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对此有所讨论㉟。张家山M136《功令》汉简,“内容为西汉初期戍边杀敌立功的具体记功方式和详细规定,以及官序的递补序列”㊱,其中“官序的递补序列”正与官吏的升迁有关。西北汉简中则给我们展示了边塞基层戍吏升迁的途径。兹将相关简文逢录于下:
(45) 劾状辞曰公乘日勒益寿里年卅岁姓孙氏乃元康三年七月戊午以功次迁为 (20. 6)
(46) 甘露□□□月丁亥朔□寅将屯居延都尉德谓甲渠塞候都尉
〼以功次迁为甲渠候长今遣寿之官 (40. 2A)
掾仁卒史赏书佐安世 (40. 2B)
(47) 乃甘露元年十月癸酉以功次迁为甲渠候官斗食令史 (EPT56•256)
(48) 〼以功次迁补肩水候 候官以三月辛未到官□ (62.56)
(49) 利以功次迁〼 (478. 11)
简(44 ) ~ (46 )标明戍吏“以功次”迁为某官;简(47 )则为“以功次迁补”。两者升迁方式相同,均是按功劳的多少。
除标明“以功次迁为”、“以功次迁补”的升迁方式之外,还有另一种除补的表达方式,相关简文如:
显美传舍斗食啬夫莫君里公乘谢横 中功一劳二岁二月 今肩水候官士吏代郑昌成 (10. 17)
〼中功一劳一岁三月一日半日 今居延甲渠候令史代殷利 (198. 20)
上引两简应为迁补文书。其中特别写出官吏的功劳情况,其用意正为“以功次迁”的写照。
二、犯罪与惩罚
河西汉简作为屯戍吏卒活动的历史文化遗存,多可见边塞屯戍吏卒犯罪和处
罚的文字。这些材料为我们提供了有关屯戍吏卒因故违反军法或其他有关规
——————————
㉟相关成果较多,可参见朱绍侯:《西汉的功劳阀阅制度》,《史学月刊》1984年第3期,第15~23页;〔日〕大庭脩著,姜镇庆译:《论汉代的论功升进》,第323~338页;蒋非非:《汉代功次制度初探》,《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1期,第62~72页。
㊱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张家山两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第4页。
定,以及所受到相应惩罚的珍贵材料。已经有学者对此进行了一些学术分析,如李均明分析了“谪”的问题㊲;李振宏就汉简所见吏卒“私去署”“不在署”现象做了讨论㊳;也有学者在研究秦汉军人犯罪问题时,对河西简牍中的资料有所涉及㊴。
(一)吏卒犯罪概况
在河西汉塞屯戍机构中,吏卒所犯的罪非常复杂,有很多种情况,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工作态度不严谨;第二,打架斗殴;第三,役使吏卒;第四,经济犯罪;第五,过失犯罪;第六,逃亡或叛逃出境;第七,其他。 下面分别论述之。
第一,工作态度不严谨。 这又可以分为多种情况,如“私去署”、“不在署”。屯戍机构的吏卒尤其是烽燧吏卒,其职责主要是戍守候望,任务很重要。所以未有特殊情况不得擅离岗位:
(1)□□□吏毋得离署
告尉谓候长常勋等 一事一封 (3.28)
简文中明确说明“吏毋得离署”,实际上这对一般的戍卒也是同样的规定。而且屯戍机构还会对吏卒的在岗情况进行检查,如:
甲渠万岁燧长刑齐不在署〼 (8.6)
第廿三燧长李忠不在署 (30.5)
“不在署”仅表明实际的状态,“不在署”的原因是什么呢?这就需要进行调查:
(2)第二燧长景褒不在署
谨验问褒辞却适隧卒周贤伐大司农茭郭东病不任作官记遣褒迎取
十月廿六日褒之居延郭东取卒周贤廿九日还到燧后都吏郑卿
(194. 17)
(3)第九隧长孙猛不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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㊲李均明:《居延汉简“適”解》,《文史》第32辑,第196页。
㊳李振宏:《小议居延汉简中的“私去署”问题》,第52 ~56页
㊴上官红伟:《秦汉军人犯罪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首都师范大学,2009年,第31 ~38页.
