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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妻子、奴隶和雇佣奴隶

作者:美-卡罗尔·帕特曼/译者:李朝晖 当前章节:15429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6:39

性契约的故事是理解现代男权制的根本所在,但是古典契约论者讲述他们的故事的那个世界与我们今天所处的社会在很多方面都已大不相同。

当卢梭在1778年去世时,经济生产还没有完全与家庭分开,资本主义市场还处于形成过程中,仍是既包括主人、妻子和孩子也包括仆人、学徒和奴隶的家庭活动的一个附属领域。

乍一眼看去,古典契约论者所说的现代男权家庭与前现代家庭也就是菲尔默的父权主义家庭似乎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其成员都是一样的。

关键的变化在于,现代家庭据说不是起源于父亲的生育力,而是起源于契约。

公民社会里的家长通过契约而获得对于妻子的权力,他对于仆人的权力也是契约性的,并且,在某些古典契约论者和美国奴隶制的捍卫者看来,他对于奴隶的权力也是如此。

我们今天所说的“家庭”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的。

17世纪和18世纪家庭的许多特点都已经慢慢消失,丈夫和妻子站到了舞台的中心,婚姻契约成为家庭关系的基础。

主人与(公民)奴隶以及主人与仆人之间的旧的家务契约就是劳动契约。

婚姻契约也是一种劳动契约。

成为妻子就意味着成为一个家庭主妇;也就是说,妻子是一个在家里为丈夫工作的人。

但是,妻子(主妇)是一种什么样的劳动者?婚姻劳动契约与其他家务劳动契约或者说与当今的就业契约有什么不同?妻子(主妇)处于一种什么样的从属地位?在过去的三个多世纪里,女性主义者一直都在把妻子与奴隶、仆人相比较,在现代,人们普遍把她与工人相比较。

但是这些比较单个地来看都没有完全把握男权之下的从属的特点。

女性主义者的讨论常常没有考虑奴隶、仆人和工人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没有考虑妻子的从属地位是否有利于阐明其他从属形式。

公民社会里,奴隶、仆人、工人和家庭主妇都是通过签订契约而形成的,这一事实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由于契约的故事不为人所知,把契约划分为婚姻契约或主仆契约等,常常显得很武断。

1874年在美国出版的《论家庭关系法》一书中有一个定义:“主人是具有对他人的合法权威的人,这种权威合理施加的对象就是仆人。

“根据这一定义,公民社会里的奴隶、妻子或工人都是”仆人“,这本书用大量篇幅对法律保护之下的妻子”不能为之事“进行了讨论,似乎可以毫无疑问地肯定妻子就是丈夫的”仆人“,但她并没有被归入仆人之列。

丈夫和妻子是与主人和仆人分开讨论的。

作者还天真地说道:“主仆关系以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双方为前提;而其他家庭关系却并不尽然,……这种关系从理论的角度来说是与自由制度敌对的。

“斯库勒:《论家庭关系法》(A Treatise on the Domestic Relations),第2版,第6部分,第1章,第599页。

“自由制度”以相互平等的双方为前提。

主奴关系和主仆关系、不平等的关系都已经由资本家或雇主与雇佣工人或工人之间的关系所取代。

生产从家庭转移到资本主义企业,男性的家庭工人成为工人。

在当今,雇佣劳动者在资本主义市场的公共领域与雇主处于平等的公民地位。

妻子(主妇)仍然处于私人领域,但家庭生活的不平等关系是“生来就如此的”,因此不能不与公共世界的普遍平等分开。

婚姻契约是惟一现存的家务劳动契约,因此婚姻关系很容易被看成是前现代家庭制度的残余——封建残余,是尚未被契约改变的旧等级世界的一个因素。

女性主义者有时把当代妻子描述成一个农奴,认为家庭是一个“半封建机构”。

艾克勒:《双重标准》(The Double Standard),第106~107页。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者不再认为工人是一个自由劳动者,而认为“不自由的劳动并不是一种封建残余,而是资本主义的本质关系的组成部分。

“那么,如何刻画资本主义关系呢?某位作者曾经宣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等级关系是完成契约关系的模式“。

科里根:《是封建残余还是资本主义的纪念牌:论非自由劳动社会学》(Feudal Relics or Capitalist Monuments:Notes on the Sociology of Unfree Labour),《社会学》,1977年,第3期,第438页和第449页。

