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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复苏社会经济

作者:郭厚安 当前章节:15947 字 更新时间:2026-6-16 00:15

一、抑制土地兼并

土地兼并,在成化年间愈演愈烈,而其后果也日益严重。于是,禁止请乞、投献土地,给民佃种的呼声不断高涨。不过,只是到了弘治初年才付诸实施。当然,这是很不彻底的,也是短暂的。

下面根据《明孝宗实录》的记载,简要地揭示一下弘治初年抑制土地兼并的情况:

二年正月,禁止江西宁王府宦官及王之亲戚夺占民产,置立庄田。

二年二月,以原赐故太监金兴的肃宁县田210顷给民佃种亩征银三分。

同年三月,锦衣卫百户甄刚,因仗恃其为太皇太后戚属,多次违例奏讨民地为庄田,命将其逮捕下狱。

同年九月,清查已故太监庄田,命不足20顷者,仍与管业人耕种,照民田例征粮;20顷以上者,酌量除5顷,30顷以上者,每20顷递除五顷;一并留与现在管业人耕种纳粮,不愿耕种也可以。其余土地通通没收入官,召人佃种。

三年八月,故太监刘永诚所赐武清县庄田250余顷,侵占牧马草场地200余顷,按二年九月令留41顷外,再留20顷供奉刘永诚香火,余地并草场俱收入官。

同年闰九月,禁藩府及勋戚势要之家无故奏讨土地及受人投献土地。

六年五月,差官于南北直隶并浙江等布政司,会同本处三司屯田官逐一清查,卫所果真无军,听舍余或民人承种,照例纳粮以给军士,不许挪作他用。

八年六月,命官清查甘州、宁夏、榆林等边被太监、总兵等官占据之屯田,拨军耕种。

必须指出,明王朝是贵族、豪绅势要利益的忠实维护者,它之所以要在一定时间和一定程度上抑制土地兼并,完全是形势所迫,不得已而为之的。同时,刚刚继承大统的朱祐樘,也须用政令一新的表象,换取臣民对他的竭诚拥戴。由于如此,所以朱祐樘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便显得十分软弱无力。主要反映在:第一,清查入官的,基本上是已故太监的,或者是并无太大权势者的庄田,而且数量也较少。第二,与收回少量勋贵势要庄田的同时,又不断地、大量地赐予他们庄田,到了后来可说是有求必应。第三,对臣下提出的抑制土地兼并的许多好建议,朱祐樘不是闪烁其词加以搪塞,就是明确表示不予采纳。例如弘治二年七月,户部尚书李敏请将皇庄、勋戚、太监等庄田之管庄旗校、庄头、管庄家人、伴当等尽行革去,由官府管理,拨付百姓耕种,每亩征银三分。官府收完后,银归内帑,充各宫用度,或交各官家人领用。这样,虽无皇庄之名,而有实用之效;庄田主人照样获利,而佃耕之人则免剥害之苦。朱祐樘明确表示要保留皇庄。至于勋戚、太监等之庄田,也以“管业已定”为由,命“俱如旧”。弘治三年虽然奏准今后如有皇亲及权豪势要之家奏讨土地,非奉圣旨,一切立案不行,仍要追究拨置主谋之人,参送问罪。同时严禁军民人等投托势要之家,充当家人;严禁将民间土地投献势要。如有违者,事觉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其实不过是一纸空文。

后来,随着朱祐樘的日趋荒怠,以及勋戚、太监、贵族大地主阶级腐朽程度的加深,弘治中叶以后,土地兼并之风更炽,而朱祐樘对于勋戚、中官的请乞,则表现出异常的大方。

二、招抚流移

土地和户口,对封建统治的稳定或盛衰,至关重要,已如上述。所以整个弘治年间,孝宗都在设法括户,以便扩大赋税和徭役的来源。而括户的主要对象则为流民和逃军。

明代的流民,从洪武末年就出现了,以后历代都有,而且愈来愈多,终于酿成了成化初年的荆襄流民大起义。尽管这次起义被屠夫项忠凶残地绞杀了,后来又经巡抚荆襄都御史原杰在其地设置湖广行都司卫所及县,给流民重新套上封建的枷锁,但问题并没有解决。因为产生问题的根源依然存在。所以流民照样不断地出现,而且又大量地扶老携幼涌入荆襄境内,潜入深山之中,使得统治者十分惊慌,唯恐昔日大祸又将来临。

朱祐樘即位以后,面对如此严峻的现实,不得不设法解决流民问题。而其所采取的办法,不外是用减轻负担并给予一定资助的优惠条件,诱使尚未有家业的流民返回原籍,或在当地附籍,不便附籍者,专设州县里甲管理;已有家业而又愿在当地附籍者,也给予相应的照顾。例如:

弘治二年七月,抚治郧阳都御史郑时等上言,湖广之郧阳、襄阳、荆州三府以及陕西汉中府等地的流民约8万口,其中有的已成家业并愿附籍,有的未成家业、愿回原籍。他们建议对愿附籍者,于三年后再征发赋役;对愿回原籍者,则给予盘费发遣。否则,恐有意外之忧。

四年二月,礼部尚书周洪谟建议,令流民在其相邻县份附籍,免九年赋役,等待他们安定下来后再征。如果流民与县治较远而不可附籍者,则另设州县、置官吏、编里甲以治之,建学校以教之。如此则流民便可成为良民了。

