理所当然的,并将同意行为置于其中”。
亨顿:《丈夫、父亲与征服者》(Husbands,Fathers and Conquerors),载于《政治研究》(Political Studies),1968年,第1辑(总第16辑),第62页和第57页。
亨顿指出,霍布斯提到过“家长制王国”,在一些地方霍布斯似乎笃信传统的家族建立王国的男权故事(“城市和王国……只不过是更大的家庭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