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行役戍备:河西汉塞吏卒的戍屯生活(出版书)》作者:赵宠亮【完结】 > 行役戍备:河西汉塞吏卒的戍屯生活.txt

第七章 河西汉塞的社会生态

作者:赵宠亮 当前章节:15345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6:40

处在边地的河西汉塞有着怎样的社会生态条件,其内部人员关系如何,其与 外面世界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或者说,屯戍机构中的吏卒关系如何,屯戍机构的吏卒与当地的普通民众又呈现出怎样的社会状态?这是值得我们讨论的问 题。简言之,这里的“社会生态”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吏卒关系;二是军民关系。

一、吏卒关系

此处的吏卒关系,是指屯戍机构内部的人际关系,包含吏与吏关系、卒与卒 关系和吏与卒关系三种。但囿于材料,我们在具体论述时只是按照屯戍机构内部人员关系的原则来进行论述。

(一) 谨以文理遇士卒

吏卒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边塞的稳定和戍所屯戍活动能否正常进行。从 简文来看,吏卒关系得到了上级的关注:

〼卒戍边远去父母后所居寒苦吏将作任人力谨愚□□理意〼 (279. 3)

从简文内容上看,这应是上级对下级关于戍吏带领戍卒工作应按规定行事的下行 文书。戍卒远离家乡父母亲人,处在环境恶劣的边塞,戍吏领导戍卒进行戍卫,应合情合理地安排其工作。吏卒关系甚至还受到了中央的重视:

新始建国地皇上戊亖年十月三日行塞劳勅吏卒记

•天子劳吏士拜∠它何疾苦禄食尽得不∠吏得毋侵冤假贷不赏有

者言 (EPF22•242 ~EPF22•244)

这是新莽时期,“行塞劳勅吏卒记”的内容之一,其中“天子”即指当时帝国最

高统治者王莽。在此,王莽慰劳吏卒主要有两项:①吏卒的俸禄、口粮是否已全部领到;②有无官吏侵占或借贷而不偿还的事情,如有,则上报。吏卒的俸禄、口粮是由戍所管理和发放的,如果戍所官吏克扣钱粮,必然影响吏卒关系,甚至戍所的稳定;而官吏若依仗权势,侵占其他官吏或戍卒的钱财,以及官吏借贷而不偿还,吏卒关系自然会受到很大的不良影响。“行塞劳勅吏卒记”又有这样的条文:

告吏谨以文理遇士卒∠病致医药加恩仁恕务以爱利省约为首∠毋行暴殴击

(EPF22 • 246)

《史记》卷二三《礼书》有“孰知夫礼义文理之所以养情也”句,《正义》:“言审知礼义文章道理所以养其情性。”①将“文理”解释为“文章道理”。《史记》卷五三《萧相国世家》“文无害”,《索隐》引韦昭注:“为有文理,无伤害也。”②《史记》卷一二八《龟策列传》记卫平语曰:“故云取之以暴强而治以文理,无逆四时,必亲贤士。”③据此可知“暴强”与“文理”意义正相对。刘邦也曾下诏夸奖赵佗“甚有文理”,因此取得“中县人以故不耗减”的政绩④。《汉书》卷一。《成帝纪》也有“谨遇以文理,无令失职”句⑤。《汉书》卷八三《朱博传》记载朱博“其治左冯翊,文理聪明殊不及薛宣,而多武谪,网络张设,少爱利,敢诛杀”⑥。《后汉书》卷七六《循吏传•王涣》记载任峻“威风猛于(王)涣,而文理不及之”⑦。在此,“文理”也是一种禀赋,实际上指为政的风格。“以文理”即用非“暴强”手段而是按照事物的本来情理来处理。“谨以文理遇士卒”即天子亲自命令官吏应按情理对待士卒,具体的表现则是:“病致医药,加恩仁恕,务以爱利省约为首”而“毋行暴、殴击”。

类似的规定又有:

——————————

① 《史记》卷二三《礼书》,第1162~1163页。

② 《史记》卷五三《萧相国世家》,第2013页。

③ 《史记》卷一二八《龟策列传》,第3235页。

④ 《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第73页。

⑤ 《汉书》卷一〇《成帝纪》,第311页。

⑥ 《汉书》卷八三《朱博传》,第3402页。

⑦ 《后汉书》卷七六《循吏传•王涣》,第2470页。

予阁谨以文理遇士卒毋令冤失职务称令意且遣都吏循行廉察不如护大守府书致

案毋忽如律令/椽熹属寿给—專佐明 (10. 40)