为了加强抚治流民的工作,明王朝还在流民较多之处设置专官。如弘治八年(1495年)在河南布政司添设参政一员,抚治流民;九年,又令河南分巡汝阳道佥事兼理抚民,由巡抚郧阳都御史节制。

与逃民不断涌现的同时,逃军也在日益增多,面且这个问题对明王朝的统治,同样构成严重的威胁,因为军队在国家机器中起着特殊的作用,这是尽人皆知的事实,用不着多说。所以,明王朝对清军与抚治流民一样,是十分重视的。

洪武二年(1369年)规定,军、民、医、匠、阴阳等各类户籍,都以原来所定为准,不许随便更改,违者治罪,仍从原籍。根据这一规定,民户和军户是分别由《赋役黄册》和《军籍黄册》管理的。军户的子孙永远是军户,不能变乱,也不能脱籍。

明朝军户的组成,包括元代的,跟随朱元璋起义的,元末割据势力投降的,犯罪充军的,新招募的。明代初年,大约有180万官军,因而也就大约有180万军户。约占当时全国1060多万户的百分之十七,这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明代军户所受的压迫剥削之苦,大大地超过民户。他们对封建政权的人身依附关系特别严重,其社会地位比民户低得多。按照规定,每一军户必须有一丁在卫所服役,是为正军。另外还要出一丁随正军前往,在营生产,资助正军,是为余丁。此外,正军户下还要登记一名继丁,在正军病故或逃亡时,被勾入伍替补。如果没有成丁,幼孩也要登记,叫做幼丁。

虽然根据规定军户可以优免一定的赋役,但实际上他们的负担仍然是很重的。因为沉重的里甲、均徭差役不能免;同时,被征调服役的人,行前要给他准备军装的费用,娶妻的费用,盘费以及到营后上下打点的费用,这对于无钱无势的军户来说,是难以承受的重负,势必破产不已。不仅如此。其亲族和邻里也要受到牵连,蒙受不同程度的苦难。由于如此,所以军户往往会千方百计地脱免军籍,他们或是逃住他处,置买田产,附籍当差或在造册时贿赂里长、书手等人,开作民户或捏造作为绝户;或其子孙过继作赘他人,或籍寄异姓户内……。

军户的苦难及其力争脱籍,是与军士的苦难密切不可分的。他们要承种屯田,交纳子粒,在屯田被豪强和管军官旗侵夺以后,有的仍然要交纳子粒,有的则沦为农奴。此外,更为严重的是被迫参加各种工役,或者是被官旗任意役使。没有休止的沉重劳役,榨干了军士的血汗。为了反抗这种残酷的奴役,他们采取了逃亡的方式。军士逃归乡里以后,有称死了的,有更名充当吏、卒、书办倚官害民的,有为僧、道、生员的,也有投靠势豪为家人佃户的,还有隐其丁口寄于别户、并于外境立为民籍的。

军士的逃亡,从洪武初年就开始了。据记载,从吴元年(1367年)到洪武三年(1370年)十一月,军士逃亡者已达4.79万余人。从这时起,一方面立法惩戒管军官旗,凡小旗所隶逃亡三人者降为军,上至总旗、百户、千户①皆依逃军多少,分别处以夺俸、降职、革职。另一方面则派员前往各地清勾逃军。清军之事,从一开始就存在弊端,随着明王朝统治的日益腐朽,特别是军政的败坏,清军的弊端更是愈来愈严重,成为明朝的一大弊政。清军的官员,把清军作为敛财的大好机会,他们无端扩大清军对象,把同姓名的、宗亲、邻里都网罗进去,不得财不止。有财者纵使应该入伍,但贿赂后即可脱免;无财者纵然不该应征,但无钱行贿而不得不被勾。清军官员将被清军丁送至营地之后,甚至还在半途就有意纵其逃跑,这样既可侵吞缺额军丁的粮饷,又可借口再去清军敛财。所以边逃边清、边清边逃,永无休止。不过,久而久之,军户们悟出了一点,即贿免补伍,只能是暂时的。因为《军籍黄册》这一套在军户脖子上的枷锁并未去掉。所以军户们便千方百计地从改变册籍入手。虽然费事,但可一劳永逸。弘治二年(1489年)吏部左侍郎周经就曾说过:清军之弊,洪熙以前在管军官校,宣德以后则在里长、书手等。弊在管军官校,户籍犹存,军户之里分住址未没,军丁还可寻觅;若弊在里长、书手,则户籍淆乱,无从清理,军丁乃至于日益减少。为了堵塞这一弊源,明王朝十分重视编造黄册时对军户的登记工作。如弘治十三年(1500年)规定:在攒造黄册时,凡系军户,务必详细开具某户某人于某年月日为何事发充某卫所军。其有逃亡、去世等项,亦仔细开具,以便查考。同年还规定:“南京后湖管理黄册官员,将洪武至今军黄册籍备开年分,每省造成总册一本。各处布司政、都司等官及清军官亦将册籍如法造成总册,明立文案。遇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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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按照明朝卫所建制,每卫辖5千户所,每千户所有旗军1120人;每千户所辖10百户所,每百户所有旗军112人;每百户所辖2总族,每总族有旗军50人;每总旗精5小旗,每小族有族军10人。

