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公民法具有一个与原始父亲的统治完全不同的基础。
他们确立了自己的法律,它以兄弟的权力为基础。
弗洛伊德说“他们敢于完成他们单个人不可能完成的任何事情。
“弗洛伊德:《图腾与禁忌》,第183页。
儿子在杀父之后“发现,联合起来比单一的个体更有力量。
“弗洛伊德:《文明及郁闷》,第53页。
如果想要维护兄弟地位,就必须对兄弟关系进行规范。
“为了使这种新事物存在下去,”兄弟们必须制订法律,法律对每一个人都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反过来又“给予兄弟群落的每一个成员平等的权力”。
弗洛伊德,琼斯译:《摩西与一神教》,第153页。
社会契约用公平的公共法取代父亲法,所有成员在它面前都是平等的公民个体。
父权统治让位于公民社会。
弗洛伊德的故事一半也是这么说的。
弗洛伊德对社会契约的说明也沿用了相同的模式,不过,他毫无疑问地坚信,兄弟契约并不仅仅只创立了自由和公民行政权。
他们之所以恨父亲是因为“他如此有力地阻碍了自己的性要求”。
“虽然古典的故事并没有对有关问题一一详述,但所有有关原始契约的故事都有一个共同的显著特点。
“弗洛伊德的故事就像菲尔默和契约论者的故事一样,都是从一个已经是父亲的父亲开始的。
有关“原始”政治权力的观点都是在肉体产生之后、在儿子出生使一个男人成为父亲之后开始的。
但是,除非一个女人成为母亲,否则父亲就不可能成为父亲,而她不可能不性交就成为母亲。
政治权力真正从哪里起源?在政治起源故事里,性权被合并为父权,这就相当巧妙地掩盖了这一事实:政治权力的必然开端正在消失。
所有的故事都缺少一册从政治角度讲述起源的书籍。
用弗洛伊德的另一部著作的话说,所有的故事都缺乏有关原始状态(primal scene)的故事。
人们通常所讲述的故事模糊了政治权力的起源。
这并不是为了面子,因为杀父无论是理论上的还是实际中,都不是一个体面的故事。
产生模糊的一个原因是,肉体的出生被改变为男权政治的诞生。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要宣称现代社会是在父系制被击败的基础上建立的,如果男性性权要不为人所注意并宣称性关系不是政治性的而是相互同意的,那么有关政治起源的一部分故事就必须加以压制。
弗洛伊德并不认为杀父不是一个历史事件而只是一个从来没有实现的权力冲动,这种冲动引起了儿子对父亲死亡的想像。
他坚持认为“我们如此为之骄傲的文明的必然开端,可以追溯至一个使我们所有人的感情都受到伤害的可怕的犯罪”,弗洛伊德:《图腾与禁忌》,第206页。
我们无法逃避这个事实。
他在《图腾与禁忌》的结尾说,“处于开端的就是这一创举。
“但是,他指的是哪一创举?在父亲被儿子谋杀之前女人必须成为母亲:这一创举与”可怕的犯罪“有联系吗? 在现代政治理论中没有原始状态的故事可以供我进行发挥——就像我根据原始契约的故事进行发挥一样。
不过在第三章,为了解释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中,一个与男性个体同样强壮和聪明的女性个体是如何被征服的,我不得不引申出一个有关原始状态的故事来。
性权必须先于父权,但是,政治权力起源于强奸这种“可怕的犯罪”吗?杀父至少引起了一次伟大的革命。
兄弟们出色地运用了他们从父亲那里夺取的政治权力;他们在犯罪的同时还签订了原始契约。
那么另一个原始创举产生了什么结果?弗洛伊德否认原始状态里发生了“强奸”这种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弗洛伊德在设想文明的起源时并没有讨论原始状态,原始状态是他在对伍尔夫。曼进行治疗时提出来的。
“原始状态”这个术语是他在分析伍尔夫。曼孩提时代对父母性交的观察和解释的回忆时所使用的。
在孩子看来,父亲似乎是在侵犯自己的母亲。
弗洛伊德注意到,对孩子来说,“性交的通常姿势……不能不造成一种性虐待的印象。
“弗洛伊德:《从婴儿精神病史的角度》(From the History of an Infantile Neurosis),载于《病例史》(Case Histories)第2部分,第9卷,第277页,注释2.