从“务称令意”来看,似乎“谨以文理遇士卒毋令冤失职”,已经成为了“令” 文,即上升到国家律令的高度,体现了国家对吏卒关系的重视。时太守府还会派遣都吏巡行,检查是否有不按规定行事者并对其予以处罚。前引王莽时期的“行塞劳勅吏卒记”,推测也会派员进行巡视检查。又如:

〼行边丞相御史 (485.8)

其他时期对边塞的巡视“行边”,吏卒关系当亦为检查的重要方面。

吏卒受到上司的人身伤害,可将情况汇报,上级接到汇报后,会对此事进行调查。相关简文如:

以 牒验问久故时与禅道丞儿谭为吏者隧长徐宗知谭故为甲渠候长未尝 以吏贼殴捶击 (135. 10,317.7)

敞辞曰初□言候击敞数十下胁痛不耐言 (123. 58)

根前所白候爰书言敞后不欲言今乃言候击敞数十下多所〼

(EPT52• 178) 对于事实清楚者,则对打人者予以惩处,事实上也有官吏因殴打戍卒而被逮捕入 狱的例子:

故甲渠候长唐博叩头死罪博前为甲渠鉼庭候长今年正月中坐榜卒 狱七 月廿 (4.9)

该简中的唐博曾在甲渠金鉼庭候长任上,因殴打戍卒而被逮捕投进监狱。金关汉 简亦见相关记录:

鬼新萧登

故为甲渠守尉坐以县官事欧笞戍卒尚勃谳爵减

元延二十一月丁亥论 故觻得安汉里正月辛酉入 (73EJT3:53)

曾任甲渠守尉的萧登“坐以县官事欧笞戍卒”而受到当局的处置,沦为鬼薪。这些殴打戍卒的行为,明显违反了 “谨以文理遇士卒”的规定,属于典型的“行暴、殴击”士卒的恶劣行径,所以被予以惩处。上级殴打下属的记录又有:

士吏上官隆捶击燧长〼 (59. 1)

士吏秩百石,是候官派驻部的属吏,燧长可能为其所驻部下属戍吏。简文所记士吏上官隆“捶击”燧长某人,其结果可想而知,他必然会受到惩罚。有学者指出:“在‘以文理遇士卒……毋行暴殴击’的法令落实之后,基层戍吏和士卒就获得了基本的人身保障,有了自己独立的人格尊严。”⑧论者未注意到它属于新莽“行塞劳勅吏卒记”的内容,其实类似的法令和规定当在很早时即已颁布,王莽时又重新强调了这一规定。当然,有了这样的法令规定,“基层戍吏和士卒”确实可以获得“基本的人身保障”,拥有“独立的人格尊严”。

简文中也有戍吏利用权力,让戍卒为其个人工作的非法行为,体现了不正常

的吏卒关系,当然为官方所禁止。在《专部士吏典趣辄》册(99ES16ST1:1 ~99ES16ST1:8 )⑨中就有相应巡查条文:

•察士吏候长候史多省卒给为它事者

也有因私使吏卒而受到处罚的,如:

元寿二年十二月庚寅朔戊申张掖居延都尉博库守丞贤兼行丞事谓甲渠郭 候言候长杨褒私使卒并积

一日卖羊部吏故贵卌五不日迹一日以上隧长张谭毋状请 免有书案褒私

使卒并积一日隧长张 (EPT59•548A)

虽然简文有残缺,但候长杨褒“私使卒并积一日”,必然会受到惩治⑩。《盐铁论备胡》载贤良语:

今山东之戎马甲士戍边郡者,绝殊辽远,身在胡、越、心怀老母。老母垂泣,室妇悲恨,推其饥渴,念其寒苦。……而吏未称奉职承诏以存恤,或侵侮士卒,兴之为市,并力兼作,使之不以理。故士卒失职,而老母妻子感恨也⑪。

