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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法哲学》,第24节,第110页。

作者:美-卡罗尔·帕特曼/译者:李朝晖 当前章节:730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6:39

但是,如果男人和女人想要使用自己的性财产,他们就必须结婚。

“婚姻是能够使用性的惟一条件。

如果一个人将自己的人身献给了另一个人,那么这个人所奉献的不仅仅是性,而是整个人:这两个人之间不能够再分开。

“康德:《伦理学讲座》,第167页。

康德不仅声称婚姻之外的性关系使男人和女人丧失人格(他们彼此只不过是一种财产),而且这种关系“在原则上(虽然实际上往往并不如此)是处于食人类的层次上的”。

是用性器官还是用牙齿和嘴巴去消耗一个身体,只不过是享乐形式的不同。

只有婚姻契约能够把对性财产的使用转化为对人的使用。

康德:《法哲学》,第239页。

但是能够使用人的是丈夫而不是妻子。

康德的婚姻契约确立了丈夫的男权;他占有妻子的身体,把它说成是她的人身,其实是一件物,她是没有相应的权力的。

“人身权”是丈夫作为一个公民主人的权力。

他是主人,这是确定无疑的。

意志的统一体表现为丈夫的意志。

康德声称“夫妻之间不仅在相互占有彼此的人身方面存在平等关系,而且在相互占有彼此的财富方面存在平等关系”。

18世纪90年代,也就是《法哲学》问世的时候,各个方面都有人非常明确地表示怀疑:同时假定平等和在法律上确认丈夫即主人是否是矛盾的?康德认为这种怀疑不值一提。

他认为:如果平等在法律上的至高无上性仅仅基于在实现家庭的共同利益的过程中丈夫的能力相对于妻子的能力的与生俱来的优越性,如果控制权仅仅基于这一事实,那么丈夫对于妻子的权力就不能被视为与两个人与生俱来的平等是相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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