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各种各样的故事是人类努力使自己及其社会具有意义的主要方式。
在社会契约论者的著作中,人们可以找到最负盛名和影响最大的现代政治故事。
这个故事,或者说猜测,讲述了一个崭新的公民社会以及一种崭新的政治权力形式是如何通过原始契约而诞生的。
通过把我们的社会说成是起源于契约,国家和公民法的权威以及现代公民政府的合法性就找到了一种解释。
原始契约以及广义上的契约论,亦即一种宣称自由社会关系具有契约形式的理论,在当前的魅力可能已经超过自17~18世纪古典作家讲述他们的故事以来的任何时候。
然而,今天所讲述的故事也毫不例外地只有半个。
我们充耳所闻的都是社会契约;关于性契约的讨论却是一片沉寂。
原始契约是一种性的-社会的公约,然而性契约的故事一直遭到压制。
对社会契约论的标准阐释并没有涉及故事的全部,而当代契约理论家也没有指出这个协定的一半已经丢失。
性契约的故事也是关于政治权力起源的故事,它对为什么政治权力的实施是合法的做出解释——但是这个故事把政治权力当成男权或性权,当成男人对女人所施加的权力。
这个故事所丢失的一半讲述的是现代所特有的男权制(patriarchy)形式是如何建立的。
从原始契约中所诞生的新公民社会是一种男权的社会秩序。
社会契约论通常被视为一个关于自由的故事。
对原始契约的一种解释是,处于自然状态的居民用不安全的天赋自由换取国家保护下的平等的公民自由。
在公民社会里,自由是普遍的:所有成年人都享有同样的公民地位,例如,当他们进入就业契约或婚姻契约之后,他们就能够根据原始契约享有自己的自由。
另一种解释联系古典著作中关于自然状态的猜测,而认为当儿子们断绝了对自己父亲的自然隶属关系,并用公民政府来取代父亲的统治时,他们就赢得了自由。
作为父权的政治权力与现代公民社会是不相容的。
根据故事的这种解读,公民社会是在父亲的统治——或父系制——被推翻后根据原始契约而创立的。
因此新的社会秩序似乎是反男权制的或者说是后男权制的。
公民社会是根据契约而创立的,因此契约与男权制似乎必然会相互对立。
对古典故事的这些众所周知的解读没有提及除了自由还有很多东西都与此相关。
在原始公约的形成过程中,男人对女人的统治、男人平等地享有的对女人的性权力都得到规定。
社会契约是一个关于自由的故事,而性契约则是一个关于隶属的故事。
原始契约确立了自由也确立了统治。
男人的自由和女人的隶属都是通过原始契约创造的——这丢失的半个故事揭示的是男人对女人的男权是如何通过契约而确立的,没有它,就不可能理解公民自由的特点。
公民自由并不是普遍的。
公民自由是一种男性属性,它取决于男权。
儿子推翻父亲的统治之后不仅获得自由,而且为自己保障了女人。
他们的胜利历历记载在性契约的故事中。
原始契约既是一个性契约,也是一个社会契约:它是性契约,因为它是男权主义的——亦即这个契约确立了男人对于女人的政治权力;它是性契约,也因为它确立了男人对女人身体的权力。
原始契约确立了我所说的“男性性权规律”(the law of male sexright)——这一术语我是从阿德里安娜。里奇(Adrienne Rich)那里借用过来的。
A里奇:《强制性异性关系及女同性恋的生存》(Compulsory Heterosexuality and Lesbian Existence),第645页。
契约并不与男权制相对立;契约是现代男权制得以建立的方式。
政治理论家几乎没有注意到关于原始契约的故事的一半已经丢失,或者说没有注意到公民社会是男权制的,理由之一是“男权制”(patriarchy)通常被男权主义者解释为父亲的(paternal)统治(这一术语的字面意义)。
例如,在对17世纪男权主义者与社会契约理论家之间的论战的标准解读中,男权被认为指的仅仅是父权。
罗伯特。费尔默爵士(Sir Robert Filmer)声称政治权力就是父权,父亲的生育权就是政治权力的起源。
洛克(Locke)及其契约理论家同仁们坚持认为父权与政治的权力并不是同一种权力,契约是政治权力的起源。