也说明当时边塞戍所是有“侵侮士卒,兴之为市,并力兼作”的“使之不以理” 的现象,但通过简文可知,这种不正常现象,是会受到戍所惩处的。

(二)经济关系

屯戍机构的吏卒之间还会因为各种原因,发生经济关系。其中最显明的事

——————————

⑧ 李振宏:《居延汉简与汉代社会》,第133页。

⑨ 孙家洲:《额济纳汉简释文校本》,第5页。

⑩ 居延汉简又有“士吏今骏擅使〼。”(104.45)的简文,似亦与役使吏卒有关。

⑪(汉)桓宽撰,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定本),第446页。

例就是戍卒贳卖衣财物给戍吏,而形成的债务关系。 如:

(1) 建昭二年闰月丙戌甲渠令史董子方买鄣卒欧威裘一领直七百五十约

至春钱=毕已旁人杜君雋 (简左侧上端有三道刻痕)(26. 1)

(2) 七月十日鄣卒张中功贳买早布章单衣一领直三百五十三股史张君长

所钱约至十二月尽毕已旁人临桐史解子房知券□〼 (262. 29)

(3) 〼□□□□盖衣丈二尺尺十七直二百四钱三堠吏张君长所钱约至十

二月尽毕已旁人临桐吏解子□□□□ (EPT52•323)

这些都是贳卖衣财物的券书。简(1 )是甲渠候官的令史从甲渠候官的鄣卒手中赊买到一件裘;简(2)是鄣卒将一件阜布章单衣贳卖给三垠史张君长,从此简文来看,简(3 )的贳卖衣物给三堪史张君长的人亦当为一名戍卒。这样戍卒就成为了债权人,戍吏则为债务人,两者形成了债务关系。而类似的情况尚有很多,如:

戍卒魏郡内黄□居里杜收 贳卖鹑缕一匹直千广地万年燧长孙中前所平

(112. 27)

自言贳卖糸一斤直三百五十又麴四斗直卅八惊虏隧长李故所 (206. 3)

吞远隧卒夏收 自言责代胡隧长张赦之赦之买收嫌一丈直钱三百六十

(217. 15,217. 19)

鄣卒尹赏•自言责第廿一隧徐胜之长襦钱少二千 (EPT51•8)

这些应都是戍卒贳卖衣财物于戍吏的记载。又有这样的记录:

责第卅三队卒纪常富字子严 布二匹直千五百 候史张君卿任已入五

百少千 (EPT59•70)

联系相关简文,推测贳卖方也应当为一名来自内地的戍卒,其将二匹布贳卖给第 卅三燧卒,一名候史的戍吏作为后者的担保人。从中也可看出良好的吏卒关系。

但对于贳卖行为,边地曾有所禁止:

(4) 二月戊寅张掖大守福库丞承熹兼行丞事敢告张掖农都尉护田校尉府 卒人谓县律曰臧它物非

钱者以十月平贾计案戍田卒受官袍衣物贪利贵贾贳予贫困民吏不禁

————————

⑫邢义田:《中研院史语所居延汉简整理近况简报( 1998~2000)》,第510页。

止浸益多又不以时验问 (4.1)

(5)毋得贳卖衣财物大守不遣都吏循行

严教受卒官长吏各封臧 (213. 15)

据简(4)可知,戍田卒贳卖官袍衣物的行为应予禁止,还应该“以时验问”; 简(5)则说明,太守应该派遣都吏巡行查验贳卖行为。关于“验问”,如:

建始元年四月甲午朔乙未临木候长宪敢言之爰书杂与候史辅验问隧长忠 等七人先以从所主及它部官卒买〼

三日而不更言请书律辨告乃验问隧长忠卒赏等辞皆曰名郡县爵里年姓官 除各如牒忠等毋从所主卒及它〼 (EPT51•228)

这是汉成帝建始元年(前32年),临木候长上报给甲渠候官的文书,其内容是候长、候史验问本部所辖7名燧长和燧卒,是否所辖燧长曾从所领导的戍卒或其他戍卒手中购买物品,得到的回复是没有类似的事发生。由此可知,成帝建始元年时曾禁止戍卒贵卖衣财物给戍吏。

同时对于吏卒因贯买贳卖行为已经形成的债务关系,官府不予承认:

〼□属甲渠候官诏书卒行道辟姚吏私贳卖衣财物勿为收责(EPT52•55) 据此简所记,戍卒行道逃避官吏私自黄卖衣财物,戍所不会为其讨要债务。从 侧面反映了官府对吏卒因贳卖形成的债务不予承认的态度。

