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契约的故事对现代男权制的起源有各种各样的猜测。
在重述性契约被遗忘的故事之前,我必须先谈一谈“男权制”。
对这个术语的不同意见很多,它的意义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
“男权制”指的是一种政治权力形式,然而,虽然政治理论家花了大量时间对不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讨论,但男权制这种形式在20世纪却一直被大多数人所忽视。
现代政治思想史的标准解释是,男权理论和男权在三百年以前就已经寿终正寝了。
自17世纪晚期以来,女性主义者就一再指出,几乎所有的政治理论家实际上都在公开或暗中维护男权。
女性主义者也发起了漫长而常常又非常艰苦的反对男权从属的政治斗争。
然而,除了极少数男性政治理论家或活动家之外,这一切并没有使大多数人相信男权仍然存在,需要对它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是一个值得与贵族、阶级或其他权力形式同样对待的对手。
自20世纪60年代有组织的女性主义运动兴起以来,“男权制”又重新在一般大众和学术界中流行起来。
“男权制”的意义是什么,这个术语在我们今天的社会是否应该在父亲的统治这种文字的意义上来使用;男权制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普遍特点,还是随历史和文化而变化的;母权制或性别平等是否曾经存在过,如果是存在过的话,“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借用恩格斯的生动的语言来说)是如何发生的;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参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第2版,第4卷,第54页。
男权关系是主要存在于家庭之中,还是社会生活作为一个整体就以男权为基础;男权制或性别统治与资本主义或阶级统治的关系如何?等等,这些问题在女性主义者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对其中任何一个问题都没有取得一致意见,当代女性主义所使用的“男权制”具有五花八门的意义。
有些人认为这个概念问题太多,所以应该对它弃之不用。
就我所能理解的来说,遵循这种逻辑就是意味着女性主义政治理论可以无需这个概念,可这是惟一的一个明确提到妇女隶属、指出所有男人因为是男人而实施的政治权力形式的概念。
如果这个问题没有澄清,男权制就很可能轻而易举地被政治分析的传统范畴所埋没。
当然,可以杜撰出一个术语来用于与“男权制”一样的目的,并且还有好几个词可供选择,如菲罗统治(phallocracy)以及与此相关的男性中心(androcentric)。
然而,抛开这些词的许多尴尬之处不谈,还是没有充分的理由弃用男权制、男权以及男权主义。
混乱之所以产生,大都是因为没有把“男权制”与对它的意义的男权制解释分开。
甚至女性主义者的讨论也还是局限于从男权的角度对男权制的争论。
迫切需要一部女性主义的男权制概念史。
弃用这一概念意味着失去一部仍然需要探讨的政治史。
女性主义者提到过弗吉尼亚。伍尔夫(Virginia Woolf)在《三基尼》(Three Guineas)中对“男权制”的使用,也提到过韦伯(Weber),V比奇:《论男权制》(On Patriarchy),载于《女性主义评论》(Feminist Review),1979年,第66页。
另一个讨论认为“当代分析”可以追溯到沃斯通克拉夫特、德。萨德(de Sade)和米尔(Mill)。
参看康奈尔:《哪条道路是通途?:性、阶级和文化文集》(Which Way is up?:Essays on Sex,Class and Culture),第51页。
但是她们极少提及现代男权制争论的漫长性和复杂性。
显而易见,在过去十来年里,女性主义者常常在不知不觉中重复过去三百年的主要争论的某些重要特点。
有关男权制的争论可以分为三个大的阶段。
第一个阶段出现在17世纪,其结果是一个现代所特有的男权理论形成。
第二次争论从1861年一直持续到20世纪。
