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初年,提刑按察使司对地方官吏的监察,其职权甚重。它除了掌管司法之事外,职责范围甚广,据《国朝典汇》记载,主要有:祀典,移风易俗,兴举学校,奖励廉能,纠举贪鄙以澄清吏治,征求遗逸,赈赡流民,会计钱粮仓谷等等。他与都察院及其所属的监察御史一样,都是朝廷的风纪耳目之司。中央的称为“内台”,地方的则称为“外台”。提刑按察使为正三品,比都御史稍低,可见其重要性。
按察司的责任既然重大,可是其辖区的幅员却很辽阔,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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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浮臊浅露,才力不及之类。
②指品质卑鄙,畏首畏尾,才能低下,昏愦糊涂的不才官吏。
③即评论、鉴定。
认真监察其属官并作出精当的考语,难度是相当大的。所以洪武十四年(1381年)又设置各道按察分司,即将一省划为若干道,分区监察。十五年,又改为府州县按察分司,以儒士王存中等531人为试佥事,每人负责监察两个县。“凡官吏贤否,民利病,皆得廉问纠举。”这样,虽然加强了对地方官吏的监察,但由于这些试佥事们的权力太大,因而难免行事暴戾,造成新的问题。于是,十六年又尽罢试佥事,而复设各道按察分司。二十九年(1396年),定全国按察分司为四十一道。
洪武年间,除加强按察司的职权外,朱元璋还不时派出大臣、御史出巡地方,对地方官进行监察。不过,这并不是定制。对地方官的监察和考核,责任主要在按察使身上。
永乐年间,御史巡按成为定制,因而对地方官吏的监察考核逐渐发生了一些变化。永乐元年(1403年),令府州县官到任半年之上者,巡按御史、按察司察其能否及廉洁或贪污之事具奏。宣德七年(1432年),令各处巡抚侍郎同巡按御史考察方面官(指知府及直隶州知州),仍同方面官考察州(指不辖县的县级州)县官。大体上从永乐至弘治八年(1495年)这段时间,对地方官吏的监察考核,逐渐由按察司负责转向巡按御史同按察司共同负责。巡按御史虽然官止七品,但他是代天子巡狩,专管考察举核官吏,权力很大。而按察使则位居三品,乃地方大吏,与巡按相颉颅。他们共同负责地方官的监察考核,对吏治的澄清,起着有益的作用。
弘治八年,监察考核制度再次发生变化。原来实行的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的双重监察制度,变成了只由中央负责的监察制度。具体办法是:各处巡抚、巡按会同考察布、按二司并直隶(北直隶京师、南直隶南京)之府州县以及各盐运司、太仆寺、苑马寺等官贤否。如无巡抚,巡按可会同清军御史或巡盐御史考察,如果两者俱无,则巡按自行考察。布政使、按察使及分巡、分守以及知府知州、知县、司(如盐运司)、寺(如太仆寺)正官,各访所属官员贤否,开具揭帖,送巡抚、巡按,以凭稽察。
这一转变,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也就是强化了中央集权。然而,对地方官吏的监察考核却带来了若干消极的后果。主要是更难作到公正。例如宪宗成化十九年(1483年)十一月,吏科给事中王瑞等就曾指出:三年一次的朝觐考察,是朝廷激励众官的大典。可是,当今天下的衙门,除土司外不下九千余处,官吏除阴阳、医、僧道外,真是成千上万。吏部在考察各官是否贤能时,对布、按二司则根据巡抚、巡按上报的材料;对地方官则参照布、按等官所报材料。即使吏部的访察出于公心,可是下面的奏报却多任其私意,有的徇情市恩,有的则乘机报怨。以致毁誉失真,贤否失实。其他弊端,不一而足。凭这样的材料来决定黜陟,怎能公允?弘治八年以后,按察司的职权基本上只剩提刑部分,按察官吏的职权被巡按取代了。而且按察使本身的地位也下降了。于是,原来对地方官吏的监察就很难周到的,现在则更加放松了;原来对地方官吏的考察就不易公正的,现在则更是毁誉任情了。而监察考核地方官吏制度的破坏,其结果便是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吏治的败坏。