然而至晩在成帝阳朔元年时(前24年),贳卖衣财物又属于合法的行为。 相关简文如下:

阳朔元年五月丁未朔丙辰殄北守候塞尉广移甲渠候官书曰第廿五隧〼

责殄北石燧长王子恩官袍一领直千五百鉼庭燧卒赵回责殄北备寇〼

                           (157.5A)

该简有残缺,但根据类似简文推测,可知属于甲渠候官的第廿五燧卒和辨庭燧卒 分别将衣财物贳卖给殄北候官的石燧长和备寇燧长,他们上报甲渠候官,甲渠候 官移书殄北候官,希望能拿到贳卖衣物的钱。由此可见,至晚此时,戍卒贳卖 衣财物又合乎戍所的规定。

吏与吏之间形成的债务关系,如:

不侵守候长成赦之责广地燧长□角丰钱八百移广地候官•一事一封 八月壬子尉史并封 (58.11)

属于甲渠候官的不侵守候长通过甲渠候官,向广地候官的广地燧长讨要欠款。

旦两人形成债务的原因不清楚。 又如:

阳朔元年七月戊午当曲隧长谭敢言之负故止害隧

长宁常交钱六百愿以七月奉钱六百偿常以印为信敢言之

(简侧有齿) (EPT52• 88A)

当曲燧长欠故止害燧长宁常“交钱”六百,表示愿意以自己的俸钱偿还债务。吏卒之间也会因借贷产生债务关系,如:

(6) 甲渠戍卒淮阳始□□宁□ 自言责箕山隧长周祖从与贷钱千已得

六百少四百 (EPT4•92)

(7) 终古队卒王晏言队长房五月廿日贷晏钱百七月十日藉白

  单衣一领积十五日归七月五日藉晏胡鞍一直二百五十七月十日使晏伐

茭七百束又从卒利亲贷平二件晏其夜从毋伤隧户出见卒王音音不告 吏 (EPT40•6A)

(8) 免未赏从卒骆效已贷钱百廿三不当偿证所言它如爰书 (EPT51•194)

(9) 〼以偿所贷卒奉钱 (EPT52•404)

简(6)、(7 )均为戍吏向戍卒“贷钱”;后二简的主体不明,推测亦应为戍吏从戍卒处“贷钱”。据简(6)可知,这里的“贷钱”相当于现在的借钱,而非如今的“贷款”。简(7)中出现了藉、贷,似乎借钱为贷,借一般的物品则为藉(借)。

(三) 经济关系之外的人际交往

屯戍机构内部也会有一些人际交往,具体形式有书信往来、欢聚宴饮等。

在河西屯戍汉简中有一些属于屯戍机构内部人员的书信,其中透露出的人际关系值得注意。如:

给使燧长仁叩头言

掾毋恙幸得畜见掾数哀怜为移自言书居延不宜以纳前事欲颇案下使仁叩 头死罪死罪

仁数诣前少吏多所迫叩头死罪死罪居延即报仁书唯掾言候以时下部令仁蚤

知其晓欲自言事谨请书□□吏□叩□仁再拜白 (157. 10A)

甲渠主□

范掾 第卅五燧长周仁 (157. 10B)

这是“给使隣长仁”(疑即第卅五燧长周仁)给甲渠候官掾范某写的书信。虽然书信的具体内容还多有不明之处,但这位燧长在信中对甲渠候官掾的感激之情还是显而易见的。

又如居延汉简《宣与幼孙少妇书》:

宣伏地再拜请

幼孙少妇足下甚苦塞上暑时愿幼孙少妇足衣强食慎塞上宣幸得幼孙力过行边毋它急

幼都以闰月七日与长史君俱之居延言丈人毋它急发卒不审得见幼孙不它不足数来 (10. 16A)

记宣以十一日对候官未决谨因使奉书伏地再拜

幼孙少妇足下朱幼季书愿高掾幸为到临渠燧长

对幼孙治所•书即日起候官行兵使者幸未到 愿豫自辩毋为诸部殿

(10. 16B)

