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粮的征收与管理
明代的田赋以征收米麦为主,此外还有丝绵、棉花、棉布、麻布、绢等等。从洪武初年起,有时根据具体情况,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银一两、钱千文、钞一贯,皆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值十分之二。棉节一匹,折米六斗,麦七斗。麻布一匹,折米四斗,麦五斗。愿意交纳粮食的也听其自便。于是称米麦为本色,其他折纳税粮者称为折色。正统元年,令将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米麦共400余万石,每石折银二钱五分,共折银100余万两,入内承运库,叫做“金花银”。以后通行天下,粮四石折银一两。
朱元璋规定的田赋额是: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苏、松、常、嘉、湖以及浙西的田赋最重,亩税有二三石者。由于江浙赋重,所以这些地方的老百姓从明初开始,便相率逃亡。而明王朝也不得不减轻官田租额,调整税则,使重者减轻,轻者加重。然而,直到英宗之世,亩税一石的定额并未突破。
自永乐年间国都北迁之后,江南粮食便须漕运至北京。开始实行支运,即由江西、湖广、浙江人民将粮运至淮安仓,然后遣官军分别运至徐州仓、临清仓、德州仓以至通州仓。山东、河南、北直隶则径运京仓,不用支运。其后山东、河南也都运德州仓。宣德六年(1431年),又实行兑运法,即江南民将粮运至淮安、爪洲,兑与卫所官军,运载至北,给与路费耗米。加耗米湖广每石八斗,江西、浙江七斗、南直隶六斗、北直隶五斗。如果民运至淮安兑与军运者,止加四斗。不愿兑者,亦听其自便。后来加耗米有所减少,远者不过六斗,近者只有二斗五升。兑运虽然于军民都有好处,民可避免远运的艰难,军可得加耗,且得附载他物沿途贩卖。但不久便弊窦丛生:军与民兑米,往往恃强勒索;军运至仓,又备受仓官的侵夺。成化间,又改为官军长运。即由运军至江南水次与民运粮交兑,加耗之外,每石再增米一石作为渡江费用。交兑之后,由运军直接北运。然而,当时管理仓库者往往巧取豪夺,令运军辗转称贷,艰难困苦,不可名状。
弘治年间,在赋税的征收和管理方面,从制度上来说,除“开中法”有所更改外,没有太大的举措。无非是加强征收,堵塞漏洞,调整一些不合理的负担,变更某些陈规陋习而已。
鉴于一些地区缺乏官员管理税粮的征收,以致粮草拖欠,仓廪空虚,奸弊丛生的现状,弘治元年闰正月,命山西布政司右参议王盛总督粮储。朱祐樘在给他的敕书中说:“山西所属州县,历年拖欠的粮草数目很多,因而王府及各卫所的禄米、俸粮,不能全给;预备仓全无积蓄,饥民无法赈济。之所以拖欠粮草,主要是无专管此事的官员,以致管粮官多收受贿赂,纵容粮长、里长、书算人等作弊;加之所在卫所军旗包揽挟制,不肯上纳。即使已经交纳的,也多有亏折。因此,特命尔专一提督,禁革奸弊。如有催征违限及纵容仓官通同势豪军民人等作弊者,一经发觉,即行奏闻或径自处理”。
当时,各地富户多与里长、书手串通,故意迟迟不交纳秋粮。等到第二年,成了欠赋,便有可能蠲免或打折扣交纳。这样,富户和里书都可获得好处。弘治二年十二月,朱祐樘采纳浙江乌程县民施胜安建议,规定每年八月初旬,将秋粮的征收作出预算;九月初旬造花户实征册,中旬填写通知单;十一月初旬开仓征粮,十二月终收足。
江南官田的税粮本来就已很重,但还要在赋外加耗,以备供应,因而民力不堪。弘治二年下令:应天府上元等七县官田粮每石减耗米二斗五升,民田则每亩劝其出米二斗。镇江府丹徒县官田粮每石减二斗二升,民田则每亩劝其出米二升;丹阳县官田粮每石减耗米二斗,民田每亩劝出米一升二合。太平府当涂等三县官田粮每石减耗米二斗五升,民田每亩劝出米一升。广德州并建平县官田粮每石减耗米二斗,民田每亩劝出米一升五合。弘治十一年(1498年),南直隶巡抚彭礼也奏请减轻耗米,有旨令彭礼径自处分。