验问猛九月癸卯官遣猛取土𰏌〼
环到隧(甲附32)
人高同车子未到
(4)五隧长王赏不在署廿八日出 一人王朝廿八日从候长未还
一人见 (206.27)
简(2)、 (3)中都有后来验问当事人的程序。简(2)中就对燧长不在署的原因进行了解释;简(3)是甲渠候官派遣燧长去取某物;简(4)说明是带领一戍卒跟候长出去。 这也就是说他们的“不在署”是有正当理由的。但尚有更多的资料显示,有一些吏卒是无故擅自离幵岗位的,如:
(5) 第十二隧长张宣乃十月庚戌擅去署私中部辟买榆木壹宿 (82.2)
(6) 〼孟对曰吏乃持夜擅去署私买□□〼 ( EPF22•718)
(7) 〼□擅去署三宿〼 (73EJT5:37)
(8) 月□ 一戊□泉橐私去署买□□ (95.9)
以上诸简均说明他们是“擅”“私”“去署”的。 除简(7 )残断不明外,其他据简文似乎主要是离开岗位到别处购买东西。 也有别的“去署”:
(9)〼坐去署饮君 (126. 37)
(10)私去署之它亭聚会奉言𰏌饮〼 (403. 10)
以上二简均为“去署饮”。 “私去署之它亭聚会” “饮”,则是离岗去聚会饮酒了。但还有一些是私归田舍,即私自离岗返家,如:
(11)〼田舍再宿又七月中私归遮虏田舍一宿 (127.7)
(12)〼为谁充云月廿日甲午昏时私归宜谷田舍乙未过男子万顺曰不与市
(157. 16)
(13) 掾庭谨责问第四候史敞第八隧长宗乃癸未私归坞壁田舍
(EPT51•74)
(14) 〼以月十七日辛丑遣奉领隧奉诚私留众骏田舍解缓衣积七日奉
(EPT51•254)
(15) 〼□□私归宜谷田舍〼 (EPT51•715)
(16) 第十候史殷省伐慈其第十三燧卒高凤未作亡归中部田舍斗伤男徐武
毋状诣官自关十一月辛巳食坐入 (133. 15)
以上所举各简应当均为擅自离开戍所,而返回家中,为“私归”,属于“私去署”、“擅去署”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简(16 ),第十三燧卒高凤在被抽调去“伐慈其”时,竟然“未作,亡归中部田舍”,而且“斗伤男徐武”,他这一系列行为属于罪上加罪。
有材料显示,吏卒私自离幵岗位,其所属的上级官吏负有督责不严的领导责任。相关简文如:
(17) 〼长张褒坐去署候长乐博候史李宗部主允 (261.43)
(18) 吞远隧卒贾良不在署谨验问呑远候长谭兼候史呑北隧长褒辞曰
十二月五日良 (EPT59•69)
(19) 吏卒多不在署□迹候长不以为意□□ (EPF22•677)
简(17 )中的“张褒”应为燧长,他因“去署”而坐罪;他的直接上级候长、候史可能因督责下属不严而负有责任。简(18 )中燧卒不在署,上级候长和候史成为了验问对象。简(19)则说明,吏卒不在署、不日迹,候长“不以为意”似是要受到一定处分的。
烽燧候望系统主要一方面防止外敌入境,一方面又防止属民出逃。也有简文显示吏卒在工作中对此失察:
〼兰入不知何一步入迹安所到而不得从迹又不劾候史 (13.4)
〼不知有兰出塞不发觉至今吏□候长所宽解 (49.20)
上举两简一为“兰入”,一为“兰出塞”,当事吏卒竟然“不发觉”,未能尽职尽责。
工作态度不严谨的又一表现是,对烽燧守御器等保管不佳。 各烽燧的守御器情况进行检查,兹举两例:
天田□毋□
外坞户下随
(20) 临木燧长王横 内坞户毋一□
汲桐少一
蓬□不调□ (68.63)
大黄力十石弩一右渊强一分负一算
(21) 甲渠候郭 八石具弩一右弭生负一算
坞上望火头三不见所望负三算
土焦上望火头二不见所望负二算
六石具弩一空上蜚负一算 □扣弦一脱备二算
六石具弩一衣不足负一算 凡负十一算 (52.17,82.15)
以上二简分别为对燧和候宫的检查。类似的简文还有很多,具体检查的内容也更为丰富。几乎烽燧内与戍守有关的物品都会记录,甚至是狗、狗笼的情况,也会记录下来。正如额济纳汉简所显示的:
行塞举如牒候长候史追逐什器亭隧守御具常设备今或毋或不
(99ES16SF5:1) ㊵
“追逐什器亭隧守御具”应“常设备”,而现在是“或毋或不”,问题很严重。
