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新娘除了年轻、还具备众多魅力——文艺素养深厚、熟谙竖琴、精通几何学,还能听从哲学言论并付诸于生活习惯。」(〈庞培〉,吉村忠典译,收录于村川坚太郎编之《希腊罗马英豪列传 下》,筑摩书房,1987)
(2) 尤维纳利斯(Juvenals)《讽刺诗集》(Satires)第六首(公元二世纪初)
「莫让睡在你身边、处心积虑兜圈子玩弄话术的女人成为妻子。莫让妻子通晓所有历史,而是要让她对阅读内容不得甚解……」(樋胁博敏译《世界史史料1》)
(3) 「小普林尼(Pliny the Younger)写给妻子卡波尼亚(Calpurnia)姑姑的书信」
「妻子基于对我的敬意,产生了对文学的热切兴趣。她拿总是把我的作品带在身边,进而朗读、背诵……她总是在我朗读时,坐在靠近我的舞台后方细细聆听,只为了不要错过观众对我的赞赏。她不仅能唱出我的诗句,还能弹奏竖琴来伴奏歌唱……」(《世界史史料1》,樋胁博敏译)
【解说】庞培的妻子茱莉亚(Julia Caesaris)是公元前一世纪的人,而尤维纳利斯(二世纪诗人)与小普林尼(公元约61~112年,博物学家、政治家)所描写的是公元二世纪的女性。可见上层公民们应该是喜爱具备高度教养却又逊于丈夫的妻子。
·育儿义务
「育儿」不仅是具有自由身分的女性之义务,也被加诸于女性奴隶身上。如罗马对农业经营写下著述的科鲁迈拉(Columella,公元一世纪的著作者,着有共计十二卷之《农业论》(On Agriculture)就鼓励奴隶主人,为了确保劳动人力,应让生育四人的奴隶获得自由。而这与希腊色诺芬《经济论》提到晚上应在女奴隶房间外装上门闩的叙述形成鲜明对比,也说明当时雅典生育数量的低落。
庞培的妻子茱莉亚,她为西泽之女,以美貌及教养著称,因生产而早逝
庞贝(Pompeii)城遗迹「神秘别墅」 (Villa of the Mysteries) 壁画所描绘古罗马的女性形象
公民生活中的少年少女与成年女性
在罗马,少女所受的教育和少年大致上没什么不同。多数公民的女儿也能和儿子一样就读公立初等教育的学校,而少女少年也同样可以参加宗教仪式。只是在成年(上层公民为男子十四岁、女子十二岁)之后,女性就没机会活跃于公共场域了,男女之间的差异越来越扩大。结婚与育儿是女性最重要的事,故而她们做家事、养育儿女的能力备受重视。然而也有像格涅乌斯·庞培(Gnaeus Pompey,公元前106~前48)的年轻妻子科妮莉亚(Cornelia Metella),这种具备音乐素养,又精通地理、文学、哲学的女性例子,想必上层阶级还有不少能与之比肩的女性。
2-7罗马公民的生活与「家」
日本教科书对应
罗马世界
本书相关章节
2-6、6-2、6-3
◆核心家庭与指定继承人
罗马为家父长制社会,仅有男性才能作为家门继承人。根据近年的研究,罗马从共和政体时期至帝制时期,家族结构基本上都是核心家庭·。最晚大约到共和政体中期前后,儿子应可藉由结婚脱离双亲独立,另立门户。随着核心家庭成为主流,许多家门缺少可作为父亲继承人的男子,衍生出家产该如何继承的问题,因此透过遗嘱指定继承人的情形也越来越普遍。在罗马推动法治化的帝制时期,女性权利就明确被纳入规定,获得了法律上的保障。尤其在首任皇帝奥古斯都(公元前63~公元14)执政以后,已认可夫妻双方平等拥有用遗嘱指定继承人的权利义务。由于任何人都可以被指定成为继承人,导致「遗产狩猎」似乎很猖獗,一些人会去讨好没小孩的有钱人,图谋成为指定继承人。另外满有意思的是,尽管下层人民不怎么关心家门长存或家产继承的问题,他们的核心家庭占比还是很多。
◆结婚奖励与家父长权的解放
奥古斯都皇帝把上层公民逃避结婚、或者结婚后不生小孩之倾向,视为造成人口减少的问题,并于公元18年制订的儒略法(Lex Julia)中,针对上层公民二十五至六十岁的男性、二十至五十岁的女性,订立凡单身且无子嗣者,在政治生活、遗产继承相关事务都相对不利的法条。又再进一步规定女性只要生下三个孩子,就可以脱离生父的家父长权,获得财产遗赠之自由。只是相较于尽心致力于守护帝国繁荣的皇帝统治阶层,大多数居住于广大国土、享受帝国繁荣的公民们,却没能意识到自己也该担负守护帝国的一部份责任。这个状况显示帝制初期罗马的公民社会性质,已和希腊城邦、罗马共和政体时期所实现的公民共同体社会有所不同。
◆爱家但更爱家人
由军队拥立、首位出身于非洲行省的皇帝塞普蒂米乌斯·塞维鲁斯(Septimius Severus,在位期间193~211),开放了长久以来为整肃军纪而禁止军士结婚的规定。表示对皇帝而言,军队具有比作为统治基础更重大的意义,同时也意味着个人已提高对结婚意义的自觉意识。从这里可看出他们不再是为了生小孩、或追求社会名声及财产才结婚,而是倾向重视男女本身的心意。除了让女性能够稍稍减轻育儿第一的沉重压力,人们亦不分男女开始去看待内在,渐渐接纳了基督教,开始迎向「古代末期」的新社会。(樱井)