任事故,凭此交代。州县攒造黄册时,如改军作民及析户不明,填名来历不真者,定要察访并用总册查对,发现作弊人犯,治以重罪。其补役军丁,务要查册,按名起解。敢有诡名者,一经发觉,将户长发附近卫所另充军役”。

明朝统治者企图用抚治流亡来增加在籍户口,以扩大赋税和力役的来源,从而稳固和加强封建统治。然而,由于剧烈的土地兼并不能抑制,沉重的赋役负担不能减轻,贪官污吏的敲剥不能制止,频繁的天灾对脆弱的小农经济的袭击不能避免,一句话,腐朽统治所产生的人祸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在不断地、大量地制造流民大军,从而把统治者所采取的一切治标措施,全部淹没了。同样,由于明王朝统治的腐败,特别是军政的腐败,无法忍受残酷压榨的军士必然大量逃亡,处于社会底层的军户必然要设法脱免军籍,而清军则不过是有关官员借以敛财的一种手段而已。所以,军伍空虚成了明朝中叶以后的普遍现象。

可以说,弘治朝的搜括户口是以失败而告终的。

三、兴修水利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可是,在英宗正统以前,明朝统治者还比较重视水利的兴修,以后就放松了。

弘治年间,比较大的水利工程一是治理都江堰,一是治理河南伊、洛等渠,一是治理苏、松水道。

弘治三年(1490年)三月,命刘果为四川按察司佥事,提督水利,修浚都江堰灌渠。朱祐樘在给他的敕谕中说:“近年以来,都江堰灌渠多被官校人等创造碾磨,或私开小渠决水捕鱼,以致水利被破坏,田禾受早。兹特命尔提督成都府佐、贰官以及郸、灌等州县各卫所官,不失时机地将都江堰疏浚修筑,严厉禁止势要官校旗军人等,不许象从前那样侵占阻塞。此外,还要督促各州县、卫所抚民、捕盗、管屯等官,相度地势,兴修水利。定要讲求实效,不要只做表面文章。敢有不遵约束,沮坏水利之人,依律问罪。应参奏者,奏请处治。不准借此征敛,致人嗟怨。如违,一定不轻易饶恕”!

六年十月,命河南布政司抚民参议朱瑄专管河南府(府治在今洛阳市)伊、洛二渠,彰德府(府治在今安阳)高平、万仓二渠,怀庆府(府治在今沁阳)广济渠及方口堰,许州(今许昌市)枣祗河渠,南阳府(府治在今南阳市)召公等渠,汝宁府(府治在今汝南)桃陂等堰以及其他故堰废堰的浚治之事。在赐给他的敕谕中说:“河南地方,如不及时下雨,动辄赤地相望,流移载道,所以水利一事,应当讲求。河南等府伊、洛等渠,年久失修,多被王府及屯营侵塞,或被势要之家占作碾磨。虽已令分守、分巡官提督修举,他们事务繁多,顾此失彼,且更代不一,难以责成。故特命尔专理其事,酌量时宜,以次兴举。合用木石等料,可向田多有力之家劝输,或别为措置。需用人夫,可适当征发所在附近之军民。原置闸处,仍旧置立,以时启闭。应将得利之家的地土顷亩,逐一勘明,登记在官。遇旱则官为斟酌,验亩分水,以杜纷争。以后如有淤塞,即令得利军民兴工开浚。如有溃决之处,则培筑堤防,务必作经久打算。豪强军民,敢有象从前一样截水安置碾磨,占作稻田者,依律究问”!

东南是明王朝重要的财赋之源,可是这个地方的水利,自永乐初年夏原吉奉命大规模整治苏、松水道以后,至弘治初年,年久失修,以致苏、松、常、杭、嘉、湖诸郡水道再次湮塞,甚为农业之患。于是,七年七月命工部左侍郎徐贯兼都察院左金都御史往江南,与巡抚都御史何鉴共同治理苏、松水道。徐贯助手工部主事祝萃经实地勘察,采取疏浚上流以开其源,浚下流以导其归的办法。即以太湖为水柜,在其东面,导湖水分散流入淀山、阳城、昆承等湖泊。然后,开吴淞江、大石、赵屯等浦,泄淀山湖水,由黄浦江以达于海。开白茆港等处,泄昆承湖水,由白茆港以注于江。又开斜堰、盐铁等塘,泄阳城湖水,由七鸦港注入长江口。下流疏通了,便不再雍塞。至其上流,则开湖州(今浙江吴兴)之娄泾,泄西湖以及天目诸山之水,自西南入于太湖。开常州之百渎,泄溧阳、镇江、练湖(在今丹阳境)之水,自西北入于太湖。又开各处斗门,以泄运河之水由江阴以入于大江。上流疏通了,便不再阻滞。这次工程于八年四月完工,共计修浚河港、泾渎、湖塘、斗门、堤岸135道,动用人夫21.6280万。自是以后,东南水患减轻了。

九年七月,提督苏、松水利工部主事姚文灏建议:1.设导河之夫。他说近年役夫,都临时由里甲差派。由于没有定规,所以经办人员往往作弊,富者累年不役,贫者无岁不差。他希望将各府导河夫役,定于每年均徭内拨给,专一浚治疏导。2.每年修圩治渠之日,酌量发给农民一月食粮。3.兴修水利,非赖官钱不可。今后修理闸坝应该开支的料价,请府县设法支用。4.开议水之局。访求苏、松境内素习水利者四五人,每岁初冬至局,与各府治农通判一道,详细讨论治水方略,一月而罢。5.重视农官的铨选。各府通判俱于进士内选用,治农县丞俱于举人内选用。升迁俱与其余官员相同。6.专农官之任。不应把农官视为闲官,任意差遣,而应责成其专一治水兴农。他的这些建议,除开局议水利外,都获得批准。