据马怡的研究,宣应是位都吏,幼孙为一位候长,少妇为其妻子。“对幼孙治所”的“对”,马怡将其改释为“刘”,即幼孙的姓氏。这件书信为边吏之间的私信。信中说到宣见到幼孙之兄幼都,询问其“丈人”的情况。又嘱咐幼孙应当“豫自辩毋为诸部殿”,趁“行兵使者幸未到”,应早做准备,“毋为诸部殿“,不要成为末位者⑬。宣在信中提及幼孙的家人和叮嘱,体现出两人非同一般的关系。

吏卒欢聚宴饮的例子,

□坐去署饮君 (126. 37)

私去署之它亭聚会奉祀饮〼 (403. 10)

以上所举都是私去署,即擅自离岗而去别处宴饮的极端例子。又如:

〼让持酒来过候饮第四守候长原宪诣官候赐宪主官谭等酒酒尽让欲去

(EPT68•18)

——————————

⑬马怡:《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吏的私人通信》,第19页。

候复持酒出之堂煌上饮再行酒尽皆起让与候史候□〼 (EPT68•19)

夏侯谭争言斗宪以所带剑刃击伤谭匈一所广二寸 (EPT68•20)

以上三枚简属于第四守候长原宪与主官令史夏侯谭争斗事件(EPT68•16~EPT68 •28 )的部分内容。首先是名为“让”的人,带着酒到候官与候饮酒,正 好第四守候长来候官办事,甲渠候官掾谭也在酒席上。四人坐席饮酒,让带来的酒喝完后,候又拿出酒来,几人继续饮酒,直到酒尽席散。

此外,戍所社、腊祭祀完毕后,戍所可能会举行酒宴。可以想象,情景必然是欢声笑语,其乐融融。

(四)吏卒争斗

在简文中也可以见到吏卒争斗的记录,表现出极端恶劣的吏卒关系。

戍卒东郡畔戍里靳龟

坐乃四月中不审日行道到屋兰界中与戍卒函何阳争言斗以剑击

伤右手指二所•地节三年八月己酉械系 (13.6)

戍卒东郡□里函何阳 坐斗以剑击伤戍卒同郡县戍里靳龟右脾一所

地节三年八月辛卯械 (118. 18)

这是两名同郡县的戍卒于宣帝地节三年(前67年)四月某日,在行道途中“争言斗”,两人均受伤。后在当年的八月两人被分别逮捕。

前文已提及第四守候长原宪与主官令史夏侯谭的争斗事件,这里再对事件进 行论述,先将余下的简文迻录于下:

长六寸深至骨宪带剑持官六石具弩一藁矢铜鍛十一枚持大(EPT68•21)

□橐一盛糒三斗米五斗骑马兰越隧南塞天田出案宪斗伤 (EPT68•22)

盗官兵持禁物兰越于边关傲亡逐捕未得它案验未竟(EPT68•23)

乃九月庚辰甲渠第四守候长居延市阳里上造原宪与主官(EPT68•23)

人谭与宪争言斗宪以剑击伤谭匈一所骑马驰南去候实时与令史

(EPT68•25)

立等逐捕到宪治所不能及验问嗪长王长辞曰宪带剑持官弩一箭十一枚大

(EPT68•26A)

掾谭 (EPT68•26B)

革橐一盛糒三斗米五斗骑马兰越迹南塞天田出西南去以此知而

(EPT68•27)

劾无长吏教使劾者状具此 (EPT68•28)

联系前引简EPT6818、EPT68•19,可知让、甲渠候、第四守候长原宪、甲渠主官谭四人一块饮酒,酒后原宪与谭“争言斗”,原宪用剑击伤谭后,骑马越塞而逃。这是一起极为严重的事件。

简文又可以见到这样的记录:

〼为故第卅六燧长司马章所伤病医宋昌治饮药 鉼庭燧长罢军主(103. 47) 从“鉼庭燧长罢军主”来看,似乎是鉼庭燧的某人被“故第卅六隧长司马章所伤”,但不知具体原因,不排除打斗击伤的可能性。

下枚简文或与戍卒间争斗有关:

迺□□□申第三隰戍卒新平郡苦县奇里上造朱疑见第五隧戍卒同郡县始 都里皇〼

□所持铍即以疑所持胡桐木丈从后墨击意项三下以辜一旬内立死案疑贼 杀人甲辰病心腹□〼 (EPF22•326)