·罗马公民的家庭生活
罗马上层与下层公民的生活样貌大不相同。富人阶层可以住在宽敞的独栋宅邸(domus)、在设有列柱廊的中庭透透气,过上舒适的生活。对于这些富人公民来说,财产之保全、继承皆为重要课题。根据公元前一世纪末某位元老院议员刻在石上的妻子悼亡讲词史料,他们在动荡不断的四十年结婚生活当中,妻子秉持坚强的意志,成功在法律辩论上击败意图诈骗她生父遗产的人;此外,妻子担忧没有子嗣会让丈夫陷于不幸,因此做出以下提案:「(妻子找寻能够为丈夫生下合适子嗣的女性,并让该女性生产),孩子视同夫妻二人之子,对待他们视同妻子本人所出。」(樋胁博敏译)因此,夫妻二人长年持有的家产未进一步分割,均交由丈夫裁量。(《世界史史料》:266~268页)
另一方面,当地方人口涌入罗马城后,会聚集于公寓形式的集合住宅(insula),穷人们住在没有厕所的上方楼层。因为他们有时会把垃圾、排泄物往窗外乱丢,威胁到走在窗外道路的行人,所以法律有对此加以制约,但遵守状况不怎么好就是了。而皇帝也会免费发放谷物、举办战车竞技或剑斗士打斗等节目,当成对这些下层人民的救济和娱乐提供,以便更佳提升权威。甚至在帝国内各地的都市,某些有力人士也会跟皇帝做一样的事,更促成穷人、或步入贫困的农民们流向城市。再者,罗马还设立了扶助金制度(alimenta)制度来扶养贫困阶层的孩子。这种公立扶助金制度起于涅尔瓦(在位期间96~98),并于图拉真(在位期间98~117)时实施规模扩及全意大利。扶助对象系未满十八岁之男子、未满十四岁之女子,发放条件是必须具备自由身分。据说各都市的扶助额度各不相同,大约是仅能勉强生存的额度。
公元二世纪之剑斗士马赛克镶嵌画
罗马弃子
在罗马,人们除了避孕、堕胎之外,也会杀害或遗弃新生儿。许多案例固然是由于新生儿身体虚弱、异常而遭杀害,可是也有不少健康新生儿刚出生就被丢弃的情形。例如奥古斯都拒绝养育孙女茱莉亚生下的孩子,或者克劳迪(Tiberius Claudius Caesar Augustus Germanicus)下令遗弃妻子所生的女儿,原因在于两者皆为非婚生子女。而以穷困之故遗弃孩子的例子更是毫不罕见,尤其女孩子更容易遭到遗弃,有研究统计其比例多达男孩子的两倍。这些被丢弃、被人捡走得以活下去的孩子,也会被当成捡拾者的奴隶来养育、使唤。在罗马透过战争扩张领土的时代,战败俘虏是主要的奴隶供应来源,不过一般认为在「罗马和平」(Pax Romana)」时代,弃子就取代俘虏成为奴隶劳动力的重要来源。罗马时常有新生儿被丢弃在市场中名为「乳之塔」(Columna Lactaria)、可供乳母哺育婴儿的地点。这告诉我们,他们会把小孩丢在容易找到的地方,倘若想要获得奴隶,往这里走就对了。
2-8专题讨论②女性主义视角下的史前时代
日本教科书对应
史前世界
本书相关章节
3-1、3-2、3-3
◆男性主导之演化
近年考古学、灵长类学领域的研究成果,是怎么改写史前时代的呢?在达尔文(Charles Darwin)的著作中,只要说起在人类古代史之前、类人猿如何演化成人类的过程,即可得知人类透过狩猎行为演化的看法已然根深蒂固·。就他的说法,人类历史中乃由男性来带领演化过程,女性就是跟着男性顺势演化。然而在人类的食物收集方面,我们也越来越了解到,比起狩猎所获,其实日常生活更依赖女性采集的植物性食物。
◆男性=狩猎者假说
由于描写史前时代的人完全没有提及当时的女性,导致历史极度偏向男性为主轴。而1960年代的考古学还是一家之言,所以很难在历史上见到女性的身影。雪伍德·瓦许本(Sherwood Washburn)「男性=狩猎者」的假说中,举出狩猎动物用的长枪、解剖猎物用的切肉刀等工具作为有力证据,并从狩猎为共同合作之工作的观点,认为男性狩猎者带领了人类的演化·。实际上旧石器、中石器时代的遗迹里也屡屡发现兽骨,考古学家便认为肉类就是旧石器时代的主要食物。
◆女性身为采集者的价值
但是,假如我们再去看看灵长类与原始民族的研究,就会觉得狩猎成功率令人存疑,如1970年代的女性文化人类学者史洛坎(Sally Slocum)、坦纳(Nancy Tanner)、兹尔曼(Adrienne Zihlman)等人,就促使人们去重新思考雄性在早期人类社会位处优越的观点。而随着1980年代后女性考古学者的活跃,雌性在灵长类与早期人类行为演化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也更加明朗化。现在认为早期人类食物与现在的灵长类相似,都是完全依赖雌性从大范围区域采集的植物性食物,推测人类稳定的食物来源并非男性狩猎所获之肉类,而是女性采集的植物性食物·。
◆农耕文化是由女性主导而开启的吗?
