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菲:《走近家庭》,第70页。
然而,妻子不可能保证自己的丈夫,无论他是一个无产阶级还是一个资本家,都能慷慨大方。
已婚妇女法扰乱了对家庭的新古典经济学分析。
经济学家理所当然地认为一个家庭福利标准只有一个;也就是说,丈夫的福利标准——惟一能代表妻子(孩子)的人——能够代表全家。
甚至像乔治。奥韦尔(George Orwell)这样的社会主义者在著名的《通向维干码头的路》中也忽略了工人阶级的妻子比她们的丈夫更为贫穷这一事实。
帕泰:《奥威尔的迷方:男性意识形态研究》(The Orwell Mystique:A Study in Male Ideology),第3章。
妻子为了让丈夫和孩子能够吃上饭而常常舍弃自己的基本必需品,目前还没有证据表明在长期高失业率和福利削减的时期,妻子的行为会有所不同。
即使是最好的时期,丈夫的娱乐与家庭主妇的供养需求之间也处于冲突状态。
人们常常认为家庭主妇与工人、仆人或奴隶有很大的不同;家庭主妇是自己的主人。
家庭主妇把不受控制视为自己的一个大优势;她们认为自己能够决定做什么以及如何和什么时候去做,很多家庭主妇就什么样的工作才算是好工作具有强烈的内在标准。
奥克利:《家务社会学》,第42页和第182页。
有相当一部分男工告诉调查者他们对那些在局外人看来极端不舒服的工作感到满意,命
运对他们好得不能再好了;否则,生活就是不可忍受的,妻子与他们可谓是同病相怜。
当然,在白天,在“工作时间”,除非丈夫也在家工作,否则妻子就是单独在家工作。
在讨论家务劳动时,人们常常忽视了丈夫的要求和期待。
他的工作要求几乎决定了家庭主妇如何安排自己的时间。
例如,一日三餐都要围绕他的工作时间,他可以要求自己的家和孩子应该怎么样——他可以强制实现自己的期望:在迫不得已时摔掉饭菜和运用暴力。
妻子应该就是家庭主妇,这种观点现在已如此地根深蒂固,以至于在一部英国非常流行的电视连续剧《介意者》中,两个主人公之一的妻子从未出现在屏幕上,而是被称为“贱内”。
要理解这种安排的历史和文化特殊性还需费一番功夫。
在17世纪的英国,妻子从属于丈夫,但她们在经济上并不是附属品。
已婚妇女法的另一个突破是,已婚妇女可以作为单身女性(feme sole)从事贸易,妇女可以从事很多种工作。
到19世纪中叶,具有一位全职在家的妻子成为所有尊贵阶层丈夫的目标。
但是,我曾经指出过,很多或者说大多数妻子长期以来都是上等仆人,而不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家庭妇女”。
并且,今天,只有少数妻子才是全职家庭妇庭妇但是,“家庭妇女”的社会理想一直不断地影响着性契约的权力。
很多工人阶级的妻子出于经济上的必要一直在工作挣钱。
1851年,四分之一的英国已婚妇女都在工作挣钱。
兰德(LHLand):《家庭工资》(The Family Wage),《女性主义评论》,第61页。
不用说,这些受已婚妇女法约束的妇女的社会地位是矛盾的。
“妻子”的身份认定女人缺乏“个体”能力;她是丈夫的财产,她与丈夫的关系就像奴隶/仆人与主人的关系。
妻子是没有公民地位的。
同时,因为很多妻子都进入了就业契约,所以她们的“个体”地位和进入契约的能力也就得到肯定。
正如奴隶主不得不承认他们的人类财产的人性一样——对一件纯粹的财产挥动鞭子能有什么用——妇女作为“个体”的能力也从来没有完全被否定过。
进入契约似乎明白无疑地表明妇女具有成为个体和契约一方的必要能力。
要在资本主义市场的公共世界签订契约,要成为一个雇佣劳动者,先决条件就是,个体拥有自己的人身权;他能够通过就业契约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这部分财产。
妇女似乎也能够成为工人。
很多女权主义者都认为妻子从属于丈夫就像工人从属于资本家。
妇女不仅成为工人,而且婚姻契约就像就业契约,把妻子变为家庭主妇。
然而,把婚姻契约视为就业契约就是再一次忘记了性契约。
家庭主妇不同于工人,女人不可能成为男人意义上的“工人”。
婚姻契约不是就业契约;相反,就业契约以婚姻契约为前提。
换言之,“工人”形成的先决条件是他是一个有女人——妻子照顾他的日常需要的男人。
公民社会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是分开的,这种分离反映着性别差异的自然秩序,两者又是不可分的,不可能彼此分开理解。