我之所以能够注意到原始状态是因为拉玛(MRamas)的《弗洛伊德的朵拉,朵拉的癔病;对一个妇女的反抗的否认》(Freud's Dora,Dora's Hysteria; the Negation of a Woman's Rebellion),该文载于《女性主义研究》,第6辑(1980年第3期),第482~485页。
弗洛伊德认为孩子的解释是一种错误的解释;被孩子理解为父亲的侵略行为的实际上是正常的相互同意的性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中的性关系的一个实例在此无关紧要。
弗洛伊德也说过伍尔夫。曼童年所看到的并不是父母的性交,而是一种以人类的发展继承为基础的童年幻想的一部分。
在弗洛伊德看来,原始状态呈现在孩子的面前。
弗洛伊德对伍尔夫。曼病例的分析可以有三种选择:这个孩子确实看到了父母的性交;他把对动物交配行为的观察放在了父母身上;这个场景是一种种族发生上的遗传。
考沃德(RCoward)在《男权制的先例》第7章对弗洛伊德使用种族发生学的观点进行了讨论。
对这个病例可以用两个不同于弗洛伊德的原因来加以解释。
第一,假定童年时代的伍尔夫。曼观察他的父母;弗洛伊德的解释取决于这一假设:在性关系中“同意”具有真正的意义,相互同意的性交明显地不同于被迫的性交。
然而,在大多数法律里,无论妻子同意与否,婚姻契约仍然给予丈夫对于妻子的性接触权。
幼年的伍尔夫。曼对于他所看到的东西的解释可能是准确的,我们无法判断。
并且,在广义的性关系中,人们仍然普遍认为当女人要说“是”时她们说“不”,强奸以及强奸案在法庭的处理方式表明,人们普遍地不能理解相互同意的性交意味着什么,这真是可悲!被迫或不情愿的顺从常常被当成同意。
参看拙作《妇女与同意》(Women and Content),载于《政治理论》,第8辑(1980年第2期),第149~168页;还可参看埃斯特里希(SEstrich):《真正的强奸》(Real Rape)。
这里有一个令人惊奇的例子,那就是1986年在美国校园里发生的一宗强奸谋杀案。
根据媒体的报导,“两个学校的保安目睹了案件的部分经过,但这两个保安显然没有明白他们所目睹的事实。
保安说他们之所以未加制止是因为他们以为这对人是在进行相互同意的性交“参看1986年9月5日的《纽约时报》。
。
第二,如果伍尔夫。曼是在描述一个童年的幻想,那么弗洛伊德对政治起源的描述使得他对原始状态的解释看似不太可信。
原始父亲的意志是绝对的和无所约束的;在开始时他的意志就是行动,就是法律,除了他的意志之外,别人的意志都无足轻重。
因此,这一点与在原始状态下女人的意志也具有一定的作用的看法是正相反的。
不过,如果性交是相互同意的,那么她的意志就必须起作用。
这表明全能的原始父亲在成为父亲之前,他的意志受另一个人也就是女人的性欲的限制,这意味着全能的原始父亲的存在是一派胡言。
即使原始状态的故事描述的是一个具有无限强烈性欲的女人,她甚至“引诱”男人,但如果男人(父亲)占据统治地位,那么引诱也不能随她所愿,他的意志必须占上风。
原始行为是他的行为,如果他的命令要占据主导,那么容易冲动的女人就必须服从他的意志。
如果杀父可以称为一种“犯罪”的话,那么原始强奸也同样可以称为犯罪。
如果杀父不可以称为一种犯罪的话,那么原始强奸也同样不可以称为一种犯罪。
弗洛伊德告诉我们,这种行为都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犯罪”,因为原始契约既带来了道德又带来了罪恶。
另一位心理分析理论家非常肯定原始状态之下所发生的这种行为的性质。
格内高里。齐尔博格(Gregory Zilboorg)在讨论他所说的“原始创举”时说,他一直觉得弗洛伊德的话“与其说指的是杀父,不如说指的是原始强奸更为贴切”。