新石器时代最大的特征,应该就是建立农耕文化了。农耕技术固然得仰赖男性,不过身为采集者、已累积庞大植物知识的女性,想必也高度参与了栽种有用植物等积极行为。(小川)
·【史料】查尔斯·达尔文
达尔文在《人类起源与性择》(The Descent of Man, and Selection in Relation to Sex,1871)中,便有这样的论述:「……如何成功逃离或攻击敌人、捕捉野兽、制作武器,无论观察力、推理能力、想象力、发明才能等,都得藉助于高度的智慧。……可知这些能力至少在男性壮年期主要是传承给儿子」(《世界名著:达尔文(第10版),中央公论社,1974:500页)
·「男性=狩猎者」假说的背景
在瓦许本提出「男性=狩猎者」假说的时代、灵长类研究尚未正式化以前,若比对1957~1970年间实施的狒狒观察,确实和雄性支配的狒狒模式(baboon model)相当吻合。而后至1960年代又诞生了几位灵长类女性研究者:首先是完成黑猩猩详细行为研究的珍·古德(Jane Goodall,),再来是大猩猩研究闻名的黛安·弗西(Dian Fossey),以及追寻红毛猩猩的碧露蒂·嘉蒂卡斯(Birute Galdikas)等。她们有别于传统男性研究者方式的灵长类行为研究非常详细,更影响了人类古代史的观点,让女性角色能有被提及的空间。
珍.古德
·「女性=采集者」假说
早期提出「女性=采集者」假说的学者,即瓦许本的学生——艾德莉安·兹尔曼(Adrienne Zihlman)。而在该假说的后续研究中,纵然有些物品无法像石器般留存至今,仍然可得知女性发挥的重要成果,比如为了采集而发明笼子、皮袋,为了保存而制作土器等。从这点来看,融合「男性=狩猎者」的「男性=工具制作者」理论典范,就不禁使人产生疑问了。
新研究显现女性之活跃(化石研究、灵长类行为研究、考古学)
从旧石器、中石器时代的遗址群频繁发现的兽骨,考古学者提出以下两个假说:
①兽骨皆来自野生动物,是狩猎的产物。
②肉类是旧石器时代最重要的一项食物。
基于上述假说,男性制作狩猎工具、开发狩猎方法大幅增进了人类的演化,另外又推测女性带着小孩不可能参加大型动物狩猎,仅能协助采集植物性食物、捕捉小动物而已。但若从现存狩猎采集民族、类人猿的行为研究来看,早期人类以肉类为主食这点是有疑问的。工具之发明确实在人类演化中相当重要,可是除了狩猎工具、石器以外,还有一些用有机材料制作、可称作文化发明品的对象,如挖棒、皮袋、网子、搬运婴儿的吊网等,就是出自女性之手。一般认为最早用来收集、食用食物的工具,即是跟植物性食物或小型动物有关。因为采集食物需要容器来搬运,也有研究认为土器研发(公元前7000)乃出自女性的重要发明,这些都能显示女性在古代史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艾伦伯格、史宾格)
3-1概说③古代文明与性别
日本教科书对应
亚洲、非洲、美洲的古代文明
本书相关章节
2-1、4-1、5-1
◆古代文明与性别
农耕、畜牧文化的发展,使食物生产有所余裕,人口随之增加,然后远距贸易发展又带来了人、物、思想之交流,形成都市化,促成了古代文明的出现。在此将从性别分工、亲族组织、宗教三个论点,来厘清其中的性别秩序。
◆性别分工
早在人类历史之初,就可以看出性别分工的情形,不过这个分工倒不一定跟男女权力差距直接相关。例如狩猎采集社会至今依然相当彻底地实行性别分工,可是性别之间的差距却能相对压到最小。性别分工之所以会和男女权力差距结合,常常是政治组织形成后,由掌握军事的男性位居领导地位所造成的缘故。于是导致社会阶级化、劳动社会价值串行化,并且轻视女性劳动、排斥女性担任要职。我们也可以说,古代文明正是随着此种新型性别分工而展开的。这套发展过程一直维持到中世纪以至近代早期,尽管各个古代文明的成立年代、出现地区都不同,倒是具备一个共通点,亦即女性能够以女性身分参与政治。惟其关连因地而异,又与家族组织的状况大有关系。
◆亲族组织
在前面所提到的地区上,并存着大家族与核心家庭,父系、双系、母系制度,一夫一妻、一妻多夫、一夫多妻婚姻等多元的亲族型态,且发展出不同的家族法、习惯法。然而各型态并存的同时也显现了地区性特征:比如有公元前就形成父系原则理念的印度、中国,或是保留非父系基础文化至十九世纪的东南亚,以及因奴隶贸易、接触外面世界才走入父系制度的非洲社会等等。