奥夫毫泽(RKAufhauser):《奴隶制和科学管理》(Slavery and Scientific Management),《经济史杂志》,1973年,第4期,第811~824页。

如果妻子与农奴相似,那么这并不是因为封建关系尚未彻底清除;就业契约也不是以等级制度为基础。

现代婚姻和就业都是契约性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与旧的等级制的所有相似之点都已经在现实中完全消失。

契约是现代所特有的确立从属关系的方式,但是,因为公民从属关系起源于契约,所以它表现为自由。

封建残余和等级制的观点忽略了契约所产生的相似点与对立面。

契约关系并不是从旧世界获得其意义的,而是在与私人领域关系的对立中获得其意义的。

私人家庭关系也起源于契约——但是,婚姻契约或者说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之间的契约的意义与公共领域的男人之间的契约的意义有很大的不同。

婚姻契约是对体现在原始契约之中的自然男权秩序的反映。

劳动的性别分工是通过婚姻契约产生的。

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下,当一个男性个体征服了一个女性个体(与她签订契约)时,他就成为她的主人,她就成为他的仆人。

卢梭对公民社会发展的猜想告诉我们,妇女是如何不得不“照料家务”的,在《新爱洛伊丝》中,朱丽叶在克拉伦斯管理日常家务。

一位社会生物学家最近也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不过这次它成为科学。

EO威尔逊讲述了一个当代劳动性别分工起源于人类生存的最初时期的故事,旨在表明这种分工是人类生存的必然组成部分。

这个故事是从这一事实开始的:人类就像其他大猩猩一样,慢慢地进行自身的繁衍,母亲怀胎九月,然后又受婴儿和小孩的拖累,他们需要在白天频繁喂奶。

确保男人的忠诚对每一个女人来说都是有利的,男人会献出肉和皮毛,同时分享养育孩子的劳动。

对每一个男人有利的是,他们能够获得对于女人的性权力,并垄断经济生产。

引自斯克鲁顿:《性欲:情欲道德哲学》(Sexual Desire:A Moral Philosophy of the Erotic),第186页。

也就是说,科学表明,我们的社会生活似乎是以性契约为基础的,性契约既能确保有序地获得女人,又确立了女人从属于男人的劳动分工。

在齐尔博格对原始状态的解释中,妇女成为家里的性奴隶和经济奴隶。

合作社会主义者威廉。汤普森对于婚姻起源的猜想也与此相似。

他认为:“在开始时,”男人更为强壮,并有计谋,因此他们能够奴役女人。

要不是男人依靠女人才能满足自己的性欲的话,他们会把女人变成纯粹的劳动力。

如果男人没有性欲,如果种的繁衍不需要男人的参与,而同时又能满足性欲,那么就没有必要建立一种制度,“使每一个男人都拥有一个女人,并称之为契约。

“女人”被男人所分占……弱者常常跟随或从属于强者“。

汤普森:《人类的一半妇女对人类的另一半男人得以维护政治奴隶制以至公民和家庭奴隶制的权力的控诉》,第54~55页。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19世纪也提出了一个与此相似的观点:“每一个女人(由于男人给予她们的价值以及肌肉力量上的弱势)都处于对某个男人的依附状态……(婚姻)是长期存在的奴隶制的原始状态……(它)还没有去掉其残酷起源的污迹。

“穆勒:《妇女的从属地位》(The Subjection of Women),《论性别平等》(Essays on Sex Equality),第130页。

直到19世纪后期,妻子的法律和公民地位还仍然与奴隶相似。

根据已婚妇女法(coverture),妻子就像奴隶一样没有公民地位。

奴隶没有独立于主人的合法存在,而丈夫和妻子则成为“一个人”,成为丈夫。

中产阶级和上层阶级的妇女可以通过平衡法、利用信托契约或婚前契约来避免联姻在法律上的严酷。

巴希(NBasch):《不可见的女人:19世纪美国婚姻统一体的法律虚构》(Invisible Women:The Legal Fiction of Marital Unity in Nineteenth-Century America),《女性主义研究》,1979年,第2期,第346~366页。