工作态度不严谨的另一种表现是,传递邮书留迟或封泥破损而未有“旁封”。秦汉都有《行书律》,是对传递文书的有关规定。河西汉塞属于军事机构,邮书传递要求可能会更严格一些。如:
临木卒戎付诚 北隧卒则界中八十里书定行九时 留迟一时解何
(133. 23)
十一月邮书留迟不中程各如牒晏等知邮书数留迟为府职不身拘校而委
(55. 11,137.6,224.3)
留穉 失期□职事毋状 (190. 20)
邮书失期前檄召候长敞诣官对状 (123. 55)
邮书留迟、失期,未按期送达,属于“毋状”。需要当事人做岀解释,甚至在要时还要“诣官对状”,传递邮书的吏卒到候官当面对质解释。
邮书在传递过程中所封盖的封泥可能会破损,因此需要再加封泥并加盖当事 人印章,这就是“旁封”。如;
北书五封 一封遣杜陵左尉印诣居延封破□□旁封十月丙寅起 卒顺
(505. 39)
〼一封张掖大守章诣府 一封封破张尊为旁封
〼一封张掖都尉章诣府 诣居延
〼一封不可知诣居延千人彭君治所 十月庚午夜大〼
元鸡前鸣付〼 (以上为第二栏)(EPC•24)
“封破”而又未加“旁封”,当事人应受到处置:
丁丑到留迟封破毋旁封记到各推〼 (EPT59•504)
该简中显示不仅邮书留迟而且“封破”又无“旁封”,所以要对此事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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㊵孙家洲:《额济纳汉简释文校本》,第18页。
期会失期也是工作态度不严谨的表现之一。戍所进行多种日常活动时,需要吏卒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到某地集合,这就是“期会”。但经常可以看见吏卒期会未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即期会失期。如:
(22) 万岁候长田宗 坐发省治大司农茭卒不以时遣吏将诣官失期適为驿马载三土焦茭石致止害 (61.3,194. 12)
(23) 第十候长傅育
坐发省卒部五人会月十三失期毋状今適载三泉茭二十石致城北
燧给驿马会月二十五日毕 (EPT59•59)
上二简皆为期会失期,相应责任人均受到了处罚的例子。
烽燧在候望时发现有敌情等紧急情况,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传递不同的信号。 也有吏卒因不明情况或其他缘故,导致传递烽火信号时出现失误或传递信号不及 时。如:
(24) 鉼庭候长王护 坐队长薛隆误和受一苣火適载转一两到□〼
(EPT65•228)
(25 ) 〼过半通府府去降虏燧百五十九里当行一时六分定行五时留迟三时
(181. 1 A)
元延二年九月己未朔戊寅第〼
(26)七月辛未乙未表火留迟推辟〼 (EPT65•437)
简(24 )是燧长误和烽火,传递了错误烽火信号,其上司候长受到了牵连。简 (25)、(26 )则为传递烽火信号因故留迟的记录。这都可以归入因工作不严谨导致的犯罪中。
第二,打架斗殴。如:
(27) 或卒东郡畔戍里靳龟
坐乃四月中不审日行道到屋兰界中与戍卒函何阳争言斗以剑击
伤右手指二所•地节三年八月己酉械系 (13.6)
(28) 戍卒东郡□里函何阳 坐斗以剑击伤戍卒同郡县戍里靳龟右脾一所
地节三年八月辛卯械 (118. 18)
上二简为两名戍卒争斗互有受伤的例子。也有上司殴打下属吏卒的记载:
(29) 故甲渠候长唐博叩头死罪博前为甲渠鉼庭候长今年正月中坐搒卒击
狱七月廿 (4.9)
(30) 鬼新萧登
故为甲渠守尉坐以县官事欧笞戍卒尚勃谳爵减
元延二十一月丁亥论 故觻得安汉里正月辛酉入 (73EJT3:53)
(31) 士吏上官隆捶击燧长〼 (59. 1)
简(29)中的唐博在担任甲渠鉼庭候长时因殴打戍卒而被逮捕投进监狱。简 (30)所记的萧登在担任甲渠守尉时亦曾因“县官事”“欧笞戍卒”,虽然“谳爵减”,但却沦为了“鬼新(薪)”。显然上司殴打下属不合法,会受到制裁。