◆宗教/宇宙观
宗教、宇宙观是撑起古代文明的精神支柱,它们与政治合为一体,构成了统治体系。因此也可以说性别结构、宗教、宇宙观之间相辅相成,界定了该社会的性别意识型态(gender ideologies)。只是我们很难证明各个地区的主要宗教性别观点、和现实社会的性别秩序有什么关系。原因在于每个地区都受到多种宗教的多重影响,形成极其复杂的宗教/宇宙观跟与之相随的性别秩序。特别是如何从历史去解析宗教、宇宙观在母系转为父系制度上的关连,将是我们今后的课题。像东南亚、非洲纵然接受了父系原则强势的伊斯兰教,社会上却同时保留母系制度及习惯法。(富永)
非洲的古代王国
说起非洲的古王国,有位于现在埃及、苏丹的努比亚人(Nubians)国家——科尔马(Kerma)、库施(Kush),还有世界最古老的基督教国家之一——埃塞俄比亚高原的阿克森(Aksum)等。在上述国家里面,我们可从库施王国的王室女性身上看出母系社会的传统,即君王之母、君王之女可行使某些权力,如继承王位或担任祭司等,而且他们至少有五位女王能够证明这一点。至九世纪以降,非洲西部、中部又有加纳(Ghana)、马里(Mali)、宋海(Songhai)、卡农(Kanem)、波尔奴(Bornu)等王国或都市国家陆续崛起。于发展阶级化、形成工匠群体的过程中,又展开了新的性别分工。男性负责制铁、畜牧、远距贸易,女性则主要负责农耕、纺织、制作土器等。在此时期,虽然该区域由于接受伊斯兰教、发展奴隶制度之故,使父系原则更为强化,但女性可以拥有奴隶,当中也出现了一些将农业委托奴隶,从事贸易、商业生财的女性。
库施王国麦罗埃王朝(Meroe Dynasty)其中一位女王阿曼尼托尔(Amanitore,在位期间约为公元前50年)之浮雕像(左图)与金字塔神庙(右图)。
3-2印度教的社会与种姓秩序
日本教科书对应
印度古典文明
本书相关章节
3-6、7-7、12-2
◆印度教法与女性地位
统称为「印度教法」(Hindu Law)的梵文(Sanskrit)文献,是在公元前约六世纪至十九世纪中叶之间,由婆罗门(Brahmin)陆陆续续书写而成的。尽管印度教法随着时代有所变动,但中心思想仍是非常彻底的父系原则。女性除了称之为「stridhana」的固有个人财产以外,身为女儿的女性原则上没有继承权,而身为妻子的女性继承权亦受限制。「印度教法」实际上到底对人们生活有多少约束力其实还有疑问,不过可以确定的是,虽然印度各地区、群体存在着各式各样的习惯法(包括母系制度),还是无法否定教法理念的影响力。
◆种姓制度与性别
种姓制度(caste)之建立与维持,乃系于加强对女性之「性」(sexuality)的控制。特别是高种姓女性若跟低种姓男性发生性关系,将会动摇种姓制度。所以婆罗门等高种姓阶层会实行女孩初经来潮前就出嫁的极端低龄童婚、又禁止寡妇再婚、还有女性隔离(purdah)的习惯·。他们男性的结婚年龄固然也很低,却可自由再婚,亦不限制重婚。而低种姓群体会引进婆罗门式习惯(像寡妇再婚禁忌、女性隔离等),以求提升种姓地位(sanskritization,又称「梵化」)的现象,也于后世得到了证实。
◆「贞妇」的理念
印度经典、法典、叙事诗中,都曾强调「贞妇」(pativrata)的理念——即终生仅献身于单一男性的忠贞女性之理想形象,亦确立了女性应对丈夫如对神明般崇敬,才能获得救赎的论点。而「娑提」(sati,寡妇殉死)就是其中最极致的行为,尤其到中世纪以后,称颂「娑提」的文献更为增多。如叙事诗《罗摩衍那》(Ramayana)的女主角悉多(Sita)就是「贞妇」的代表人物。
◆印度教与女神信仰
值得注意的是,印度教世界有着众多受人崇敬的女神(devi,又称「提毗」)·:比如身为毗湿奴(Vishnu)、湿婆(Shiva)二位主神配偶的吉祥天女(Lakshmi)、雪山神女(Parvati),就表现了女神慈爱、温和、吉祥的形象;反之,不依附男神的时母(Kali)则是一位暴虐的女神,更是献祭牲畜的对象。八世纪成书的《女神颂》(Devi Mahatmya,意谓「女神的荣光」)一书,以「夏克提」(Shakti,能量、力量之意)为中心原理,女神乃「夏克提」之显现,是至高无上的存在,可谓女神信仰的代表性文献。女神信仰的兴起,亦与重视「夏克提」女性原理的「坦陀罗教义」(tantrism)出现有密切关系。另在上述信仰趋势以外,守护人们安宁、免于天花等传染病或灾害的村神,往往也都是女神。只是女神所享有的崇敬,不见得能反应于印度女性的实际地位上。(粟屋)