罗莎琳德。科沃德(Rosalind Coward)最近在《男权制的先例》(Patriarchal Precedents)中对这一争论的参与者及问题做了一个颇有价值的研究。
第三次争论开始于当前有组织的女性主义运动的兴起并仍然是方兴未艾。
提到17世纪男权主义者与社会契约论者及其政治同盟之间的这场伟大论战的人是如此之少,这也许就是当前女性主义争论最为引人瞩目的特点。
一个普遍接受的观点是,1690年之后,“男权主义作为一种有生命力的政治意识形态迅速衰落”,GJ夏切特:《政治思想中的男权主义:论17世纪英国的豪族与政治投机及政治态度》(Patriarchalism in Political Thought:The Authoritarian Family and Political Speculation and Attitudes Especially In SeventeenthCentury England),第273页。
这成为衡量社会契约论者的伟大成就的一个尺度。
少数女性主义政治理论家最近讨论过洛克与罗伯特。费尔默爵士(Sir Robert Filmer)之间的争论,但是从他们的讨论中受益更多的不是女性主义而是政治理论,男权论。
妇女被排除在创造公民社会的行动之外这一事实在这起讨论中并没有多少分量。
梅利莎。巴特勒(Melissa Butler)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洛克对妇女在原始社会契约中的作用一字不提?但是她的讨论几乎是一个对洛克进行不加批判的自由主义解释的绝好的例子,她告诉我们更多的不是洛克和费尔默处理性别关系的方式,而是性契约被压制的故事。
巴特勒认为洛克之所以在妇女和社会契约上保持沉默,是因为他不想冒分化他的(男性)读者之险。
她还指出,洛克的观点可能导致这种结论:妇女可能是签订社会契约的一方;在巴特勒看来,“洛克的妇女观是他的个体主义的体现。
“MA巴特勒:《女性主义的早期自由主义根源:约翰。洛克与对男权制的抨击》(Early Liberal Roots of Feminism:John Locke and the Attack on Patriarchy),载于1978年《美国政治科学评论》(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第1期(总第72册),第149页。
她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并不是如巴特勒所假设的那样,因为洛克的个体主义真正是普遍的、能够容纳妇女的,而是因为洛克的“个体”是男性。
近年来,有人声称洛克的立场“与他关于妇女的特殊看法没有什么关系,而与他把家庭与政治分开的观点休戚相关。
“LJ尼科尔森:《性别与历史:家庭时代社会理论的局限性》(Gender and History:The Limits of Social Theory in the Age of the Family),第161页。
然而,洛克思想中的这两个方面并不能彼此分开;把家庭与政治生活分开与洛克的妇女观是息息相关的,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就不可能认识现代男权制的特点,不可能认识洛克对男权制的形成所起的极其重要的理论作用。
把家庭与政治或者说私人与公共(公民)分开的意义只有在性契约的背景下才能显示出来。
如果女性主义者接受对洛克和费尔默的标准解读,那么现代社会就会被描述为是后男权制的,男权制就被视为一种前现代的甚或家庭的社会形式。
这样男权制就可能被简化为仅仅是早期家庭关系在政治领域的一种错位。
因此,琼。阿什顿(Jean Elshtain)认为,说当代社会是“男权制的”,是在“混淆和歪曲现实……男权制作为一种社会形式不再存在,至少对发达的工业社会来说是这样”,不如说男权制是符号、隐喻和语言:“我们的政治词汇中包括一些术语,其意义来源于我们早期的社会家庭关系。
“JB阿什顿:《公共男子,私人妇女:社会政治思想中的妇女》(Public Man,Private Woman:Woman in Social and Political Thought),第215页和第128页。
这一点可能是真的,但是对政治语言的这一方面的强调会使对20世纪后期社会所进行的男权解释得到强化。
