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的产生是由于爱者想泯灭自己的个体性而与被爱者完全结合在一起的第一冲动。
然而,与这种愿望相反,他们通过与被爱者的关系而获得自己即独立存在者的感觉。
自我的泯灭与自我的加强之间的鸿沟可以通过爱者双方的相互认识而克服,这样,每一方都获得一种更深的与他人的同一感,同时也获得一种更深的自我独立感。
爱(黑格尔所说的爱)既统一又区分。
因此从婚姻中既可以瞥见公民社会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又可瞥见国家的成员所必需的统一性和普遍性。
黑格尔对婚姻契约的批判并没有把婚姻关系归结为一种关于相互使用的契约。
如果婚姻纯粹是契约性的,那么公民社会就会受到损害;公共生活就会缺乏私人基础。
换句话说就是,社会契约(公民生活)取决于性契约(而性契约又为婚姻契约所取代),这种说法似乎与黑格尔的理论不一致。
“个体”观念是契约的根本,但是,如果所有权就是人类个体的全部意义,那么,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样一来契约的社会必要条件就不复存在了。
任何契约的前提条件都是:契约必须遵守;也就是说,信任和相互忠诚是前提条件。
个体之所以理解“缔结契约”意味着什么,就是因为任何一个契约都是广泛的缔约实践的一部分,而缔约实践之所以能够进行,就是因为人们理解到契约是有约束力的。
个体即人身权的所有者,这种观念,特别是其极端形式契约主义,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种守信和“被动履约”的问题。
在古典的契约理论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们作了种种尝试,如利维坦之剑,康德也提出一个有关原始契约的必要观念,原始契约是契约必须得到保证这一法则的体现,它把必要的非契约背景融入自然状态。
黑格尔的研究表明,个体即所有者的观念破坏了所有这些尝试的基础。
“个体”既否认对契约意味着什么的主体间(intersubjective)理解,又以这种理解为前提。
契约不能为社会生活提供一个普遍的基础。
契约必须是广泛的非契约性的社会习俗的一部分。
契约之所以可以签订是因为意识在非契约性领域的形成和发展。
如果个体仅仅是所有者,那么他们不可能签订任何契约;严格地来说,“契约”对他们会毫无意义可言。
就像后来的杜克海姆(Durkheim)一样,黑格尔也认为“契约设定了某个自己所不是的东西”。
杜克海姆:《社会劳动分工》(The 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第381页。
契约在经济领域的社会生活中——黑格尔所说的“市民社会”——所具有的地位是适当的,但是,如果契约要超出自己的领域,那么社会秩序就会受到威胁。
黑格尔同意康德的观点,认为婚姻是一种伦理责任:“婚姻,……是一个共同体的伦理生活得以确立的绝对原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