·【史料】《摩奴法典》(Manusmriti)
5·148:女子应当幼年从父,成年从夫,夫死从子。女子不得享有独立自主。
5·154:纵使丈夫人品恶劣、任意妄为、资质欠佳,贤妇始终仍应敬夫若神。
5·157:丈夫死后,妻子可随意以清净之花、根、果为食,使身躯消瘦。唯不可再提及其他男子之名。
5·158:女子应终生坚忍、自制、守贞,且力行关于妻子对丈夫从一而终的最高律法(dharma)。
9·14:女子不在乎相貌、也不介意年龄,
不论相貌美丑,只要是个男人,她们就会接受。
9·15:在这世间,即便精心守护女子,她们依旧会背叛丈夫,只因她们贪恋男子、见异思迁、又生来薄情。
·战斗女神难近母(Durga)/学问艺术女神辩才天女(Saraswati)
难近母女神——曾击败化身水牛的魔神摩酰湿(Mahishasura),其相关信仰在孟加拉国地区尤为盛行。辩才天女起源可追溯至《梨俱吠陀》(Rigveda),她虽与梵天(Brahma)成婚,神像却是如本图这般独自出现。
难近母
辩才天女
「吠陀时代」是女性的「黄金时代」吗?
有关「吠陀时代」(公元前约1500~前600)的印度女性地位原本颇高,在某时间点(常常称作伊斯兰势力「侵略」时期)之后便下滑的论述,其实是来自十九世纪后期西方的东方主义者和民族主义印度知识分子。根据他们所言,吠陀时代女性与男性享有同等的教育机会,女性并不实行童婚,可自由选择婚姻对象,也容许寡妇再婚。然而女性主义者批判该论述忽略佛教对女性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亦无视印度社会上的种姓、阶级差距。
3-3古代中国——父系社会的形成
日本教科书对应
中国古典文明
本书相关章节
4-1、4-2、4-4
◆先秦时代的王位继承与「宗法」之成立
新石器时代后期(公元前约3000~前2000),中国出现了称为「邑」的城市国家型态,且历经夏、商、周三个王朝。相传这些王朝的君王均为男性,统治阶层的氏族名却是「姬」、「姜」、「妃」等含有「女」的文字,因此有些研究者提出其乃母系制度之影响。据说商朝(公元前约十七世纪至前十一世纪)共三十位君王的王位继承,就不限于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的情形也不少,算是一种宽松的父系制度·。到了周朝,就逐渐改为由直系父子继承,统治阶层逐渐确立了父系制度。周代订立了「宗法」,将父系亲族群体的人际关系,依世代、性别来划分尊卑、亲疏之等级。「宗法」是公卿、大夫、士等统治阶层的专属之物,由于「礼不下庶人」(《礼记》〈曲礼〉),庶民阶层人们的男女关系就宽松许多·。
◆「男耕女织」——性别角色分工
男人耕作、女人纺织(包含采桑、养蚕、裁缝等),是中国自古以来的基本性别分工。从新石器时代后期的遗迹里,就可发现到女性之墓才有纺车出土,男性之墓都是农业工具,可见当时应该已经有性别分工了。汉代皇帝皆会持续亲自主持耕作相关的「籍田」典礼,皇后则是举办纺织相关的「亲桑」典礼,显现他们理想中的性别角色。但从早期以来拓展家庭农业的过程中,还是有不少女性从事农业劳动工作的情况·。
◆家族观念与妻子的地位
汉代的庶民阶层固然是从父亲那里继承姓氏,不过当时也会把母亲、妻子家族、出嫁女儿的孩子等母系血亲都视为同族·。汉武帝(在位期间公元前141~前87)时设立五经博士,而后奉儒学为官学,使得仅限父系才是同族的家族观念、妻应从夫的夫妻观念逐步成为正统。而刘向(公元前77~前6)所著《列女传》揭示正揭示了女性的理想典范、以及反面教材的「恶女」形象,只是这本着作要到后来的时代才被广为流传。此外,汉代夫妻之间若有伤害行为,刑罚乃是双方同等,不像唐代以后丈夫伤害妻子的罪刑比妻子伤害丈夫为轻,亦即汉代在刑罚上妻子地位与丈夫相等。(小滨)
·妇好(公元前约十三世纪)