“工人”(工匠)身穿干净工装,手提工具袋和午饭盒,这种坚实的形象常常与妻子的虚幻形象相伴相随。
把妻子与工人相比较之所以对女性主义者如此有吸引力,一个原因是,女性主义者就像社会主义者一样,把焦点放在进入契约的胁迫性条件上。
雇主控制着生产资料,因此能够设定对自己有利的就业契约条款;工人只拥有自己的劳动力这一财产,对于是否签约没有真正的选择余地。
GA科恩(GACohen)最近运用当代分析哲学的技巧得出结论说,贫民虽然形式上可以选择不作工人——例如,他们可以成为小店主,而某个工人,甚至可以说大多数工人也能够选择以同样的方式避免成为贫民——但是他们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工人“从集体的角度来看是自由的,是一个受限制的阶级”。
科恩:《无产阶级的不自由结构》(The Structure of Proletarian Unfreedom),《哲学与公共事务》,1983年,第1期,第12页。
同样,虽然任何妇女都有单身的自由,但从集体的角度来看她们不得不结婚。
威廉。汤普森把妇女不结婚的自由与农民拒绝从垄断了全部供应的东印度公司购买粮食的自由做了一番比较:“因此,男性通过立法,剥夺了妇女的知识技能,使她们丧失判断力,几乎完全割断她们与财产的联系,不让她们使用和交换财产。
然后,善意地告诉她们:“她们可以结婚,也可以不结婚‘”。
汤普森:《控诉》,第57页。
1909年,西塞莉。汉密尔顿(Cicely Hamilton)在《婚姻即贸易》中说,婚姻实际上是妇女谋生的惟一方式;婚姻“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或贸易行为”。
汉密尔顿:《婚姻交易》(Marriage as a Trade),第27页。
妇女贸易与男性贸易不同,因为妇女不可能选择就业;对她们来说只有一种贸易,她们不得不进行这种贸易。
今天,客观地说,很多工人都能获得一些有助于上升为小资产阶级的资源,与上个世纪或1909年相比,能够获得教育和技能、能够找到工作和养活自己的女人人数也有大幅度增加。
然而,日常观察显示,能够找到高薪职位的妇女寥寥无几。
资本主义市场是一个基于劳动的性别分工的男权制市场。
按性别划分劳动力、把工作单位搞成一个纯粹只有兄弟发挥作用的场地,这些现象在20世纪没有什么明显变化。
例如在英国,1901年88%的妇女都在主要由妇女所从事的行业工作,在1971年,84%是这样。
在当今的美国,80%的妇女在劳动部所列举的420个行业中的20个行业工作,在澳大利亚,267个职业中只有69个职业在1986年妇女的人数达到三分之一强。
大多数妇女只能在低职位、低收入的行业就业,选择余地不多,她们与别的妇女一起工作,由男人管理,尽管存在同工同酬的法律,但她们的收入还是低于男人。
结婚对大多数妇女来说在经济上还是有利可图的。
并且,妇女成为妻子的社会压力并不亚于经济压力。
单身妇女没有明确公认的社会地位;成为男人的妻子仍然是妇女找到一个公认的社会身份的主要方式。
更根本地说,如果大多数妇女都选择单身,那么男人就不能成为丈夫——性契约将被动摇。
婚姻契约和就业契约的签订是强制性的,这不得不使人怀疑这种契约的有效性;但是,把重点放在经济上的强制性无助于对契约的履行提出质疑。
如果婚姻契约和就业契约是自愿签订的,那么女性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就可以不再进行批判?把妻子与工人相比较的一个难点是,人们对工人从属于资本家的特殊性关注太少。
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剥削的分析对婚姻关系也是适合的。
在美国1878年全国妇女选举权协会的大会上,人们一致同意“处于资本家的位置并与妇女相对立的男人剥夺了她们长期艰苦劳动的成果”。
里奇(WLeach):《真爱与完满的结合:女性主义的性别和社会改革》(True Love and Perfect Union:The Feminist Reform of Sex and Society),第196页。
最近有人说,如果我们“仔细研究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关系与女人和男人的关系之间的相似点”,那么就能清楚地看到丈夫能够“在婚姻中通过剥削和压迫妇女而获利”。