该简由于残断,事件记录已不完整。案件至少涉及第三燧卒朱疑、第五燧卒某人等,从“案疑贼杀人”的简文来看,似乎是第三燧卒朱疑将“意”击伤,而意 “以辜一旬内立死”,属于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而意似亦为一名戍卒,或者就是与朱疑同郡县的第五燧卒皇某。

相关内容又可见:

以所带剑对欧种戍卒王奉亲肩背皆青黑雍种广裒各半所得以会

(73EJT5:73)

〼斗犯法今南部守候〼 (73EJT7:75)

均可能与吏卒争斗有关。

在汉代边地的屯戍机构中,其内部人员争斗应属于较为鲜见的事情。虽然有戍吏间、戍卒间、吏卒间的争斗,致伤甚至致死的事件,但此类事件应较为罕见,而绝不会是吏卒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综上所述,边塞戍所内部吏卒的关系,从整体上看是比较正常的。制度上的规定和严格执行,使得戍吏与戍卒在法律地位、经济地位上是平等的。吏卒可以通过书信、聚会等交往活动,来交流感情。戍所内部虽然会发生吏卒争斗的事件,但较为罕见。总之,边塞戍所内部的人际关系总体上是良好的。

二、军民关系

处在边地屯戍机构的吏卒,与当地的百姓是怎样的关系,即边地军民关系如何,是我们这一节将要探讨的问题。

(一)军民间的经济关系

简文中可见屯戍机构的吏卒与百姓之间发生的经济行为,其中较为多见的就 是戍卒将衣财物贳卖给当地民众的例子。如:

(1) 终古燧卒东郡临邑高平里召胜字游翁贳卖九稯曲布三匹匹三百卅

三凡直千觻得富里 张公子所舍在里中二门东入任者同里徐广君 (282. 5)

(2) 惊虏隧卒东郡临邑吕里王广

   卷上字次君 贳卖八稯布一匹直二百九十觻得定安里随方子惠所舍 在上中门第二里三门东入

   任者阎少季薛少卿 (287. 13)

(3) 戍卒魏郡贝丘珂里杨通

   贳卖八稯布八匹匹直二百卅并直千八百卌卖郑富安里二匹不实贾知券

常利里淳于中君 (311.20)

(4) 戍卒东郡聊成昌国里縑何齐 贳卖七稯布三匹直千五十屋兰定里

石平所舍在郭东道南任者屋兰力田亲功 临木隧 (EPT56•10)

(5) 元康二年十一月丙申朔壬寅居延临仁里耐长卿贳买上党潞县直里常 寿字长孙青复籍一两直五百五十约至春钱毕已姚子方〼

(简左侧上部有刻齿)(EPT57• 72)

从简文来看,以上多数为戍卒将衣服、布匹,贳卖给边地当地人时,所立的券书 或抄录券书的内容,如简(3)中“不实贾(价)”当非券书的原文。戍卒贳卖衣物给当地人,两者就产生了债务关系。交易的进行,都有“任者”(担保人)作保,以保证届时钱款的按约交付。任者一般均为当地人士,简(4)中的任者甚至还是屋兰的“力田”,其身份地位自然有利于交易的完成。

也有吏卒从百姓中购买物品的记录,如:

〼一匹 出帛一匹从民昊□买贷缯繻一领□绛( EPT65• 65)

出帛一丈买韦绛一

鄣卒王□ 出帛一丈买□八斤 毋余帛 ( EPT65•107)

鄣卒田恽 阁帛一匹 出帛匹从容民李子春买□ 〼 (EPT65•130)

以上均为甲渠候官的鄣卒用帛从居延当地的“民”以及“客民”手中购买衣物等 的记载。这些记录可能都属于下面的“受阁卒市买衣物名籍”:

(6) 受阁卒市买衣物名籍一编敢言之 (EPT65•56)

(7) •甲渠候官更始三年九月见受阁卒市买⑭□□名籍 □ (EPT65 • 110)

其中简(6 )为上报文书;简(7 )为标题简。

也有吏卒向当地百姓借贷的记录,如:

府记曰守塞尉放记言今年正月中从女子冯□借马一匹从今年驹四月

(EPF22•188)

九日诣部到居延收降亭马罢止害隧长焦永行檄还放骑永所用驿

(EPF22• 189)

