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的地点,一般即在贳买方的家里,如简(2)(4)、(6)、(7)所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简(2)和简(6),两简中的购买人、见证人相同,说明赊买方三堠吏张君长不止买了一次衣物。上举简文中所见贳买方的处所已知有觻得富里、觻得定安里、屋兰定里和居延临仁里,均属于张掖郡辖县,但觻得、屋兰与居延相距甚远,戍卒到达戍所后不可能自由离幵,所以,可能的情况应是在赴役的路上。也就是简文中常见的“行道贳卖衣财物”:
(9)第十七部甘露四年卒行道贳卖名籍 (EPT3•2)
(10)•不侵候长尊部甘露三年戍卒行道贳买衣财物名籍 (EPT5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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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汉)许慎撰,(宋)徐铉校定:《说文解字》(附检字),第130页。
○352王子今:《汉代丝路贸易的一种特殊形式:论“戍卒行道贳卖衣财物”》,第327页。
(11)•第廿三部甘露二年卒行道贳买衣物名籍 (EPT56•265)
□※甘露三年戍卒行道贳卖
(12) 衣财物名籍□□ (EPT53•218)
简(9)~(11)应为“卒行道贵卖衣财物”简册的标题,简(12)则为简册的签牌(楬)。而戍卒自诉也是说贳卖发生在行道途中:
(13)〼既 自言五月中行道贳卖早复袍一领直千八百 皁□直七百五十
〼□卖 缣长袍一领直二千 •凡直六千四百
皁绔一两直千一百 居延平里 男子唐子平所
(206. 28)
但这“行道”具体发生在哪里呢?前文说交易发生的地点有觻得、屋兰和居延等地,简(13 )中的行道贳卖地点应在居延平里。下枚简则说明是在“郡中”:
(14)〼候长候史十二月日迹簿戍卒东郭利等行道贳卖衣财物郡中移都尉府二事二封 正月丙子令史齐封 (5.24)
而觻得、屋兰和居延,都属于张掖郡,也就是说戍卒的贳卖活动是在进入张掖郡 才进行的。而且根据对戍卒赴边过程的判断○353,到张掖郡戍边的戍卒应该先在张掖郡郡府所在地的觻得县集合,然后才被分配到各个戍所。所以戍卒在條得和屋兰贳卖衣财物就容易理解了。因为两地均位于今张掖市附近,戍卒到达郡府治所可以在附近贳卖随身携带的衣服和布匹等物。
简(14)出土于地湾(A33),为肩水候官治所,根据《额济纳河流域汉代亭鄣分布图》○354所示,地湾位于额济纳河上游,戍卒可在到达郡治所后,在赴役 沿途贵卖衣物;简(8)、(13)出土于甲渠候官,一般认为K710为居延城○355,也有学者主张K688为居延县治○356。但也有学者根据汉代河西一般县城的规模、 位置以及简文所记,认为绿城应为汉代的居延县城○357。就目前而言,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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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参见赵宠亮:《秦汉戍卒赴边问题初探》,《秦汉研究》第四辑,第201~202页。
○354陈梦家:《汉简缀述》插页图一。
○355陈梦家:《汉简考述》,《汉简缀述》,第31页。
○356 吴礽骧:《河西汉塞调查与研究》,第150页。
○357李并成:《汉居延县城新考》,《考古)1998年第5期,第82~86页。
这样的看法最为可信。“绿城西略偏北距破城子(A8)31公里” ○358,戍卒完全可以在居延县城将所携带的衣物布匹贳卖。
当然也有戍卒在到达戍所后,在戍所贳卖的可能性。如简(1)、(2)所示,交易活动很可能即在烽燧中进行。其他又如:
(15) 元平元年七月庚子禽寇卒冯时卖橐络六枚杨卿所约至八月十日与