罗滕伯格:《性别关系的政治本质》(The Political Nature of Relations between the Sexes),第213页。
把工人与妻子相比较是当代有关资本主义和男权制的关系的争论核心。
例如,海蒂。哈特曼声称存在着一种“伙伴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男权制的物质基础从根本上来说就是男人对妇女劳动力的控制,”这种控制与资本家对工人劳动力的控制没有什么不同。
哈特曼:《马克思主义与女性主义的不幸婚姻:朝向更进步的联盟》(The Unhappy Marriage of Marxism and Feminism:Towards a More Progressive Union),第15页。
克里斯廷。德尔菲认为婚姻是一种使“一部分人口——妇女-妻子通过无偿劳动受剥削的制度。
“婚姻契约是一种工作契约,”通过这种契约(妻子的)劳动力被丈夫剥夺“。
德尔菲:《走近家庭》,第94页和第95页。
持妻子相当于工人这种观点的经典著作当然就是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恩格斯认为最初的阶级压迫是男性对女性的压迫,他说道:“在家庭中,丈夫是资产者,妻子则相当于无产阶级。
“他还认为在一夫一妻制家庭里,妻子成为”婢女的头领“,他还认为”现代的个体家庭是建立在公开的或隐蔽的妇女的家务奴隶制之上……“,恩格斯对于妻子受压迫的著名论断使用了女性主义用来作比较的三个术语:婢女的头领、奴隶和工人。
尽管恩格斯谈到奴隶和仆人,但他把这三种从属关系都视为阶级从属关系;无论工人是处于公共工作场所还是家庭私人工作场所,无论他们是接受保护还是接受自由交换的标志工资,他们都没有自由。
性别与从属关系无关,妻子的地位至多只能说与无产阶级相似。
恩格斯认为解决家庭里妻子的从属地位的方式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
恩格斯:《家庭、私有财产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2版,第4卷,第72页。
如果妻子成为与丈夫一样的公共工人,夫妇俩就能平等地站在一起反抗资本主义,丈夫就不能再在家里控制妻子劳动力。
恩格斯的解决方式假定原始契约纯粹是一种社会契约,社会契约的条款是普遍适用的;家庭婚姻无异于市场关系。
也就是说,他认为男人作为男人不能从他们控制妇女的权力中获利;丈夫从妻子的从属地位得到的利益与任何占有另一个男人的劳动的资本家所获得的利益没有任何不同。
恩格斯还假定性别差异在资本主义市场中无关紧要。
妇女一旦获得工作,她们就成为工人,与她们的丈夫平起平座。
“工人”这一范畴是普遍的,适用于所有进入资本主义市场和出卖劳动力的人。
当代女性主义者在运用这些假定时很快就遇到困难。
当前有组织的女权主义运动的复兴,注意力主要放在家务劳动上。
许多社会主义者和女性主义者最初曾假定所谓的“家务劳动”(domestic labour)可以从正统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批判的角度进行解释。
马洛斯编:《家务政治学》(The Politics of Housework)。
这种方法遇到了很多死结;仅仅从资本的角度把妻子视为一种(无偿的)工人,对理解妻子的从属地位毫无帮助。
有关家务劳动的争论走进了理论的死胡同,使得人们重新对男权制概念加以关注。
然而,正如“双重制度”在阐述资本主义和男权制之间的关系时所表明的那样,对男权制的分析常常被归结为现存的阶级分析。
虽然丈夫对妻子劳动的剥夺被视为男权,但人们还是认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模式对婚姻是适合的。
妻子的从属地位产生于这一事实:她是一个女人,这种观点现在已得到公认,但人们对男权的全部政治意义并没有清晰的认识。
双重制度观认为男权制是一种封建残余,属于旧的等级世界,女性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必须是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现存批判的一种补充。
