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直到罗伯特。菲尔默提出他的古典男权理论以前,自然约定俗成和政治权力这些问题常常都是含混的。
传统男权观把家庭用作政治制度的隐喻,把一切主宰和从属的关系都理解为与父子关系相似。
夏切特指出,虽然传统的观点能够解释为什么家庭的父亲(而不是他们的依附者)成为政治社会的成员,但困难仍然存在:它无法解释为什么父亲(统治者)本人又成为政治上的隶属者。
夏切特:《政治思想中的男权主义》,第35页。
达德利。迪格斯在1643年曾经对这个问题给出过一种答案。
相对于夏切特所说的“父权主义与同意的奇怪结合”,迪格斯宣称“国王通过人民的同意而获得父权”,“正是我们的法令把所有个别的父权都集于他(也就是国王)一身”。
同上,第104页。
迪格斯的解决方法对各方都有所启发。
菲尔默把神圣的王权与父权主义结合起来,从而排除了任何两边倒的可能性。
他认为政治权力产生于上帝赋予亚当的父权和君权。
在菲尔默看来,契约学说摧毁了一切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是“民众骚乱的主要基础”。
菲尔默爵士,拉斯雷特编:《男权制:英格兰国王的自然权力及其他政治著作》(Patriarchy or,the National Powers of the Kings of England Asserted and Other Political Works),第54页。
如果政府需要同意,任何人都不得排除在外,那么如何才能保证它得到每一个人的同意?“如果你需要全体人民的同意,那么就有必要在婴儿一出生时就征求他们的意见。
“同上,第211页。
在菲尔默看来,契约论的荒谬之处就在于它的这一命题:“女人,尤其是处女,她们就像其他人一样具有与生俱来的自由,因此没有她们自己的同意就不能失去自己的自由。
“菲尔默爵士,拉斯雷特编:《男权制:英格兰国王的自然权力及其他政治著作》,第287页。
菲尔默说,如果契约论是正确的,那么“任何合法的政府”同上。
就都将是不可能的。
然而,幸运的是,社会契约不能成为问题,因为个体并不是生而就自由和平等的,自然也就不知道什么政府。
儿子生而就隶属于他们的父亲;婴儿不能也不会不同意自己父亲的权威。
儿子一出生就隶属于他父亲的政治权力,通过他父亲而隶属于君主的父权。
关于社会契约的一切都是胡言乱语,在政治上是危险的。
契约理论家用两个与之对立的观点来进行反击,这两个观点都否认政治统治权产生于生育这一事实。
霍布斯和普芬多夫把契约推向了极致,坚持认为婴儿也能签订隶属于父权的契约。
霍布斯认为婴儿“顺从”母亲的权力而不是被抛弃就是同意的标志,而普芬多夫则写道父亲的统治以“孩子自己的同意也就是一种沉默的契约”为依据。
如果婴儿具有理性能够感觉到他的父母是如何对他精心照顾的,那么他无疑就会欣然服从父母的权威。
普芬多夫,CH奥德法则和WA奥德法则译:《关于自然规律和民族》(Of the Law of Nature and Nations),第6册,第2章,第4节,第914~915页。
霍布斯和普芬多夫都同意父权就是政治权力这一父权主义的假设,但是,他们又认为这种权力是约定俗成的。
然而,父权主义者在人类学上具有可信的根据。
霍布斯和普芬多夫可以在这一点上坚持自己理论的逻辑一致性,但却很难合理地把父母与幼儿的关系刻画为同意的或契约性的关系。
把父母的权力与政治权力相等同也毫无说服力。
在现代社会里,父亲不是政治统治者,家庭和政治(公民)社会被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组织。
还有其他一些不同于霍布斯与普芬多夫的论点,也可以证明古典父权主义的衰落。
第一种,他们对有关婴儿契约的话题都避而不谈,并且否认孩子生而就隶属于他们的父母。
例如,洛克和卢梭承认父母照料自己孩子的与生俱来的职责赋予他们合理的权威,但他们与菲尔默的观点不一样,而认为父母的权力是暂时的。
一旦他们长大了,成熟了,儿子就获得像他父亲一样的自由,像他们一样也必须同意后才能被统治。
洛克写道:就像我们生而就是理性的一样,我们生而就是自由的;……岁月给我们带来理性,岁月也给我们带来自由。
我们因此而明白与生俱来的自由是如何与对父母的顺从协调一致的,两者都以同一个原则为基础。
孩子由于其父亲的名分、由于其父亲的理解而自由,父亲的理解统治着他,直到他具有自己的理解。
人的自由有数年的中断,孩子在未成年之前隶属于他的父亲,这是多么顺理成章,再也明显不过了,即使是那些坚定不移地捍卫父权君主制的人也不可能对这种差别视而不见,即使是最为冥顽不化的人也不得不承认这两者之间是顺理成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