时小麦七石六斗过月十五日以日斗计盖卿任 (1449A)
(16) 第五隧卒马赦贳卖□□袍县絮装直千二百五十第六隧长王常利所
今比平予赦钱六百 (EPT56•17)
(17) 卒居署贳卖官物簿
卅井付栗直三千一百九十七其六百卌三石□□□□未得
(271. 15A) 简(15 )出土于玉门花海烽燧,此简亦应为一贳卖衣物的券书。根据简文,七 月庚子贳卖,八月十日即需交出贳卖的小麦,而且还规定了贵买方违约后的惩罚 措施。其中交易与付款时间相距甚短,远少于前面所列举的简文。所以,推测 这应是在烽燧所举行的交易,而不是行道赏卖诸如往返等需要很长时间。简 (16)中是第五燧卒将“□□袍县絮装”贳卖给第六燧长,因为两燧紧邻,所以这样的交易也应在烽燧完成。戍卒在到达边地戍所后,戍所也会发放一些衣物。这些衣物虽属于各人所有,但也会表明它为官衣。简(17)中的“卒居署贳卖官物簿”,应该也是戍卒将戍所发放的官衣物贳卖了,而贳卖的时间则为戍卒“居署”时。这正可表明戍卒贳卖衣财物的地点也有戍所的情况。
综上,戍卒贳卖衣财物有两个地点,一即在赴役途中,即简文所谓的“行道”中;二是在戍卒到达戍所后,在戍所进行的贳卖交易。有学者评价戍卒贵卖衣财物,所从事的这种贸易活动,“已经绝不仅仅是偶然的带有随意性的交换,而成为行前已经有比较充分的准备,‘贪利’之目的也已经相当明确的专 的商业经营形式”○359。其实,戍卒到达戍所将戍所所发放的衣物贵卖,也是一种“‘贪利’之目的”“相当明确的”“商业经营形式”。其情形正如居延汉简4. 1所言“戍田卒受官袍衣物贪利贵贾”,“贪利贵贾”正为戍卒贳卖官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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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李并成:《汉居延县城新考》,第86页。
○359王子今:《汉代丝路贸易的一种特殊形式:论“戍卒行道贳卖衣财物”》,第326页。
的目的○360。
(二)戍吏经商
居延汉简中也可见戍吏经商的内容。这里即以著名的《候粟君所责寇中事》简册(EPF22•1~EPF22•36 )为例,对简册中所记的候粟君与客民寇恩的诉讼所反映的候粟君参与商品经营的行为,来说明戍吏经商的行为。从中也可以窥视一般戍吏的经商方式。为便于讨论,兹先将该简册主要内容迻录于此:
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乙卯都乡啬夫宫以廷所移甲渠候书召恩诣乡先以 证财物故不
以实臧五百以上辞已定满三日而不更言请者以辞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 告乃
爰书验问恩辞曰颍川昆阳市南里年六十六岁姓寇氏去年十二月中甲渠 令史
华商尉史周育当为候粟君载鱼之繰得卖商育不能行商即出牛一头黄特齿 八岁平贾直六十石与交谷十五石为七十五石育出牛一头黑特齿五岁平贾 直六十石与交
谷卌石凡为谷百石皆予粟君以当载鱼就直时粟君借恩为就载鱼五千头
到觻得贾直牛一头谷廿七石约为粟君卖鱼沽出时行钱卌万时粟君以所得 商牛黄
特齿八岁以谷廿七石予恩顾就直后二∠三当发粟君谓恩曰黄牛微瘦所得 粟君借牛运牛恩到觻得卖鱼尽钱少因卖黑牛并以钱卅二万付粟君妻业
少八岁恩以大车半木则轴一直万钱羊韦一枚为橐直三千大笥一合直千一石 去卢一直六百牛运索二枚直千皆置业车上与业俱来还到第三置
恩燿大麦二石付业直六千又到北部为业卖肉十斤直谷一石石三千凡并
为钱二万四千六百皆在粟君所恩以负粟君钱故不从取器物又恩子男钦
以去年十二月廿日为粟君捕鱼尽今正月闰月二月积作三月十日不得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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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简文中也见到戏卒贳卖布匹、衣物以外的物品,如“戍卒东郡聊成孔里孔定成卖剑一直八百觻得长杜里郭穉君所舍里中东家南入任者同里柱长完前上”(简EPT51•84)。当然也有其他的物品,兹不一一列举。