但是这种例外(比较一下:并不是所有的奴隶主都充分利用了自己的权力)并不会有损有夫之妇法的力量,这种法律是原始契约所建立的婚姻关系条款的一个残余。

亨利。梅恩爵士在《古代法》里说:古代父权的应用及本质不由得使我想起英国普通法给予丈夫的特权,它与普通法所包括的妻子在法律上的完全从属地位极为吻合,我不知道这是为什么。

梅恩爵士:《古代法》,第93~94页。

不列颠已婚妇女财产法(1882年)——美国的某些洲在19世纪40年代就已存在这样的法案——是为争取中止已婚妇女法、承认已婚妇女为公民个体而进行的斗争的伟大的里程碑。

但是它仅仅只是一个里程牌,对于妻子的法律地位的具有决定性的改革最近才开始,因此,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被打上了从属地位的痕迹,其中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当我们被介绍给客人时,常常使用我们丈夫的姓。

自17世纪以来,人们常常把妇女与奴隶作比较。

在前一章中,我提到玛丽。阿斯特尔的名言:与生而自由的男人不同,女人生而就是奴隶,19世纪的许多小说家也说过同样的话。

例如,在笛福(Defoe)的《罗克亚娜》(出版于1724年)里,女主人公宣称她认为妇女“生而就是自由的,……可以像男人一样享受自由”。

她继续说道:“总之,婚姻契约的本质就是把自由、财产、权威和一切都让给男人,从此以后,女人实际上成为女仆,也就是说,她成为奴隶。

“笛福:《罗克亚娜》,第187页。

把女人比做奴隶在19世纪的妇女运动中也不乏其人。

妇女非常积极的参与了废奴运动,她们很快就把自己作为妻子的状态与奴隶状态联系起来。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妇女的从属地位》中写道:“除了家庭主妇之外,没有合法的奴隶。

“穆勒:《妇女的从属地位》,第217页。

一年之后,即1870年,美国女权主义者劳拉。柯蒂斯。布拉德(Laura Curtis Bullard)宣称:美国的奴隶制还没有废除……当合众国摆脱黑人奴隶制的耻辱时,这真是一个辉煌的时刻,……如果合众国能够宣布性奴隶是不公正的,它将解放百万受奴役的妇女,那么这将是一个更为辉煌的时刻!布拉德:《美国女奴》(The SlaveWomen of America),《妇女运动:英美女权主义》(The Woman Movement:Feminism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England),第119页和第121页。

可以说,成为奴隶或妻子就是永远处于未成年状态。

成年男性奴隶被称为“男孩”(boys),成年已婚妇女——至今还——被称为“女孩”(girls)。

奴隶没有公民地位,他的主人通过给他命名而带给他生命(如果仆人的名字“不合适”,他的主人也会给他一个新名字:“玛丽”就是一个使用非常普遍的名字)。

当妇女成为妻子时,她的身份由“太太”(Mrs)一词加以区分。

妻子姓丈夫的姓,时至今日还被称为“约翰。史密斯太太”。

美国伟大的女权主义者伊丽莎白。卡迪。斯坦顿(Elizabeth Cady Stanton)在嫁给亨利。斯坦顿时拒绝放弃卡迪这个姓,1947年,她写道,她坚决反对“被称为亨利。

如果名字无关紧要的话,那么我们的兄弟们为什么要脸红,为什么如果奴隶不冠以主人的姓就是无姓无名的?“引自格里菲思:《她自己:EC斯坦顿的一生》(In Her Own Right:The Life of Elizabeth Cady Stanton),第20页。

根据已婚妇女法,妻子必须住在丈夫要求她住的地方,她的收入归丈夫所有,就像女奴的孩子归主人所有一样,她的孩子是丈夫的财产。

在英国,——就像托马斯。哈迪(Thomas Hardy)在《卡斯特桥市长》中告诉我们的一样——妻子可以当街拍卖,这也许是奴隶制与婚姻之间的相似点的最为生动的写照。

塞缪尔。梅尼菲(Samuel Menefee)列举了387宗记录在案的卖妻案,1073年发生过一宗,在1553年至20世纪之间这种事情频繁发生。

他认为奴隶买卖与妻子买卖并没有联系;奴隶贸易的废除对妻子买卖没有什么影响。

然而,妻子比奴隶远为低廉——甚至比死尸还低廉。

梅尼菲:《被出卖的妻子:对英国世俗离婚的人种志研究》(Wives for Sale:An Ethnographic Study of British Popular Divorce),第160页和第167页。