第三,役使吏卒。屯戍吏卒作为国家的服役人员,理应是为国家服务。但简牍中也可见戍吏役使其他吏卒的现象:
(32) 元寿二年十二月庚寅朔戊申张掖居延都尉博库守丞贤兼行丞事谓甲渠鄣候言候长杨褒私使卒并积
一日卖羊部吏故贵卌五不日迹一日以上燧长张谭毋状请 免有书案
褒私使卒并积一日燧长张 (EPT59• 548A)
简文中的候长杨褒就“使卒并积一日”,利用权力,使用戍卒为自己劳动。对此,额济纳汉简《专部士吏典趣辄》册(99ES16ST1:1~99ES16ST1:8 ) ㊶中就有相应条文,可以参看:
•察士吏候长候史多省卒给为它事者
简中“士吏、候长、候史多省卒给为它事者”,看来类似情况当不少。这里虽然是要查处士吏、候长、候史利用省卒为自己工作的事,但相信利用权力,让吏卒为自己做事,也同样是禁止的。
第四,经济犯罪。简(32)中已经有候长杨褒“卖羊部吏故贵卌五”的经济犯罪。相关简文尚有:
(33) 国安䊮粟四千石请告入县官贵市平贾石六钱得利二万四千又使从吏 高等持书请安安听入
马七匹贵九□□□□□三万三千安又听广德姊夫弘请为入马一匹
贵千钱贾故贵登故 (20.8)
(34) 建始元年九月辛酉朔乙丑张掖大守良长史威丞宏敢告居延都尉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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㊶孙家洲:《额济纳汉简释文校本》,第5页。
人言殄北守候塞尉护甲渠
候谊典吏社受致廛饭黍肉护直百卅六直百卌二五月五日谊以钱千 五百偿所敛吏社钱有
书护受社廛不谨谊所以钱千五百偿吏者审未发觉谊以私钱偿□罪 名书到如 (EPT52•99)
(35) 盗所主守隧县官惊糒四斗五升□〼 (EPT52•339)
简(33)还是“故贵”的问题;简(34)则是戍吏贪占了军社的钱财,后又用自己的钱来弥补。但其贪占行为显然属于违法。简(35)是某吏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盗取)了自己主管燧的警糒。
又有:
告候尉赏仓吏平斗斛毋侵
•察候长候史虽毋马廩之
以上两简均属于《专部士吏典趣辄》册(99ES16ST1:199ES16ST1:8 ),为防止和检查戍吏在分发粮食和领取马粮时的经济犯罪。
第五,过失犯罪。这是指非有意为之,而因过失导致了不良后果的犯罪。如:
(36) 〼坐移正月尽三月四时吏名籍误十事適□里 (185.32)
(37) 校甲渠候移正月尽三月四时吏名籍第十二燧长张宣史案府籍宣不史
不相应解何 (129.22,190.30)
(38) 〼误以糜百卅四石八斗二升大为粟禹为书误 (EPT58•91)
简(36)中某戍吏因为移“四时吏名籍误十事”出现10处错误,而受到了“適□里”处罚。推想他这种行为可能是由于不熟悉情况或者工作不严谨导致,但不能说是有意所为,应当属于过失犯罪。简(37)是将“四时吏名籍”第十二燧长的“不史”的情况,写为明是“为书误”,属于过失。
第六,逃亡或叛逃出境。这是指吏卒因故离开戍所逃亡,甚至叛逃出境。这在当时是非常重大的事件。在第四守候长原宪与主官令史夏侯谭的争斗事件 (EPT68•16~EPT68•28 )中,原宪将夏侯谭击伤后,即“带剑,持官六石具弩一、毫矢铜鍭一枚,持大□橐一盛糒三斗、米五斗,骑马兰越隧南塞天田出”。原宪携带兵器、粮食,骑马越过天田,叛逃出境。其他又有:
士吏陈宗 斗伤人亡 (231.98,231.97)
张掖郡肩水部肩水当井隧戍卒夏非人•亡 □□ 〼(73EJT1:36)
也是因争斗伤人后逃亡的例子。
第七,其他。除上述情形之外,尚有一些犯罪情节,如:
(39) 坐外吏窥府书甚毋状 (145.8)
(40) 不候望利亲奉诏不谨不敬以此知而劾时〼 (EPT52•222)
简(39)出土于破城子,疑其中的“府”指都尉府。“外吏窥府书”,是指非都尉府的官吏偷看了都尉府的官文书,“甚毋状”。简(40)中的“不候望”的罪名,不知是否与“利亲”有关,但“奉诏不谨不敬”,似是在讲他的罪行。