直时
市庸平贾大男日二斗为谷廿石恩居觻得付业钱时市谷决石四千以钦作
贾谷十三石八斗五升直觻得钱五万五千四凡为钱万用偿所负钱
毕恩当得钦作贾余谷六石一斗五升付恩从觻得自食为业将车到居延
□行道廿余日不计贾直时商育皆平牛直六十石与粟君粟君因以其
贾予恩巳决恩不当与粟君牛不相当谷廿石皆证它如爰书
(EPF22: 1 EPF22:20)
案件的起因是甲渠令史华商、尉史周育因故应当为候粟君运载鱼到觻得贩卖,但 两人可能因戍务不能离幵,所以华商出一头黄牛和15石谷,周育出一头黑牛和 40石谷,交给候粟君作为雇人运鱼到觻得贩卖的费用。粟君于是“借恩为就”,雇佣寇恩将鱼运到觻得贩卖。并和他约定将5000头鱼卖40万行钱,作为他的雇佣费用的是一头牛和27石谷。但寇恩到觻得将鱼卖完后,所得钱很少,又将黑牛卖了才得32万钱,较约定的少8万钱(简文“万”误写作“岁”)。寇恩将一些杂物放在候粟君妻的车上,又买入价值6000钱的大麦和价值3000钱的肉交给粟君的妻子业,这些共价值24600钱。寇恩因欠粟君钱,就不再要东西;同时寇恩之子钦又受粟君雇佣,为其捕鱼3月零10天,工资为55400钱。将其工资扣去,则寇恩正好弥补了约定的40万鱼钱。这样双方在鱼钱上互不拖欠。但粟君还欠寇恩之子钦一些工钱,折合谷6石1斗5升。但粟君不承认寇恩的说法,反说寇恩去觻得时借了他一头牛等。诉讼最后以粟君败诉为终。
从该简册来看,候粟君作为一个比六百石的戍吏,雇人捕鱼,捕鱼后又雇人到千里之外的觻得长途贩卖,这是典型的经商行为。“对于身居高位的甲渠候,作为屯戍组织中的上层戍吏,他的经商活动本身没有受到任何非议,被看作是完全正当的,合理的”○361。候粟君雇人属于经济行为;他雇人贩卖,则应为经商。联系到华商、周育,看来只要不影响戍所的正常运行,戍吏的经商行为是被官方认可的。其他戍吏经商的情况,如:
元寿二年十二月庚寅朔戊申张掖居延都尉博库守丞贤兼行丞事谓甲渠鄣 候言候长杨褒私使卒并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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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李振宏:《吏卒社会生活研究》“一 屯戍吏卒的经济活动”,第76页。
一日卖羊部吏故贵卌五不日迹一日以上隧长张谭毋状请 免有书案褒私 使卒并积一日除长张 (EPT59•548A)
简中的候长杨褒“卖羊部吏故贵卌五”,显然属于商业行为。该例与候粟君经商的例子,亦足以使我们对当时戍吏经商贸易活动有所了解。
(三) 吏卒其他经济行为
除了以上所述的吏卒经济活动外,屯戍吏卒的经济行为还有其他的表现方 式。第一,吏卒直接购买商品。相关简文如:
第十二隧长张宣乃十月庚戌擅去署私中部辟买榆木壹宿 (82.2)
虽然这位燧长“擅去署”购买榆木属于违法行为,但购买商品却是合法的。相信汉塞屯戍吏卒在边地会有很多购买商品的经历。
第二,戍卒的取庸代戍。西汉施行征兵制,符合服役条件的男子有到边地戍守的义务,但也有一些人因故不愿去戍守,就出钱雇佣人替其服役,这就是汉代的“取庸代戍”○362。取庸代戍的戍卒,在边地担任戍守任务的目的很明确,即是为了取得庸价。这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行为,简文中尚可见到“复为庸”的记载:
吞北隧卒居延阳里士伍苏政年廿八 □复为庸数逋亡离署不任候望
(EPT40 •41)
可能有相当一部分戍卒在边地戍守任务结束后,会为取得佣钱而替人服役;当然 也有戍卒从家乡岀发时,即是代人到边地履行戍边义务的。而他们的目的即为了获取庸钱。