契约理论家在这一点上取得了胜利;标准的解释获得稳固的基础。
这个故事的一个关键部分再一次丢失。
政治权力的真正起源在这种解释中被忽略了;没有故事讲述它的起源(我准备在第四章中弥补这一缺陷)。
政治权力起源于性权或者说婚姻权。
父权只是男权的一个方面,并且还不是原始的方面。
男人作为父亲的权力来自男人(丈夫)对于女人(妻子)所行使的男权。
契约理论家在抨击父权时并无意对原始的男权发难。
相反,他们把婚姻权吸收进自己的理论,使男性性权规律具有了现代契约的形式。
男权制很久以来就不再是父权制的了。
现代公民社会并不是依据父亲的血缘关系和权力而建立起来的;在现代,妇女作为“男人”而从属于男人,或者说作为兄弟而从属于男人。
原始契约在父亲于政治上失败之后就开始起作用并确立了现代兄弟男权制(fraternal patriarchy)。
性契约的故事被忽略的另一个原因是,无论是主流政治理论家还是社会主义批判家,他们研究古典著作所通常使用的方法歪曲了通过原始公约而创立的公民社会的特点。
男权公民社会被一分为二,然而却只有一个领域受到人们的注意。
社会契约的故事被视为是对公共的公民自由领域的创立的解释。
另一个领域,即私人领域被视为与政治无关。
这样,婚姻和婚姻契约也被认为与政治无关。
忽略婚姻契约就是忽略了一半的原始契约。
性契约在古典著作中被婚姻契约取而代之,对此我在下文会更为详细地加以说明。
这种取代为我们重获和重述这个已经丢失的故事带来了困难。
人们非常容易形成这一印象:性契约和社会契约是两个分开的而又有联系的契约,性契约涉及的是私人领域。
因此男权制似乎与公共领域无关。
然而,男权扩张到了整个公民社会。
就业契约以及卖淫契约(我将如此称呼)都进入了资本主义公共市场,它们对男人权力的维护就像婚姻契约一样坚固。
公民社会的这两个领域既是分开的,又是不可分开的。
没有私人领域就不可能彻底地理解公共领域,同样没有这两个相互依赖的半个故事,原始契约的意义就会遭到曲解。
公民自由取决于男权。
虽然我在讨论中时常提及有关社会契约论的古典著作,但我对性契约的兴趣主要不是解释文本。
我重述这个故事是为了弄清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我们知道,完全可以把这样的社会视为是通过社会契约而产生的——的主要社会制度的现存结构。
这些社会是男权社会,这一点可以通过原始契约的整个故事而得到说明;它们在历史和文化上有很多的共同点,足以用同一个故事来加以说明(我的很多一般性论点也适合很多西方发达国家)。
性契约一旦凸现出来,20世纪后半期的男权统治与其他形式的统治之间的区别便将更加明显。
尽管现代公民社会最为重要的制度都是通过契约而建立和维持的,但是,即使女性主义者也很少对男权制与契约之间的联系进行过探讨。
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是契约性的,对许多契约理论家来说,就业契约是典型的契约。
婚姻也开始于契约。
女性主义者一直都非常关注婚姻契约,但是她们的著作和活动多半都遭到忽视,甚至大多数对契约论和就业契约持批判态度的社会主义者也对此置之不理,而他们被认为最有可能会对女性主义理论发生兴趣。
(除了特别指明的地方之外,我的“社会主义者”是广义上的,包括马克思主义者、社会民主党人、无政府主义者等等。 )除了婚姻契约和就业契约,我还要研究妓女和嫖客之间的契约并谈一谈奴隶契约(更明确地说,应该被称为公民奴隶契约,我将在第三章讨论这个问题)。
在第七章的结尾,我将介绍一下由所谓的代孕母亲所签订的契约,这是一种最近才出现的新现象。
这些契约不是受法律的限制就是被法律所禁止,我将在不同的地方讨论签订合同的各方的法律地位。
然而,我并不是在研究合同法。
我所关心的契约是一种社会联系原则,是创立诸如丈夫与妻子或资本家与工人之类关系的最为重要的方式。
我所研究的财产也不是契约论通常所讨论的“财产”。
契约论的提倡者和批评者不是把财产视为物质财富、土地和资本,就是视为个体在公民自由中可以获得的所谓利益(财产)。