妻子常常是带着缰绳站着被拍卖(人们似乎还普遍认为只有带着缰绳买卖才会有效);有时缰绳被拴在腰上或手臂上,有的时候还用飘带装饰,“也许是为了减轻这种标记所带来的耻辱感吧。

“同上,第88页。

梅尼菲认为缰绳是牲口买卖的一部分,不过,你还可以进一步联想。

牲口是被人用鞭子驱赶的,缰绳与奴隶主的鞭子只有一步之遥。

梅尼菲从妻子买卖中得出的结论是:妻子买卖减轻了社会生活的摩擦,对结婚、离婚和抚养问题提出了一种解决方法。

妻子买卖具有无数的象征意义,它以著名的市场机制为基础,为个体所面临的困境提供了一种保守的传统的解决方法,把对现存社会的压力减轻到最低程度。

梅尼菲:《被出卖的妻子:对英国世俗离婚的人种志研究》,第209~210页。

妻子买卖使丈夫可以不再抚养妻子和孩子,购买者“可以使自己免于通奸指控”。

同上,第66页。

妻子如果通奸,卖掉她可以使她的情人不受有关通奸的法律的制裁。

通奸法的基础是这一假设:妻子是(就像)丈夫的财产;如果妻子通奸,丈夫有权向另一个男人要求损害赔偿——损害了他的财产。

1979年在东柏林还发生过一件这样的诉讼,原告胜诉。

《新政治家》,1980年5月2日。

毫无疑问,卖妻是不能离婚时对婚姻破裂的一种非正式的解决方法。

但是这种解决方法为什么要采取这种形式呢?梅尼菲只字未提卖妻制对于婚姻关系和妇女的从属地位的意义,更不能指望他能理解这种制度对于男性性权法的运用的意义了。

美国的奴隶主并不买卖妻子,而只买卖奴隶。

然而,奴隶主妻子的形象是这一时期男性对(白人)妻子的权力的生动象征。

奴隶主作为丈夫有权占有自己的妻子——但是他作为主人还可以占有女奴隶。

玛丽。切斯纳特(Mary Chestnut)是一个种植园主,她在1861年在日记里写道:“斯托夫人(《汤姆叔叔的小屋》的作者)并没有涉及最痛之处。

她把列格利塑造成一个单身汉。

“吉洛维斯:《摇,约旦,摇:奴隶所创造的世界》(Roll,Jordan,Roll:The World the Slaves Made),第427页。

里奇(ARich):《对文明的不忠》(Disloyal to Civilization),《论谎言、秘密和沉默》(On Lies,Secrets,and Silence)。

主人/丈夫是“‘由黑人和白人组成的家庭’的惟一父亲”,是家庭的保护者。

吉洛维斯:《摇,约旦,摇》,第483页。

“家庭”这一术语在这里相当含糊。

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在1800年编辑了一本“我的家庭成员”名册,把他自己的奴隶也包括在内。

罗迪:《托马斯。杰斐逊秘史》(Thomas Jefferson:An Intimate History),第358页。

我采纳了布洛蒂对杰斐逊的“黑人家庭”的看法。

不过杰斐逊的“家庭”(家庭一词的意义之一)源于他的婚姻和他与奴隶萨莉。赫明(Sally Hemings)的长期结合,赫明是他妻子的同父异母的妹妹。

尤金。吉诺维斯(Eugene Genovese)在他著名的《摇,约旦,摇》(Roll,Jordan,Roll)一书中注意到主人对男奴隶殴打妻子特别关心,尽管这些奴隶主自己也常常袭击和殴打黑人妻子而不会受到任何处罚;奴隶主“认为把一个女人剥光,把她抽出血来,没有什么不对”。

吉洛维斯:《摇,约旦摇》,第483页。

同一时期在英国,人们普遍认为只要丈夫所用的棍子不超过男人的大拇指,他就有权责打妻子的身体。

19世纪的女权主义者就像今天的女权主义者一样非常关注丈夫对妻子造成的伤害。

弗朗西丝。鲍尔。科布(Frances Power Cobbe)在1878年发表了一篇颇有影响力的文章《英国的虐妻现象》,在第二次改革法进行的辩论中,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支持给予妇女选举权,他在下院的一次演说中说“我真想召回每年被自己的男保护人打死、踢死和踹死的妇女们,让她们躺在下院的门前。