河西屯戍汉简中,吏卒犯罪的情形极其复杂,以上只是对这些罪行一个大致的分类。可能还有很多其他的罪行或过失未列入,这只是一个梗概性的梳理, 有必要再做深入的分析。
(二)对犯罪吏卒的处罚
因为屯戍吏卒犯罪的情形十分复杂,对他们罪行的处理也就呈现出多样化的 特征。但分析相关记录,大致亦可分为下面几类:第一,罚作;第二,体罚; 第三,罚款;第四,斥免;第五,逮捕送狱。
第一,罚作。是指让犯罪吏卒进行一些艰苦的体力劳动。简文中一般写作 “適”,通“谪(讁)”。前引简(22 )(24 )、(26 )已经多见“適”的例 子,其他尚有:
马□□善令病死適为卅井南界载 (188.17)
私归当道田舍壹宿今適福如牒檄到遣 (217.16)
十一月五日丁丑城北卒訾谭受卅井塞尉檄言
適尊载甲渠候鄣转二两〼 (254. 13A)
第十候长秦忠 坐部十二月甲午留熢適载纯赤堇三百丈致〼 (262.31)
第十候史杨平 罢卒在正月四日到部私留一日適运茭五百束致候官会八 月旦 (285. 10)
〼 適士 吏习诣〼(486. 106)
〼 坐劳边使者过郡饮適盐卌石输官 (EPT51•323)
教廿七日以候长素精进故财適五百束 (EPF22 •574A)
这些一般都是去从事一些重体力劳动,负责运载物资到某地,如“適载”、“適运”、“财適五百束”等,均为体力劳动。又有“適X里”的记录,如:
(41)〼熢为解毋状当教以新除故请财適三百里以戒后 (EPT5•6)
(42)〼 適千里〼 (73EJT4:95)
简(36)中也有“適□里”的说法,据该简的红外线照片可知,“適□里”即“適千里”㊷。联系“適载”、“適运”等,很怀疑“適x里”可能即为从事路途为“ x里”的体力劳动。敦煌悬泉汉简中也可见到“適”,甚至还有“適令册”。但也仅是根据不同情况,“適x里”的记述㊸。关于“適”,李均明认为是“指当时的一种行政处罚”㊹。徐世虹对此又有更加细致的分析,她认为:“……以边境屯戍的现实情况出发,……实施適的主体自然应当依规则行事,但在具体判罚上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若干因素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到处罚尺度的宽严。”㊺邢义田则认为与“汉代的迁徙刑”有关㊻。联系上引简文,我们认为“適x里”或即为从事路途为“x里”的体力劳动。但具体处罚的执行,由处罚单位具体规定并实行。
第二,体罚。这里的体罚与前面从事体力劳动不同,是指对当事人进行拷打的处罚手段。如:
候史广德坐不循行部涂亭趣具诸当所具者各如府都吏举部糒不毕又省官 檄书不会会日督五十 (EPT57•108A)
该简中的候史所犯错误很多,有不循行部、不涂亭、不积极准备“诸当所具者”、“部糒不毕”,又有“省官檄书不会会日”,因此被“督五十”。《说文解字•目部》:“督,察也。一曰目痛也。”㊼这里似应指用棍杖等打50 下。斯坦因第二次中亚探险时,曾在敦煌长城烽燧T19. iii发现一根保存完好的刑棍。据说它“有20英寸长,是传统的中国刑棍形状,棍头很宽,有2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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㊷邢义田:《中研院史语所居延汉简整理近况简报(1998~2000)》,第515页。
㊸张俊民:《敦煌悬泉汉简所见“適”与“適”令》,《兰州学刊》2009年第11期,第14 ~ 19、26 页。
㊹李均明:《居延汉简“適”解》,第196页。
㊺徐世虹:《额济纳汉简法律用语零拾》,《额济纳汉简释文校本》,第237页。
㊻邢义田:《中研院史语所居延汉简整理近况简报(1998~2000)),第515页。
㊼ (汉)许慎撰,(宋)徐铉校定:《说文解字》(附检字),中华书局,1963年,第72页。
长,还有个提手”㊽。这有可能是用于“督”的工具。 第三,罚款。就是对犯罪吏卒处以罚金。如:
(43)官去府七十里书一日一夜当行百六十里书积二日少半日乃到解何 书到各推辟界中
