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康德认为,如果配偶中的一方逃避了,那么“另一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不容分说地把这一方带回原来的关系中,就像这个人是一件物品一样”,但是显然,这种权力只有可能由一家之主来执行。
康德说道,主人甚至有权“在仆人逃跑的理由得到法律上的澄清之前”把他抓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