为了使考察的结果比较符合实际,比较公允,弘治年间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一是允许被考退的官员伸诉,一是在吏部考察以后允许科道指陈实迹纠劾。
弘治六年(1493年)正月二十三日,吏部会同都察院考察天下布、按二司及府州县等官,其中年老有疾、罢①软、不谨、贪酷、才力不及者共1400员,又杂职②1135员,请照例罢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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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通疲、软弱无能。
②包括各省所属之库官、仓官、税官、狱官、驿官、河泊所官等。
及调用。弘治的答复是:第一,对知府以上的地方大吏,必须提供事实根据,不要使用套话空话以致使人受枉。第二,州县官有到位未及三年者,也须通查,将实迹具奏。第三,其他考退官吏,照旧例办理。既而吏部尚书王恕等遵旨将各官具体事实材料上报,且言:“府州以下官,勤慎尽职者固多,贪鄙无用者亦不少。贪鄙无用者留一日则民受一日之殃,如果一定要等到满三年以后才将其罢黜,对这些人来说固当感激,然而老百姓却不免道殃而怨声载道。古人曾说:‘一家哭何如一路哭!’这些殃民误事之官,虽然他们的任期不长,仍须黜退。”弘治却坚持说:“人才难得。事贵得实,人贵改过。如只凭一人无根据之言就将其积勤所得之官革去,并且不准他伸理,这难道是治世所宜有之事?你等总是因袭旧弊,不能改正。现在姑且照你等拟具的处理。不过,第一,知府以上地方大吏,年未满六十,或虽有疾但不妨治事;素行不谨,但在升任之先;现任不谨、疲软无为,可吏部并未掌握实迹;即使有巡抚、巡按考语,但只是一处开报;第二,其余官员到任未及二年,非老疾、贪酷显著者。以上官员,俱留治事。”二十七日,吏部即遵照旨意报上考退复留的州县以上官58员。二月初三,天下朝觐官谒见皇帝准备返任,朱祐樘赐给每人一道敕谕说:“你们代朕治理天下生民,其间固有恪勤官守、堪称任使者,然而,疲老不胜任、贪残为民害者亦往往有之,现在已令有关部门慎重地加以甄别,从宽简用一些。但廷臣仍交章奏劾,定要将尔等全部依法处置。朕念人才难得,特加宽宥,以便各自回去任职,以图后功。尔等应当反省自己的过错,尽心尽力,继续曾经作过的善行,纠正前事之失,将应该办的事次第付诸实施。要惜民之力而不轻劳,惜民之财而无浪费,惜民之身命而不任意动辄肆虐残害。一心为国,务使人人各得其所,则无负于朝廷。否则,没有人祸,也必有天殃。”弘治帝的训戒可谓苦口婆心,然而这未必就能使那些不称职或贪残害民者有所振作或改恶从善。