商代第二十三代君王武丁之妻——妇好之墓,于1976年被发掘。从出土文物、青铜器铭文、甲骨文的内容,这位女子的生活被揭露于世。妇好持有非属丈夫的个人财产,住在自己的领地,丈夫武丁也曾到访过她的领地。妇好曾参与公领域活动,如战争时担任指挥官、主导祭祀等。然而妇好的财产比武丁少了很多,显示统治阶层男女地位和财力的差距。
商代庶民阶层的墓葬没有什么男女差距,倒是周代的遗址发掘中可看出阶级越上层、男女差距越大的倾向
·【史料】「〈溱洧〉(《诗经·郑风》)——诗歌所载的男女相会求爱场景
【解说】此诗歌咏周代郑国春天三月三日时,男女相会于溱水、洧水河畔求爱的情景。(日文版译文出自松枝茂夫编《中国名诗选(上)》,岩波文库,1983)
·家庭规模——「四代同堂」与五口之家
关于中国的家庭规模,其虽以「四代同堂」大家庭为理想形式,然战国时代就已出现「五口之家」的小家庭。自战国时代铁制农具普及以来,家庭型的农业经营也随之越来越普遍。在中国史上,大规模的复合型大家庭和一夫一妻小家庭同时并存,大规模的庄园经营和小农经营亦同。这也就是说,数个世代同居的理想家庭观念、还有因财产分配而不断分裂的家庭现实,两者亦同时并存。
·血缘观念
汉武帝之母、汉景帝王皇后的异父兄弟田蚡、田胜,当时就被视为王皇后之外戚,田蚡还在武帝时担任宰相。当汉武帝得知王皇后当上汉景帝妃子前曾生下一位异父姊姊,便把她找了出来,并视为亲姊。以上可知西汉时代会将母系的兄弟姊妹当成同族,中国社会是到后来才把母系亲族区分出来,改成限定同姓父系血亲才算同族。而上述案例的王氏身为再婚女性,仍可被纳为皇后,显示那时女性没有所谓贞节的问题,所以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自然也不会是问题。
宋代《女孝经图》中,女子侍奉公婆的场景
东汉时期绘有妇女于屋内织布的砖瓦
3-4东南亚社会性别秩序的多样性
日本教科书对应
东南亚各文明
本书相关章节
3-6、5-3、6-1
◆多样性与流动性
东南亚的人口移动频繁、民族宗教多元,性别和家族、婚姻状况皆具多样性与流动性。大陆地区的山地居民等为明确的父系制度群体,而在包含伊斯兰化岛屿在内的其他地区,母系制度社会(惟政治、军事普遍由母系氏族的长老男性或入赘女婿掌控)倒也不算罕见。平地传统社会一般采双系制度,原则上不论男女均可平分继承财产。不同于近代社会结构的是,平地社会中个人的社会职责、性行为的自由度较高,女性亦拥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及社会职责,离婚、女性再婚从以前到现在都是家常便饭。家庭基本上是夫妻跟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一夫一妻小家庭)·。他们有祖先崇拜的观念,只是不太强烈,比起氏族结合、客观的出身系谱,其实更重视从个人主观角度来认知的家人、亲戚(父方、母方或夫方、妻方),还可以选择性用什么方式去祭祀父方或母方的哪位祖先。(也有学说认为,他们重视自身认知的亲人大于系谱上的亲人,所以不是「双系制度」,应该称为「双方制度」。)
◆宗教、王权与性别
在古代、中世纪的东南亚,尽管流传着以男性为中心的普世宗教,却很少因此造成非父系制度的基层文化变动。直到近代早期以后,力求忠于经典的趋势越来越强,例如越南便普遍出现了儒教式的父系亲族群体(越南语:dòng h·)·,以及上座部佛教圈教团(sangha,又称「僧伽」)领导阶层排除女性等变化。然而,十九世纪高举伊斯兰旗号发起壮烈的反荷兰战争(Padri War)、居于苏门答腊(Sumatra)的米南加保人(Minangkabau),至今依旧维持母系社会,父系或家父长制的结构未能在此处全面普及。
尽管在东南亚一带,如满者伯夷(Majapahit)、亚齐(Aceh)等由女王统治的国家并不少见,大多数国王仍为男性。不过双系制度社会下的王位继承顺序、各王族地位不可能用血缘自动决定·,还是得看个人能力,或者与妻子、母方有力人士之间的结盟,因而有许多案例是取决于君王的妻子、母亲、甚至有时是女儿的力量。此外,除了像古代越南由征氏姊妹带领向东汉发起大型军事抗争的例子,其他在没有适任男性的时候,女性亦可理所当然地担负政治、军事之责。(桃木)
满者伯夷女王特里布婆那.毗阇耶顿迦提毗(Tribhuwana Wijayatunggadewi,在位1328~1350)像