必得事案到如律令言会月廿六日会月廿四日 (EPS4T2•A)
不中程百里罚金半两过百里至二百里一两过二百里二两
不中程车一里夺吏主者劳各一日二里夺令□各一日 (EPS4T2•8B)
简文正面是调查邮书留迟的问题,背面写有不按时送达(不中程)的处罚标准,其中规定:“不中程,百里罚金半两;过百里至二百里一两;过二百里二两。不中程,车一里,夺吏主者劳各一日,二里夺令□各一日。”前文为具体当事人罚金的标准,后面是关于“不中程,车”,当事官吏夺劳的规定。
其他“罚金”记录又如:
候史王孝坐部卒亡不得罚金亖两 (27. 24) ㊾
〼坐辨其官事不辨论罚金各四两直二千五百 (EPT57•1)
毋罪名者亦罚金一〼 (EPT65•502)
况辨其〼 〼事不辨法罚金四两 (EPT68•157)
看来“罚金”也是处罚犯罪吏卒的一项重要手段。
第四,斥免。这是对戍吏进行的处罚,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免为庶民; 一是免为戍卒。斥免的例子已见于前引简(30),其他简例如:
(44) 叩头死罪死罪府记曰主官夏侯谭毋状 免党叩头 (EPT20•5)
(45) •察数去署吏卒候长三去署免之候史隧长五去免辅广士卒数去徙 署三十井关外
简(44 )是“毋状序免”,说明是对犯罪戍吏的斥免。简(45 )属于《专部士吏典趣辄》册(99ES16ST1:1~99ES16ST1:8 ),候长3次私去署、候史和燧长5次即被免职,“辅广士卒数去”则“徙署三十井关外”,被调到条件艰苦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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㊽ 〔英〕奥雷尔•斯坦因著,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主持翻译;《西域考古图记》,第390 页。
㊾ 邢义田:《中研院史语所居延汉简整理近况简报(1998 ~2000)),第484页。“候史”原释为“侯史”,径改。
方去戍守。
也有官吏被免为戍卒的:
〼留二分已適兖、弘、恭为卒 (EPT65•367)
简中的兖、弘、恭就因留迟被適为卒,即受到了免为戍卒的处罚。
第五,逮捕送狱。对于所犯罪比较严重的吏卒则实施逮捕,送至监狱。相关事例已见于前引的简(27)(30)。简(27)、(28)是两名戍卒在宣帝地节三年(前67年)四月某日争斗,用剑击伤对方,致使互有伤害。分别于八月己酉、辛卯被“械系”逮捕。简(29)则是候长因殴打戍卒而被逮捕入狱。 简(30)是守尉殴打戍卒被判为鬼薪。金关汉简亦见戍卒犯法论罪的记录:
河平四年二月甲申朔丙午仓啬夫望敢言之故魏郡原城阳宜里王禁自言二 年戍属居延犯法论会五月甲子赦
令免为庶人愿归故县谨案律曰徒事已毋粮谨故官为封偃检县次续食给法
所当得谒移过所津关毋
苛留止原城收事敢言之
二月丙午居令博移过所如律令 掾宣啬夫望佐忠 (73EJT3:55)
来自魏郡原城阳宜里的王禁,曾在“(河平)二年戍属居延犯法论”,被判为刑徒。遇到“五月甲子赦令免为庶人”,愿意回到家乡。这样的经历对来自内郡的戍卒来说真是一个教训。
其他的简文尚有:
(46) 遝 戍卒觻得安成里王福字子文敬以 遝书捕得福盗械
(58. 17,193. 19)
(47)•右劾遝遣书 (49. 19)
(48)•右遝遣 (EPT59•314)
简(47)“劾遝遣书”当包括简(46)中的“遝书”。“ 遝书”,即逮捕文书。对某人实施逮捕时,尚需有逮捕文书㊿。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被逮捕的吏卒不是关在军队的监狱,而是被投入地方民 政系统的监狱,如居延汉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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㊿关于秦汉的逮捕制度,可参见刘庆:《秦汉逮捕制度考》,《河北学刊)2010年第3期,第89~93页;刘庆:《汉代捕系文书考述》,《南都学坛》2010年第4期,第12~19页。