当时,在税粮的交纳和运送过程中,经管人员总是千方百计地进行剥削。于是折纳银钱倒成了减轻负担、堵塞贪婪的一种措施。弘治二年,命山东、河南起运保定、涿州、良乡等仓夏税秋粮,自弘治二年以后,本色与折色各收一半。折色每石收银七钱,旧欠该征者,每石收银四钱。弘治五年(1492年);户部尚书叶淇奏:“苏、松诸府,连年荒欠,民买漕米,每石用银二两。而北直隶、山东、河南每岁供给宜府、大同二边的军粮和马料,每石用银一两”。他请求“按各处灾情轻重折纳银两,灾重者,每石七钱,稍轻者,每石一两。俱解部转发各边,抵北直隶、山东、河南三处岁供之数,而收三处本色以输京仓”。自此之后,凡是有灾荒,每每权宜折银,而折价一般为六七钱,再无一两的。
此外就是禁止势豪包揽以及内外官员的需索,减轻纳户的负担,以免拖欠应纳税粮。如弘治十一年(1498年)十一月,总督粮储户部尚书王继就曾指出,山东、河南起运京仓税粮,在京势要之家,总是先期直至所在地方包揽,名曰“会粮”。地方官也往往答应其请求,多增粮价,与之分用。他请求下令禁止。又如弘治十六年十一月,南京户部员外郎李嘉祥上言:粮米入城,守门内官索要过门钱,每石有至万余文者。又往年盘粮,照例差内官一员,当时所取不过二三两,名为茶果钱。今每门增派内官一员,每员索银二十两甚至三四十两。此外还巧立名目,百方诛求。他请求严惩为害最甚者,并裁减盘粮内官人数。有旨命查勘明白回话。在处理与宦官有关的问题方面,往往是不了了之的。
在漕运税粮过程中,运军所受剥削是最为严重的。弘治元年二月,都察院左都御史马文升曾深刻地指出运军之苦:一为造船之苦。原来造船皆由工部给价,如运船有损坏,还给修缮,但近来工部不能按时给价,漕运总兵便请求领价自造。而工部却提出只给船料四分,其余由军卫出三分,旧船准作三分。然而军卫无从措办,只好由军士卖资产、囊男女来解决。二为往来之苦。正军虽然逃亡很多,但原额并不减少,只好以余丁充数,于是一户有三四人应役者。每年春初兑粮,至八九月以后始回卫,劳苦万状。当船至张家湾,又要雇车船剥运,而费用则多半是借贷的银钱。三为科害之苦。运军借贷的银钱,把总等官因而索取成倍的利息。军士或者自载土产之物,换点薪米,又以违禁之名,多被检夺。他请求每船一艘,加银20两,同时禁止运官及其他官员科害搜检之弊,庶几运军少苏困惫而转漕亦得以无阻滞。诏从其议。
为了保证税粮能如数并按时交兑,弘治八年(1495)规定:每年布按二司及直隶府州县管粮官,应督促所属征收,年终集中于起运的水次,候正月交兑。如果违限一年、二年者,记过还职,如果连续违限三年者,以罢(疲)软送吏部论处。各分巡、分守管粮官员,以十分为率,五分不完者,亦照此例。管运官如连续违限三年,听漕运衙门黜退,不许管军管事。此外,如果粮船在途中失事,将视情节轻重处分管运官员以及有关人员。如弘治七年,镇江卫指挥同知陆潮督运粮船失火,毁损正粮1.8万余石,死军夫五人,于是陆潮及本管千百户、把总以至总督漕运都御史和总兵官都督佥事都被逮治。对于管运官员的考察,朱祐樘也是很重视的。如弘治十三年诏令户兵二部及漕运都御史等官,考察运粮各卫所指挥、千百户,其中廉干有为者,留下管事;贪婪无为者革退,另选相应官员代补。
二、整顿盐法
与从前一样,明代也将食盐作为专卖品。煎盐的灶户,对明王朝有极其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形同工奴。他们的社会地位与军户一样,比一般民户要低。而其所受的剥削,也比一般民户要沉重得多。