对于允许考退官员伸诉一事,不仅吏部尚书王恕不能接受,许多官员都对此持有异议。六年六月,礼科都给事中林元甫等奏:“自允许考退之人伸理之命下以后,伸理者接踵而至。如此年复一年,恐无止期。希今后凡考退或劾退官员,有无理奏扰者,请令有关衙门参奏治罪,照例发遣。”下吏部议,复奏:“三年朝觐,本部会同都察院考察,凡贪酷不称职的,必须黜退,因为除恶不尽,不足以除天下之害。不过,人才难得,其恶尚不显著便急于将其革去,则势必想不通,因而皇上许其伸理。但器悍狂躁之徒,一见禁令稍宽,往往捏词妄奏,变乱是非,有伤治体。今后朝觐考察中间,果有黜退不公者,许其伸理,若本无冤抑,虚词奏扰者,仍照例参问治罪。至于科道纠劾的官员,大多是在京各衙门的堂上官(即长官)以及在外的地方大吏,他们的是非善恶,人们都很清楚,其去留或取自上裁,或交有关荷门议处,亦未必有枉,间或有伸理者,是实是虚,亦照上述办法施行。”奏上,从之。但仍强调果有冤抑者许其伸理。看来弘治君臣对问题的认识并没有真正统一。
弘治八年四月,六科十三道又纷纷上疏说“朝觐考察的办法最好。因为由巡抚、巡按主其事,让他们评判官吏之贤否;加之布、按二司及直隶之州郡长官的参与,能使考察真实;最后吏部、都察院又检核其岁报的情况,以为朝觐去留之据。如有不当,则朝野可以非议,科道可以纠劾。这样,不才者岂能幸免,而才能者亦岂会冤抑?如果允许考退者恣行伸理攻讦,则群邪横议之门何以堵塞?明年又当朝觐考察,请一依弘治三年以前办法行之”。朱祐樘的答复是:“人才固不可轻进,尤其不可轻退。如果考察的结果不真实,损失就太多了。今后考察黜退官员,务必从公询访,必得实迹,不可偏听偏信,以致枉人。”看来弘治对考察的公正性是十分怀疑的,联系当时及其后的实际情况,他这种怀疑的确不是多余的。弘治十七年(1504年)五月,朱祐樘在给吏部、都察院的敕中就曾清楚地指出:“这些年来,考察之后总是议论纷纷,奏诉者不断。原因在于巡抚、巡按官员所报之考语多不得实,而你等询访稽察亦欠周详。以致勤敏有为、廉直自持者或被屈抑、贪污黜职,钻营舞弊者或得苟容,结果是不能劝善惩恶,士风日坏。应该知道,生民之休戚,与官吏之贤否关系密切;官吏不得其人,则民被其害,而愁苦怨叹之声上干和气。现在天灾频仍,原因就在这里。明年又当朝觐考察之期,应预先通知各处巡抚、巡按,将所属司、府、州、县等衙门官员贤否逐一从公开报,尔等仍须广询博访、仔细审核,明白具奏。定要使贤否有别,黜陟大明,庶几泽被生民,上回天意。”这只能说是一种良好的愿望。要使考察作到公正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在封建社会里,下级官吏对上级官吏的人身依附关系是十分强烈的。在下者的升降,基本上取决于他和上级的关系,而不是取决于他的德才及其政绩。一般地说,下级最操心的是取悦于上司而不是为民作主,上级最关心的则是下级能给他多少好处,而不是甄别贤否。考语主要是根椐这种关系拟的,其公正性究有多少,可想而知。
由于监察地方官吏的权力集中在抚、按手中,因而对官吏的监察实际上是松弛了。随之而来的就是对地方官德才的评价也难免失真。正如都察院右都御史白昂所说:“今天下文武官员的黜陟,皆以巡按御史所报贤否为据。假使巡抚的所见所闻并不公正,则其对官员的处分意见也自然不当。这种作法,误事不小。”既然,考察失真,就失去了它的劝惩作用,因而吏治势难得到较大的改善,相反地会沿着腐败的道路滑下去。从弘治年间几次朝觐考察黜退官员的情况便可窥知一二。九年,考退年老有疾、疲软无为、不谨、才力不及并贪酷在逃的布政使等官共1134员,杂职官共1221员。十二年,考退布政使、按察使、副使、佥事、知府等官共1265员,杂职官1033员。十五年,考退布政使等官共1219员,杂职官1265员。十八年,考退布政使等官共1836员。每次黜退官员约在2300员左右。按照明代编制,从正一品到从九品以至未入流的官员,全国共2.46万员,其中京官1944员,外官2.2709万员。这样,每次黜退的官员便要占到外官的十分之一以上,这个比例是不小的,而且是居高不下的。
除朝觐考察外,还有六年一次的京察以及平时的奉例考察。奉例考察同样由巡按御史主持,情况与朝觐考察相似。