四、赈济灾荒

在整个弘治年间,自然灾害十分频繁,这对脆弱的小农经济来说,往往会造成致命的创伤。现据《明史·五行志》的记载,按年代顺序简述如下:

弘治元年(1488年)南直隶、河南、四川及武昌诸府旱。汉州(四川广汉)茂州(四川茂汶)地震。应天及浙江饥。

二年三月,宾州(广西宾阳)雨雹如鸡蛋大,坏房屋禾稼,死数人。四月,洮州卫(甘肃临潭)冰雹,水涌三丈。五月,河决开封入沁河,所经州县多灾,省城尤甚。成都地震三日。七月,顺德(府治今河北邢台市)、永平(府治今河北卢龙)、河间(府治今河北河间)、保定(府治今河北保定市)四府州县大水。

三年,北直隶蝗灾。两京、陕西、山东、山西、湖广、贵州及开封旱。十二月,京师地震。

四年三月,裕(河南方城)、汝(河南临汝)二州雨雹,大者直径约10公分,厚度达二三尺,坏房屋禾稼。四月,洮州卫雨雹及冰块,水高三四丈,冲毁房屋,淹没田苗,人畜多死伤。夏、淮安、扬州蝗灾。苏、松、浙江水灾。浙江二府、广西八府及洮州卫旱。京师、南京、淮扬地震。

五年四月莒(山东莒县)、沂(山东临沂)二州、安丘、郯城(均系山东今县)二县雨雹,大如酒杯,伤人畜禾稼。南直隶、浙江及山东水灾。

六年八月初八长子(山西今县)雨雹,大者如拳,伤禾稼,人有被击死者。八月初十再次雨雹,大如弹丸,平地壅积。北直隶、山东、河南、山西及襄阳、徐州旱。山东饥。宁夏(今银川)、开封、卫辉、东昌、兖州地震。十一月郧阳大雪月余,平地积雪三尺多高,人畜多冻死。

七年,南北直隶蝗灾、地震。福建、四川、山西、陕西、辽东旱。曲靖地震。保定、真定(府治今河北正定)、河间三府饥。

八年二月,永嘉(浙江温州市)暴风雨,雹大如鸡卵、小如弹丸,厚度有一尺多,毁屋及禾,禽鸟多死。三月,桐城雨雹,深五尺。淮安府、凤阳府州县暴风雨雹。四月,沂州雨雹,大者如盘,小者如碗,人畜多被击死。北京、陕西、山西、湖广、江西大旱。宁夏地震几次,边墙墩台房屋多被震塌。苏、松、嘉、湖四府饥。

十年,顺天(今北京市)、淮安、太原、平阳(府治今山西临汾)、西安、延安、庆阳旱。北京、山西、海丰(山东无棣)、真定、宁夏、榆林、镇番(甘肃民勤)、灵州(宁夏宁武)、太原皆有不同程度的地震,屯留(山西今县)尤甚。

十一年,河南、山东、广西、江西、山西旱。

十二年夏,河南四府旱;秋,山东旱。

十三年,庆阳、太原、平阳、潞安(府治今山西长治市)、汾(州治今山西汾阳)府州旱。两京、凤阳地震。

十四年四月,徐州、清河(淮安市西北)、桃源(安徽泗阳)、宿迁雨冰雹,夏麦尽烂。五月,登州、莱州二府雨雹毁禾。廉州(广西合浦)、琼州(海口市)、安庆府、宁国府(府治今安徽宣城)、池州府(府治今安徽贵池)、太平府(府治今安徽当涂)等地大水或海啸,死者约500人。辽东镇自春至秋不雨,河沟尽皆干涸。延安、庆阳二府,同(陕西大荔)、华(陕西华县)诸州,咸阳、长安诸县,潼关诸卫,连日地震,有声如雷。朝邑(大荔东)尤甚,城垣民舍多坍塌,压死人畜甚众;自夏至冬又震七次。其他地震之处甚多,蒲州自二月至三月共震29次。贵州共震三次。顺天、永平、河间、河南(河南洛阳)四府饥,辽东大饥。

十五年,南京大水,城中水深五尺余。南京、徐州、大名、顺德(河北邢台市)、济南、东昌(府治今山东聊城)、充州同日地震,濮州(河南苑县南)尤甚,地裂涌水,压死百余人。开封、彰德(河南安阳市)、平阳、泽州(山西晋城)、潞安亦震。辽东一再发生饥荒,充州亦饥。

十六年,苏、松、常、镇夏秋旱,京师大旱。浙江、山东及南京四府三州饥。

十七年,淮安、扬州、庐州(合肥市)、凤阳,一再发生饥荒,人相食,继又发生瘟疫。

面对如此频繁而严重的自然灾害,弘治皇帝与其列祖列宗一样,一方面下诏“修省”,命群臣各陈应兴应革意见,另一方面则设法赈济并根据灾情减免税粮。

从《明实录》记载的减免税粮的数字来看,弘治朝减免的数额是很突出的。十七年中①,减免最少的一年为697万多石,减免近800万石的有四年②减免近900万石的有9年,减免近1千万石的有3年。弘治朝的田赋收入(包括屯田子粒)米麦合计大约是3100万石左右③。这样,减免数额最少的约占田赋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二,最多的约占百分之三十二,一般的约占百分之二十六到二十九。

