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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利维坦》,第14章,第123页。

作者:美-卡罗尔·帕特曼/译者:李朝晖 当前章节:7834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6:39

每一个个体通过交换都有所收获——除非事实如此,否则他们都不会割让自己的财产——因此交换是平等的。

如果两个个体缔结了一个契约,那么契约已经缔结这个事实就足以表明交换必须是平等的。

对于这个观点,社会主义者在对就业契约的批判中,女性主义者在对婚姻契约的批判中都进行过抨击。

他们批判指出,如果一方处于劣势地位(工人或女人),那么他或她除了同意优势方所提出的不利条件外别无选择。

然而,无论是社会主义者还是女性主义者,他们对就业契约和婚姻契约中双方的不平等地位的批判都理所当然地承认了交换的特点。

我所感兴趣的是:“交换”由什么构成,到底交换的是什么?从原则上说,交换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任何种类的财产都能交换,但是,在古典社会契约论中占有显赫地位的契约并不仅仅只涉及物质财富,它还涉及一种特殊意义上的所有权——人身所有权,包括用服从换取保护。

比如说,在自然状态下,两个个体就森林的所有权讨价还价,一个人用他所采集的栗子与另一个人交换一些他所杀死的兔子的肉,这种故事所描绘的图景与我们所说的交换并没有多少直接联系。

在人身权的背景下谈论“交换”可能会使人发生误解。

契约论主要所关注的并不是交换,而是一种由附属关系所构成的社会关系的确立形式。

无疑,这其中包括交换,但在此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交换”——或者,更精确地说,是两种交换。

第一,有一种交换能够构成契约和一种社会关系。

除非某种表示承诺愿望的符号被视为所有权,否则,这种交换就不是所有权的交换。

契约的缔结以及关系的产生借助的是语言的交换,也就是说一种语言行为的完成(或者,其他符号的交换,如手势)。

话一出口,契约就生效了,个体就与他人处于一种全新的关系之中。

这样,通过社会契约,自然的男性个体摇身一变而成为公民个体(市民);通过就业契约,男人变为雇主和工人;在婚姻契约中,一旦说过“我愿意”,女人就变为妻子,男人就变为丈夫。

(应该注意到,与康德的说法不同,在自然状态下,这句话可以同时说出,这样,缔约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履行契约。

)第二种交换与第一种交换有天壤之别。

一种新关系通过双方的一种永恒交换,即用服从换取保护(我以后将主要讨论保护)而得以在时间中形成。

这种交换的特殊性就在于:契约中提供保护的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如何履行他们那一方的交换。

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对处于附属地位的人身权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利用方式(一种非常奇特的交换),在以下几章中,我将对此加以探讨。

在此,我们先考虑一下就业契约以对这一点作一个初步的描绘。

我在以前就曾经意识到契约论的社会生活观意味着契约可以“永远循环下去”。

社会生活只不过是个体之间的契约,经济生活也应该是与此相适应而形成的。

契约主义者把就业契约视为契约的典范,这一事实表明经济制度是他们的理想的一个例证。

然而,科斯(Coarse)的新古典主义分析却表明,在一个公司里,一个工人从一个部门调入另一个部门,这并不是因为他曾经自由地与雇主协商,缔结了一个新的契约;他之所以能够调动是“因为他被迫如此去做”。

一个公司并不是一个凭借一系列断断续续而缔结的具有连续性的契约而形成的微型契约主义的社会;科斯写道:“在这个系列里,一个契约取代另一个契约。

“雇主与每一个工人都只缔结一次契约。

在就业契约里,工人“为了某种报酬(这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而同意在一定的限度内服从企业家的管理。

这种契约的本质就在于它应当只对企业家的权力做出限制“。

科斯:《公司的本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载于1937年的《经济学》(Economics),第4期,第387页和第391页。

在一个由跨国公司所组成的世界里,谈论与企业家的契约只涉及资本主义经济生产组织的一小部分。

然而,契约理论所最为关注的都是一些政治虚构。

我不可能在这本书中讨论跨国公司:我仅仅想指出一个与“永远循环下去的契约”这种契约论理想不相符合的现实,在1982年,埃克森公司的销售收入达到97172000000美元(极少有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能达到如此规模);这个数据来自克德隆和色格尔的《世界新面貌》(the New State of the World Atlas),第30部分。

