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芬多夫的故事所引出的一个明显的问题是:为什么这样的契约是奴隶契约?为什么它不是一个就业契约?为什么穷人要通过契约而把自己变为仆人或工人?(为什么婚姻契约不是奴隶契约这个问题较为隐蔽,我将在下一章讨论这个问题;普芬多夫的奴隶是家庭奴隶,妻子就像奴隶一样终身受制于家长。
)有关奴隶和工人的问题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容易回答。
要把雇主与奴隶主区分开来,通常有四个标准:第一,雇主是一个公民,并不具有拥有奴隶的人的绝对权力;第二,就业契约不是终身有效,而只是短期有效(例如,在17世纪60年代的弗吉利亚,仆人与奴隶在法律上的区别是“所有黑人以及其他奴隶都将终身提供服务”);引自帕特森:《奴隶制与社会死亡》,第9页。
第三,雇主无权获得工人的人身或劳动,但有权获得他的服务或使用他的劳动力;第四,雇主并不为工人提供生存物质,而是给工人付工资。
然而,这四个标准并不像通常所设想的那样有说服力。
普芬多夫把对人的主权与对物的所有权区分开来。
一个主人可以对从属于他的人说“他是我的”,就像他对待物一样,然而,普芬多夫认为,虽然一个主人有绝对的权力随意处置不能损害的物质财产,但他对于人类从属者的权力是有限的。
他有责任保护自己的奴隶,要求他们服从自己的命令以作为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