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为了说明自己的人身权概念,举了一个意味深远的例子:指着一个人说“这是我父亲”与指着一个说“这是我妻子”是不同的,前者意味着我有一个父亲,他就在那儿,而指着妻子就是指出了“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一个所有者与一个被视为物的对象之间的关系,虽然在这里对象是一个人”。
同上,《对权力原则的补充说明》,第238页,脚注1.
康德注意到人身权与占有一个丧失公民身份成为奴隶的男人是不同的——但占有妻子就是占有一个生而就没有公民身份的人,虽然她没有被称为奴隶。
黑格尔批判了康德的婚姻契约,认为把婚姻“降低到某种关于相互利用的契约的程度”是“可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