科斯注意到如果没有限制,这种契约就会成为一个自愿奴隶制契约。

科斯还着重指出,雇主立约使用工人服务的期限越长,下列情况就越为理想,即契约对雇主能够要求工人做什么不作明确规定;雇主有权在工作中对工人进行管理,在科斯看来,这就是就业契约的本质。

契约确立了一种附属关系。

在婚姻契约里,双方的“交换”更加奇怪,因为它涉及一个“个体”的人身权。

我在前一章谈到过,有些当代女性主义者对列维-斯特劳斯颇有兴趣,斯特劳斯并不把婚姻契约以及在它之中包括的交换视为奇怪的或矛盾的,他认为“婚姻是交换的原型”。

列维-斯特劳斯:《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The Elementary Structures of Kinship),修订版,第483页。

在斯特劳斯看来,在婚姻契约缔结过程中交换的是一种独一无二的财产,“极为珍贵的财富——女人。

“同上,第61页。

女人被交换与语言的交换同出一辙,并且,女人就像语言一样也是符号。

在《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的倒数第二段,列维-斯特劳斯指出女人不仅是符号(财产),而且也是人。

某些人是否只是一种财产,这种疑问在其他背景下也存在;出于某些理由,奴隶主不得不承认他们的财产也是人。

奴隶的人性必须同时既被肯定也被否定,这种奴隶制所固有的矛盾以五花八门的面目重新出现在现代男权制社会中。

女人是财产,但也是人;女人据说同时既拥有缔结契约所必需的能力又不具备这种能力——契约要求她们的妇女属性同时既被否定又被肯定。

只有自然平等的假定能够阻止契约成为一种明目张胆的奴隶契约;或者,换句话说,只有自然平等的假定能够阻止所有的社会契约故事变为形形色色的强制性安排。

一位名叫詹姆斯。布哈南的当代契约主义者曾经否认自然状态下平等假设的必要性。

布哈南认为如果要使契约论尽可能普遍适用,那么人们就必须用“平等”而不是“不平等”来刻画“原始概念环境”布哈南:《自由的局限性:在无政府主义和利维坦之间》(The Limits of Liberty:Between Anarchy and Leviathan),第54页。

的特点。

他描述了两个处于不平等且资源稀缺环境之下的个体。

一个个体发现自己不仅可以生产财富,而且可以通过在需要时掠夺别人的储备物而获得财富。

这样一来,两个个体都竭尽所能来保护自己的财产。

因此,在布哈南看来,这种早于任何社会契约而产生的原始协定就成为一种契约,或者

说,成为“相互解除武装的双边交换行为”。

同上,第59页。

然而,他没有说明为什么这样一种协定会在不平等条件下产生。

在以《征服、奴隶制和契约》为标题的这一章中,布哈南还简短地提到过在“个体差别足够之大”的原始环境中可能出现的其他结果。

此处以及以下其他引文都出自59~60页。

某些个体可能具备杀死他人的能力,解除武装的条约只有在一部分人口被消灭之后才有可能缔结。

这种情况与两个人的情况相似,布哈南的原始环境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也非常相似;两个个体之间的不平等恰如两个成活下来的人之间的不平等一样,并不足以使任何个体或群体决定性地击溃其他个体或群体。

布哈南实际上是在偷运粗糙自然平等的私货。

这样一来,个体就有理由和动力缔结解除武装的契约,这个理由就是:财产的普遍安全得到保障。

布哈南的另一个例子与此完全不同。

某些个体具有“超凡的能力”这一假设的结果是强者夺取弱者和无能者的财富(而不是杀死他们)。

然后,他们就缔结一个解除武装的契约,但是,布哈南认为这个契约“可能与奴隶契约有些相似”。

弱者一旦被征服,契约就得以签订,弱者同意为强者劳作以换取“能够维持生存之物”。

双方都从这种奴隶契约中有所收获,因为人们再不必“竭力防御和大肆掠夺”。

布哈南认为自己对“奴隶制的解释可能有点拐弯抹角”,但这是因为他想使自己的分析能够完全普遍适用。

实际上,除了解除武装这一点之外,他的观点还是停留在古典契约论者对奴隶契约的传统解释之中。

他的观点还表明,如果要使契约论所固有的问题不至于变得过于明显,有关自然平等的假设就不但不是多余的,而且还是必要的。

如果假定某些个体生而就比其他个体更加强壮更有能耐,如果还假定个体总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就不可能出现能够形成平等的公民个体或市民关系的、由不偏不倚的法律所制约的契约;原始条约所建立的就将是一个主人和奴隶的社会。

