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妻子在自然状态下的“个体”身份就立即被剥夺了。
那些必须立约使自己服从具有天赋优越性的其他人的人不可能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人,因此,当公民社会到来时,他们也不能成为公民个体。
在洛克所描绘的自然状态下,这个问题更加一目了然。
在自然状态下,妇女不具备“个体”身份。
洛克假定自然状态下存在着婚姻和家庭,他还认为个体的属性具有性别差异;只有男人才生而就具有自由平等的特点。
女人生而就是男人的附属品,这是自然秩序在婚姻结构中的反映。
然而,乍一看,洛克似乎是一名真正的男权主义反对者——亨顿说过他“对男权主义的反对几乎是卓有成效的”——甚至有人把他视为一名萌芽状态的女性主义者。
亨顿:《丈夫、父亲和征服者》,第66页;巴特勒:《女性主义的早期自由主义根源:约翰。洛克及对男权制的抨击》,载于1978年1月的《美国政治科学评论》,总第72期,第135~150页。
洛克不只一次地指出第五条戒律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父亲,母亲也具有对于孩子的权力;权力不是来自父亲而是来自父母双方。
更值得注意的是,洛克认为一个妻子有权自己拥有财产。
他甚至还谈到过离婚的可能性,谈到过解除婚姻契约的可能性。
一旦“生育权和教育权得到保障,继承权得到落实”,丈夫和妻子的分开就成为一种可能:“就事物的本性及目的来说,终身不变是没有什么必然性的。
“他还说妻子”在很多事情上“的自由使她的丈夫意识到丈夫并不具有绝对君主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