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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女性主义和婚姻契约

作者:美-卡罗尔·帕特曼/译者:李朝晖 当前章节:814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6:39

1825年,威。汤普森撰文抨击有关婚姻的“白奴法典”,至少从那时以来,女性主义者对婚姻进行批判的基础一直都是:婚姻不是一种名符其实的契约。

例如,1860年,伊。克。斯坦顿在美国反奴隶制协会上的一次演讲中称“有一种婚姻人们还从来没有尝试过,这是一种由平等双方所签订的导致平等生活、对双方具有同样的限制、给予同样的特权的契约。

“引自格里芬斯:《她自己》,第104页。

婚姻被称为一种契约,但是,女性主义者认为它是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丈夫一方拥有对于妻子的奴隶主似的权力,直到20世纪80年代,这种权力的余孽还仍然存在,因此,婚姻根本不是契约关系。

最近出现的一些对于婚姻的讨论假定婚姻关系是纯粹契约性的(“夫妻通过契约来获得对于对方性财产的专门使用权”马克莫特里:《一夫一妻制批判》(Monogamy:A Critique),载于巴克(RBaker)和埃里斯顿(FElliston)编:《哲学和性别》(Philosophy and Sex),第173页。

),还有一些女性主义者通过对婚姻契约的批判而得出契约论的结论。

例如,一名女性主义法学学者认为,婚姻应该以经济合同为模式,应该“从公共婚姻政策转向私人合同法”。

舒尔兹:《婚姻的契约制:国家政策的新模式》(Contractual Ordering of Marriage:A New Model for State Policy),载于《加利福尼亚法律评论》,第70辑,1982年,第2期,第173页。

然而,并不是所有女性主义者通过对婚姻契约的批判都会得出婚姻应该成为一种纯粹的契约关系的结论。

根据《牛津英语词典》中“契约”一词的解释,婚姻至少从14世纪以来就一直被视为一种契约关系,布莱克斯通认为“我们的法律只能把婚姻视为一种公民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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