在一切契约中,我所关心的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财产——个体所拥有的人身权。
对性契约故事有所了解有助于解释为什么有妇女作为一方的契约会出现特殊的问题。
这些问题从来没有在大多数古典著作中提出过,当代契约理论家对此也保持缄默。
在至少一个半世纪里,女性主义者一再指出婚姻契约的特殊性,但是毫无用处。
对有关原始契约的古典故事的标准解释通常都没有提到,妇女被排除在原始公约之外。
男人制订了原始契约。
自然状态被用来解释为什么基于自然状态下的居民的特点而签订原始契约是一种合理的行为。
居民具有性别的不同,这一关键之点被忽略,对所有古典作家(霍布斯除外)来说,理性的差异就来自于天然的性别差异。
对这些文本的解释忽略了一个事实:古典理论家对男性和女性、对男人和女人是什么这个问题做出的是一种男权的解释。
只有男性具有签订契约的属性和能力,这种能力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人身所有权;也就是说,只有男性才是“个体”。
在自然状态下,“所有男人都是生而自由”且彼此平等的;他们是“个体”。
契约论的这一前提产生了一个深刻的问题:在这种状态下,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统治是如何成为合法的;政治权力是如何维持的?如果不否认自由和平等的最初假设,那么就只有一个答案成为可能。
这种关系必须通过契约而产生,由于某些原因(我们将在第三章对此予以讨论),契约被视为自由协定的范例。
然而,妇女并不是生而自由的;妇女并不具有天赋的自由。
有关自然状态的古典画面中也包含了一种隶属结构——在男人和女人之间。
除了霍布斯,古典理论家都声称妇女天生就缺乏“个体”的属性和能力。
性别差异就是政治差异;性别差异就是自由和隶属的差异。
男人凭借原始契约而将自己的天赋自由转化为公民自由。
妇女是契约的从属者。
(性)契约是男人得以将自己对于女人的天赋权力转化为公民男权的工具。
然而,如果女人并不是原始契约的一方,如果她们并没有参与签约,那么,为什么古典社会契约论者(霍布斯除外)要把婚姻和婚姻契约作为自然状态的一部分?缺乏订立契约能力的人又如何常常被认为是这一契约的一方?为什么所有的古典理论家(包括霍布斯)都坚持认为在公民社会里,妇女不仅能够而且必须是婚姻契约的一方?把性别差异建构为自由和隶属的差异不仅仅是一个著名的政治故事的核心。
我们的社会和我们的日常生活就体现着这种有关性别差异的男权概念。
妇女被排除在“个体”这个核心范畴的范围之外,我要表明的是,这一点是如何在社会的法律之中得到体现的,这种排除是如何成为我现在正在讨论的契约的基础的。
尽管近年来人们在妇女的社会地位方面进行了法律改革,这方面的情况也发生了广泛的变化,但她们仍然不具有与男人一样的地位,我们的社会所存在的这一核心政治事实极少进入当代契约论的讨论和契约的实践。
当妇女获得拥有财产的合法地位之后,丈夫不再享有他们在19世纪中叶所具有的对自己妻子的权力。
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婚姻隶属关系还是徘徊在法律制裁的边缘,丈夫接触妻子的身体仍然没有任何限制,婚姻中存在强奸的可能性也遭到否定。
人们普遍认为,这个问题对政治理论家和政治活动家不具有任何意义。
这种可能性,即妇女的婚姻地位可能是对深层次的妇女和契约问题的反映,或者说,婚姻契约可能与其他契约非常相似,也被排除在考虑的范围之外。
人们拒绝承认婚姻统治的政治意义,从而认为也没有必要考虑婚姻契约与关于妇女的其他契约之间是否有任何联系。
奇怪的是,很少有人注意过原始契约——人们普遍认为它是一种政治虚构——与真实契约之间的联系。
故事里说,社会契约创造了一个这样的社会:个体坚信他们的行为由公民法进行调节,必要的话,国家将使他们的协定得以实施,这样契约就得到保障。
真实契约似乎就成为他们运用签订原始契约时的自由的典范。
