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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政府论》,第2篇,第172节。

作者:美-卡罗尔·帕特曼/译者:李朝晖 当前章节:318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6:39

主人和奴隶的关系不可能通过契约而建立。

在洛克看来,奴隶是一个处于主人的绝对统治之下的个体;奴隶主对自己的奴隶具有生杀大权。

洛克认为任何个体都没有权力支配自己的生命(这个权力属于上帝),因此他不能让自己屈服于另一个人的绝对权力。

主人和奴隶处于战争状态。

无论什么样的家庭蓄奴,主人与奴隶的关系都不同于他对妻子和孩子所拥有的公民统治权,后者在范围上是有限的并且不具有生杀大权。

即使这个家庭拥有奴隶,主人和奴隶也不属于公民社会。

通过契约所建立起来的公民关系是主人与仆人的关系。

主人与仆人立约“一方拥有一种有限的权力,一方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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