齐尔博格(GZilboorg):《男性和女性:若干生物学和文化上的特点》(Masculine and Feminine:Some Biological and Cultural Aspects),载于《心理学》,第7辑(1944年),第282页。
齐尔博格是在二战期间由于纳粹对妇女实行的“性奴隶制”和心理分析思想的危机的刺激而进行写作的。
危机就产生于弗洛伊德的这一假设:“男人的优越性”是解释男性特征和女性特征的核心。
同上,第266页和第268页。
根据起源故事的传统,齐尔博格把自己的观点视为一种人类史。
他认为,与弗洛伊德不同,人类生活的最初阶段是一个“妇女中心时期”,或者说母系制;母权先于原始群落。
齐尔博格使用了“女性中心时期”这一术语,他的猜测的根据是社会学家L沃德(Lester Ward)的研究。
当“有一天男人充分地意识到并确信自己的力量能够推翻妇女,强奸她”时,母权被推翻了。
齐尔博格对所有有关男人发现父权是建立父系家庭和文明的动力的故事都提出质疑,根据他的推断,原始行为与父权无关:“这种行为并不是出于爱或想成为父亲而发生的行为,也不是出自温柔和关心的行为;……它是一种袭击……是一种性虐待行为。
“齐尔博格:《男性和女性》,第282~283页。
齐尔博格认为(第288~290页)“原始男性”对孩子充满敌意:“男人并不希望女人成为母亲,而是希望她是一个使用方便的性仆人或性工具。
“男人还嫉妒女人生儿育女的能力,嫉妒孩子”毫不吝惜“地爱她,却从来不爱他。
齐尔博格把“couvade”解释为男性对女性敌意的认同的结果,解释为心理学意义上的父亲的起源——但是,我们还可以用这个故事来解释,为什么男人要剥夺女人的独特能力并把它转化为政治创生力。
齐尔博格认为原始行为纯粹是由“占有欲和统治欲的需要”而触发的。
对妇女的征服是男人把自己的占有欲和统治权扩大到自己的直接需要之外所必须采取的行动的一个例证。
经济上的统治很快就带来性统治。
齐尔博格宣称“家庭观念最初并不是产生于爱而是产生于经济剥削的冲动”。
妇女一旦被禁锢,家庭一旦形成,男人就运用奴隶制的概念和方式扩大自己的统治:“他发现自己可以自由地限制和征服其他人;他可以确保自己的‘妻子’——也就说他的女性奴隶——给他烤肉,并照料他的任何其他需要。
“齐尔博格:《男性和女性》,第285页和第287页。
如果公民社会的确立被视为对父权制的胜利,而性契约继续被人忽视的话,那么人们对政治权力的起源就必须要么避而不谈,要么重新解释。
性契约是原始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事实在弗洛伊德的故事里比在古典神话中更为明确。
然而,从男权的角度所作出的解释根深蒂固,弗洛伊德的故事只有一半常常为人提及。
必须承认,阻碍性契约被认识的还有另外一个因素。
在弗洛伊德的阐述中,性契约是以对亲戚关系的起源的设想为幌子而出现的。
弗洛伊德讲述了现代公民社会两个领域的起源。
“文明”即公共世界或公民社会与“亲属”即私人家庭世界都是通过同样的兄弟契约而产生的。
弗洛伊德在《摩西与一神论》中认为兄弟在杀父之后颁布了三条法律。
第一条禁止杀父(或杀代表父亲的图腾),这里没有必要对此再加论述,这种可怕的行为不可能重演;第二条法律给予兄弟平等的权力。
我已经多次提到这条法律在社会契约中的关键地位,但是平等的权力在性契约中的重要性一点也不亚于它在社会契约中的重要性。
性契约还反映在第三条禁止乱伦的法律中,肯定地说,这条法律建立了异族通婚制或者说一种有序的婚姻体系。
弗洛伊德在这里所说的“乱伦”指的是特定社会群落,也就是说原始群落或父系家族内部的性关系。
禁止乱伦意味着男子必须在他们所属的具有“血缘”的群体之外寻找妻子。
因此,弗洛伊德所说的“乱伦”与今天通常所指的狭义上的(婉转的)乱伦有所不同,后者是指同一个家庭的父亲与女儿之间或兄妹之间的性关系(强奸)。
(例如,在英国,婚姻法中的某些禁令在19世纪至20世纪早期引起了有关亡妻之妹之类的争论,这些禁令就以早已失去社会意义的广义上的“乱伦”为依据。
