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之后,即1888年,一个美国法官说:当签约双方进入婚姻状态时,与其说他们签订了一个契约,不如说他们建立了一种新关系……这种关系应该通过契约而建立起来,但是,一旦关系建立,双方的权力就其范围或期限来说就终止了。
他们的权力由主上的意志决定,由法律见证。
引自舒尔兹:《婚姻的契约制》,第226页,脚注23.
最近,阿蒂亚(Atiyah)在《契约自由的盛衰》(The Rise and Fall of Freedom of Contract)的结尾谈到婚姻时说,“我们在这里所谈的并不是通常被划归于契约的那些问题。
“阿蒂亚:《契约自由的盛衰》(The Rise and Fall of Freedom of Contract),第759页。
但是,法学著作家非常不愿意谈为什么婚姻契约不同于其他契约。
布莱克斯通解释说,已婚妇女的典型状态如下:根据已婚妇女法,男人与妻子立约“只不过是与自己立约;因此,一般来说,真实情况是,夫妻双方在未成婚之前所达成的一切协定通过婚姻而统统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