如果男权制被简化为父亲(也许父母)对婴儿和儿童的权力的语言符号,那么成年男人对成年女人的从未间断的统治就会离开人们的视线。
齐娜。艾森斯坦(Zillah Eisenstein)向从男权角度对洛克和费尔默的观点所进行的解释提出了挑战,能够这样做的人很少。
不同寻常的是,艾森斯坦并没有接受父权被击败以及政治权力与父权分开的表面价值,因此,她把洛克视为一名“男权主义的反男权主义者”。
她认为,“虽然父亲和儿子的模式被自由平等的模式所取代”,ZR艾森斯坦:《女性主义自由派的激进未来》(The Radical Future of Liberal Feminism),第41页和第49页。
但是平等的地位并不因此而同时授予男人和女人。
艾森斯坦指出,洛克强调这一事实:第五诫命(要孝敬父母)授予父母而不仅仅是父亲对于孩子的权威,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怀疑男性作为丈夫的权力。
她认为洛克“利用男女为人父母上的平等抨击的仅仅是夫妻之间父权的独裁专制主义本质”。
丈夫仍然具有对妻子的权力,但这种权力不再是专制性的了。
然而,艾森斯坦被洛克的“父权”范畴所误导而提出“夫妻之间的父权”。
婚姻权不是父权,而是男性性权的一个部分,它不是男人作为父亲所行使的权力,而是男人作为男人所行使的权力。
为了理解现代男权制概念中妇女地位的政治意义,我们必须把“男权制”这一术语与几种有关男权制的假设和解释区别开来,这些假设和解释意义重叠且彼此相辅相成,不难看出,其中一些影响到了我刚才提到的对洛克和费尔默的讨论。
最有力的一个假设是“男权制”可以恰当地从字面上理解为父亲统治或父权统治。
这一假设所导致的困难和误解是巨大的,几乎每一个参与当前有关男权制的讨论的人都认为,父亲可以从一般意义上简单地视为是父母双方中的一方。
非常奇怪的是,极少有人注意男权制下父亲的政治意义。
这种字面上的解释与另一个常见的假设相关,并助长了这种假设的流传;这个假设就是:男权关系是家庭关系。
家庭男权制的观点又与另一个广为人知的观点相关:男权制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普遍特点。
在有关男权制争论的所有三个阶段中,许多彼此对立的观点都以对社会政治起源的不同的猜测为基础。
(男权)家庭的起源常常被视为与社会生活本身起源是同义的,男权制的起源与社会的起源被视为同一个过程。
原始契约创造公民社会的故事与关于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的起源的争论也是密切相关的。
在20世纪,对政治起源的猜测已经成为有关资本主义与男权制的关系的各种观点一部分,但奇怪的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女性主义的讨论中极少有人提到原始契约的故事。
从父权与家庭的角度解释男权制对此是有影响的。
如果男权制是普遍的,那么它一定会在资本主义出现之前就存在;这样,男权制就可以视为是一种封建余孽,或者说是一种旧的等级世界的残余,它把家庭的、父系的、自然的、私人的领域与契约和资本主义世界的常规的、公民的和公共的世界区分开来。
把三种互不排斥的男权思想加以区分,有助于简化争论的复杂性,去除一些混乱。
我把第一种男权思想称为传统男权思想。
几百年来,家庭以及父亲作为家长的权威成为形形色色的权力和权威关系的模型或隐喻。
传统男权思想把一切权力关系都视为与父亲的统治相似。
在17世纪的英格兰,教会用这种类比来教导人们服从国家。
基本教义的第五诫命被解释为“父母就是上帝,他是最高长官……是一切服从他的权威的人的共同父母”。
夏切特:《政治思想中的男权主义》,第80页。
政治社会是如何从父系家庭产生的,或者说,是如何从许多这样的家庭中产生的,对于这个问题,传统男权思想中充满着各种推测或猜测,许多契约论者也讲述过同样的故事。
戈登。夏切特在《政治思想中的男权主义》中对17世纪的争论进行了极为珍贵的(如果是男权制的话)研究,他认为,探究起源的政治思想(他称之为发生论思想)在17世纪末就销声匿迹了:“1690年之后,从发生论的角度对家庭和政治权力进行辨别和确认的问题开始成为死问题。
“同上,第276页。
家庭权力,更为重要的是,婚姻权力也是政治权力,这一观点在罗伯特。费尔默爵士被洛克打败之后消失了,但这并不是说从发生论角度对它的合理性进行研究也没有必要了。