“贝尔和奥芬《妇女、家庭和自由:争论文献》(Women,the Family and Freedom:The Debate in Documents),第1卷,第487页;穆勒:《妇女的从属地位》,第163页。

丈夫把妻子当成自己的财产,一个男人只有在他能够为所欲为时才完全成为所有者和主人。

他为所欲为的权力是“婚姻权”这一法律范畴给予的。

甚至在今天,在美国和澳大利亚的某些州以及英国,婚姻中的强奸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从这一角度来看,把婚姻与奴隶制相比较仍然具有意义。

黑尔勋爵(Lord Hale)的《王权辩护史》表明在18世纪“丈夫对于他的合法妻子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妻子通过相互的婚姻协定已经把自己交给了丈夫,她不能反悔”。

黑尔爵士:《王权辩护史》(The History of the Pleas of the Crown),第1卷,第18章,第628页。

在英国,直到1884年,妻子可以因为拒绝婚姻权而被囚禁,直到1891年,丈夫还可以为了获得自己的权力而强行把妻子囚禁在家里。

婚姻契约在这里成为一种具有特别效力的契约。

卢梭在索菲娅成为爱弥儿的妻子之后告诉她,如果她能够合理地节制爱弥儿对她的身体的占有,那么她就能保住自己的女性王国,并“用爱统治”,使自己变得珍贵。

她必须谦恭平和,不能喜怒无常,这样爱弥儿才会“尊重妻子的贞洁,而又不抱怨她的冷淡”。

卢梭:《爱弥儿》,第478~479页。

然而,这则忠告似乎没有什么意义;只有爱弥儿能够决定占有是否“合理”。

性权作为现代政治权力是如何通过婚姻契约而被解释为兄弟社会里的每一个成员在日常生活中的权力的,丈夫的婚姻权是这方面的一个绝妙的例子。

剥夺妻子对自己身体的权力是威廉。汤普森把婚姻称为“白奴法典”的一个主要理由。

他的意思是说没有性契约,男人就不能签订社会契约和创立国家;男人在婚姻上的统治权似乎是“对他们自己几乎处处都受制于政治权力链条的怯弱地位的一种补偿”。

汤普森:《控诉》,第65页。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走得更远,他认为妻子还不如女奴:任何奴隶都与妻子不一样,都不会如此长期地、完完全全地成为奴隶……无论囚禁她的君主是多么的残酷,她是多么的不幸——虽然她知道他恨她,……他还是可以占有她,强行把她贬低到人类的最劣等,使她成为完成动物行为的工具,而无论她愿意与否。

穆勒:《妇女的从属地位》,第159~160页。

与此差不多同时,伊丽莎白。卡迪。斯坦顿在美国宣告“今天男权统治下的社会是对妇女的一次大强奸”。

引自格里菲思:《她自己》,第140页。

尽管近些年来进行过一些改革,但在大多数法律的管辖范围之内,丈夫仍然拥有对妻子人身的性所有权。

把妻子与奴隶作比较并没有完全成为多余,这真是不幸。

不过,虽然在妇女运动复兴的早期阶段,人们还提出过妻子是奴隶的观点,但这种比较与今天的情况并不完全吻合。

人们认为妻子是奴隶的一个理由是,没有人为一个全职在家工作的妻子付工资。

妻子是家庭妇女,而家庭妇女就像奴隶一样,只是通过劳动而换取生存物质(保护);希拉。克洛兰(Sheila Cronan)问道:“难道这还不构成奴隶制吗?”克洛兰:《婚姻》(Marriage),《激进女权主义》(Radical Feminism),第217页。

她把1852年的阿拉巴马奴隶法典与1972年的妻子的责任之间进行了比较,但她认为这并不是说妻子就是奴隶。

妻子并不像以前那样没有公民地位,现在她在法律上是自由和平等的;我们已经获得了公民身份。

一个在法律上自由平等的公民不可能是一个真正的奴隶(这并不是说雇佣劳动状态不可能有时也与奴隶状态相似);一个公民至多只能说是一个公民奴隶。

也许妻子确实是与公民奴隶相似。

婚姻契约原则上仍然是终身有效的,公民奴隶契约也是终身有效的。

这种比较的困难之处在于,公民奴隶契约是一种扩大了的就业契约,公民奴隶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劳动者。