(49) 元康二年九月丁酉朔庚申肩水候长长生敢言之谨写移
唯官移昭武狱敢言之 (10.11)
(50) 元康二年六月戊戌朔戊戌肩水候长长生以私印
行候事写移昭武狱如律令 (20.11)
(51 )正月丁未甲沟鄣守候君写移间田狱如律令 (95.4)
(52•遣士吏奉尉史常自诣狱还遝迷移居延 (214.106)
(53) 〼□已劾移昭武狱 (219.6)
(54) 〼谨劾写移居延狱以律令〼 (99ES16ST1:21)
敦煌汉简如:
(55) 塞曹言守候长赵嘉劾亡卒杨丰兰越塞 移龙勒 □□〼 (518)
(56)千秋隧长安谨劾移亡卒得写移龙勒狱以律从事敢言之 (995)
屯戍吏卒因重大过犯,常被移送到戍所所在县的监狱。 这说明边塞戍所似没有 监狱的设置,所以只能将人关在县的监狱。据简(49)~(51)、(55)、(56)所记,可知军政系统的屯戍机构,需要向民政机构提供相应的文书材料。这些文书可能即是简(55)、(56 )中的“劾”类文书,即简EPT68•13、EPT68•30等中“劾状”。推测民政的县再根据这些材料对犯罪吏卒进行审判。从而完成对犯有重大罪行的屯戍吏卒的处罚。
从简文来看,河西汉塞屯戍吏卒中一些人所犯的罪和过失种类非常多,十分 复杂。既有玩忽职守,也有乘机谋取私利的,甚至还有打架争斗,逃亡甚至出逃的事例,说明当时吏卒犯罪的情况也是很复杂的。针对吏卒复杂的犯罪情形,屯戍机构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轻者罚作、罚款,稍重者体罚,触犯法律,情节恶劣者,则逮捕送至所在县的监狱,同时向监狱提供相应的材料。这些材料将作为重要的判罪依据被应用到对犯罪吏卒的审判当中,从而完成审判,以示惩戒。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造成危害的程度,施以不同的处罚,维护了屯戍机构的稳定,有利于戍守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戍吏的除授、迁转与罢黜
河西屯戍汉简中有一些关于边塞屯戍机构戍吏的历史记录,这些材料为我们 展示了戍吏仕宦生活的历史状况。分析相关简文,我们对于传世文献记载甚少的边塞屯戍机构军吏生活的认识,无疑可以得到新的推进。而汉简中有关戍吏除授、迁转与罢黜的文字遗存,对于我们了解汉代边塞戍吏的生活状况尤为重要,汉代社会历史的某些方面的认识,将因此得以更新。
(一)戍吏除授的途径
简文国所见戍吏的除授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第一,由平民除为吏。如
(1)〼贝里孙赐 今肩水广地令史代勤守 (118.27)
(2)觻得定国里簪褭王遗年廿□ 今肩水当井燧长代□偃 (183.6)
(3)觻得长乐里公士董得禄年卅 今除为甲渠候〼 ( EPT52•403)
(4)居延金□里张□□年卌五 地节四年二月丁卯除为甲渠吞远隧长 代高外人 (EPT57•83)
(5)府记曰遣新占男子刘迁代燧长〼 (EPF22•648)
根据简(2)~(4)所记,推测简(1 )也是平民除为吏者。简(5)中的“新占男子”为新近在边地入籍之人,他被任命为燧长。相关简文又有:
(6) 官大夫年廿四姓夏氏故民地节三年十一月中除为 (10. 10)
(7) 河平元年九月戊戌朔丙辰不侵守候长士吏猛敢言之谨验问不侵候史 严辞曰士伍居延鸣沙里年卅岁姓衣氏故
民今年八月癸酉除为不侵候史以日迹为职严新除未有追逐器物自言 (EPT59•1)
简(6)中“故民”的说法,透露出这也是由平民除为吏的事例;简(7)也为“故民”,而现在担任不侵部的候史。
第二,以修行除为吏。 如:
修行孤山里公乘范弘年廿一 今除为甲渠尉史代王辅 (285.3)
修行……□□□年十八 今除补甲沟终古隧隧长代张薄 (EPT2•11)
