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莱克斯通爵士:《英格兰法律评注》第1卷,第1册,第15章,第433页。
契约婚姻对于女性主义者的吸引力是不难看出的。
女性主义的批判把“契约”视为一种平等双方通过协商而达成的对双方都有利的协定。
如果婚姻契约是一种名符其实的契约的话,那么妇女在融入公民生活时就必须与丈夫处于同样的地位。
现在,很多女性主义者,特别是美国的女性主义者提倡所谓的“私人契约( intimate contract)”或“婚姻约定(marriage contracting)”,而不提婚姻契约。
“私人契约”和“婚姻约定”这两个术语分别来自魏兹曼的《婚姻契约:配偶、情人和法律》以及舒尔兹的《婚姻的契约制》。
订立一个明确的协定,其中甚至包括婚姻解体时的预备条款,与婚姻契约相比,这种方式具有明显的优点。
但是对婚姻约定的批判指出,因为只有极少数妇女与男人挣得一样多,因此只有极少数中产阶级妇女和职业妇女有可能签订一个私人契约。
但是,从纯粹契约的角度来看待婚姻还产生了一些更深层的问题。
女性主义著作家强调指出,一个双方不能自己设定条款的契约是有缺陷的。
她们还指出,婚姻契约与经济合同在很多方面都是不同的。
但是,总的来说,她们的批判几乎没有阐明为什么婚姻契约如此奇怪。
她们也没有说明为什么法律专家(尽管有布莱克斯通的明确阐述)对于婚姻的契约性也表示了同样的怀疑。
例如,在肖勒(Schouler)的《论家庭关系法》,(A Treatise on the Law of the Domestic Relations)中,我们可以找到这样的话:“我们现在来考察一下婚姻。
不过不是把它视为通常意义上的契约,而是视为一种独特的契约,如果它确实是一种契约的话;把它视为是一种有关神圣关系的协定,其条款就是对这种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