女权主义者一直强调,妻子的劳动并没有付给工资;她并不是受雇佣。

并且,就业是公共公民世界的一部分,而妻子是在私人家庭里劳动。

因此,尽管妻子没有工资,她还是更像也是家庭劳动者的仆人。

现在,妻子常常是家里的另一个成人成员,如果家里还有其他成员的话,他们都离不开她的劳动。

在过去,从来没有人认为妻子在主人家里的地位与其他家属相似。

例如,一个美国奴隶主的妻子虽然也从属于丈夫,但她自己就拥有奴隶(但是已婚妇女没有解放奴隶的权力)。

对妻子地位最为贴切的描述是,她是主人的第一奴隶;或者,就像许多早期女权主义者所坚持的那样,妻子纯粹是家长的第一仆人。

玛丽。阿斯特尔一针见血地指出,妇女“没有理由喜欢成为妻子,换言之,她不会认为成为男人的上等仆人是一件幸事”。

阿斯特尔:《对婚姻的若干反思》(Some Reflections Upon Marriage),第88页。

恰德莱夫人(Lady Chudleigh)在1703年总结说:妻子与仆人无异,惟一的区别在于姓名。

查德莱夫人:《致女士们》(To the Ladies),《女人的全部义务:17世纪英格兰女作家》,第273页。

几年后,丹尼尔。笛福说他“认为婚姻状态不应该设计成与受家庭约束的学徒相似,妻子不应该仅仅被用作家里的上等仆人”。

笛福(DDefoe):《婚姻中的淫欲:论婚床的使用和滥用》(Conjugal Lewdness; or,Matrimonial WhoredomA Treatise concerning the Use and the Marriage Bed),第26页。

1792年,玛丽。沃斯滕克罗夫特在《为女权辩护》中批判这一男权观:女人“生来仅仅是为了满足男人的胃口,做一个为他做饭和料理衣物的上等仆人”。

沃斯滕克罗夫特:《为女权辩护》(A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an),第40页。

19世纪末,索尔斯坦。维布伦(Thorstein Veblen)把妻子称作“女仆头”。

维布伦:《有闲阶层论》(The Theory of the Leisure Class),第182页。

当然,妻子与其他劳动者有一个根本的不同之点。

虽然所有的主人都需要自己的附属品的“服务”,但只有妻子能够成为家庭妇女和提供“家庭服务”。

正如吉诺维斯所说,许多奴隶主不仅希望自己成为奴隶主,而且希望自己成为一个好奴隶主,而流行理想的好奴隶主是一个能够保护自己的奴隶并对他们履行某种责任的人。

而理想的奴隶则知道感恩戴德,提供忠实的服务——当然,对一件财产则不可能有这样的要求。

吉洛维斯:《摇、约旦,摇》,第70~86页,第123~149页。

显而易见,“忠实的服务”就是所有主人包括丈夫所希望得到的全部。

我已故的公公于1918年他14岁时签订了一份印刷工契约,其中就有要求他“忠实地为主人服务”、“为他保守秘密、服从他的合法吩咐”的条款。

不过,丈夫所要求的“忠实服务”的具体内容不仅仅是婚姻契约决定的,而且是与性契约和劳动性别分工相关的“自然基础”决定的。

提供“家庭服务”是女性的男权意义之所在,是女人之为女人的意义之所在。

1862年,有一个人在评论英国“妇女过剩”问题时说,女仆并不是问题的一部分:她们无论如何都不是多余的,……她们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她们所从事的职业并不是

独立的,因此对她们所属的性别来说并不是非自然的——相反,她们依附于别人,与她们装饰、帮助和服务的人联系在一起。

换言之,她们完成了女人的两种本质;她们既为男人所供养,又伺候男人。

霍利斯(PHollis):《1850~1900间公共世界的妇女:维多利亚时代妇女运动文献》(Women in Public 1850-1900:Documents of the Victorian Womens Movement),第12页。

莉奥诺。达维多夫(Leonore Davidoff)曾经表明,家庭关系是如何常常包括女人的家庭服务的:“女亲戚可以被用作仆人而又不用付给工资。

“家庭女成员与家务是密不可分的,虽然常驻仆人每年可以与主人签约一次,工资被视为是住宿和饭食也就是保护的引申,”法律规定,工资必须明确地写进契约,否则,服务可以断定为自愿的。