成化年间的田赋收入与弘治时期相近,可是其减免数额一般地只有几十万石,最少的一年为16万石,上百万石的只有五年,最多的为349万多石④。正德年间也一样,最少的为16万石,最多的为256万石。这两代的自然灾害并不少,农民的困苦也并不比弘治朝轻,可是减免税粮的数字,与弘治朝相较,却是如此悬殊。

弘治皇帝注意赈济灾荒和蠲免税粮,对贫苦的农民及小农经济有一定的好处,这是应该肯定的。但是决不能估计过高,以为弘治朝农民的境遇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便不符合实际了。这是因为,报灾有时限,夏灾不得过六月终,秋灾不得过十月终;报批手续也很烦琐,不等批准即行赈济属于“违法”,待到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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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弘治十八年九月朱祐樘去世,这年的统计数字可归入正德朝。

②如算上成化二十三年则为五年。

③丝、绢、布、帛等未计入。

④成化二十三年的统计数字可归入弘治时期。

又太晚了。再说,赈灾钱粮,杯水车薪,无济于事;加之贪官污吏以及地方豪强从中作弊,能发到饥民手中的钱粮,更是微乎其微。至于蠲免钱粮,农民所受实惠也并不大。因为全灾才免七分,自九分以至四分,递减一分。同时又只免存留地方的部分,起运京师的不免。而且蠲免的是田赋而非田租,所以受益的是田主而非佃农。当时的佃农是很多的,以苏、松等地而言,佃农约占十分之九,有田者才十分之一。由此可见,蠲免愈多,田主受益也就愈多,自古以来就是如此。此外,朝廷减租之令,往往受阻,一是户部以国用不足为由,暗中抵制;一是州县官吏担心完不成征收田赋的任务而影响自己的升迁,因而尽管灾伤停免征收之命屡下,仍然照旧征收。这样,自然使得老弱者多流离转徙,而强梁者或去而为盗。这并不是弘治朝特有的现象。

五、减轻人民负担

1.减少商税物料的征派 明初的商税,大率三十而取一,超过者以违令论处。山西平遥主簿成乐任满三年来京朝见皇帝,其考语(即今鉴定)为能超额完成商税的征收任务。朱元璋认为,税收有定额,如以超额征收为能,则是剥削下民,乃官吏的失职。成乐不能以优异升迁。洪武十三年以后,朱元璋规定,凡是军民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都不要征税;同时罢除所有的竹木抽分场。从仁宗洪熙年间开始,由于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纸钞的急剧贬值、财政支出的日益加大等原因,于是征税机构、对象以及税额都增加了,因而不免成为苛政之一。

弘治初年,户部报请朱祐樘批准各遣御史及主事一员监收北京崇文门宜课分司及南京上新河税课司商税,其余运河沿线之河西务、临清、淮安、扬州、苏州、杭州等税课司局,各委府州佐贰官一员监收。有的税课司钱钞兼收,有的则以钞折银。当时,崇文等九门门摊商税,岁收钞60余万贯,铜钱250余万文。御史陈瑶认为,崇文门监税官是以搜括为能事,抨击户部尚书李敏为聚敛之臣,甚至说他是民贼。于是,朱祐樘乃下令除客货外,其余行李车辆不得搜检阻遏。又将芜湖、荆州、杭州等处抽分御史取回,而以府州佐贰官监收其税。实际上,高额征税以及征税对象太多的问题仍然存在。之年十二月,监察御史涂异曾经指出,夏秋二税以及各种税收,以前未尝超过十分之一的定制。而现在芦沟桥抽分客商木料,却每五抽一,似乎太重。此外,小民驮载石灰、煤砟、柴草等货卖,也一概抽分,经常为此发生纠纷,这并非美事。他希望按原定的税收等则,减轻一半,柴草等则一切免税。朱祐樘没有立即表示可否,只是命有关衙门“议处以闻”。六年(1493年),才命差官于浙江、江西、苏州、扬州、临清税课司局专管征税,规定只准照旧有定则收税,按月稽考,不许再委隔别衙门官员侵管,重复扰民。九年,下令禁止勋戚纵容家人扰害商贾,侵夺民利。十六年(1530年)下诏,凡桥梁、道路、关津有利处所,私自添设抽分害民者,巡按御史及按察司分巡官通行查革。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里,凡是皇室所用物料,主要是祭祀供品,生活用品以及建筑材料和军需品,除正式列入赋税交纳外,主要是通过买办、采办和派办的方式,向人民索要。这些“土贡方物”基本上是无偿的,即使有些原来是有偿的,但随着吏治的腐败,也逐渐变成了无偿的;加之没有定额,往往根据统治者的需要和经办官员的贪婪程度来决定数额;因而对老百姓来说,是一项极其沉重的负担。