但是“阶级”和“工人”之所以能够在资本主义和男权制之间的“伙伴关系”中穿一条裤子(借用哲学家喜欢使用的一个词)就是因为原始契约的半个故事被人忽略。
没有证据表明资本主义和男权制已经被建构为现代男权制的范畴。
社会契约是关于公民领域和资本主义关系的起源的契约。
没有性契约就不能表明“工人”是男性,“工人阶级”是由男性组成的阶级。
公民的公共领域并不是自己产生出来的,“工人”、工人的“工作”以及“工人阶级”都不能独立于私人领域以及丈夫的婚姻权而理解。
“工人”的属性以及他的行动与其另一半即女性伙伴的属性与行动是联系在一起的。
家庭主妇和妻子生而就不具备参与公民生活所必需的能力,因此她不可能在与丈夫同等的基础上成为工人。
虽然妇女现在获得了几乎与男人一样的公民和法律地位,但是她们并不能在与男性工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工作。
原始契约的故事能够揭示,性别差异是如何在家庭里的夫妻之间以及在公民社会的工作场地产生劳动的性别分工的。
家庭主妇不是一个被排除在工作场地之外并从属于丈夫的工人;她根本就不是一个“工人”。
家庭主妇的工作——家务活——是一个没有人身权(包括自身劳动力在内)的性别主体的工作。
但是,与劳动或人的买卖不同,劳动力的买卖使男人成为自由工人;出卖一件财产以换取工资的能力使得工人即雇佣劳动者与非自由劳动者和奴隶区别开来。
家庭主妇并没有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丈夫。
她没有付给工资——没有自由交换的标志——因为她的丈夫之所以能够使用她的劳动是由于他是一个男人。
婚姻契约是一种与就业契约有很大差别的劳动契约。
婚姻契约规定的是妇女的劳动;就业契约规定的是男人的工作。
在19世纪早期,不同的激进派,尤其是包括威廉。汤普森在内的欧文协作社会主义者,非常强调劳动性别分工与妻子的从属地位之间的关系。
他们反对“单个的家庭组织”,在19世纪20年代以及40年代建立的模范公社中,他们试图(并没有大获全胜)通过采取共同从事家务劳动的方式来对抗婚姻中的从属关系。
泰勒:《夏娃与新耶路撒冷》(Eve and the New Jerusalem),第8章。
如果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如此彻底、如此尖锐地把他们的前辈斥为乌托邦主义者,那么他们也许会发现很难忘记性契约,很难把私人领域视为一个与政治无关的领域、视为工人得以出卖劳动力和在工场从事政治斗争的自然基础。
因此,社会主义对就业契约的批判可以用女性主义对婚姻契约的批判以及对婚姻权和公民平等的相互依赖关系的认识来加以补充。
男人不愿意成为工人。
直到19世纪后期,公民社会才发展成为一个“就业社会”,“工作”是公民身份的关键,完全(男性)就业成为工人阶级运动的主要政治要求。
我的“就业社会”这一术语来自基恩(JKeane)和欧文斯(JOwens)的《全部就业之后》(After Full Employment)。
我在《男权福利国家》(The Patriarchal Welfare State)一文中对工作、男性和公民之间的联系进行过探讨,该文载于古特曼(AGutmann)编辑的《民主与福利国家》(Democracy and Welfare State)。
但是,在男人固守旧的生活方式的同时,他们还力图把工人的新地位保持为一种男性特权。
他们的妻子不想成为家庭主妇,对此他们并没有予以支持。
布莱希特(Brecht)曾经这样来描写过工人:他不想手下有奴隶,他也不想头上有老板。
科恩:《无产阶级的不自由结构》,第13页。
如果这是对(有些?/ 很多?)工人在工作场所的情况的真实写照的话,这却不是对他们在家里的情况的真实写照。
极少有丈夫向仆人放弃他们的男权。
家庭主妇的劳动可以称为家庭劳役,或者更委婉地说,可以称为家庭服务。
家务劳动不是“工作”。
工作是在资本主义的男人世界和工作场所进行的。
“工作”的意义取决于(被)私人领域与公民领域之间的联系(所压制)。
“工人”是丈夫,是供养/保护妻子的男人,妻子是经济上的附庸(从属者)。
这也就是说,工人是“养家糊口的人”,无论是在大众语言中还是官方的统计里,工人与妻子所作的事情都是有区别的;家庭主妇的劳动并没有包括在官方对国民生产率的衡量中。
英国和澳大利亚的人口普查就把男性工人归于“养家糊口的人”,而把他的妻子归于他的“家属”。