上举两简属于《驹罢劳病死》简册(EPF22•188~EPF22•201 )⑮,该简册一开始即是甲渠候官守塞尉放的“记”,其中说他“今年正月中,从女子冯□借马一匹,从今年驹”。身为戍吏的放是从当地一女子手中借了一匹马,同时还带有一当年出生的小马驹。据《驹罢劳病死》简册所记,可知后来马驹死亡,而止害燧长焦永不必赔偿,则放需赔偿马驹原主人的损失。

相关简文又如:

(8)贷甲渠候史张广德钱二千责不可得书到验问审如猛言为收责言谨验问广德

对曰乃元康四年四月中广德从西河虎猛都里赵武取谷钱千九百五十约至秋予 (EPT59•8)

————————————

⑭“市买”,《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原释为“所具”,此从《居延新简——甲渠候官》 的释文。

⑮关于该简册的研究,可参见〔日〕籾山明著,赵平安、张溪渝译:《居延新简“驹罢劳病死”册书——为汉代诉讼研究而作(续)》,《简帛研究译丛》第二辑,第178~192页。

(8)所记,表明甲渠候史曾从西河郡虎猛县都里赵武处贷钱。赵武的身份未写明,推测他可能不是屯戍的吏卒,应是在居延的外来客民。

居延汉简中还有一些居延当地的百姓向戍所官吏讨要债务的记录,如:

〼官女子周舒君等自言责隧 (58.15A)

女子王恩等责候史徐光隧长王根钱四百卌粟五石谓吞远鉼庭候长〼 (EPT52•201 )

史晋史偃再拜言甲渠候遗令史廷赍居延男子陈护众

所责钱千二百女子张宜春钱六百居延丞江责钱

二百八十凡二千八十辞晋令史忠将护等具钱

再拜白 (EPT56•73A)

因简文有限,这些债务产生的原因都不清楚,我们知悉的只有一点,那就是戍所 吏卒与当地民众产生了债务关系。

在《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EPF22•1~EPF2236 )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有两点:一是候粟君经商行为;二是候粟君雇佣客民寇恩之子为其捕鱼,后又雇佣寇恩为其载鱼到觻得贩卖。这是戍吏雇佣客民,发生的雇佣关系。其体现的军民关系,值得重视。来自其他郡县的客民,在边郡为当地吏民所雇用,应不是鲜见的事。

此外,以下的简文也值得注意:

□□□□□□□二百廿八

□万二千三百

□万二千三百四

直三万二千三百

直二万四千二百

河平五年正辛亥属闵立等五家共为广地候官〼

不毕者□□共为毕已之立等五家受库〼 (29.10)

□禄福王里或次卿子男君郭□〼 〼凡直钱万一百

•期十一月五日毕输及实积即不□有□□〼

□归县致□□〼 (29.12)

从简文的内容上来看,上述两简似有某种联系。其内容似乎是“属闵立等五家

共为广地候官”承担某项运输工作,并规定了完成运输任务的时间等。推测是

边地戍所出于实际需要,边地吏民为戍所(广地候官)承担一些非军事性的运输 工作,戍所会给予他们一定的报酬。这也可以视为军民经济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边地戍所与当地百姓之间的类似情况,在当时应不罕见。

(二)吏卒家属与戍所的关系

河西屯戍汉简中有一些关于屯戍吏卒家属的简文,其中透露出的军民关系对于我们理解边塞军事机构的社会生态状况值得重视。 相关简文如:

妻大女止氏年廿六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9)制虏隧卒周贤 子使女捐之年八用谷一石六斗六升大

子使男并年七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凡用谷六石

(27.4)

妻大女弟年卅四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10)制虏隧卒张孝 子未使女解事年六用谷一石一斗六升大

•凡用谷三石三斗三升少 (55. 25)

母大女存年六十七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11)俱起隧卒丁仁 弟大女恶女年十八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升大

弟使女肩年十三,用谷一石六斗六升大•凡用谷六石

(254.11)

妻大女严年十七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12)俱起隧卒王并 子未使女毋知年二用谷一石一斗六升大

•凡用谷三石三斗三升少 ( 203. 13)

又如:

(13)第四隧卒伍尊 妻大女女足年十五 见署用谷二石九升少 (55. 20)