明王朝就是靠垄断自然资源,残酷剥削灶户、灶丁等,获得巨额收入的。当时,单以两淮盐课而言,大约有二百万,相当于全部漕运米四百万石的价值。而两淮盐课只是全国各盐运司盐课的一半左右。此外,在弘治中叶以前,明朝政府利用手中的盐,诱迫商人先将粮食运交边地,然后凭交粮证据到指定地点领盐,再往规定地区发卖。这种办法叫做“开中”。商人为了避免远途运输之劳,往往募人在边地开荒种粮,就地交纳。这样,边境地区便得到了开发。所以,盐的专卖,无论对明王朝的财政或是国防而言,都是有力的支柱。
不过,与其他任何事物一样,尽管明王朝对盐的生产、开中、贩卖等制定了一套严密的法规,但不久便逐渐遭到了破坏,盐课也相应地日益亏欠。弘治元年七月,乃命户部右侍郎李嗣及刑部右侍郎彭韶,俱兼都察院左金都御史,分别前往两淮、两浙清理盐法。在给他们的敕谕中说:“盐课年年亏欠,客商往往不肯报中。主要原因是盐商亏本,无利可图。其次是各场灶丁缺额多,没有补充。山场、草荡①多被势豪占据。仓厥锅盘,年久损坏,不能修治。灶丁艰难,无人赈济,而总催②等人,既勒索到场客商财物,又强收灶丁所煎盐课,私卖与人。等到清理的时候,不过出一虚假证据,申缴上司应付而已。因此,官盐不足,私盐盛行。加以运司③官姑息逢迎,御史又因循不理,盐法自然要坏,而边储也自然要空虚。由于如此,所以特命你等前往督同巡盐御史及运司官,亲至各场盘查清理,禁革奸弊:1.禁止官豪势要冒名报中,勾结主管官员,多买私盐,强行贩卖。如违,人拿问罪,盐没入官。2.不许亏欠盐课,责令总催人等限期追完。如总催中豪猾之徒,不惧法度,虐害灶丁,侵欺盐课者,正身与家属,解京问罪充军。3.灶丁有缺即补,如生计艰窘,即设法赈济。山场、草荡,不许占据,仓廉锅盘损坏,应设法修理。4.应给客商之盐,即便给与,不许刁难。5.禁止越境卖盐以及兴贩私盐。6.官吏军民人等,有贪婪作弊者,除三品奏请朝廷处置外,其余的就地依法拿问。如有廉洁奉公者,亦量加奖励”。
封建社会的弊病,是不可能治理一两次就见效的,更不要说根治了。盐法之弊,经过弘治元年治理后,不久又法令纵弛,奸弊日益滋长起来。主要表现在私盐兴贩盛行,课额亏损,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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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供灶户樵采,能耕种者许其开显。
②管理灶户的头目。
③明代设有两淮、两浙、长芦、山东、福建、河东六个都转运盐使司。
要占中,商人守支,①灶户困难,公差人员夹带私贩,王府、宦官假借钦赐之名大贩私盐,漫无纪极。因此,尽管减轻价格,召商中盐,可无人报中。当时边情警急,军马供应浩繁,而经费却无着落。因此,弘治十四年(1501年)四月,命王璟为都察院右金都御史,前往清理两淮盐法。因为两淮盐利最厚,从来接济边饷,都靠这里的盐课。王璟禁革奸弊的主要内容是:抚恤小灶,锄治豪强,缉捕私贩,盘查历年盐课,追究侵夺亏损,裁革势要占中,依期拨盐与守支商人,依法盘究一应公差人员假借各种名目夹带私贩。自然,这次清理的效果也是很有限的。要自己清除自身的浓包,并不是那么容易的。盐法的弊病,终明之世始终存在,而且愈演愈烈。
洪武初年定开中法时规定,商人在卖完盐后,应将原来官府给的引目交还。同时规定,贩卖私盐者罪至死,伪造盐引者同罪。如果盐与引分离,即以私盐论处。可是,为了贩卖私盐获取高额利润而又不被查觉,便在卖完官盐后不将引目交还,而以它作为私盐的“护身符”。为了堵住这一漏洞,弘治二年下令,各地发出去的引盐,在售卖完毕后,应将引目直接上缴所在官府。盐运司及盐课提举司每年造册,详载各商籍贯住址及违限月日,送户部转发该管布政司、府、卫所提问,限期追销。十四年又规定,行盐地方,卖过的引目,每月终由州县缴府,每季终由府缴布政司,年终由布政司及直隶府缴部。如有不及数者,其府、州、县正官,许户部参奏问罪。