在英国1851年的人口普查中,从事无偿家务工作的妇女被归于“与从事有偿工作的妇女并列的生产阶级”中。
这种分类在1871年之后改变了,到1911年,不付偿金的家庭主妇就已经与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区分开来。
在澳大利亚,对于这种分类所引起的最初冲突在1890年得到解决,新南威尔士州发明了一个分类方案。
澳大利亚对人口的划分比英国更加明确,1891年的人口普查就以“养家糊口的人”和“家属”这两大类为基础。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妇女的职业就被归为家务劳动,家务劳动则被放在家属这一部类。
迪肯:《政治算术》(Political Arithmetic:The NineteenthCentury Australian Censu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Dependent Woman),《符号》,1985年,第1期,第34页。
工人通过挣工资而养活/保护自己的家庭主妇。
工人和奴隶的区别是,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而换取工资;工人是雇佣劳动者。
主人与奴隶之间不存在自由交换;奴隶只得到维持劳动的生存物质(保护)。
人们习惯于认为工资作为交换的主要标志并没有保护和奴役的意味在其中。
但是,“工资”就像“工人”一样是一个取决于公民契约世界和私人保护领域之间的关系的范畴,保护的主要因素就存在于工资之中。
工人立约出让自己的劳动力,因此,他成为个体,接受工资以换取雇主对他的服务的使用。
只有在大约十多年前同工同酬成为法律之后,工资才成为个人的工资。
在丈夫是“养家糊口的人”,而妻子是经济上的“依附者”的时代,工资是整个家庭的工资。
男性工人是丈夫/养家糊口的人,他领取的工资不仅仅是出卖自己的劳动的报酬,而且还要养活自己以及家属。
男人所获得的“活工资”是能够使自己及妻儿家小都过上体面生活的工资。
家庭工资于1907年在澳大利亚通过共同体仲裁法庭的著名的哈维斯特判决而得到法律的保护。
希金斯法官做出了有利于在法律上保障最低工资的判决——把活工资规定为能够使一个非熟练工人、他的妻子及三个孩子过上一种较为宽裕的生活的工资。
在当今,这仍然是“工会为低收入工人所挣得的一般工资要求,即他们需要维持一个有两个孩子的已婚男人的生活”。
巴雷特和马克英托什:《“家庭工资”:社会主义者和女性主义者所面临的若干问题》(The “Family Wage”:Some Problems for Socialists and Feminists),《资本与阶级》,第11辑,第51页。
作为家属保护者的工人也被一些政治经济学家视为下一代雇佣劳动者的真正创造者。
不是母亲,而是父亲及其家庭工资为孩子提供了必要的生存资料。
政治经济学家因此而把母亲的劳动视为“经济力量所作用的原材料,是人类(也就是公民)社会得以建立的自然因素”。
父亲/养家糊口的人获得了“价值创造者的地位”。
在这一点上,我从斯科特(JWScott)的《法国政治经济话语中的女工》(“LOuvrier! Mot impie,sordide…”:Women Workers in the Discourse of French Political Economy)一文中受益匪浅,该文载于乔伊斯(PJoyce)编辑的《工作的历史意义》(The Historical Meanings of Work)中。
换言之,作为雇佣劳动者的男人分享了创造和维护新的政治生活的能力。
然而,家庭工资只是一种理想而不是现实。
很多(如果不是大多数的话)工人阶级家庭不能仅凭丈夫的工资生活,女性主义者早在很多年前就曾经指出过,并不是所有的男性工人都有家庭,也有很多妇女必须抚养家属,赡养年迈的父母。
但是,非常明显,因为工资被视为家庭工资,所以妇女的收入就被视为是对丈夫工资的“补充”。
妇女必须是妻子,而妻子必须是用家务劳动换取生存资料的丈夫经济上的附庸。
因此,工资是有性别区分的。
女工人比男子收入低——因此妇女成为妻子是出于经济上的动力。
“工资”是付给男人养家糊口的,在1985年的美国所流行的一种观点是对此的最好描绘。
这种观点称“妇女之所以一般来说(比男子)挣得少一些,是因为她们愿意为低工资工作,因为她们对钱没有迫切的需要。