强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将征服弱者,强制性地解除其武装,掠夺其财产,并签订一个契约,被征服者同意从此以后为他工作以维持生存,或换取保护。

强者可以把契约说成是对双方都有利;强者再也不必受苦受累,而弱者也相信自己的基本需要能够得到满足。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双方都背上了一个包袱;奴隶必须工作(服从),主人必须负担奴隶的福利。

奴隶契约给双方造成的负担是一样的,给双方带来的利益也是一样的。

对布哈南的观点进行引申,人们就会发现,我们社会的真实契约也存在着一些令人尴尬的问题。

当强者强迫弱者签订奴隶契约时,显而易见,人们可以反对说这不是一个真正的“契约”;威胁使“协定”无效。

霍布斯对自由协定与强制顺从不加区分,他代表着契约论的一个极端。

自然状态下“家庭”的形成要说明的是霍布斯的这一观点:一旦个体彼此立约,这样做的理由与契约是否有效并没有什么关系;契约已经签订这一事实本身就是一个充分理由。

一个人独坐书房,仔细权衡立约的利弊;另一个人在枪的威逼下被迫签约,在霍布斯看来,这两者之间并没有任何区别。

然而,要想保证弱者同意签约,并没有必要借助征服者之剑,在现实社会不平等的条件下,这样的“动力”不难寻找。

人们禁不住要问,在社会不平等比比皆是之时,怎样才能算自愿立约。

这就是社会主义者和女性主义者关注就业契约和婚姻契约的签订条件的原因。

在英美等国,男女现在在法律上都是自由平等的公民,但是,由于不平等的社会条件,某些契约或者说许多契约所形成的关系还是与奴隶契约有着某些令人不快的相似。

一名批判者最近说契约“不是孩子、仆人、受约束的妻子和奴隶的发明,而是商人、企业家和资本家的发明”。

拜尔:《垄断与反垄断》(Trust and Antitrust),载于1986年的《伦理学》(Ethics),第96期,第247页。

但是,这也不完全正确。

契约被视为一种完全适合于仆人和妻子的发明——有些契约论者还把契约视为一种适合于奴隶的发明。

契约论似乎是与奴隶制相排斥的,至少在男人之间是与奴隶制相排斥的。

契约论的核心就是契约是一种保障和改善自由的方式。

奴隶制是一个个体完全臣服于主人的武断意志,这与自由水火不相容。

因此,契约和奴隶制一定是相互排斥的。

那么,为什么古往今来总有一些契约论者把奴隶契约,或与奴隶契约非常相似的契约也包括在合法协定之中呢?奴隶契约的观念,或者我所说的公民奴隶制听起来相当奇怪。

人们大都不会认为一个奴隶会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而立约为主人工作,而是(就像美国南部的奴隶一样)被迫从非洲运来,强迫性地被卖来卖去,然后在皮鞭的威胁下劳动。

在这一问题上,罗尔斯(Rawlsian)的直觉相当准确。

契约奴隶制与历史上的奴隶制只有一点相似:真正的奴隶制是终身性的,奴隶契约的期限也是一样。

人们把自己卖身为奴,这样的例子真是数不胜数。

参见帕特森:《奴隶制与社会死亡比较研究》(Slavery and Social Death:A Comparative Study),第130~131页。

然而,这种自卖为奴还是不同于自愿成为公民奴隶。

公民奴隶契约所产生的奴隶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奴隶”。

不过,奴隶契约所产生的“奴隶”除了契约期限不同之外,其他方面与工人或雇佣劳动者并无不同。

当代契约主义者继承了某些早期理论家的观点,把奴隶契约与就业契约相等同;公民奴隶契约就是一个广义上的就业契约。

历史上曾经发生过一件荒谬可笑的事情。

在美国南部,奴隶得到解放,成为雇佣劳动者。

而现在,美国的契约主义者竟然主张所有工人都应该有机会使自己成为公民奴隶。

当然,南方的奴隶社会不同于古往今来的其他经济生产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社会(奴隶制还出现在许多经济生产以其他劳动形式为基础的社会里,英国也不例外,我将在第五章讨论一下英国)。

在北美洲,奴隶社会是一种范围更广的社会制度的一部分,这种社会制度自称为公民社会,也许还自称是公民社会的最佳例证,是一个以契约为基础的社会。

南部六州在1856~1860年间通过法律,让黑人自愿地成为奴隶。

恩格曼:《有关男人所有权的几点思考》(Some Considerations Relating to Property Rights in Man),载1973年的《经济史杂志》(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第33期,第44页,脚注2.