妻大女眇年卅五

(14)第五隧卒徐谊 子使女待年九 见署用谷五石三斗一升少

子未使男有年三 (203. 3)

父大男偃年五十二

(15)第六隧卒宁盖邑 母大女请卿年卌九 •见署用谷七石一斗八升大

妻大女女足年廿一 (203.12)

妻大女阿年卌五

(16)武诚隧卒徐亲 子大男谭年十九

子大男朝年十六 (以上为第一栏)

署尽晦用粟八石一斗六升欠子男张子取

(以上为第二栏)( EPT65• 411)

•妻大女君宪年廿四

(17)止北隧卒王谊 •子未使女女足年五 皆居署廿九日

•子小男益有年一岁 用谷四石少

七月乙卯妻取 ( EPT65•119)

类似的简文还有很多。它们可能属于“卒家属在署名籍”、“家属妻子居著省名籍”等的簿籍:

〼卒家属在署名籍 (185. 13)

•第廿三部建平三年七月家属妻子居署省名籍 ( EPT40•18)

由这些记录可知,这些燧卒的家属如父母、妻子、儿女、兄弟等,都居住在边地,由边地戍所供应口粮。有学者指出:所谓“见署”、“居署”、“在署”,是指“在现署舍、现处所的意思”,“署”具体指烽燧⑯。 但一般情况下,戍卒家属可能不是居住在军事机构的烽燧中,而是住在边地的“辟(壁)”中⑰。壁中或附近的“田舍”自然也可作为戍卒家属的居住场所。 简文:

妻大女临年廿八

(18) □□□□当遂里士伍王恽年卅五 子小男崇年七

子小男尊年三

(EPT65•121)

父大男辅年六十三

(19) 鉼庭隧卒鸣沙里大夫范弘年卅四 ∠弟大男□年十七∠

   妻大女用年十八∠(EPT65•145)

父大男长年五十

(20) 甲渠三股隧卒当遂里左丰 母大如年卌八〼 (EPT65•478)

妻大女用年廿二

简(18)~(20)中的“当遂里”、“鸣沙里”均未写所属县,但这些简出土于甲渠候官,属于居延县,汉代的书写习惯是,如果这些里属于居延县,这时就会省写县名。所以这些戍卒应即居延本地人。李天虹分析“卒家属廩名籍”,将 简(9)~(15)列为“申请廩食的名籍”,简(16)、(17)为“发放廩食的 名籍”,而简(18)~(20)性质“不明”⑱。戍卒家属居住在边地,戍所为其提供口粮,家属定期来戍所领粮。戍卒家属也会参加一些戍所的工作,如:

〼妻治裘□〼 (552. 2A)

二女同居□〼 (552. 2B)

——————————

⑯李天虹:《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第69页。

⑰王海:《河西汉简所见“辟”及相关问题》,第150页。

⑱李天虹:《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第66~68页。

联系史籍中“为士卒衣补”的记载⑲,可以帮助我们理解随军家属参与的工作。有学者指出:“卒妻”们可能是承担“为士卒衣补”的主要劳力⑳。这对于我们理解边塞的社会生态也是有重要意义的。

此外,还有一些吏卒家属活动的记录,如敦煌汉简:

元康元年七月壬寅朔甲辰关啬夫广德佐熹敢言之敦煌寿陵里赵负

趣自言夫欣为千秋隧长往遗衣用以令出关敢言之 (796)

据此可知,敦煌寿陵里的女子要出关去戍所为其丈夫千秋燧长送衣服。更多简文显示的是吏卒家属来戍所领取钱物的情况,如:

〼□月禄帛三丈三尺 八月癸卯妻取 ㄗ (EPT6•6)

第十桼候长赵彭 十一月食一斛五斗 十月丙寅妻取 ㄗ

(EPT65•11)

甲沟第三十二隧长张护 十一月食□斛□斗 十月甲子嫂难取ㄗ

(EPT65•12)

第二十隧长陈尚 十一月食一斛五斗 三十 十月乙丑母取 ㄗ

(EPT65•13)

临木候长上官武 十二月腊肉直石二斗 十二月己未女取

(EPT22•204)

〼钱百廿 十二月庚申妇母佳君取 (EPF22•205)

不侵隧长石野 腊钱八十 十二月壬戌妻君宁取 (EPF22•206)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