光禄寺应用物品,起初是预支官钱,令铺行购买。后来由于行头及吏役从中舞弊,便改为先令铺行买完,然后给价。但各行头仍可为奸。又有游手之徒,号称报头,①假借供应之名,公然在市场上肆意抢夺。凡是他们看中的东西,或者刷上红土,或者用黄袱复盖,则任其所取,上交官府的大约只有三分之一。等到进纳之后,动辄要一年之久方得给价,远方之人往往等不及便走了,京师人因等候时间太长,也都要亏本。针对这种情况,朱祐樘一方面下令减少光禄寺供应,另一方面批准御史李鸾建议,于弘治四年(1491年)十一月下令禁止行头以及所谓报头强行赊买害人,犯者严治。所需物品,由光禄寺派员率行头到市平买,随即给价,不得付给行头及通同减价购买不堪应用之物。不过,这个问题并未就此解决。六年五月,礼科给事中林元甫等还在上疏时说,铺行买物所得之价,十无二三。宜委官依时估平买,庶几民不受害。十四年,光禄寺共欠行户银4.09万余两,即使将各府州县欠款催完用以补偿,尚欠3.02万余两。

派办的物品,种类既多,数额也无限制,更使百姓难以承受。如湖广在明初并无岁进鱼及鱼制品的成例,成化七年(1471年),镇守湖广太监开始进贡2.5千斤,十七年以后,增加至二万余斤,用船12只装运,都由地方官府进献。这种额外负担,有日益增加的趋势。弘治二年(1489年)四月,才命内官按成化七年贡额造办,船只许用二只,同时禁止科扰为害。又如弘治三年九月,兵部尚书马文升奏,河南、山东以及南北直隶府州县,每年照例征备用马二万匹,共计银30万两。惜薪司夫役亦征30万两。其他买办、采办、夏秋税粮及各种开销,又不下数百万两。财之所出有限,而官之所征无穷。贫民既无所措办,官吏又不加抚恤。他建议今后不要多派物料,加重百姓负担。同时命各巡抚都御史,凡受灾之处,赋役应该停止的就与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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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官府和铺行之间的中介人。

应该具奏的就为之具奏。对所属官吏,应惩治贪酷,奖励廉能。在京各衙门,应崇尚节俭,以为天下先。朱祐樘批准了他的建议,命巡抚、巡按宫对徇情怠玩者访察上奏。此外有些物品的征派,系洪武年间所定。如青梅、小竹笋、莲藕、苔菜、宣州梨等,为宗庙荐新贡品。当时都城在南京,贡品如在上游,顺流而下,很快可至京师;贡品虽在下游如福建、浙江、直隶苏松等府,但地方甚近,也需时不久。可是,永乐以后,京都北迁,而且南京及各处进贡方物渐多,于是从宣德、正统年间开始,或装载荐新物品及南京所造筛、簸等物,用船数量多,且系马快船只。所过州县,动辄拨给人夫成百上千。这些人夫都是附近州县卫所出银雇用的。一年之间,自仪真至通州,所用雇夫等项银子,不下十数万两。这些银两,并不属于正供赋税,而是在赋税之外榨取的小民膏脂。这种为害颇大的马快船只进鲜,仅仅因为它是“祖宗成宪”,因此相沿一百余年而不能改变。其实,北京所产的果品、菜蔬、雪梨、青杏,比南京所产者质量还好,随时可以供荐,又何必定要从南京运去?因此,马文升才极其诚恳地建议,凡北方有的鲜物不再从南京进奉,北方没有的杨梅、枇杷、鲥鱼等可以照旧进奉供荐。这样可以减少

船只,从而减省劳扰。

类似这种荒唐的事还多。如南京光禄寺每年要腌制活鹿151只,天鹅463只。鹿和天鹅系从直隶安庆等府及广西、湖广等地捕猎解纳。有的距南京三四千里,有的一二千里,都要在小雪节时解到。在运送过程中,喂养比较艰难,不免瘦损。运到之后,按期宰腌。用盐太少,天热生虫;用盐太多,又苦咸无味。还要打造木柜装盛,起拨马快船只运送。等到运抵京城,却不堪供应。此外,南京光禄寺做造菜苔,每年从二月份动手,采取晒晾做造,每三日一换。动用厨役、余丁100名,经四五十日方完。然后起拨马快船只解送。如果在途迁延日久,停放过时,不免变味,不能供应。倪岳有鉴于此,建议每鹿一只,征价银二两,天鹅一只,征价银五钱。解送光禄寺收贮,以为购买活鹿、天鹅之用。至于做造菜苔,则暂且停止。因为活鹿、天鹅、菜苔北方也有,不必如往常一样浪费人力财力物力。

至于建筑材料及制造兵器和手工制品原材料的坐派,其数量之大更是惊人。如应天府在弘治十年(1497年)十一月至十一年八月之间,便三次奉命办纳生漆、戗金云龙、黄铜、金箔、竹竿、鱼叉、象牙、阔白布、煤炭、木炭、青纹丝绒线、水牛皮、黄牛皮、铜油灰、黄麻等等供用器皿物件数十百万。这是应天府府库钱粮不能承受的;使百姓出办,而百姓也因连年灾伤薄收,力不能堪;有的交铺行买办,名虽关支内府钱钞给还,但纳料领款,出入各门禁及交货之仓库,都要财物打点使用,等到关出钱钞,又多烂钞、低钱、不堪行使,因此往往破家荡产,卖男鬻女,不能赔偿。由于如此,所以倪岳建议,将供用物料,分别轻重缓急,陆续成造,不要集中在短短数月之内;同时不应多估物料,而且已经有了的就不要再增派或买办:解户纳料及铺行关支钱钞,亦要随即收放,不许刁难勒索。这样,上供可以不缺,而民困亦可少苏。