开始于19世纪60年代的有关男权制的争论就是关于“原始”社会形式是父权还是母权的问题的争论。
在这些争论中可以听到许多传统男权思想的回音,近年来,在女性主义关于母系制的结束与父系制的起源的故事中,也一样可以听到这样的回音。
并且,夏切特强调古典契约论是一种发生论的论证,当代契约论也是一样。
对契约论者来说,契约关系之所以是合法的显然就是因为它们的起源方式。
夏切特指出,罗伯特。费尔默爵士通过声称父权和政治权力不仅相似而且相同从而与传统男权思想决裂。
费尔默为了说明绝对君主制的合法性而认为国王就是父亲,父亲就是国王,在17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费尔默的立场几乎成为正式的国家意识形态”。
同上,第193页。
我将把费尔默的观点称为古典男权主义。
这种古典理论——三种男权思想中的第二种——是一种发展完备的有关政治权力和政治服从的理论,也是这种理论的最早形式——“在1603年以前不存在有关义务的男权理论”同上,第16页。
——但是它非常的短命。
在17世纪末消失的男权理论是费尔默的古典形式。
正如夏切特已经指出的那样,费尔默的写作是为了回应契约论者的挑战,契约论认为所有男人生来就是自由的。
古典男权思想则认为儿子生来就是父亲的附属品,因而也是政治附属品。
政治权力是自然的但不是约定俗成的,与同意或契约无关,政治权力就是父权,它就起源于父亲的生育权。
我将在第四章考察罗伯特。费尔默的观点以及古典男权主义与社会契约论之间的论战,并揭示古典理论是如何被契约论者转换为第三种形式即现代男权制的。
现代男权制是兄弟契约男权制,是资本主义公民社会的基础。
有关男权制的争论之所以出现混乱,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对父系家庭或公民社会的形成的猜测被当成有关人类社会或文明起源的故事,古典契约论者也未能幸免。
例如,弗洛伊德就把原始契约写成文明起源的故事,朱丽叶。米切尔(Juliet Mitchell)就接受了他的观点的表面价值,对弗洛伊德的这种女性主义解释影响颇大。
但是,“文明”并不是人类社会的同义词。
“文明”(civilization)在18世纪末才取代“文雅”(civility)而得以广泛的使用,它指的是“欧洲历史的一个特殊阶段,有时也指最后的或最终的阶段”。
S罗斯布拉特:《英国自由主义教育的传统与变革》(Tradition and Change in English Liberal Education),第18页。
文明观“彰显了现代性(modernity)的相关意义:一种精致和有序状态”。
威廉斯:《关键词:文化和社会词汇表》(Keywords:A Vocabulary of Culture and Society),修订版,第58页。
(罗斯。普尔要我注意“文明”和这些文献,我对此表示感谢。
)简而言之,“文明”指的是社会生活的一种历史文化的特殊形式,这个概念与“公民社
会“(通过原始契约所创造的社会)观的出现息息相关。
我在第一章中着重指出过“公民社会”的意义是模棱两可的,是在一系列与其他社会形式的对照和对立中获得其意义的。
其中一种对立就是公民社会与自然状态之间的对立,但是,把自然状态描绘为一种前社会的或非社会的状态就是声称公民社会体现的是社会生活——文明——自身。
还有一些契约论者把父系家庭描绘为原始的自然的社会形式,公民社会或政治社会是以传统男权制方式从家庭中产生出来的,这种观点更加加剧了已经出现的混乱。
男权制争论的第二次浪潮开始于1861年亨利。梅恩爵士的《古代法》和约翰。巴霍芬的《母权》的出版,这两部著作都着重描述了父系家庭或文明的起源。
但是,如何解释这些19世纪和20世纪初出现的争论?我已经提到过,有关男权制的第一次论战并没有被视为是关于作为性权的男权的论战,而是普遍地被解读为是关于父权的论战。
罗莎琳德。科沃德对第二次论战持相似的观点。
她认为自19世纪60年代开始,“性别关系(当代女性主义所质问意义上的)并不是这些争论的真正问题。
真正的问题是政治和社会同盟的本质问题。
“这场争论是关于”家庭形式和社会政治组织“的关系的争论。
科沃德:《男权制的先例:性与社会关系》(Patriarchal Precedents:Sexuality and Social Relations),第12页和第26页。