在当代的契约论者看来,个体运用自己的自由,或者签订婚姻契约,或者签订就业契约,这一切都是合理的,甚至在某些古典的和当代的学者看来,签订(公民)奴隶契约也是合理的,社会状况就是如此。
对这个故事的另一种解读方式(正如卢梭所见)是,社会契约使个体自愿地使自己隶属于国家和公民法;自由成为服从,作为交换,他们得到保护。
根据这种解读,日常生活中的真实契约也是对原始契约的反映,不过,他们现在用服从来换取保护;他们创造了我所说的公民统治(civil mastery)和公民从属(civil subordination)。
男权统治和从属之所以极少引起应有的注意,原因之一就是从属太容易成为契约批判的一个微不足道的题目了。
人们把大量的注意力都放到了对订立契约的条件以及契约一旦制订后所产生的剥削问题的研究上。
契约学说的倡导者声称日常生活中的契约非常契合原始契约的模式,其中平等的各方自由地达成一致;这样真实契约就成为个体自由的例证。
对此持批判态度的人,无论是关注就业契约的社会主义者还是关注婚姻契约或卖淫契约的女性主义者,都表示不同意,并且指出了相关各方常常所处的非常不平等的地位以及工人、妻子和妇女一般所面临的经济的或其他的限制。
然而,订立契约的强迫性虽然是一个重要问题,但对此的关注却容易忽视另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人们不是被迫而是真正自愿地订立了契约,这会直接引起女性主义者或社会主义者的注意吗?剥削一直受到批判,在技术马克思主义者那里,剥削是对剩余价值的剥夺,在更为通行的说法中,剥削或者是指工人没有得到与他们的劳动相当的工资并忍受着恶劣的工作条件,或者是指妻子的家务劳动根本没有报酬,或者是指妓女受到侮辱和遭受着身体暴力。
不过,剥削虽然重要,但是古典契约论所包含的有关男权起源的猜测也谈到过统治和从属关系的形成。
早在17世纪,女性主义者就已经对妻子隶属于丈夫有了清醒的认识,但是,与社会主义者把隶属归于剥削的理论相比,她们对(婚姻)统治的批判就鲜为人知了。
(然而,正如我将揭示的那样,剥削之所以成为可能,显然是因为有关人身权的契约把控制权放到了契约一方的手中。
)资本家之所以能够剥削工人,丈夫之所以能够剥削妻子,是因为工人和妻子都在就业契约和婚姻契约中被规定为从属者。
契约论者的天才在于他们把原始契约和真实契约都视为个体自由的体现和保障。
而在契约理论中,普遍的自由常常是一种假设,一个故事,一个政治虚构。
契约总是产生具有统治和从属关系形式的政治权力。
1919年,GDH科尔(Cole)宣称,当人们试图回答资本主义生产组织错在哪里这个问题时,所给出的答案常常是错误的:“在他们应该以奴隶制做答时,他们却以贫困(不平等)做答。
“GDH科尔:《工业自我组织》(Selforganization in Industry),第34页。
科尔为了论战的目的而做了夸张。
当个体在法律上自由和平等时,问题并不在于从字面上所理解的那种奴隶制;没有人能够同时既是一件人类财产又是一个公民。
然而,科尔的意思是说,对资本主义——以及契约——的批判注重剥削(不平等)因此而忽视了顺从,或者说自由关系所构成的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与主人和奴隶制度相似。
卢梭批判说,早期契约论者所倡导的原始协定相当于一个奴隶契约。
(我在《政治义务问题》中探讨过政治权力让渡给代表和国家的问题,这是社会契约的一个核心问题。
)卢梭断然拒绝奴隶制和与奴隶契约有任何相似之处的契约——除了性契约,他是惟一一个这样做过的古典契约论者。
古典作家打破了主流政治理论的限制却集体核准了男权制,与此相比,他们之间的不同已经不太重要。
男权顺从是一切古典理论家的理论核心,但是,激进政治理论家和活动家(无论是自由主义者还是像科尔一样的社会主义者)却几乎对此全部视而不见;女性主义的声音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有组织的女性主义运动的兴起使得“男权制”这个术语得以复活。