弗洛伊德的某些关于通过原始契约而建立的法律的说法相当晦涩难懂。
他认为赋予兄弟平等权利的法律“忽略了父亲的愿望。
它的意义就在于维护父亲死后建立的新秩序,使之永存。
“这一法律标志着父亲的绝对政治权力被推翻了。
他本来希望自己的统治能够继续下去,但他的愿望被忽视了。
弗洛伊德在谈到反对乱伦和杀父的法律时说,“这两个禁令所起的作用恰恰是被谋杀的父亲曾经希望的;可以说,他们使他的愿望成为不朽。
“弗洛伊德,琼斯译:《摩西与一神教》,第153页。
当然父亲也能批准一项禁止杀父的法律,但是他不会反对外族通婚,因为外族通婚使性权得到巩固,只是把它放到了一个不同的基础之上。
原始父亲不想他的任何一个儿子取代自己,想独享对所有妇女的无限权力。
当原始群落被家族和婚姻所取代之后,父亲的性权遗产就被所有兄弟平分。
弗洛伊德认为兄弟“放弃了群落中的意中人”,宣称他们“都同样放弃了自己所相中的女人。
“这是一种误解。
兄弟并没有放弃女人,这种放弃最多只是杀父之后产生的母系制时期的一个暂时现象,在这一时期兄弟成为同性恋。
普遍而有序的异性关系建立的时刻也是迈向“文明”的历史时刻。
每一个兄弟都看到占有所有妇女是一个徒劳的愿望。
弗洛伊德认为兄弟间为争夺从父亲那里获得的女人的斗争危及到新的兄弟组织。
他说,因此,“如果兄弟想要一起生活,那么除了禁止乱伦之外已没有其他办法……他们因此而挽救了使他们强大起来的组织。
“弗洛伊德:《图腾与禁忌》,第186页。
任何儿子都不可能成为原始父亲,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放弃了男权的性权。
实际上,这种权力通过外族通婚(亲属)法而为所有兄弟所拥有。
也就是说,兄弟们签订了一个性契约。
他们建立了一项肯定男性性权力的法律,保证每一个男人都能够得到一个女人。
父亲的性权力不再是一个男人的权力,而是成为一种“普遍的”权力。
男性的性权力为所有男人、所有兄弟成员所享有。
在古典契约论的故事里,几乎无法看到性契约的存在,因为它被错误地当成婚姻契约。
大多数古典理论家都认为婚姻和家庭生活是自然状态的一部分。
男人享有与生俱来的“性别优势”,据说,当女人成为妻子时,她们常常同意签订婚姻契约,成为丈夫的附属品。
“在开始时”,在自然状态下,“第一”丈夫具有对于妻子的婚姻权,所有的丈夫都由于是男性而享有这种原始的政治权力。
自然状态下,有序的婚姻体系——异族通婚制——是存在的;每一个男人都能获得一个女人。
因此,古典著作中的自然社会与公民社会的对立以性契约为先决条件。
在自然状态向公民社会转化的伟大过程中,婚姻和男权家庭也被带入新的公民制。
古典契约故事没有必要赘述性契约。
创立公民社会的原始契约(既包括公共领域又包括私人领域)内在地也就包括了性契约。
在这些故事里,婚姻和男权制家庭似乎是公民生活的自然的必然的基础。
自然基础已经存在(性契约被假定),没有必要再去讲述一个有关它起源的故事。
然而,像弗洛伊德一样,霍布斯认为婚姻法是通过原始契约确立的;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里没有“婚姻法”。
对霍布斯和弗洛伊德的标准解读没有看到婚姻法和外族通婚法的政治意义。
从男权的角度来看,政治权力要么是父权,要么是公民(公共)权。
婚姻关系是自然的、私人性的,这样一来,男性性权规律和性契约完全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之外。
我对弗洛伊德的简单讨论被列维-斯特劳斯对“文化”起源史的极其详尽的设想所证实。
他认为从自然向文化的伟大转变是通过禁止乱伦或外族通婚法而产生的。
这则法律具有独一无二的地位;这是一条像自然法一样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则。