她们不是已经结婚,就是或者与家里人生活在一起或者与朋友相伴的单身人。
“哈克:《”福利“:一种幻想的未来》(”Welfare“:The Future of an Illusion),《纽约书评》,1985年,第41页。
工人阶级的编年史里常常见不到女工人的身影。
矿工的形象体现着团结和博爱,但他常常代表的是“男工人”,1931年英国的人口普查的记载甚至表明从事家务劳动的仆人是矿工的两倍。
坎贝尔:《重访维干码头》,第101页。
男工人并不急于让女人与她们并肩工作,特别是不希望已婚妇女如此。
妻子挣工资既威胁到丈夫对她们的服务的使用权,也威胁到工作场地的兄弟秩序。
1843年在英国,济贫法委员会主席注意到,如果妻子出来挣工资,丈夫就会“受苦”:“家里就变得不那么整洁,对他也往往照顾不周。
“引自兰德:《家庭工资》,第58页。
家庭工资使一部分工人阶级生活得更好还是恰好相反(工会就持这种观点)?劳工运动史毫无疑问地表明,捍卫家庭工资是男人得以把妇女排除在很多工作领域之外、维护丈夫一家之主的地位的一个重要策略。
妻子有时不允许就业。
例如,在澳大利亚,从1902年直至1966年,妇女结婚之后不得从事公共服务,在维多利亚州,这一禁令直至1973年还没有被废止。
在更普遍的情况下,妇女的就业是因为不具备对自己的人身权而受到“保护”的限制的。
一个著名的例子就是1908年美国对马勒诉俄勒冈一案的判决,当时,对于契约自由的争论方兴未艾。
1905年,最高法院曾裁定把男面包师的工作时间限制为每天八小时是不合宪法的。
在马勒诉俄勒冈一案、在罗赫纳诉纽约一案中,法院裁定允许限制女工的工作时间。
法院在推理过程中运用了性契约的故事;它的证据是男人体格强壮,妇女的身体结构与此不同,她需要生儿育女,她依靠男人。
法院认定虽然“对人身权和契约权的限制可以通过立法而消除,但(妇女的)体质和生活习惯不允许她们行使完全的(公民)权”。
妇女“应该安于她所处的地位,即使当旨在保护妇女的法律对男人来说已没有必要和再也不能维护时,这种法律也应该存在”。
奥肯:《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妇女》(Women in Western Political Thought,Princeton),第258页;希尔:《女工的保护和法庭》(Protection of Women Workers and the Courts),《女性主义研究》,1979年,第2期,第253页。
对妇女来说,性契约中的条款保证了所有男人而不仅仅是工匠成为一个劳动的贵族阶层。
已婚妇女在最近三十年来大都已成为领取报酬的劳动力,但是,认为自己的妻子必须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就业的丈夫仍然不乏其人;很多丈夫都希望妻子成为全职的家庭主妇,并想方设法“限制和减少妻子的工作”。
波特(MPorter):《家庭、工作和阶级意识》(Home,Work,and Class Conciousness),第123页。
在对一个昆士兰矿区的采访中,有42%的男工认为决定妻子是否应该工作是丈夫的特权,而只有28%的妻子持有这种观点;参看威廉斯(CWilliams):《暴露的伤口:一个澳大利亚矿区的工人阶级》(Open Cut:The Working Class in an Australian Mining Town),第149页。
关于外勤,参看艾伦(SAllen)和沃克洛维其(CWolkwitz)的《对妇女劳动的控制》(The Control of Womens Labour:The Case of Homeworking),《女性主义评论》,第22辑,1986年,第41页。
女性主义者最近对外勤和“非正式”经济的调查表明,过去完全在家的家庭妇女的数目有所夸大。
有些妻子之所以在家既做一些有酬金的工作也做一些没有酬金的工作,是因为她们的丈夫希望她们去做外勤。
在夫妇双方都离家“工作”的情况下,工作这一行为对于丈夫和妻子来说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
每天工作八小时,带回一个钱包,这是男性特征的根本,意味着一个男人是男人;特别是,肮脏而艰苦的体力劳动一直被视为是男人的工作。
某些细致而干净的工作则被视为是“女人的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工作在男人或女人看来可以增加女人特征。
