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的任务就是保护他自己的财产权不被侵犯。
个体的自我保护是自然状态必须解决的问题——解决方式就是契约。
更明确地说,因为这是每一个个体都必须解决的问题,所以它成为一个社会秩序问题(或者,用流行的理性选择和博弈论的术语来说,这是一个协调问题),解决方式就是原始契约。
但是,为什么是契约?如果一个个体拥有其能力,那么他与这种亲密财产的关系就像他与其他财产的关系一样是外在的。
这个个体要想成为他本身这种财产的所有者,他就必须占有他本身,让他的意志体现在他本身及其能力之中,使它们成为“他的”。
同样,如果这个个体与任何他人都没有任何自然关系,那么一切关系都一定是约定俗成的,是个体自身的创造;个体必须使他们的社会关系得以产生。
当且仅当他们能够创造一种关系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时,他们才能做到这一点。
这种保护的一个必然条件就是,每一个个体都承认他人就像自己一样都是财产所有者。
没有这种认识,他人对于个体来说就不是财产所有者,而仅仅只是(可能的)财产,这样平等关系就消失了。
财产所有者的相互承认是通过契约而实现的:“契约以立约双方彼此意识到对方是其本
身和财产的所有者为前提条件“——这是黑格尔的话,他是契约论最伟大的批判者,他揭示了契约的前提条件。
黑格尔,克洛克斯译:《法哲学》(Philosophy of Right),第71节。
如果一个个体想要保护自己的财产,那么他就只有在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他人的财产。
只有在一个个体的保护权没有受到侵犯,并对他有利时,他才会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财产,或者把它出租,或者把它卖掉。
如果对两个个体来说这都是事实,那么他们就可以彼此立约。
立约双方都有着共同的基础,作为财产所有者,他们或者具有共同的目的,或者具有共同的意愿,或者使用彼此的财产对双方都有利可图。
康德认为只有当这种共同意愿被视为契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且双方都能超越自利个体的出发点时,契约才能得以实现。
也就是说,他们必须拿良好的信誉做交易并意识到必须遵守契约。
除非双方同时公布自己的协定,否则契约就会出现问题。
康德认为,在经验中,他们的公布一定会出现在不同的时刻;即使实际上两个公布之间的时间间隔可能非常之小,但也一定是一个在另一个之后:如果我已经做出承诺,而另一个人仅仅表示愿意接受,那么无论实际接受之前的间隔如何短暂,我都可以收回我的承诺,因为我仍然是完全自由的;从另一方面来说,接受者出于同样的理由,也可能公布一个相反的内容而到接受的时刻来到之前宣布不接受这个条约。
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就是,不能把这两个公布理解为两个相继的(说话)行为,而应该理解为“从一开始就有效的合同行为,是来源于一个共同的意愿”。
康德,赫斯蒂译:《法哲学》(The Philosophy of Law),第1编,第2部分,第19节,第102~103页。
这种解决方式对契约论是行不通的;如果一个个体必然只从自身利益的角度行动,那么一个共同意愿所必需的“理性理念”就不可能产生。
契约论(就像霍布斯的理论所表现出来的那样)在契约上存在着一个尖锐的问题,这个问题备受许多当代哲学家的关注。
在一个契约世界里,惟一可能达成的契约就是同时交换。
如果在契约的履行上有任何延误,那么这个契约就极有可能永远也不会实行,如果一个个体首先履约,那么对于另一个个体来说不守约往往有利。
社会契约和公民法律通过确保个体相互信任而为契约提供保障。
但这种保障在一个契约论颇具社会影响力的时代是不可能完备的,当代所关注的那些问题,如合作、“不首先履约”、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等等,是对此的最好写照。
个体通过相互使用或交换自己的财产而承认对方是财产所有者。
交换是契约的核心,正如霍布斯所说,“一切契约都是对权力的相互解释或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