修行利上里公乘马盖宗年二十八□ (EPT53 •15)
修行居延西道里公乘史承禄年卅四 今除为甲渠尉史代杨寿 (EPT53•109A)
修行居延平明里公乘徐彊年廿三 今除为甲渠〼 (EPT56•284)
修行平里李非 今甲渠晨南队长代成黄头 (EPT58•18)
以修行除为玉门丞〼 (861)
“修行”,据史书记载为一种小吏。 《续汉书•百官志五》州郡条注引《汉官》: “河南尹员吏九百二十七人,……修行二百三十人,干小史二百三十一八。”同书县乡条注引《汉官》:“洛阳令秩千石,……员吏七百九十六 人,……修行二百六十人。”○51在《北海相景君碑》中也有“故循行”多人○52。根据汉简所记,“循行”似应释为“修行”。有学者指出:西北汉简中的“修行”,“还只是一种未被纳入正式员吏序列的‘备吏’”○53 。
第三,以故吏为吏。《汉书》卷七《昭帝纪》载:
(始元二年)冬,发习战射士诣朔方,调故吏将屯田张掖郡。
对于“故吏”,颜师古解释说:“故吏,前为官职者。”○54因为曾经担任过官吏职务的人,他们有再为吏的优势条件。有学者评价“故吏”已成为“一种任吏资格”○55,所以汉简里也可以见到故吏担任戍吏的情形:
故吏间田金城里五士周育年亖十二可补高沙燧长代张意 (EPT27•8)
故吏居延安国里公乘龙世年廿五 今除为甲渠尉史代许昌〼(EPT2•7)
故吏阳里上造梁普年五十 今除补甲渠候官尉史 代郑骏 (EPF22•58)
与其相关的又有这样一枚简:
(8)〼年廿八 富史有鞍马弓椟愿复为候史 (214. 57)
简(8)中的某人,“富,史,有鞍马、弓椟,愿复为候史”,很可能其已不是候史,而且细味文意,其似已非戍吏,而是故吏,这时却又“愿复为候史”,重新来担任候史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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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晋)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第3622、3623~3624页。
○52高文:《汉碑集释》,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64页。
○53李迎春:《汉代后备吏制度初探——以对“故吏”、“修行”、“学事”等称谓的考察为中心》,《石家庄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第44页。
○54《汉书》卷七《昭帝纪》,第221页。
○55李迎春:《汉代的“故吏”》,《历史教学》(高校版)2008年第18期,第33页。关于“修行”,亦可参见邢义田:《从居延汉简看汉代军队的若干人事制度——读〈居延新简〉札记之一》,第542~545 页。
(二)戍吏迁转分析
戍吏的迁转也有多种情况:第一是升迁,第二是平调,第三是降职。
从简文来看戍吏升迁的原因,有伉健、以久次、文毋害和以功次等。 伉健的例子如:
甲沟第十三隧长闲田万岁里上造冯匡年二十三伉健 ( EPT27•32)
该简特别注明了这位燧长“伉健”。 又如:
〼阳里公乘訾千秋年卅五 伉健可授为临之隧〼 ( EPT65•430)
这位訾千秋即因“伉健”,可担当临之燧长。
玉门候造史龙勒周生萌 伉健可为官士吏 (1898)
造史,即尉史,王莽时改为造史○56。这名秩次为斗食的尉史因为“伉健”可能升为了秩次为百石的士吏。“伉健”作为一种为吏资格,亦见于《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辩护伉健者为里正。”○57论者以为:“伉健殆与强健、强项、坚忍、勇、狭、不屈等特质有关。……指勇武强健的特质,应该是与武事较有关的资格评语。”○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