但是,因为法学史家、人类学家和心理分析理论家的确论述过父系家庭和文明,所以不能说他们的观点的“真正”问题不是性别或婚姻关系。
科沃德对弗洛伊德对“文明”起源的猜测进行过探讨,但是(就像早几年出现的朱丽叶。米切尔一样)她是通过列维-斯特劳斯(LéviStrauss)和拉康(Lacan)的男权透镜来解读弗洛伊德的故事的,因此,她没有把他们的问题解释为性统治,而是解释为社会分层,解释为亲戚关系、外族通婚和乱伦禁忌。
科沃德在《男权制的先例》的第一章声称梅恩的《古代法》“标志着对统治17、18世纪政治理论的父系家庭观的最终总结。
但是它同时也提出了一种最终将会颠覆这种政治理论的徘徊不定的最后残余的方法论途径和理论途径“。
同上,第18页。
科沃德的观点在两个问题上是错误的。
第一,梅恩对父系家庭和父亲权力的讨论,虽然与霍布斯的家庭观有一些相似之处,但与这些早期著作家的讨论有很大的区别。
费尔默的男权父亲具有绝对父权,根据《罗马法》的规定,他对儿子有生杀大权。
被社会契约论者在政治上击败了父亲却被剥夺了这种古代的权力;他们成为现代私人家庭里的现代父亲。
并且,持传统男权观的古典契约论者大都声称家庭是一种自然的习俗,即使父亲对家庭成员的权力也可能会以同意为基础,但这种权力是自然而然地来源于父亲的父性能力和对家庭的照顾。
相反,霍布斯认为家庭是一种“人为的”习俗,父亲的权力纯粹是约定俗成的或契约性的,在霍布斯看来,这意味着它以强制力为基础。
亨利。梅恩爵士也认为父系家庭——原始社会形式——不是自然的而是约定俗成的。
梅恩强调“政治观念史开始于……血缘关系是具有政治功能的惟一可能的社会基础这一假设。
“梅恩爵士:《古代法》,第76页。
这种假设是错误的。
父系家庭并不是基于自然的血缘关系,而是基于梅恩爵士所说的“法学虚构”。
最早的家庭与社会(它们是家庭联合体)吸收了许多陌生人,但是,一切都产生于同一个血统或一切都承继自同一个祖先(父亲)这一虚构仍然得以维持。
这一虚构是如此的强劲有力,以至于“虚构的过继关系”与“现实的血缘关系”没有区别。
同上,第78页。
这些家庭通过对父系家长的服从而结合在一起。
父系政治权力构成了古代的家庭。
“父权”也许是产生于自然的父权,但梅恩认为绝对父权不是以自然为基础,而是以一个虚构为基础,这意味着他对父系家庭的论述与大多数其他传统的、古典的或现代的有关男权的著作有很大的区别。
第二点是,正如科沃德所指出的那样,梅恩的著作并没有推翻早期的政治理论;相反,梅恩的写作严格地局限于古典契约论者所设定的范围。
巴霍芬认为母权或母系制是最初的社会形式,这样就挑起了一场有关起源的旷日持久的论战,但梅恩的《古代法》讲述了一个不同的起源。
无疑,他坚持认为古代的或原始的家庭是父系家庭,但是梅恩的重点不是社会生活或文明的“开端”,而是现代公民社会的“开端”。
他关注的不是母系制是否在父权之前产生,而是在父系家庭——或传统等级世界——之后出现的是什么。
在“进步”社会里,也就是说,在社会契约论者所描述的社会里,父系家庭不再是组成社会的单位。
相反,个体成为首要的,个体之间的关系通过自由协定而形成:“人与人之间的纽带……是契约,它逐步取代了那些起源于家庭的权力和义务的交互作用形式。
“梅恩爵士:《古代法》,第99页。
然而,梅恩也认为,虽然旧的保护形式几乎消失,但妻子仍然受丈夫的保护。
从男权的角度把“男权制”视为父权,这种解释模糊了家庭里夫妻关系的起源,因而产生荒谬的结果。
男人和女人在成为父亲和母亲之前要签订婚姻契约——一种构成婚姻和家庭的原始契约——成为妻子和丈夫,这一事实遭到了遗忘。
婚姻权被归结为父权,正如复活了原始母系制的当代女性主义者所描绘的那样,有关父系制的讲座围绕着母亲和父亲(在家庭中)的权力兜圈子,这样,就模糊了男女关系的特点以及男性性权的范围这一更为宽泛的社会问题。
科沃德指出,马利洛斯基(Malinowski)认为较早出现的对母权假设赞美不已的例子是罗伯特。布里福特(Robert Briffault)在1927年出版的《母亲》。
科沃德:《男权制的先例》,第47~48页。
当代妇女运动把人类学、历史、宗教和神话混杂在一起,用它们来对父系制的起源以及历史上女性世界性的失败进行解释,这已成泛滥之势,这一点与一百年前的情形有惊人的相似。
然而,在这两种有关起源的推测中存在着一种有趣的区别。
早期的故事认为,“开始时”,社会生活由母权统治,后代按母系血统确认,性关系混乱,不可能确认父系血统。
至于母权是如何被推翻的,这些故事做出的解释五花八门,不过,这一过程取决于对父系血统的某种了解。