“直到19世纪中叶,家务还主要是妇女的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除非妻子得到丈夫的同意,否则,她就不能为别人做家务。

他具有对她的服务的所有权,如果雇主没有得到丈夫的许可,他就“有可能受到‘服务损失’的指控,其程度与雇主因拐骗仆役而受到的指控无异。

用非专业的语言来说,一个女人不能为两个主人服务“。

达维多夫:《终身被统治:维多利亚和爱德华时代的英国的仆人和妻子》(Mastered for Life:Servant and Wife in the Victorian and Edwardian England) ,《社会历史杂志》,1974年,第410~411页,第420页。

直到最近,配偶权力法还肯定妻子与丈夫的关系就像仆人与主人的关系。

如果妻子不小心受到第三方的伤害,那么丈夫可以提出权力受到损害的指控,受到损害的“除了家务和照料孩子……还包括她的爱、感情、陪伴、社交和服务”。

韦茨曼:《婚姻契约:配偶,情人和法律》(The Marriage Contract:Spouses,Lovers,and the Law),第60页。

妻子从事家务劳动的能力如果受到不应当的损害,那么人们可以把这种损害视为如同对仆人的损害,因而必然是对主人的损害。

这条法律直到20世纪80年代还没有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废除。

在美国也只有少数几个州废除了这条法律(真是奇怪,我将在下一章从契约的角度对此加以阐述),大多数州都把权力扩大到可以指控妻子。

1981年在新南威尔士州,一件官司根据配偶权力法而胜诉,丈夫被授予40000美元的损失补偿。

《悉尼晨信报》,1982年。

在英国,妻子成为家里的惟一仆人只是近五十年来的事情。

由已婚夫妇和孩子所构成的小世界现在被理所当然地视为是正常的“家庭”,但是这种家庭只是最近才形成的。

1851年英国人口普查报告表明“家庭”在过去的主要意义,总统计官宣称“英国家庭的基本类型由丈夫、妻子、孩子和仆人构成”。

他补充说“由丈夫、妻子和孩子所构成的家庭不很完备却更为普遍”。

科里根:《封建残余》,第454页。

在上一个世纪的美国城市,15%~30%的家庭包括常驻私家仆役。

这些仆役中的大多数人都是妇女(当时常常是白人妇女),大多数领取工资的妇女都是私家仆人。

达顿:《女仆:19世纪美国的家庭服务》(Serving Women:Household Service in Nineteenth Century America),《导言》。

在1901年的澳大利亚,差不多半数的领取工资的妇女都在从事某种家庭服务(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在私人家庭里)。

在整个19世纪,对仆人的需求都大于供给,因此一个受到良好仆人训练的女子非常适合作妻子,也许这并没有什么奇怪之处。

金斯顿:《我的妻子,女儿和可怜的玛丽。安:澳大利亚的妇女与工作》《My Wife,My Daughter,and Poor Mary Ann:Women and Work in Australia,Melbourne,Nelson,1975》,第3章。

在19世纪阶级和性别界线分明且错综复杂的英国,仆人也成为某些上层社会的男子的追求目标。

(仆人汉纳。卡尔威克与绅士阿瑟。芒比的长期结合也许是其中有史可查的最具戏剧性的例子。

)卡尔威克的说明,斯坦顿的《汉纳。卡尔威克日记:维多利亚时代的女仆》(The Diaries of Hannah Cullwick:Victorian Maidservant)。

达维多夫的《维多利亚时代英国的阶级与性别:AJ蒙比和A卡尔威克日记》(Class and Gender in Victorian England:The Diaries of Arthur JMunby and Hannah Cullwick),《女性主义研究》,1979年,第1期,第86~141页。

卡尔威克与妻子是居家的家属的(超阶级的)女人理想形成强烈反照。

她是一个身强体壮,精力充沛的劳动阶级妇女,可以挥舞拳头,对人们心目中再也熟悉不过的男性形成威胁(其他劳动阶级妇女的威风也要超过男人)。

蒙比在1871年5月的日记中写道:“我可轻而易举地把我的主人举起来,就像扛起一个孩子,他体重为154磅有余。

“(斯坦顿:《日记》,第2页,第167页。

)直到19世纪30年代,包括具有少量资产的熟练劳动阶级在内的绝大多数英国家庭都雇有全职的仆人或女佣。

家庭服务是一个主要的就业领域。

1881年,每21人中就有一个私家仆人,大多数常驻仆人都是女性,年龄在15到20岁之间的所有妇女中有三分之一都从事这种服务达维多夫:《终身被统治》,第409~410页。

