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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论公民》,第9章,第118页。

作者:美-卡罗尔·帕特曼/译者:李朝晖 当前章节:820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6:39

这里有两个隐含的假设在起作用。

第一,丈夫之所以是公民主人是因为男人(“父亲”)制订了原始社会契约而使得公民法得以产生。

男人制订了原始和约以保证男权制政治权力在公民社会得到保障。

第二,女人在自然状态下与男人一样都是自由平等的个体,只有一种方法能够把她们排除在社会契约之外。

并且,如果要缔结这种契约就必须把她们排除在外;自由平等的妇女不会同意一个使女人从属于男人的公民社会条约。

人们必须设想,到社会契约缔结之时,所有自然条件下的妇女都已经被男人征服,都已经是他们的附庸(仆人)。

如果有的男人也被征服并处于奴役状态,那么他们也将被排除在社会契约之外。

只有彼此之间是自由平等的“家”长的男人才参与契约的缔结。

要揭示为什么在自然状态下男人能够征服女人,我们可以编一个与霍布斯的一般假设(大体)一致的故事。

霍布斯必须要证明在自然状态下只有母权存在,父权不存在且母权起源于契约,这样他才能反驳和颠倒政治权力自然地起源于父亲的生育能力这种观点。

那么,故事可能就是这样的:首先,女人能够保证性关系是相互同意的。

当一个女人成为母亲并决定抚养她的孩子之后,她的地位改变了。

她与男人相比处在一个略为不利的位置,因为她现在还必须保护自己的婴儿。

因此,一个男人就能够打败他最初必须视为平等者的女人(这样他就获得了一个“家庭”)。

既然霍布斯假设一切个体都是完全自利的,那么这个故事就遇到一个问题,按照这种逻辑,似乎找不到任何理由可以说明为什么女人(或男人)会同意成为一个婴儿的抚养者。

婴儿可能会使有权监护他的人在一切人反对一切的战争中给人以可乘之机。

因此,所有原始契约和公民社会的故事都是荒谬可笑的,因为自然状态下的个体将断子绝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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