美国的国父们——特别是托马斯。杰斐逊,他直至弥留之际都还在蓄奴——宣扬过与社会契约论者尤其是洛克相似的观点;杰斐逊呼吁“每一个人都拥有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力。

他们从自然手中获得这种权力“。

杰斐逊,帕多夫编:《民主论》(Democracy),第24页。

奴隶是一种特殊的劳动者,虽然实际上人们在许多情况下很难把奴隶存在的条件与其他形式的非自由劳动力如农奴、雇农和其他人身不自由者的劳动区别开来。

奴隶与其他劳动者不同,因为他是主人的合法财产。

奴隶不再是人,而是一件物,一件可以像其他商品一样买卖的财产。

主人不仅拥有奴隶的劳动、服务或劳动力,而且还拥有奴隶自身。

因此,一个简短的奴隶定义说“他本人是另一个人的财产,他的意志服从他主人的权威,他的劳动或服务是通过威胁获得的。

“戴维斯:《西方文化中的奴隶问题》(The Problem of Slavery in Western Culture),第31页。

但是,奴隶制不仅仅把人类转化为财产。

用奥兰多。帕特森的名言来说,奴隶是“一个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已经死亡的人”。

奴隶被排除在“世俗社会之外”,“他不再有权属于任何合法的社会阶层。

“奴隶还被”广泛地贬低“,因为他的社会存在和价值完全通过主人而反映。

帕特森:《奴隶制与社会死亡》,第4页和第10页。

一个人并没有因为缔结一个公民契约就成为一件不体面的、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已经死亡的财产,这一点自是毋庸多说。

历史上的大多数权威人士都同意奴隶制并不是产生于契约,而是产生于战争和征服:在古代,奴隶制是战争中死亡的替代品……奴隶制并不是一种谅解;它是一种特殊的有条件的减刑。

只要奴隶承认自己的无能,死刑就可免除。

主人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赎买者。

他所买到或得到的是奴隶的生命,禁止奴隶主随心所欲地杀害奴隶并没有剥夺他对那个生命的权力。

同上,第5页。

奴隶制是与暴力和征服联系在一起的。

奴隶死了,奴隶被释放了,如果要想维持一定的奴隶储量,就必须不断地重复起初的猎奴行为(虽然在美国南部,奴隶的生育率很高,释放奴隶极为罕见)。

同上,第3页。

保守地估计,至少有15亿名非洲人被卖到新世界为奴。

戴维斯:《奴隶制问题》,第9页。

奴隶主采取五花八门的方式,如姓名、服装、发型、语言和身体上的记号,这个材料来自帕特森的《奴隶制与社会死亡》,第8页。

使用作为主人之标志的工具——鞭子,千方百计把自己的奴隶标示为无权力者。

摩西。芬尼提起过希罗多德的一个(虚构的)故事,讲述的是斯基泰人如何重获对起义奴隶的控制权的:“只要他们看到我们赤手空拳,他们就会认为自己是与我们平等的,与我们出身相同。

但是,一旦他们看到我们不是赤手空拳,而是手握鞭子,他们就懂得自己只不过是我们的奴隶。

“芬尼:《古代奴隶制与现代意识形态》(Ancient Slavery and Modern Ideology),第118页。

几个世纪之后,尼采让一个老妇人对查拉图斯特拉说“你要接近女人吗?不要忘记鞭子!”尼采:《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Thus Spoke Zarathustra),载于考夫曼编:《袖珍尼采作品集》(The Portable Nietzsche),第179页。

个体或人类可以被永恒地征服这种观点是人的一个发明。

杰德。勒纳认为奴隶制的出现是依附关系和“他性”(otherness)已经形成的产物。

妇女已经依附于她们所处社会群体中的男人。

男人很可能已经意识到如果剥夺了亲属对妇女的保护,或者妇女不再作性使用,那么她们很容易就会在社会上变得无足轻重。

这样一来,男人就“学会利用差别来把一种人类群体与另一种人类群体分开”。

他们还千方百计使这种分别变成永恒的奴隶制。

勒纳:《父系制的确立》,第70页。

勒纳着重指出,无论奴隶制的起源如何,它的一个特点常常遭到忽视:第一批奴隶是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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