家庭主妇负担了曾经由不同等级的仆人或全职女佣所负担的任务。

她的“主要”工作就是打扫卫生、购物、做饭、洗衣和烫衣。

奥克利:《家务社会学》(The Sociology of Housework),第49页。

她还照看孩子,常常还照看年迈的父母,有时还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丈夫的工作,成为他的不付工资的助手。

为人之妻的这一方面在很多小商店里或职员和政治家的妻子身上最为清楚,不过各种职

业的丈夫都享有这种服务,只是不够明显罢了。

例如,妻子提供研究上的帮助(男性学者),作为(商人的顾客的)女主人,回电话和整理定单(小商人)。

芬奇(JFinch):《与工作联姻:妻子参与丈夫的工作》(Married to the Job:WivesIncorporation in Mens Work)。

芬希提出了8条规则,以供想要结婚而又不想参与丈夫工作的妇女遵循。

然而,正如克里斯廷。德尔菲(Christine Delphy)所说,把家庭主妇的工作列成单子告诉我们的东西也就仅此而已。

这个单子不能解释同样的服务到底为什么能够在市场买到,为什么妻子完成特定的工作而不付报酬而如果她在餐馆或洗衣房工作却能获得报酬。

德尔菲:《走近家庭:对妇女压迫的唯物主义分析》(Close to Home:A Materialist Analysis of Womens Oppression),第87~89页。

问题并不在于妻子从事的工作是有价值的却没有报酬(有些女权主义者认为国家应该为家务劳动付酬)。

相反,成为女人(妻子)就意味着为男人和根据男人的吩咐提供某种服务。

总之,没有性契约和“男人”和“女人”以及“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男权建构,婚姻契约和妻子作为劳动者的从属地位就不可能得到理解。

奴隶的不自由的劳动和仆人的劳动的一个特点是他们必须随时为主人服务。

妻子也时刻听从丈夫的吩咐。

因此,家庭主妇的工作时间极其漫长。

美国和苏联的证据表明,从19世纪20年代到19世纪60年代之间,家庭主妇每周的工作并没有明显的减轻。

虽然美国在1965~1975年之间出现过减轻的现象,但这种减轻的起点非常之高。

美国19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的时间预算表明,家庭主妇每周大约工作55个小时,如果有不满周岁的小孩,工作时间就增加到近70个小时。

哈特曼(HHartmann):《家庭是性别、阶级和政治斗争的场所:以家务为例》(Family as the Locus of Gender,Class,and Political Struggle:The Example of Housework),《符号》,1981年,第3期,第388~389页;奥克利的《家庭主妇》(Housewife),第7页,表A.

1971年的英国妻子们每周平均工作77小时,奥克利:《家庭主妇》,第6页;《家务社会学》,第92~93页。

丈夫极少参与家务。

美国最近就婚姻劳动分工所举行的一项研究表明“丈夫极少参与家务”,伯克:《性别因素:美国家务劳动的分配》(The Gender Factory:The Apportionment of Work in American Households),第161页。

丈夫的存在只会增加家务负担:“丈夫可能会成为干家务时间增加的原因——也就是说,与其说丈夫帮助料理家务不如说他增加了家务。

“海蒂。哈特曼(Heidi Hartman)估计,一个丈夫每周产生大约8小时的额外家务。

哈特曼:《家庭是场所》,第378~379页和第382~383页。

妻子从丈夫那里获得生存物质(“保护”)以及能够使她得以履行自己的工作的物质。

她依赖丈夫的慷慨,只能争取得到一个“好主人”。

达维多夫对于维多利亚时代的丈夫和爱德华时代的丈夫的评价在今天并没有失去意义;如果他给妻子“额外”的钱,或“帮”她料理家务,“这与同一传统里乡绅及其妻子仁慈地给佃户和村民额外的钱并无不同。

“达维多夫:《终身被统治》,第419页。

妻子所要付出的服务与她所得到的供养完全取决于丈夫的意志:“已婚妇女不可能通过提高服务来提高生活质量,惟一的解决方法就是为一个更富的人提供同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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