人们普遍接受当前的反女性主义运动,这表明很多人仍然把挣工资视为有损女人味。
很多已婚妇女只做半天工作,这常常是因为没有机会做其他工作(1980年在美国,私人企业中的大约四分之一的工作都是半天制),史密斯:《妇女贫困的矛盾:挣钱的妇女和经济转型》(The Paradox of Womens Poverty:WageEarning Women and Economic Transformation),《符号》,1984年,第2期,第304页。
但另一个原因是,她们这样做就能把自己的大部分精力放在家务上,这样就不会与丈夫发生冲突。
一个挣工资的妇女往往是家庭主妇;她们是工作妻子,她们的工作时间增加了。
美国的事实表明,已婚女工花在家务上的时间比全职家庭主妇要少,但是她们一周的工
作时间要长,平均76小时。
与此相反,她们的丈夫对家务却没有做出什么贡献,可以在工作之余从事娱乐活动。
妻子在“假期”继续干家务活。
哈特曼:《家庭是……场所》,第379页。
在旧时的南方,已婚的女(奴隶)田间劳动者也比她们的丈夫劳动时间更长,她们离开田间后还要干家务;参看吉洛维斯:《摇,约旦,摇》,第495页。
英国的一项研究表明:“所有的男人(一人除外)都认为半天制与全天制工作截然不同,而妻子则不这样认为。
男人们认为他们应该是主要的养家糊口人,这才是关键所在。
“波特:《家庭、工作和阶级意识》,第128页。
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捍卫者在讨论工人时,一般都采取这一方式:他是男性以及他是丈夫这一事实与工人阶级的阶级意识无关。
“博爱”指的不是兄弟会,而是共同体。
最近的女性主义研究,特别是英国的研究开始揭示原始兄弟契约是如何在工作场所的日常生活和工人运动中得到维护的。
辛西娅。科伯恩(Cynthia Cockburn)在《兄弟们》之书中对英国印刷工作了深入的研究,这本书详细地揭示了工作场所和工会是如何组成兄弟领域的,一个姑娘成为学徒的一员,是“不可思议的”,因为学徒制显然就是用来“培养自由男人的”,“熟练”工作是男人的工作,工作场所是男人每天接受考验和肯定自己的地方。
科伯恩:《兄弟们:男性统治和技术变革》(Brothers:Male Dominance and Technological Change),第17页;关于技巧,参看第112~122页。
对性契约在日常生活中的实际力量的一个生动写照就是,男人和女人都不把女工视为工作场所的一个完全成员。
与非熟练男工做相同工作的工厂女工,“甚至在工作过程中也仍然感到自己是家庭主妇”。
波勒特:《女孩、妻子和工厂生活》(Girls,Wives and Factory Lives),第111页。
其他做传统“女人工作”,只与其他妇女一起工作的妇女也把“自己的工作视为是次要的,家务才是主要的”。
妇女们认为挣工资是超界的;她们把女性工作场所视为“另一个世界——男性世界——的一部分,因此从根本上来说也受男子的统治。
她们仅仅是作为流动劳动力——几乎是闯入者——而从事这种工作的“。
波特:《家庭,工作和阶级意识》,第124页。
更值得人们注意的是,1972~1976年间,接管鞋厂并在工厂中建立民主协作制的已婚女工也从根本上把“彼此视为是妻子和母亲”。
虽然她们赞成协作制,虽然她们为保存它进行了艰苦的经济和政治斗争,虽然她们在经营民主的工作场所的过程中增长了知识,增强了信心,但她们不是“工人”。
正如人们普遍认为的那样,妇女对自己的感觉不是“社会化”的结果;她们的意识是对她们作为女人和妻子的地位的准确反映。
她们的工资从经济的角度来说是必要的,但是丈夫仍然把妻子的收入视为一种补充;妇女把自己的收入花费在家庭和孩子的“额外”需要上,因此,“她们作为经济依附者的地位”并没有得到改变。
妇女还要继续干家务活。
虽然她们作为工人的责任有了巨大的增加,但是家里的惟一变化是,两个丈夫开始洗衣服。
其中之一说“我不想养一条狗,然后我自己叫”,瓦克曼:《妇女的管理:工人协作的困境》(Women in Control:Dilemmas of a Workers Cooperative),第149、154页和第137页。
这句话真是对男性性权规律的精彩描绘。
在工作场所之中,男性性权规律还在其他方面起作用。
科伯恩发现,“排字房流行女人话题,女人成为交谈的题材,……墙壁上画满了四种颜色的‘胸脯和屁股’,其他男性俱乐部也好不了多少,甚至计算机也被用来制作跟真人一般大小的裸体女人画”。
