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民社会里利维坦之剑维护的是公民法律,它通过强制性服从为个体提供保护,而个体自己的意愿可以体现在形成“主人”和“仆人”的契约之中。
或者,更为确切地说,男性个体能够做到这一点。
在自然状态下,一切妇女都沦为仆人,一切妇女都被排除在原始条约之外。
这也就是说,一切妇女都不可能成为公民个体,她们都不是自由主体。
所有女人在公民社会里都是一种特殊的“仆人”,也就是说“妻子”。
无疑,女人是通过签约而成为妻子的,为什么不具备(公民)个体身份而又能够订立契约的人必须签订婚姻契约,对于这个谜我将稍后再作解释。
夫妻关系不同于男人之间的隶属关系,然而,必须着重指出的是,霍布斯认为男权隶属关系也是政治权力的一个例证。
在这一点上,霍布斯是独一无二的,其他古典契约论者要么认为婚姻权不是政治权,要么认为婚姻权不完全是政治权。
普芬多夫(Pufendorf)就持后一种观点,像霍布斯一样,他起初也把妇女包括在自然状态的“个体”之内,但是很快就不再坚持这个观点。
普芬多夫认为:虽然“男性天生就在身体和精神上强于女性”,普芬多夫,CH奥德法则和WA奥德法则译:《论自然法和民族》(On the Law of Nature and Nations),第6编,第1章,第9节,第853页。
但这种不平等不足以授予他对于她的自然统治权。
然而,普芬多夫又认为自然法向我们表明婚姻是社会生活的基础,自然状态存在着婚姻。
在自然状态下,妇女不必结婚。
如果一个妇女仅仅需要一个孩子并想保留对它的权力,那么,她只需与一个男人签订一个“相互利用对方身体的”契约。
如果这个契约“对继续同居未加任何附加规定,它就没有给任何一方授予对另一方的权威,双方都不能保障对于对方的权力”。
同上,第854页。
但是,普芬多夫又声称婚姻“显而易见是与人类的自然状态相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