·「大家庭」之误解
某些现代的报导文章,时常让人们误以为东南亚及其以外的开发中国家,普遍都是大家庭型态。其实形成大家庭的原因可能是年轻夫妇结婚后习惯暂时跟父母(多为女方)同住;或有离婚、父母过世、出远门赚钱等令家庭不稳定的诸多因素;再者是亲戚互助、成功人士扶助贫困者的责任感很强,许多人便跟亲兄弟姊妹、亲戚同住;另外又可能是都市的住宅情况不佳促使同住等等。
越南山地民族嘉莱族(Jarai)(母系制度)的「长屋」,母亲与女儿家庭同住一个大型家屋
·近代早期的越南家谱
在越南,各家父系亲族群体会依据儒教式的家族制度制作家谱,但其中往往可看到不同于儒家的元素:比如早期他们记录家族成员世代排序时,并非从家族始祖开始计算,而是像照片这样从家谱制作者开始向上追溯(右图中的家谱就将家族始祖记为编纂者的「高高高高高高高高祖考」),反观儒教却是将父辈祖先到子孙的纵向系谱视为必然等等。此外,越南沿用至近代早期的《国朝刑律》中,虽有诸多条文取经自中国唐律,可是也有一些像女性财产权(双亲财产不问男女均分继承,丈夫死后由妻子继承等),或妻子得于特定条件下诉请离婚之类,是在唐律等中国法令中找不到的规定(这类规定在古代日本、朝鲜半岛倒是颇为普遍)。
·双系制度下的王位继承
在柬埔寨定都于吴哥窟的时代(九至十五世纪上半),从留存至今的碑文可知,二十六位君王(全为男性)当中,只有八人是前任君王的亲生儿子或兄弟。满者伯夷第二任君王没有儿子,故其后以首任君王克塔拉亚萨(Kertarajasa)之妻拉惹帕尼(Gayatri Rajapatni)(其长女夫妇、次女夫妇分别掌管东西王宫),拉惹帕尼次女之子的顺序继位(?)。而十世纪从中国独立的越南,即便表面上是中国式的王朝国家,却难以维持帝位世袭,李朝(1010~1225)为母亲(皇太后)、外戚辅佐未成年皇帝的形式,陈朝(1225~1400)则施行太上皇制、以及父系家族内的通婚,以排除外戚势力,运用人为操作定下父系帝位继承之架构(其分别与日本的平安时代前期、后期颇为相似)。
3-5南北美洲——从古代文明到近代的中美洲文明
日本教科书对应
南北美洲文明
本书相关章节
9-5、9-6、10-2
◆女系原住民社会
南北美洲原住民在语言、文化上并不相通,据说欧洲人十五世纪末到访之时,光北美洲就可分出超过五十个语族,共有二百五十到三百种语言。是以西班牙语指称美洲原住民的「indio」或英语的「indian」,都只是无视其多样性的总称而已。许多原住民社会系属母系、女系,女性在既有的家事、育儿之外,也于政治、宗教、贸易等活动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北美大陆的大西洋一带即由女性主导农耕,更负责管理、分配农产品,她们亦可藉此获得社会的尊敬·。而这样的原住民社会,便因欧洲人带来家父长制产生了剧变。
◆文明中的女性们
从公元前约1500年起,中美洲延伸至南美洲的大西洋地带就已开始农耕,这里跟欧亚大陆几乎没有交流,孕育出独特的文化。发展于犹加敦(Yucatan)半岛的马雅文明、墨西哥高原的阿兹提克文明以玉米为主食,安地斯高地的印加文明则以马铃薯为主食,由女性负责播种、采收、加工等工作。另外,编织多彩纹样、制成鲜艳的织品,也是女性的工作。这里各地区都发展出拥有巨石建筑、灌溉、道路建设等高度技术的文明圈,可是女性地位却随着社会阶级化而降低,在承担大量劳动工作的同时,身分高级的女性也成为政治联姻的工具。尽管有像印加帝国太阳贞女(aclla)·这种容貌、纺织才能均获认同的例子,他们对女性的社会评价还是有其限制。
◆欧洲征服与在地女性
十五世纪末以降,南北美洲与欧洲人的相遇大幅改变了当地女性们的命运。比如1521年于西班牙征服者科尔特斯(Hernan Cortes)消灭阿兹提克帝国的远征中,担任通译的玛琳切(La Malinche)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而北美洲十七世纪初也有拯救英国移民团的波瓦坦族(Powhatan)酋长之女宝嘉康蒂(Pocahontas)·;十九世纪初,又有在刘易斯(Meriwether Lewis)与克拉克(William Clark)美洲大陆横越(今北达科他州至太平洋沿岸)探险队内兼任通译、向导,还带着小孩行动的休休尼族(Shoshone)莎卡嘉薇亚(Sacagawea,1788·~1812)等,像这样因为和白种人男性有关连、而被神话化的原住民女性,其实为数还不少。(井野濑)