父权胜利的意义是什么?科沃德认为“社会主义者对这一阶段的想象富有民主主义‘母系制’共产主义的意味,与个体主义的男权制资本主义完全不同。
“同上,第73页。
然而,大多数猜测都把父亲的胜利与文明的起源等同起来。
父权制是一种文化和社会的胜利。
关于父系血统的知识被解释为是一种理性练习,一种进步,这对文明的出现是必要的,是文明得以出现的基础——所有这一切都是男人的贡献。
我很快就会回头对这一点再加一些说明。
科沃德也注意到在有关母权的争论中,许多倡导者发现,要相信母系制是父系制的反面几乎是不可能的:“实际上,没有人相信巴霍芬的试图捍卫母权的全能妇女、他的亚马逊女战士曾经存在。
“最多只能证明早期社会是母系制的(也就是说,后代根据母系血统确定)。
科沃德:《男权制的先例》,第53页。
女人被认为没有能力统治男人。
许多当代女性主义者的猜测就是从这里发生分歧的。
他们设想出一种原始的母系制,它是父系制的对立面;行使政治权力的不是父亲而是母亲。
所有诸如此类的故事所直接引起的问题是,关于遥远的起源的猜测对20世纪80年代的社会和政治制度是否具有意义。
杰达。勒纳(Gerda Lerner)最近出版的女性主义著作《父系制的确立》是这种样式的一个非常复杂的例子。
勒纳谨慎地把自己的著作与为父系制设定惟一一个原因的各种观点、与原始母系制的神话拉开距离;她强调指出男人和女人都参与了父系制的确立。
勒纳认为父系制于公元前6000~3000年间在西方的美索不达米亚产生。
她对有关的机制做出了一些相当精彩的推测,其中包括可以解释“妇女交换”(这是从克劳德。利万伊-斯特劳斯那里引来的一个观念,我将在第四章对此加以评论)的几种说法,在她看来,这是一个关键的发展阶段。
勒纳认为她追踪的是“父系制性别关系得以纳入西方文明的主要观念、符号和隐喻的发展。
“勒纳:《父系制的确立》(The Creation of Patriarchy),第10页。
妇女在理解到这种发展过程之后就能改变自我意识以及自己的地位。
但是,很多故事所讲述的起源要近得多,如果人们可以读到这些故事,那么追踪遥远的美索不达米亚起源有什么用?何况男权制的这种更近的“开端”与我们至今尚生活于其中的现代公民社会制度的产生是一致的。
用勒纳的话说,“妇女作为一个群体具有对男性的决定权,或者说,她们决定性行为的规则或控制婚姻交换,这样的社会从来不曾存在”,同上,第30页。
这样谈论一种普遍的(西方的)“男权制之伞”才具有意义。
然而,这并不是说,就像勒纳所意识到的那样,妇女的地位一直未变——也就是说,就像有些女性主义者所声称的那样,妇女处于历史之外例如,西蒙娜。德。波伏娃认为妇女“没有自己的过去,没有自己的历史,没有自己的宗教”(引自勒纳《父系制的确立》,第221页)。
最近,安德丽。德沃金(Andrea Dworkin)也说“我认为妇女的状况基本上是非历史的”;威尔逊:《安德丽。德沃金访谈录》(Interview with Andrea Dworkin),载《女性主义评论》(1982),第11辑,第27页。
——或者说,妇女从来未曾行使过自决权或社会权。
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以及她们的活动范围在不同的文化和不同的历史时期差别巨大。
如果“男权制”真的要否认这种差别的存在,那么我们就应该毫无疑义地放弃这一术语。
大多数乐于看到“男权制”被弃用的女性主义者都赞成这一点,因为他们把这个概念视为无时间的和非历史的。
米歇尔。巴雷特(Michele Barrett)宣布男权制“意味着一种普遍的超历史的压迫”;巴雷特:《当前的妇女压迫: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分析中的问题》(Womens Oppression Today:Problems in Marxist Feminist Analysis),第14页。
希拉。罗博特姆(Sheila Rowbotham)认为“它隐含着一种普遍的非历史的压迫形式,把我们归于生物学……(它)隐含着一种固定的结构……(并)包含着一种宿命论的顺从”。
罗博特姆:《“男权制”的麻烦》,载于《新政治家》(The Trouble with “Patriarchy”,New Statesman),1979年12月21~28日,第970页。
如果“男权制”与对历史、社会生活或文明起源的猜测纠缠不清,那么这样的解释就很难避免。