对它的意义人们并没有达成一致,我将在下一章介绍当前女性主义的争论。
有关男权制的争论受到不同的男权主义解释的牵制,有两种相关的论点既非常重要又影响深远:一种认为必须从字面上对“男权制”加以解释,而另一种则认为男权制是旧的身份世界的遗迹,或者说,是一种自然的隶属制度;简而言之,它是一种在新的契约公民社会之前存在的旧的父权世界的残余。
亨利。梅恩爵士(Sir Henry Maine)梅恩(1822年8月~1888年2月),英国法学家和法律历史学家。
是研究比较法、特别是原始法和人类学法的先驱。
主要著作有《古代法》(1861)和《早期制度史》(1875)。
把从旧世界向新世界的转型视为一种“从身份制向契约制的运动”,H梅恩:《古代法》(Ancient Law),第100页。
这非常有名,也就是说,男权制被视为是“身份”(status)的同义词。
因此,契约获得自由这一意义,而与其相反,或者说与其相对的是等级隶属制度,即男权制。
亨利。梅恩爵士的名字及其名言经常在有关契约的讨论中出现,但没有人对它进行过仔细的研究。
梅恩的这个观点指的是身份,即父系家庭的专制父权由契约关系所取代,家庭由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个体所取代。
梅恩的“身份”与这一术语现在所使用的两个意义中的一个是重合的。
“身份”有时在广义上指属性;人类由于其属性,如性别、肤色、年龄等等而生来就具有某种社会身份。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在《妇女的从属地位》中批判契约婚姻的契约不完备,妻子作为契约的一方生而就受某些条件的限制,这种立论的基础就是契约与广义上的等级的内在区别。
当代的法律研究者以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使用“身份”一词。
在法律研究者看来,“契约制”指的是一种自由放任的经济制度,一种“契约自由”的制度,个体的特性以及协定的特殊主体都是无关紧要的。
这种意义上的契约与作为法律(国家)条规的“身份”是对立的。
法规明确地规定谁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签订什么样的契约,用特殊的条件对契约进行限制。
这种庞大的法规体系的发展使得帕特里克。阿蒂亚(Patrick Atiyah)在《契约自由的兴起与衰落》中宣称:“这种说法,既与梅恩在1861年所经历和描述过的那场运动相反,从‘契约制’到‘身份制’的回复运动也已出现,已是一个老生常谈”。
PT阿蒂亚:《契约自由的兴起与衰落》(The Rise and Fall of Freedom of Contract),第716页。
阿蒂亚以及其他的法律研究者曾经探讨过承诺是否是义务和契约的范式的问题。
我在别的地方曾就一些有关的问题进行过讨论,有关契约的这一方面的问题就不在此多述。
参看我的书《政治义务问题》(The Problem of Political Obligation),第2版。
然而,梅恩的运动与阿蒂亚的运动处于非常不同的历史环境之中。
20世纪80年代的“身份制”与梅恩的身份制已相距甚远。
我将在别的几个地方再谈身份的意义以及它与男权制和契约的关系。
由于“公民社会”这一术语含义模糊,公民社会被视为一种后男权制的社会制度。
一方面,公民社会是在前现代的身份制度之后出现的契约制度,权力有限的立宪政府取代了政治专制主义。
另一方面,公民社会取代了自然状态;不过“公民社会”中的“公民”指的仍然只是一个领域,即公共领域。
契约论的大多数提倡者以及反对者都在“公民”一词的模糊性上大做文章。
“公民社会”由于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离而与其他形式的社会制度区别开来;公民社会被分为两个相互对立的领域,每一个领域都具有其独特的、彼此相对的联系模式。
然而,人们注重的仍然是一个领域,它被认为是惟一具有政治意义的领域。
