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和奴隶的关系不可能通过契约而建立。
在洛克看来,奴隶是一个处于主人的绝对统治之下的个体;奴隶主对自己的奴隶具有生杀大权。
洛克认为任何个体都没有权力支配自己的生命(这个权力属于上帝),因此他不能让自己屈服于另一个人的绝对权力。
主人和奴隶处于战争状态。
无论什么样的家庭蓄奴,主人与奴隶的关系都不同于他对妻子和孩子所拥有的公民统治权,后者在范围上是有限的并且不具有生杀大权。
即使这个家庭拥有奴隶,主人和奴隶也不属于公民社会。
通过契约所建立起来的公民关系是主人与仆人的关系。
主人与仆人立约“一方拥有一种有限的权力,一方必须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