禁止乱伦是自然与文化或文明之间的伟大分界线。
这项法律意味着自然被超越。
外族通婚一旦成为规则,男人就必须从自己所属的社会群体(家庭)之外寻找妻子。
列维-斯特劳斯认为“惟有在外族通婚法的基础上,每一个个体获得这个群体里的女人……所有男人平等地争夺女人的自由才能成为风俗”。
列维-斯特劳斯(CLéviStrauss),尼德汉姆(RNeedham)编:《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The Elemental Structures of Kinship),修订版,第42页。
任何男人都不能占有自己的母亲和姐妹,但他可以占有别人的母亲和姐妹。
每一个男人都能获得一个女人,这样他才能避免成为鳏夫,成为鳏夫是两大“社会灾难”之一(另一大灾难是成为孤儿;列维-斯特劳斯没有提到处女的命运);所有男人都能得到一个女人(妻子),女人是“一种典型的有价物……没有她,就不可能生活,换言之,生活最多也只不过是最为悲惨的一种东西”。
列维-斯特劳斯(CLéviStrauss),尼德汉姆(RNeedham)编:《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The Elemental Structures of Kinship),修订版,第29页和第481页。
我在前一章提到过,列维-斯特劳斯把婚姻视为原始交换,其原因在此已经很明确了。
使所有男人都平等地获得性权的婚姻或有序的妇女交换是构成文化或文明的原始交换。
文化一旦创立,妇女就不再仅仅是“自然的奖励”,而成为社会价值的标志。
同上,第62页。
列维-斯特劳斯强调,外族通婚法(就像语言一样)把男人结合起来;当男人成为妹夫或姐夫时,公共(兄弟)关系就形成了,巩固了。
列维-斯特劳斯在谈到婚姻时写道:“妇女只不过是一个交换对象而不是进行交换的伙伴之一。
“同上,第115页。
那些运用斯特劳斯的“妇女交换”概念来讲述男权制的起源故事的女性主义者忽视了这种交换的一个非常奇怪的特征。
在禁止乱伦(原始契约)的故事里,妇女当然是契约的对象,是语言交换的对象或男人之间所达成的协议的指称对象。
妇女不可能成为参与者;她们的本性排除了这种可能性。
然而,有序的婚姻体系一旦建立,妇女就不仅仅是一个交换对象;妇女就不仅仅是像其他物质财产一样的财产或价值的标志。
在传统的结婚仪式里,一个男人(父亲)把一个女人(女儿)“让”给另一个男人,但是这种“交换”不是婚姻,而是婚姻的前奏。
婚姻是由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的契约构成的。
并且,体现在婚姻里的“交换”与物质财产的交换根本不同;婚姻是两性之间的一种长期的关系,妻子用顺从换取丈夫的保护。
有关原始契约的古典故事提出的问题是:妇女是一个签订了契约而又不具备任何“个体”能力的人,为什么人们坚持认为妇女必须签订婚姻契约?这个问题在列维-斯特劳斯的设想中尤其突出,在他那里,妇女与财产同类,就像奴隶一样可以在主人之间交换;具有如此地位的这样一种存在如何签订契约?如果妇女纯粹是交换的对象和标志,那么她们就不可能参与签约——但是,她们的无能成为契约论的一个主要问题。
在古典故事里妇女签约并且必须如此的原因(我将在第六章中讲述另一个原因)是,如果普遍自由要被视为公民社会的原则,那么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个体都必须签订契约,一个人都不能遗漏。
在公民社会里,个体的自由是通过契约体现的。
就人类社会、文明和文化的起源来说,弗洛伊德和列维-斯特劳斯都受制于理论玄思的伟大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