科克伯恩:《兄弟们》,第134页。
所谓的“性骚扰”也有利于维护男人在公共世界的男权。
女工常常受到长期的令人厌恶的性骚扰,她们的提升或继续发展也以提供性接触为条件。
在就业过程中,除了“歧视”,还存在很多其他问题。
性统治是工作场所从属结构的组成部分。
在工厂里,“打情骂俏不再是玩笑——它已经成为原则语言”。
波勒特:《女孩、妻子和工人生活》,第140页。
这种语言与常常用来讨论资本主义就业的契约语言或剥削语言不同。
这种我们所熟悉的语言被用于男人之间的关系;男女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另一种语言——男权原则语言。
女工作为工人,她们对男人的从属也与男人对另一个男人的从属有所不同。
妇女并没有作为工人而被纳入资本主义男权就业结构;她们是作为女人而被纳入这一结构的;既然妇女不是(也不可能是)男子,情况如何会有所不同呢?性契约是公民社会和就业契约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性统治是工作场所和家庭的支柱。
毫无疑问,男人作为工人也是从属者——但是把工人仅仅视为雇佣奴隶没有抓住他在公民社会的地位的关键;他是矛盾,是一个不自由的主人。
当代女性主义者把妻子比做工人,她们假定工人同时既是从属者也是主人。
从属于雇主的工人在家里成为主人。
很多女性主义者还明确指出,作为丈夫的工人对妻子劳动力的剥削,与资本家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这种观点忽略了婚姻契约并不是一种出卖劳动力或服务以供他人使用的就业契约。
这种观点把“劳动力”这一术语用于婚姻关系是不确切的,但是,用这些术语来比较工人和妻子,所遇到的问题并不是仅此一个。
理解契约,包括就业契约,劳动力(服务)范畴是关键——但是,这也极其容易令人误入歧途,马克思就对此有清醒的意识。
人们认为劳动力能够出卖,劳动、身体或人身不能出卖,这就使得契约的倡导者能够认定就业契约与其他有关人身所有权的契约一样,构成的是自由关系。
当女性主义者认为丈夫对妻子劳动力的剥削与资本家对工人劳动力的剥削同出一辙时,她们暗中与契约站在了一起。
可以把妻子与工人作比较,因为后者是从属者,但劳动力的概念必须抛弃;也就是说,必须把批判的重点放在与婚姻契约联系在一起的就业契约上。
对就业契约批判不会像菲尔莫所断定的那样陷入荒谬,而是会在原始契约之外再增加一个政治虚构——一个有关劳动力的虚构。
如果丈夫真的签约使用妻子的劳动力,那么根据契约学说,她就成为自由工人。
女性主义者接受了劳动力范畴的表面价值,她们因此而不能对其他有关人身所有权的契约,如卖淫契约和所谓的代孕契约提出批判,这两种契约都必须有妇女的参与,人们维护它们的原因显然就是,自由出卖、公平交换的仅是服务(劳动力)而已。
卖淫契约和代孕契约都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的公共领域形成的——虽然人们在此不大愿意提及它们——这两种契约的捍卫者把它们也归属于自由就业契约的范式之下。
女性主义者如果在契约领域不加批判地使用“劳动力”的概念,就会给契约理论家提供机会,使他们成为男权制的反对者。
契约主义者可以说,丈夫只有在不文明的婚姻形式中才成为主人。
婚姻应该像契约的典范就业契约一样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契约。
如果婚姻契约成为真正不可解除的契约,两个公民个体能够不受限制,彼此就自己的人身所有权的处置讨价还价,那么婚姻关系过去所带的胁迫和男权的污点就能最终得到去除。
我将在下一章评述女性主义对这一观点的看法。
“公民社会”的男权结构是如此的强大,以至在婚姻和就业的讨论中人们屡屡假定,就业契约能够阐释妻子的从属地位。
也就是说,人们常常假定公共领域可以用来阐释私人领域,而反过来则行不通。
恰恰相反,要理解现代男权制,就必须用家庭关系结构来阐释就业契约。
考察一下就业契约与主人和奴隶、仆人以及妻子所签订的家庭劳动契约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就业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