上级如何处理下级的正官与佐贰官、首领官的关系问题,与考察官吏有一定程度的牵连,故在此一并谈谈。弘治以前,正官和佐贰、首领官有矛盾,上级不问是非,通通以同僚不和加以决断。这种稀里糊涂的处理问题的办法,自然会带来相当消极的后果。正如滦州知州潘龄所说:“在外各衙门的正官与佐贰、首领官,虽然同官共事,但其品质和才干并不一样。正官如果公正廉明,则憎恨佐贰之贪鄙,佐贰如有操守,则厌恶正官之偏私。只要稍加规劝对方,每每就会引起矛盾斗争。上官知道后,不辨曲直,通通以同僚不和将双方一并罢黜。因此,廉正者灰心丧气,隐恶不言,而妄为者肆无忌惮;或倚仗其粗野,公然肆意欺凌;或者倚老卖老,不顾廉耻。由于如此,故虽同堂办事,但与路人无异。于是政令不一,民受其害。”都察院奉旨复议,认为潘龄的话切中时弊。请求自今以后,佐贰、首领官有贪暴殃民、倚强恃老,欺压正官者,许正官具奏将其黜退。如果正官有贪赃枉法,政令乖方者,许佐贰官具文禀告处分。如果彼此皆贪,因私念引起争端者,方以同僚不和问断。庶几善良者得行其志,而粗暴贪鄙者有所警惧。朱祐樘同意采用此法,便在弘治二年正月决定在外正、佐官实行互相纠举之法。
3.提高行政效率 从洪武时期开始,凡有关礼仪、军国大事,都交大臣会议,提出具体办法,奉请皇上决断。兼听则明,集思广益,如果执行得好,倒不失为一种治国良方。然而,久而久之,这种办法也流为一种徒具形式的东西。应议的事情,有的拖延时间太久,或者并未认真议论,而是随声附和,或者干脆拒绝议论。
弘治元年七月,刑科给事中胡金在疏言会议一事时说:“有的要拖几十天,积累若干事后才付议。至临议之际,又只将应议之事说个大概,听者并不能周知其详。由于应议之事太多,致使参议者精疲力竭,再无精力议论了,只好随随便便,敷衍塞责,甚至看人说话,如果提建议者没有地位则弃其言,如果权大势重则附会其说。这实在有背于会议的精神。”他建议“以后凡交会议的奏章,必须预令会议衙门遍阅议论的事由。不论章疏多寡,俱在五日内会议,从容论辩,各尽所长,庶几所采纳的是公论而所行者确为良法”。礼部复议,认为这不符合会议的成规。认为各衙门的政务很繁忙,而建言者无日无之,如果都要求五日内会议,岂不太烦而有妨政务?得旨:“今后有关民情的要务,半月内议之;若利弊诸事,果应急议者,限五日内议闻。”
然而,问题并未解决。八年八月,南京礼部尚书童轩说:“群臣在会议时,因循旧例,立议片时,便得出定论。政有放小,事有难易,大而难者,岂是三言两语可决的!事实上并未认真议论,不过是甲以为可,乙也说可;此以为否,彼亦以为否。名为集议,结果是一人之见而已。”他希望“自今以后,凡政事有关宗庙社稷,礼乐征伐以及推举大臣、法律情罪之有可疑者,俱交三品以上廷臣各陈所见,具疏奏闻;四品以下有愿建议者听。然后会聚众说,供朝廷选择”。弘治没有明确表态,只是叫“所司知之”。即让各有关衙门知道就是了。老规矩仍然维持不变!
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朱祐樘针对官场中拖沓之风,特别命令都察院及六部:所有奏章,凡是有旨令“即看详以闻者”,复奏处理意见不得超过二日;令“看详以闻者”,不得超过三日。如事关几个衙门,须查询商议的,不得超过十日。如遇军机及重大事情,宽限五日。
衙门多,官多,费用既多,行政效率又低而且扰民。弘治六年(1493年)五月,礼部尚书耿裕上疏说:从弘治五年十月至六年四月,礼部所铸新开衙门印信、关防铜牌已有80多枚,象这样的增设,年年如此。他请求命令吏部清查天下新增设的衙门和官吏,凡是冗滥的,通通裁省,以便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人民负担。朱祐樘以为他说得有理,但并未彻底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