当“男权制”在这种意义上被使用时,现代公民制度的历史特性就消失了,前现代形式似乎一直维持到现在。
例如,朱丽叶。米切尔在《心理分析与女性主义》中,继弗洛伊德把原始条约视为文明或社会生活自身的创始故事之后,不仅断言男权制是“父亲的法则”,而且认为妇女的社会位置就存在于血缘关系的结构之中。
她进一步断言,血缘关系结构现在已经“落伍”,这样,一种推翻男权制的可能性首次出现。
米切尔:《心理分析与女性主义》(Psychoanalysis and Feminism),第409页。
原始契约的故事,包括弗洛伊德著作中的几种说法,都断定“血缘关系”已经落伍了很长时间。
契约论战胜古典男权主义标志着以血缘关系和父亲的统治为基础的社会制度的结束。
现代社会不再以特殊的从属的血缘关系纽带为基础,而是以普遍的约定俗成的契约纽带为基础。
在现代世界,“血缘关系”被转化为“家庭”,它独立于公共的“公民”领域,在私人领域具有自己的结合原则和社会位置。
其他的女性主义者意识到传统血缘关系和父权制度并不是一种现代制度,但仍然从字面上解释“男权制”,她们认为这一概念并不适合现代社会。
盖尔。鲁宾(Gayle Rubin)认为“男权制”应该只适用于“旧约时代的恬静的游牧生活”。
鲁宾:《交换妇女》,载于赖特编的《妇女人类学》(The traffic in Women,in Towards an Anthropology of Women),第168页。
同样,米歇尔。巴雷特虽然不那么夸张,但她也认为“男权制”在“男性统治通过父亲对妇女和未成年男人的权力得以体现的地方是有用的。
显而易见,虽然资本主义社会不是围绕这一原则组织起来的,但某些社会是这样。
“巴雷特:《当前的妇女压迫》,第250页。
这样资本主义社会似乎就是后男权制的,是契约社会。
为了解决这种混乱局面,人们可以像看待男权制一样,把契约既视为一种普遍现象又视为一种已经远离男权制(“从身份制向契约制”的运动)的现代世界所特有的现象。
古典契约论标志着政治思想中人们对契约观念的使用发生了决定性的变化。
原始契约确立了一个由约定俗成的契约纽带所构成的新的社会制度。
契约作为社会制度的一般基础与早期契约有很大的不同。
《父系制的确立》对耶和华与亚伯拉罕立约的故事有一段精彩的讨论,这个故事在《创世纪》中有记载。
耶和华需要一个特殊的男权符号作为立约的证据;也就是说行割礼。
勒纳指出,很少有人对选择这种证据感兴趣(虽然她注意到卡尔文要求人们“我们必须研究,在可视符号与所指事物之间是否有任何相似之处”),她一针见血地质问如果必须用身体上的标记把上帝的选民区别开来的话,那么为什么偏偏就需要这种标记。
勒纳:《父系制的确立》,第191~192页。
很明显,妇女没有办法参与亚伯拉罕的立约。
不过,在古典社会契约论中,她们是以一种隐蔽得多的男权制方式被排除在原始契约之外的。
原始契约的特性显然就是,它似乎是普遍的,似乎把每一个被纳入新的公民制度的人都包括在内。
勒纳还提到另一种“不成文的契约”,它是“男权制之伞”的一个组成部分。
她认为这把伞在几乎四千年里一直掩盖着“父权主义统治”,这种统治形式被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所削弱。
“被统治者用顺从来换取保护,用没有报酬的劳动来换取生命的维持……父权主义(paternalism)的基础就是一纸未成文的交换契约:男性给予经济支持和保护以换取女性在一切事务上的从属,女性提供性服务和不计报酬的家庭服务。
“勒纳:《父系制的确立》,第217~218页。
我将指出,从表面上看,父权统治酷似用服从换取保护的一般形式的现代契约。
但是,惟有当契约脱离了其历史背景时,这种相似性才会出现。
勒纳的父权主义这一术语对研究现代契约男权制来说是一种非常容易令人误入歧途的方式。
“父权主义”对描述社会关系以血缘关系或亨利。梅恩爵士所说的身份为基础的前现代世界的契约来说可能是一个恰当的术语。
人们也可以从社会关系和社会等级制的父系家族模式的角度来看待契约,把契约纳入具备自己的职责、与协定无关、只取决于个体的身份制之中。
因此,戈登。夏切特断定,在17世纪的英格兰,普通人对“契约传统”已经有所认识,但它是“从父系的角度对社会地位所作出的解释”的一个部分。
他们所理解的契约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契约意义并不相同:“契约似乎不是对状态的本质和内容的一种规定,而是对人们如何确立关系的一种形式解释。
