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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普鲁塔克〈庞培〉(Pompey)第55章.3

作者:日-三成美保/译者:李玮茹 当前章节:4980 字 更新时间:2026-6-16 08:05

5-4专题讨论⑤伊斯兰教与伊斯兰文化

 日本教科书对应

绽放的伊斯兰教文明

 本书相关章节

3-6、6-11、15-8

◆女性的职业

 诞生于商业都市麦加的伊斯兰教,对商业向来是予以肯定的。先知穆罕默德的第一任妻子哈蒂佳·就是一位贸易商人,两人的结识起于商队委托。随着伊斯兰教渗入各地,人们越来越重视女性守护家庭的责任,进而限制了她们就业的机会,不过伊斯兰教法规定女性有遗产继承权,结婚后依然可以处置自己的财产,因此有些女性便投资贸易、或利用不动产生财。依据伊斯兰教法规定、以慈善目的放弃私产所有权的「瓦合甫」(waqf)制度中,也有不少女性参与在内。像马木路克王朝(Mamluk Sultanate)或鄂图曼王朝的瓦合甫文书上,都记录了女性的设立者与管理者。瓦合甫所得收益系用于清真寺、学校、医院、土耳其浴场·等场所之营运。此外,一些有幸受过高度教育的女性会担任教师、医师,而较不富裕的女性职业种类,根据纪录则有产婆、面包师傅、行商、清洗遗体、哭丧女、浴场接待、娼妓等、还有一些女性是家中侍奉主人的奴隶、小妾。然后众多阶层的女性均会参与编织绒毯、裁缝、刺绣等纺织相关的职业。

◆学问发展与女性

 伊斯兰文化的发展建立在两种学问之上——《古兰经》与圣训之固有学问,以及希腊等外来之学问。中世纪的伊斯兰圈开始发展医学,至十世纪前后已出现专门针对产科、妇科、小儿科之类的医学书籍,并且传入欧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虽然绝大多数能留名后世的学者都是男性,但在古兰经学、法学等伊斯兰学术、或者数学领域上,亦有女性学者广为人知。女性学者尤以圣训学者为多,因为圣训本来大多就是由日常接触穆罕默德的女性所传承,特别是他的妻子阿伊夏·,不仅传下诸多重要圣训,也向人们讲述伊斯兰教义。再来又有女性神秘学家拉比雅·阿达比亚·,她的地位堪与同时代的知名男性神秘主义学者比肩,也大对后来的伊斯兰主义思想有重大影响。而在法学领域方面,尚有一些男性学者曾师事女性学者的学术经历纪录。(小野)

 ·哈蒂佳·宾特·胡韦利德(Khadija bint Khuwaylid,约555~619)

 穆罕默德第一任妻子,也是首位女性伊斯兰教徒。她是一位继承亡夫遗产的富有遗孀,从事商队贸易投资。据传她是四十岁时被小十五岁的穆罕默德求婚,与穆罕默德之间育有三男四女(只是男孩全于年幼时夭折)。直到离世之前,哈蒂佳都是穆罕默德唯一的妻子。

 ·土耳其浴场(hammam)

 根据伊斯兰教义,人们有保持清洁之义务,故清真寺周边、城市里设有许多土耳其浴场。有些浴场会分时段分别提供男性、女性使用,有些浴场则是女性专用。浴场内部分成更衣室、休息室、冷浴室、温浴室、蒸汽浴室,还可请专人按摩。女性在婚礼前、生产前后,可跟近亲们一同前去享受长时间的入浴及闲聊之乐。对于很少有外出机会的女性来说,土耳其浴场兼具了社交场所的功能。

 ·阿伊夏·宾特·阿布.柏克(Aisha Bint Abu Bakr,约613~678)

 先知穆罕默德之妻,第一代正统哈里发阿布.柏克之女。穆罕默德在第一任妻子哈蒂佳过世、搬迁至麦地那后再娶了十位妻子,阿伊夏是其中唯一的初婚女性,也是穆罕默德最爱的妻子。穆罕默德正是躺在她的膝上辞世,并且埋葬在她屋里。穆罕默德过世后,阿伊夏与其他妻子一起被称为「信徒之母」(Mother of the Believers),终其一生向世人传达伊斯兰教义,未曾再婚。

