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在《政治义务问题》的第2版第3章中详细地讨论过这个问题。
霍布斯称征服为“契约”,这一点使他不配成为现代契约论者的典范。
另外,他对奴隶制的解释也过于接近其历史起源。
霍布斯把奴隶定义为被俘虏、被监禁或者说被锁起来以等待他的主人决定其命运的个体。
一个奴隶对于其主人没有任何义务。
这样一种俘虏对其主人来说也毫无用处(人们可以补充一点,除非这个奴隶是女性,可作性使用,而这一点在被锁起来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实现的)。
如果要使用这个俘虏,就必须把他释放出来,用另外的方式加以约束。
这样一来,征服者就有动力与他的俘虏立约,把他从枷锁下解放出来,挽救他的生命——并且,在霍布斯看来,结束他的奴隶状态。
一个个体一旦承诺服从主人以换取自己的生命,他就成为“仆人”。
为了挽救自己的生命,他“要么用明确的语言,要么用其他必要的能够表达他的意愿的符号”来表示,他的征服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在他的有生之年使用自己的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