“夏切特:《政治思想中的男权主义》,第81~82页。
然而,在同一个世纪的社会契约论者手中,契约正在转化为其现代形式,转化为一种反对父权主义的学说。
很奇怪的是,虽然从父系和家庭的角度对男权制的解释如此流行,但女性主义有关男权制的研究却对父权主义及其与男权制的关系却论述不多,甚至可以说是只字未提。
然而,在包括契约论者在内的哲学家中,有关父权主义的论战曾经持续过一段时间。
论战所围绕的问题是,某些行为(包括立约行为在内),即使是自愿进行的,但人们是否可以通过防止对个体造成伤害的法律而正当地对它们加以禁止或控制?哲学家关于父权主义的争论与法学家关于契约和身份的争论是交织在一起的,对此我已经在第一章指出过;法律是否应该用来限制和规范契约自由?是否应该用身份来为契约划定范围?这两个领域的争论又与近几年来社会主义者和新右派有关福利国家的政治论战交织在一起。
的确,马歇尔(THMarshall)于20世纪40年在一篇论公民制度和福利国家的著名文章中写道:“现代形式的社会(福利)权隐含着身份制对契约制的一种侵犯。
“马歇尔:《公民制度与社会阶级》(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载于赫尔德(DHeld)编辑的《国家与社会》(States and Societies),第258页。
使用“父权主义”来指这些问题对考察现代男权制来说并不是没有意义;为什么要使用这个术语?直接的答案就是,慈父与儿子的关系是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模型。
父亲会对儿子的某些行为加以制止,因为他知道如果不这样儿子就会伤害自己,父亲有责任保护他的儿子,与此相似,国家通过法律父权主义保护公民。
契约主义是父权主义最为坚韧的对手,社会契约的故事告诉我们这是为什么。
父权主义怀念政治秩序的传统父系制模式;所有统治者都像父亲——然而,这种模式被契约论破坏了。
在社会契约的故事中,父亲(以隐喻的形式)被儿子杀害,后者把父亲的父权(父系血缘的一个方面)转化为公民政府。
儿子把政治权力让渡给代表,让渡给国家。
(卢梭所讲述的故事与此不同。
)当国家把未经授权的限制强加给契约自由时,“父权主义”这个术语描述的就是公民(儿子)的自由受到损害。
国家像父亲一样行事,对待个体就像对待儿子一样,后者再也不能有自己的行动。
这样,反对父权主义似乎就成为契约制与男权制之间的最后一轮战斗。
有关父权主义、契约制、男权制和身份制之间关系的这样一种观点的基础是:从父系制的角度把男权制解释为父权、解释为侵犯并歪曲新的契约世界的旧的身份世界的一个方面。
这种观点也以对性契约的故事的继续压制为基础。
儿子不仅夺取了被击败的父亲的父权,而且同时还夺取了他的政治权和性权,这一点没有人提及。
因此,契约主义反对父权主义似乎就是在反对男权制。
并且,把男权制视为父权主义(或者说,把国家比做父亲)还巧妙地抹平了父母-孩子关系与成年男女的男权关系之间的不同。
我将在下一章对此详加论述;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父权主义之所以众说纷纭是因为法律上的禁止或控制行为是“取得一致意见的成人”之间的行为。
“父权主义”这一标签使人们的注意力转移到家庭关系上,因此对男女契约关系问题遭到歪曲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人们不必为父权主义的意义担心,不必解读社会起源的故事,不必把家庭与男权制联系起来。
有很多人还在大声疾呼妇女的恰当社会位置就是家庭的私人世界,五花八门被用来使我们安于现状的社会和法律规定都咬住家庭关系不放。
把男权制与家庭相等同具有意想不到的结果,其中之一就是,不是父亲而是母亲最近被说成是最有权威的家长!如果有关父权的委任状已经过期了很长时间——法律和社会授予父亲的家庭权力现在已经成为它们曾经拥有的过去的一个阴影——的话,那么是什么东西在维系着男权制?某些受到在美国流行一时的社会学心理分析理论影响的女性主义者做出的回答是,它由母亲维系着;或者,推而广之说,答案就是生儿育女几乎是妇女的专职,男权制就是通过这个(普遍存在的)事实而得以维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