第三,吏卒的借贷。简文中也可见屯戍吏卒借贷的现象,如:
(18) 甲渠戍卒淮阳始□□宁□ 自言责箕山隧长周祖从与贷钱千已
得六百少四百 (EPT4•92)
(19) 终古队卒王晏言队长房五月廿日贷晏钱百七月十日藉白
单衣一领积十五日归七月五日藉晏胡鞍一直二百五十七月十日使 晏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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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关于“取庸代戍”,可参考谢桂华:《汉简和汉代的取庸代戍制度》,《秦汉简牍论文集》,第 77~112页。
茭七百束又从卒利亲贷平二件晏其夜从毋伤隧户出见卒王音音不告吏;(EPT40•6A)
(20) 免未赏从卒骆效已贷钱百廿三不当偿证所言它如爰书
(EPF51•194)
(21) 〼以偿所贷卒奉钱 (EPT52•404)
(22) 贷甲渠候史张广德钱二千责不可得书到验问审如猛言为收责言谨验问广德
对曰乃元康四年四月中广德从西河虎猛都里赵武取谷钱千九百五十约至秋予 (EPT59•8)
简(18)~(21)都涉及戍吏从燧卒“贷钱”;简(22 )则是甲渠候史从西河虎猛都里赵武贷钱。据简(18)可知,这里的“贷钱”相当于现在的借钱,而非如今的“贷款”。简(19)中出现了藉、贷,似乎借钱为贷,借一般的物为藉 (借)。
也有简文显示借粮食谷物也称之为“贷”:
出糜子一斗 贷鄣卒张抹十月二日 (4.12)
〼逋贷谷已入未备簿县□别 (145.10)
……升三〼
□三升桼月三日贷粟三□日朝三升二十八日三升桼月二朝三斗
三□□□□□□□□
□出粟十□ (EPT57 •43)
告郅卿王长宣成左隆食及得余谷凡八石成隆及王长妻
主官掾记
自言府廩其食隧长施刑所贷一石七斗谭□三斗凡二石偿 (EPT65•24A) 〼郑候长来愿贷粟八斗 (EPT65•91A)
与俱居•况诚食乏今毋所食愿贷五斗 (EPF22•660)
王子杰取粟五升直一斗 又贷稷米口斛
候吏所贷黍稷米计 候虏张卿稷米亖升黍米二升为社
张僤军稷米亖升黍米二升为社
□□□□〼
为稷米三升为社 (364)
由上可知,屯戍吏卒从戍所或他人处借谷物,也称之为贷。从所举简文来看,所借的粮食,主要是用作口粮。即为弥补“食乏”的困境,才借粮食的。
吏卒的借贷情况,得到了上级的重视,如:
得毋有曾假藉贷钱财物以惠贸易器
证所舌它如
(23) 〼簿不贳卖衣物刀剑衣物客吏民所
爰书敢言之 (EPT57•97)
(24) 新始建国地皇上戊亖年十月三日行塞劳勅吏卒记
•天子劳吏士拜∠它何疾苦禄食尽得不∠吏得毋侵冤假贷不赏有
者言 (EPF22•242 ~EPF22•244)
简(23)文中的前一部分应是上级部门的发文,其内容有让下级查是否有“得毋有侵假藉贷钱财物以惠贸易器”的行为,后半部分为下级接到上级的发文作出的回复。简(24 )属于王莽时期行塞劳边的内容,其中有王莽对吏卒的慰问语,值得注意的是,其中询问是否有“吏得毋侵冤假贷不赏(偿)”的事情,如果有,则上报。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汉塞存在着戍吏借贷的事实。
第四,其他。简文中尚有不易判断归属的吏卒经济行为,如:
(25) 三土焦燧长徐宗 自言故霸胡亭长宁就舍钱二千三百卅数责不可得 (3.4)
(26) 隧长徐宗 自言责故三泉亭长石延寿芝钱少二百八十数责不可得 (3.6)
(27) 〼 自言责士吏孙猛脂钱百廿•谨验问士吏孙猛辞服负已收得猛钱百廿 | (EPT52•21)
(28) 阳朔元年七月戊午当曲隧长谭敢言之负故止害隧
长宁常交钱六百愿以七月奉钱六百偿常以印为信敢言之
(简侧有齿)(EPT52• 88A)
简中这些债务的产生,不知因何缘故,推测可能有贳卖、假借等途径,但都不易 判断。可以注意的是,这些经济行为的双方均为戍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