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卢梭,其他所有古典契约论者都把个体的自由视为是围绕契约行为而产生的。
个体拥有自己的人身权,因此他的自由就是通过在他认为适当的时候支配自己来实现的。
生而具有的平等自由转化为公民统治与依附,这被视为是自由的体现,因为它是从契约中产生的。
与之相反,在卢梭的契约理论中,个体不是一个所有者而是一个其个体性取决于与其他人的自由关系的维持的人。
如果他试图把自己的能力(服务或劳动力)通过立约而割让出去,那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就发生质的变化;自由变成的统治与顺从。
奴隶制不是自由的体现,而是不自由的体现。
在卢梭看来,这意味着任何与奴隶制相似的关系都是不合法的,任何形成依附关系的契约都是无效的——性契约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