·北美洲东北部的原住民社会
「根据考古学的数据显示,家父长制度之前的社会在其一般结构上,与今天的任何标准相比,都是令人惊讶地平等。尽管女性在生活的各个方面扮演着领导角色,但与男性支配制度中女性的隶属和压迫相比,这个社会制度中的男性地位并没有显示出任何类似的特征。」(艾斯勒)
举例来说,由位居现在纽约州西部一带的莫霍克(Mohawk)、塞内卡(Seneca)等六个部族所组成、名为「易洛魁联盟」(Iroquois Confederacy)的原住民群体中,就以男性为酋长,而由年长的女性们来选拔之。战士亦为男性,而决定开战提案、断绝粮草供应来终结战争的则是女性。欧洲人来到美洲大陆后,将这种「女性支配」视为「野蛮」行径,故要用「家父长制」来让他们「文明化」。
·印加帝国的太阳贞女
印加帝国会为他们所信奉的太阳神、以及身为太阳神之子的皇帝,向各部族征求侍奉的女孩。选拔条件乃印加帝王及其亲族的女儿,不可混杂他族血统,还必须是容貌端庄美丽、头脑聪慧、擅长纺织之未婚女性。这些女孩被唤作「aclla」(天选处女或太阳贞女之意),住在首都库斯科(Cusco)的特别住所,由称为「mamakuna」的年老未婚女性监视,终身与外界断绝接触,并严守贞节,过着太阳神纺织染丝、酿造奇恰酒(chicha,用玉米种子发酵的酒)的日子。她们谈话对象只有同为贞女的伙伴,不过女孩自身及其家族都把选上太阳贞女视为一种荣耀。反过来说,倘若丧失处女之身,不仅女孩自己,连同家族、村庄都得遭受焚烧处罚。
·阿兹提克帝国的玛琳切
玛琳切(约1502~1527)是印加帝国某村长的女儿,她在父亲死后被再婚的母亲卖去当奴隶,于辗转流落各地之时学会了马雅语和纳瓦特尔语(Nahuatl,内陆深处的语言)。而后玛琳切被当成臣服的象征献给科尔特斯,她很快学会了西班牙语且担任通译,为科尔特斯的征服之路发挥重大功用。据当时士兵的回忆录记载,玛琳切是一位懂得随机应变、聪明又勇敢的女性。征服成功的来年,为科尔特斯产下孩子的玛琳切被迫与其部下结婚,没多久后就过世了。墨西哥在十九世纪前半脱离西班牙独立的抗争期间,将阿兹提克帝国设为理想,遂视玛琳切为「叛徒」,试图遗忘她的存在。
图右方男女即为科尔特斯与玛琳切
·宝嘉康蒂神话
宝嘉康蒂(1595·~1617年)以一段「美谈」而闻名:从英国来到美洲弗吉尼亚的移民团领袖约翰·史密斯(John Smith)被当地波瓦坦族(俘虏、正要处刑之时,宝嘉康蒂挺身而出救了他,然而这个故事的真实性着实令人怀疑。而宝嘉康蒂跟一位鳏夫殖民者——约翰.罗尔夫(John Rolfe)的婚姻,考虑当时她正被殖民者绑架作为人质,恐怕也说不上是什么纯粹的罗曼史吧!1616年,宝嘉康蒂和丈夫一同前往英国,在英国社会颇获好评的她,来年即于归国准备途中骤逝。
宝嘉康蒂图
3-6专题讨论③佛教中的女性
日本教科书对应
东南亚世界/东亚世界
本书相关章节
4-2、5-4、6-11
◆救济与性别
佛教原本是从男性出家者(比丘)教团(僧伽)出发,至佛陀在世时才认可女性出家者(比丘尼),《本生谭》(Jataka)里就有受到佛陀开导而开悟的各色女性。然而,倡导普渡众生的大乘佛教成立后,菩萨的性别便固定成为男性(观世音菩萨的女性外貌只是为了导引众生的化身),即使我们能看到把参悟根源「般若波罗密」(智慧)比喻为诸佛之母的发想,现实中依旧广泛流传女性无法成佛、佛国或净土皆无女子的言论。《妙法莲华经》〈提婆达多品〉中,相对于女性有「五障」,无法成为梵天王、帝释、魔王、转轮圣王、佛身的论点,虽记载了八岁龙女(龙王之女)藉由《妙法莲华经》之力变身男性成佛的故事,却不承认女子可自身成佛。而密宗就算有部份派系赞颂性爱,整体观念上还是将女性视为妨碍修行者,是不洁的存在,对性爱、生产都有强烈的厌恶感。再者,《摩奴法典》的「三从」(女性必须从父、从夫、从子)教诲也和上述思想重合,甚至又削弱了原始的母性崇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