成化末年,由于宦官大量地奏讨淮、浙盐,因而两淮积欠至五百余万引,商人支盐更难。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弘治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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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按规定交了粮、银,到指定盐场支盐,却无盐可支,又得等候,有的等了几代人还支不到盐。这叫守支。
李嗣在清理两淮盐法时,便请令商人买余盐①以补官引。弘治二年乃正式下令“两淮运司守支的客商,自成化十五年(1479年)以前无盐支给者,许收买灶丁余盐以补官引,免其劝借米麦②其成化十六年以后至二十年以前,正支不敷者,亦许买补,该劝借赈济米麦,照支盐多少上纳。二十一年至二十三年未支者,将盐课严限追补完足,支与客商,不许收买余盐”。于是,以余盐补充正课,盐法至此一小变。
旧例商人中盐后,当其尚未支盐即行去世时,许妻、子具奏,由原籍及运司核实,方得代支,其他人不能代支。然而山、陕、辽东等边远地区,很难作到。于是,弘治十六年(1503年)九月,经奏准,不限商人之妻、子,凡是商人之父、母、祖、孙、同居兄弟,俱准代支,也不须具奏,只须巡盐御史通知运司核实,即可支给。
弘治年间,盐法变更最大而且影响也最深的,莫过于弘治五年的召商纳银中盐。当时,商人困于守支,不愿报中,而边方军饷亦告匮乏。于是户部尚书叶淇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户部太仓,分给各边。每引纳银三四钱不等,按时价可买粟二石;而永乐时边商中盐,一引不过输粟二斗五升;两相比较,弘治时比永乐年间增加了八倍。而商人因可免去守支之苦,所以也愿输银。因此,一时之间,太仓银积累至百余万。然而,商人既已纳银运司,便不再在边境屯田或运粮至边开中,于是不久边境粮食储备匮乏,粮价飞涨。嘉靖时稻米一石,值银五两。不少人归咎叶淇,认为他不该变更边境纳粮开中之法。其实,明代边储匮乏,主要是屯田之法破坏了。而盐法之坏,又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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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灶丁除纳正课额盐之外所余之盐叫余盐。
②起初,余盐送盐场盐课司,二百斤为一引,给米一石,其盐召商开中,不
论商人的年资与盐引顺序均可给与。成化以后,令商收买,而劝供米麦以振贫灶。
势豪乞讨,并不在叶淇的变法。从当时的情况来说,叶淇的变法是势所必然的。因为商人辛苦劳顿,却守支数十年而得不到盐;即使得盐,又被势豪奏乞之盐所阻遏,不能很快销售。既然无利可图,故极不愿意报中盐引。尽管下令招商,也无人响应。叶淇有见于此,乃变更旧制,使商人有利可图;商人有利可图,则报中者多;报中者多,则国课充裕。这也是救弊的办法。从责怪叶淇变更旧制这点上,我们又一次看到了“祖宗成宪”不可更改的阴影。还有人认为,叶淇是淮安人,盐商都是他的亲故,是他们给叶淇出的纳银主意,叶淇同意后,又与内阁徐溥商议,而徐溥与叶淇是同榜进士,关系最好。有内阁大学士的斡旋,所以叶淇才能奏准盐商纳银。我们认为,在传统的人治社会里,人际关系在处理事务时十分重要。但是,抛开社会现实,单从人际关系去评判一项重要政策的制定或更改,并不妥当,而其结论也是不可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