很少有人质问存在两个领域的政治意义,或者说,两个领域是如何出现的。
公共领域的起源已不再神秘。
社会契约产生了由公民的法律、公民的自由和平等、契约和个体所组成的公共世界。
那么,有关私人领域起源的(猜测)历史是什么?要理解古典理论家有关自然状态或公民国家的观点,就必须把两者放在一起加以考虑。
“自然的”和“公民的”既是相互对立又是相互依赖的。
这两个术语都在彼此的关系中获得自己的意义:“自然的”东西排斥“公民的”东西,反之亦然。
人们注意到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之间的相互依赖,却并没有解释为什么在原始条约之后,“公民”这个术语的意义改变了,人们并没有用它来指“公民社会”的全部,而是其中的一个部分。
要解释这种变化,就必须对“自然”和“公民”之间双重的相互对立和相互依赖加以考虑。
原始契约一旦签订,私人领域和公民领域、公共领域之间就出现分裂——这种分裂是对自然状态下性别差异制度的反映,也是一种政治差异。
妇女并没有参与原始契约,但她们也没有被留在自然状态——这会破坏性契约的目的!妇女被纳入一个既在公民社会之中又不在公民社会之中的领域。
私人领域是公民社会的一部分,但又与“公民”领域是分开的。
私人/公共的对立是自然/公民以及男人/女人的对立的另一种表达方式。
私人的女性的领域(自然的)与公共的男性的领域(公民的)是对立的,但它们又彼此从对方获得自己的意义,公共生活的公民自由一旦与私人领域的自然隶属相对照,其意义就凸现出来(洛克用男权制的术语把这种对立说成是父亲的权力与政治的权力之间的对立,这是不正确的)。
“个体”作为契约和公民自由的制造者的意义何在,这是通过私人领域内妇女的从属地位表现出来的。
私人领域被普遍地视为是公民生活,也就是公共生活的一个必要的自然基础,但是,它不在政治理论家与政治活动家的关注范围之内。
自1792年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的《为女权辩护》(A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an)沃斯通克拉夫特(1759年4月~1795年9月),英国作家,主要作品为《为女权辩护》(1792年)。
发表以来,女性主义者一再指出这两个领域复杂的相互依赖关系,但近乎两个世纪之后,“公民”社会还仍然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领域。
这样,私人领域的起源就隐蔽在神秘之中。
这种神秘加深了,因为对社会契约论的讨论几乎总是直接从18世纪过渡到当前,过渡到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当代对(社会)契约论的重建。
不过,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 曾不止一次地(改)写原始契约的故事。
但他极少被人提及,也许不提他的名字是有充分的理由的。
弗洛伊德所讲述的故事明确指出在原始协定制订之前,不仅自由是个问题,而且对妇女的权力也是一样,他还明确地说,这两个领域是通过原始公约创造的。
在古典著作中(霍布斯的著作除外),乍一看很容易使人认为没有必要创造私人领域,因为男女之间的性关系、婚姻以及家庭在自然状态中都已存在。
但是原始契约使“公民社会”得以产生,性契约的故事必须讲述出来,这样才能解释私人领域是如何确立的,为什么它从公共领域分离出来是必要的。
必须着重指出,性契约并不仅仅只与私人领域有关。
男权制并不仅仅只是家庭所特有的或仅仅只限于私人领域。
原始契约创造了男权公民社会的现代社会整体。
男人在私人领域和社会领域之间进进出出,男性性权规律在两个领域都起作用。
公民社会被一分为二,但社会制度的统一却主要通过男权关系结构得到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