明代的织造,特别是增造坐派,带给承担此项任务地区人民的痛苦是较深的。朱祐樘即位之初,虽下令停免苏、杭、嘉、湖、应天织造。但为时不久,再行恢复。弘治四年(1491年)八月,工部尚书贾俊上言:苏、松、浙江近被水患,民不聊生,而织造缎匹之令再三下达,其数不下数万。疮痍未起之民,不堪承受此重负,请暂停免。得旨:今次所派缎匹、罗、纱,姑令停织,等明年秋熟后,陆续织造供用。五年,令陕西、甘肃二处守臣按新制的图式织彩妆绒能等数百匹。巡按陕西监察御史张文上言:此事非一方所能办,物料要到各处收买,巧匠要往南京雇用,还要购买湖丝,创建织房,没有几千两银子不行。陕西民穷财尽,灾异迭见。请暂停所织,以其价银赈救饥民;或者只织几十匹,一方之民也可少安。得旨:减所织之半。十四年,太仓州被派织造上供洗白布6千匹,巡抚彭礼用官银织完,以免科派小民。明朝中叶以后,由于统治者日益腐朽,加以赏赐①所需浩繁,所以织造的花样不断翻新,织造的数量也不断地加大。要是能够争取或减少数量或暂停织造以及取回织造内臣,那也是颇不容易的事。

2.减轻力役之征 力役之征,由来已久。这是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尽管随着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不断松弛,力役之征相对地有所减轻,但人民所受的剥削中,徭役仍然是最重的。因为赋税是有田产者才负担,而地租毕竟有一定的额度,可是徭役却既无限度又永无休止。

明代的徭役有三,即里甲、均徭、杂泛。以户计曰甲役,以丁计曰徭役,随时差遣者曰杂役。男子十六岁成丁,开始服役,六十岁免役。洪武年间在编制《赋役黄册》时,根据每户资产厚薄与人丁多少,分为上、中、下户三等,适当分派徭役。每隔五年,根据资产和人丁的变动情况,调整一次,十年更造一次黄册,重新编排一次徭役。徭役有银差,有力差,各从所便。后来,由于大户人家在官吏里胥的包庇下,不负担或少负担徭役;加之原来各级官员,甚至生员都享有免役的特权,因而徭役的重负都落到了小民身上。于是,正统初年江西佥事夏时乃创行“鼠尾册”均徭法。其法以丁粮多少分派徭役,丁粮多者为大户或殷实户,编在“鼠尾册”的前面以当重,难之役;丁粮少者为小户或贫难户以应轻、易之役;市民、商贾、家殷足而无田产者,可出钱以佐银差。此法为各省相继仿行,到弘治初年,已在全国普遍推行,徭役因之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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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包括赏皇亲国戚、功助、佞幸以及外国和少数民族贡使等。

必须指出,所谓稍平,仍然是不平。弘治八年(1495年)八月,工科给事中童瑞就曾指出:均徭之法,近年以来轻重失去了伦次,上户依然不服徭役,逍遥自在,而下户却被差不绝。此外,所谓稍平,更不是役轻。单从《明史·食货志》所载来看,徭役既名目繁多,又十分沉重。名目有:祗应①、禁子(狱卒)、弓兵②,由市民承担。粮长、解户③、马船头④、馆夫⑤、皂隶⑥、门子、厨役⑦、斗库⑧,这些都是经常性的差役。又有砍薪⑨、抬柴⑩、修河、修仓、运料?、接递?、站铺?、牐浅夫?等,因事征发,而且年年都有增加。其它如陵户?、园户?、海户?、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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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事听官府差遣,无事在街门伺候官员。

②属巡检司,负责治安。

③解送供应物料。

④马船为运送官员或装载官物的船只,而马船头则是负责征收雇用船工费用之人。

⑤供会同馆、驿站役使。

⑥眼从官吏,被其役使。

⑦光禄寺、太常寺及王府等街门供酒晏之事。

⑧供州县官役使。

⑨即砍柴夫,砍柴以供烧炭。

⑩专管搬运柴炭。

?搬运上供物料

?属各地接递所之接递夫,运输官物。

?站为驿站,站夫专供往来公差役使。铺为急递铺,铺司兵专门投递紧急公文。

?牐夫专管运河水闸之启闭,使船过闸。浅夫驻运河水浅处,平时修浚河道、粮船通过时即牵挽。

?负责皇帝陵园建筑物的维修和看管。

?为光禄寺种菜。

?在南海子养鱼。

户①、旛夫②等,真是不可胜数。而里甲正役还不在其中。至于工役之繁,自明初就开始了,所谓“工匠造作,以万万计”。弘治年间,稍加抑制;武宗正德、世宗嘉靖年间,又大兴土木;万历以后,更是“民不得少休”。

