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原始性契约的故事表明,这种权力并不是相对于彼此的身体的——这种权力是男性性权力。
康德承认性契约,但是,自相矛盾的是,他也反对个体即自身所有者(人身所有权)的观念,他的契约婚姻观要想达到自我意识的程度还有相当漫长的距离。
康德的婚姻观是同时既肯定又否定妇女是“个体”、或用康德的术语说是“人”的最明显的例子。
一方面,他的哲学以这一假设为基础:由于是人,每一个人都有理性,因此都具有根据普遍的道德法则行动和参与公民生活的能力。
另一方面,人的能力是有性别差异的。
妇女缺乏政治理性或公民理性。
康德对性别特征的观察流于平俗,每一个观点都借鉴了卢梭。
他告诉我们,妇女是感情动物,没有理性,因此,试图开化妇女的道德感、使它能够适应普遍的法律只能劳而无功。
妇女只按自己的喜好行动。
她们不能理解什么是原则,因此,在妇女看来,善必须是使人愉快的东西。
妇女对“应该、必须、适当一无所知”。
康德:《美和崇高感批判》(Observations on the Beautiful and Sublime),载于奥斯波勒(MLOsborne)编辑的《西方思想中的妇女》(Woman in Western Thought),第157页。
最近有人大放厥词说:“不管康德关于妇女的作用得出的结论是什么,他对她的状态的分析一点也没有辱没他的英名。
“威廉姆斯(HWiliams):《康德的政治哲学》(Kants Political Philosophy),第121页。
男性哲学家坚持性契约的顽固性可见一斑。
男人受理性的控制,是他们自己的主人。
这种自主性的表现是:在一个男人的生活中,“不允许其他人使唤他;因为他必须除了公共福利外,不为任何人提供真正意义上的服务(serve),”如果社会环境迫使一个男人成为另一个人的仆人,或者说签订就业契约,在别人的指挥下劳动,那么他就不合乎“公民人格”的标准,因此应该排除在公民制之外。
康德试图把理发师或工人等为他人服务的男人与假发制造者或商人等独立的主人区别开来。
例如,商人“与别人交换财产”,而工人却“允许别人使唤他”。
康德极其绝望地补充说,确定自主的标准很难。
康德:《政治著作》(Political Writings),莱斯(HReiss)编,第78页。
康德著作的这个版本广泛被人使用,有趣的是,这本书表明,人们仍然把婚姻权视为是外在于“公共”问题的,后者才是政治理论家应该讨论的问题——有关“私权”(其中包括婚姻)的部分被省略,而在《道德形而上学》中,这些部分是存在的。
或者至少可以说,在都是男人的情况下很难,因为所有的男人都具有自主的潜力;仅仅是运气和环境方面的纯粹偶然的事件才使得有些男人成为仆人,由他人来使唤,失去成为公民或个体的资格。
对于妇女来说,确定这样的标准则似乎是不难的。
康德认为“妇女一般来说……不具备公民人格,可以说,她们的存在纯粹是天生的。
“同上,第139页。
因此,她们必须远离政事,在婚姻中必须服从自己的丈夫——主人。
康德声称生育不可能造成法律的不平等,因为生育并不是被生者的行为。
他认为法律主体的平等不可能因为签订契约而丧失:“任何法律事务都不可能使他不再是自己的主人。
“同上,第76页。
康德没有指出婚姻契约是这一观点的例外。
即使妇女与男子处于平等的公民地位,她们一旦签订婚姻契约也会失去自己的地位。
但是所有妇女都缺乏公民人格,因此婚姻契约只会肯定与生俱来的性别不平等。
同时,康德婚姻契约观成立的前提是,他自己关于妇女“天生”就没有公民地位的明确论断是无效的。
如果两性之间不存在公民平等,如果妇女不是财产所有者和自己的主人,那么康德奇怪的“人身权”范畴和有关婚姻契约的说明就是站不住脚的。
康德写道:人身权“就是把一个外在对象作为物而占有而作为人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