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契约与其他契约采取的形式是不一样的。
在婚姻契约里,个体获得了对一个人的权力,——或者,用康德的话更确切地说,“男人获得了一个妻子”同上,第23节,第109页。
——这个人因此而成为一件物,一个商品或者说一件财产。
但是,在康德看来,因为双方都变成了物,每一方都是对方的所有物,所以他们都获得了“理性个体”的地位。
他们对彼此的利用并不是把对方作为财产,而是作为人。
康德对人身权观念以及已婚夫妇如何和为什么必须成为物和人的讨论很繁琐——并充满矛盾。
他认为性欲会把人降低到动物的水平,这样的危险是常常存在的。
在康德看来,问题在于,“(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使用(这种自然的欲望)而又不损害自己的人性……(人)能够出卖自己或把自己出租,或通过其他契约让人使用自己的性器官吗?”康德:《伦理学讲座》(Lectures on Ethics),英费尔德(LInfield)译,第164页。
康德的回答是:这样的使用是不允许的。
他所给出的理由是,人身权不可能与个体所有者分离。
获得“人类机体的一部分”——占有另一个个体的性器官——就是把这个个体作为了所有物,因为人类机体是一个统一体康德:《法哲学》,第25节,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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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康德认为只使用一个人的一部分“而不同时拥有对整个人的权力是不可能的,因为一个人的每一部分都不可分割地与整体联系在一起”。
康德的结论是,“我们自由使用我们的性欲的惟一条件就取决于对这个人作为整体的权力——对这个人的福利和幸福以及总的来说全部状态的权力。
“康德:《伦理学讲座》,第166~167页。
康德对部分人身权观念的摒弃是十分令人奇怪的。
如果婚姻就像他定义的那样只不过是一个有关相互性使用——相互使用性人身权——的契约,那么对他来说根本没有必要谈论人的使用,更不用说人作为物的使用的。
拥有把一个人作为物、作为一件财产的权力就是拥有奴隶主的权力——但是,康德理论中的丈夫并没有拥有这样的权力。
康德认为,如果契约的双方都获得这样的权力,那么他们每一方就都放弃了自己又赢得了自己。
他们同时拥有和被拥有。
他们重新成为人,统一为一个意愿。
只要把性契约的故事讲出来,之所以运用这些完全不能令人信服的理论伎俩的理由就变得一目了然。
康德呕心沥血地做好自己的哲学蛋糕并吃了下去。
如果他要坚持一切人都具有根据普遍道德法则行动的理性能力的主张的话,那么婚姻契约的双方就必须处于平等的地位。
再者,如果他们的地位要想得到保持,他们就必须进行平等的财产交换;也就是说,平等地把自己作为财产而交换。
因此,康德是在说女人和男人一样都是个体或人。
如果事实确实是如此的话,那么,康德就没有必要非说已婚夫妇彼此是对方的财产不可了。
如果人是一个统一体,如果性与自我是不可分割的话,那么为什么丈夫和妻子不都保留
彼此的人格?很难找出什么理由。
康德把妇女排除在人或个体的范围之外。
妇女只能是财产。
人身权只在私人婚姻领域和家庭关系中存在。
在公共领域,个体作为平等的公民相互交往,一个男人即使由于环境的原因而处于仆人的地位,他也没有变成财产。
确立了公民自由和平等的社会契约以创立了男权(人身权)的性契约为基础。
在公民社会里成为自己的主人意味着什么?这一点通过与在婚姻中男人对女人的统治相对照而突现出来。
康德使用了一个巧妙的手法,通过把婚姻视为一种相互的有关性的使用的契约而把性契约掩盖起来,难怪他对当代政治理论有持久的影响了。
一个道德奇迹(正如威廉。汤普森所说)把妇女与生俱来的从属地位转化为婚姻平等。
自然给予我们性欲,使我们能够繁衍后代,但这并不是结婚的惟一理由:“享受相互的性快乐也是结婚的理由之一,”为了这一理由而结婚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