当然,弘治年间的差徭只是稍加抑制而已,总的说来仍是很沉重的。

先说抑制(或曰减轻、整饬)方面。弘治元年,命令各处在编审均徭时,要根据岁额差使,于该年承担均徭人户丁粮有力之家,止编本等差役,不许分外加增余剩银两。贫难下户并逃亡之数,让其空闲,不许征银及滥设听差等项科差。如有不遵,听抚按等官纠察问罪,奏请处分。容隐不举者坐罪。镇守衙门不许干预均徭。三年,南京内府花园,每年由上元、江宁二县拨夫200浇灌,民颇被其扰。经请求,于弘治三年减少120名。当时,贾俊为工部尚书(弘治元年至七年),不为专管工役之内官监所挠。他认为,王府既然有禄米、庄田,因而王府府第和坟茔的修缮营建,自郡王以下,官府只能给予半值;而王府的仪仗,如非甚敝,不得烦官府。公家所应管的,只是仓库、城池的修建,其余都应停罢。这些都得到了朱祐樘的认可。内官监几次想大兴工役,都因贾俊的坚决反对而作罢。内阁大学士刘吉、礼部尚书倪岳、南京礼部尚书童轩、南京吏部尚书林瀚等亦相继上言工役繁重,民困于百役,穷愁怨叹,而库藏亦因之空匮,乞少停止。对他们的意见,朱祐樘都采纳了,但没有完全实行。七年,令布按二司及各府官马夫,于所属州县各金派中等户十户,共出银40两,解送掌印官处分给各官,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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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负责修缮功臣庙和历代帝王庙并筹备祭祀。

②京城旗竿,蜡烛二寺的供应夫役。

买马喂养。十年九月,镇守湖广总兵官镇远侯顾溥等言:吉府①房屋,造自成化初年,至今才20多年。起初说是修补,后来却是依照崇府②式样修盖。于是前后宫殿,两廊各门,房屋墙垣,都扩展新修。已用过物料百数十万,银米亦各数万。每年拨夫、匠三万余人,修了四年,才完成急修房屋700余间。其余工程,漫无止境。此外,雍王③府第,正要兴工修建;岐府④营造尚未毕工;其他尚有城垣、墩堡,都必须修筑。他们建议,命各王府不准扩大府第,如需急修者,尽快修完;可缓者,暂行停止;或给料价,听其自修。朱祐樘没有明确表态,只是将此建议交给有关衙门。

民间养官马,虽是部分地区的事,然而其为害也是相当严重的,所以弘治年间对此也作了某些调整。

中国的封建王朝,主要是设置监苑专门牧养马匹,明代才将部分马匹寄养于民间。当时,民养官马的地区有南直隶应天等府,北直隶及山东、河南等府。最初规定,养牝马一匹,每年要交驹一匹。洪熙以后,改为两年交一匹。如果种马倒死或繁殖不够数,都要赔补。洪武、永乐年间,民间养马的害处还不显著,因为当时牧场很广阔,养马者可以借此为生,马也容易养好。可是到了后来,豪右庄田渐多,牧场被占,养马逐渐困难,甚至弄得养马户破家荡产,苦不堪言。

为了逃避养马,富者多用贿赂求免,而贫困者更加受累。弘治二年(1489年)七月,决定按照旧例,根据养马户粮、丁的多寡,分为三等,凡派养马匹,先上户,次中户,鳏寡贫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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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吉简王见浚,英宗子、成化十三年就藩长沙。

②崇简王见泽,英宗子,成化十年就藩汝宁即今河南汝南。

③雍靖王祐枟,宪宗子,弘治十二年就藩衡州。

④岐嘉王祐棆,宪宗子,弘治八年之蕃德安。

通通优免。三年八月又规定,自弘治元年正月至三年四月,凡瘦损倒失马一匹,赔银5两;尊生马一匹,纳银10两,上交太仆寺,买马给军。这样,催征之中包含着宽恤之意,对百姓,对国家都有好处。六年(1493年)七月,采纳太仆寺卿彭礼意见,确定种马数额为10万匹,每岁取驹2.5万匹。这个定额再不变动。驹之高大壮实者留作岁用,其瘦小不堪用者,变卖价银,存于太仆寺,以备他用。如马有倒死,即令补足,遏赦不免。原来民间养马,岁岁课驹,而民间户丁生长有限,以有限之丁承受无穷之驹的索取,百姓焉能不困敝?现在种马和驹都有了定额,而且一定不变,这样就避免了无穷无尽地责取马驹的重负,民困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九年(1496年)闰三月,命民间养马各府州县,根据里分多寡,赋役轻重情况配养马匹,使有马者的赋役有所减轻,无马者的赋役有所增加。此外,牧马计丁与粮,已为成法。但地有典卖,丁有减少,因而牧马也不能不随之变动。故规定:地去马存则马归得业之家,丁消马在则马给丁多之户。牧马草场,不愿耕种者,还官牧马;愿耕种者,仍征其租。以补助买马之费。十二年(1499年)十月,因印过马驹又给原户牧养,如起解不及时,便可能积累至二三匹,不堪重负。如果是不堪使用之马驹,或者已生倒失马驹,又或未生亏欠马驹、无非偿银二三两。比起以好驹报官来,仍然有利可图。所以规定、每年印马完毕,若养马之家有原给地三顷而又无马驹者,仍令牧养;先已养驹者,不要再给。如系论丁养马地方,则分给空闲人丁牧养,不许仍累原户。经过这些调整,养马户稍稍减轻了一点负累。此后,民间养马弊端愈来愈多,百姓苦难也就愈来愈深。嘉靖初年起,从改征折色到变卖种马,民间养马这一苛政,终于退出了历史舞台。自然,彻底消除这一祸害,还是明王朝灭亡以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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