 ·拉比雅·阿达比亚(Rabia al-Adawiyya Adabiya,717·~801)

 女性神秘学家,生于巴士拉(Basra)。以将「对真神之爱」理念引入早期的伊斯兰神秘主义而闻名。其终身未婚,过着彻底禁欲的生活。尽管拉比雅未曾留下文书著作,却有语录流传。她被视为穆斯林女性的典范,直到现代都还常有小说、电影以她作为主角。

 1963年埃及电影《拉比雅.阿达比亚》海报

《一千零一夜》的女性们

 阿拉伯文故事集《一千零一夜》(One Thousand and One Nights)最早是受到波斯、印度的故事影响,到九世纪左右出现原型,至十五世纪左右定调为现在的样子。故事皆为架空,细细描绘了中世纪伊斯兰社会的样貌。书中有各式各样充满魅力的女性:有的女扮男装去勇敢冒险、有的遭人恶意陷害,还有人为爱人牺牲奉献,更有才色兼备、拯救主人于水火的女奴等等。说书人雪赫拉莎德(Scheherazade)乃是一位富有智慧、心怀慈爱的女子,她每晚为暴君山鲁亚尔(Shahryar)讲述精彩的故事,在不知不觉间净化、疗愈了君王那颗粗暴荒芜的心。

6-1概说⑥基督教欧洲社会的成立与性别

 日本教科书对应

欧洲世界的形成与发展、各地区世界的交流

 本书相关章节

2-1、8-1、9-1

◆西方中世纪

 西方中世纪始于基督教社会的形成,共分成三个时期:初期(约公元500~1050年前后)、中期(鼎盛期:约1050~1250年前后)、后期(约1250~1500年前后)。

 在中世纪初期,意大利地区以外的罗马城市已然衰退,基本上回复到以农业为主的自然经济状态。所谓「王国」,固然是君王的领土,但也是各部族公有的,所以国家力量无法介入地方的庄园。对人们而言,家、家族的意义更为重大,女性也被置于家父长的保护权范围之下。

 欧洲于中世纪中期开始都市化,农地开垦的面积也随之扩大。此时基督教信仰普及到民众,教皇权力达到了顶点。贵族开始住到城里,并衍生出骑士制度。为了维持骑士身分的格局,他们会管理财产继承事务,把没有继承资格的子女送往修道院。而在欧洲建立大学的同时,女性均被排除于学术活动之外。

 到了中世纪后期,饥荒瘟疫肆虐,是一个常常发生农民暴动的危险时代。随着城市经济越趋成熟,女性也开始参与经济活动。另一方面,由于不同地方的农村差距变大,导致农民走向阶级分化。而随着社会的运作逐渐趋向世俗与复杂,天主教的权威也大幅下滑。

 以女性形象描绘「欧洲」,其典故来自希腊神话(Europa als Reichsk·nigin in:Heinrich Bünting, 1588)

◆身分制与性别

 前近代(中世纪至近代早期)的欧洲系属身分制社会。在身分制社会里,身分差距优于性别差距,只是这并不代表他们没有性别歧视,各种身分皆依性别有所差异。贵族女性身分虽比农民男性来得高,可是跟贵族男性相比,在王位继承、财产继承方面还是处于劣势。

 最为人所熟知让欧洲身分制正当化的理论,即十二世纪出现的「三级制度」(Three estates),将人区分为「祈祷者、战斗者、劳动者」,对应神职人员、贵族、农民三种职责,三种身分都是授命于神的角色,彼此间没有差别。

 然后他们会依照各别的身分详细订定排序:神职人员在「教会圣统制」(hierarchie)下,分成教宗、总主教、主教、神父、执事等职位阶级,主教以上之职等同于宗教界的贵族,可以管理领地。神职人员仅限单身男性担任,女性只能进入女子修道院,不过许多女性仍然加入异端运动或在俗修道会(Third order)积极活动。世俗贵族则采「军盾封建制」(heerschild,包括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等)划分,国王或上层贵族可封赏下层贵族(领地、人民),换取其宣誓效忠(协助战争等)。王侯贵族会透过政治婚姻来互相联姻,男性为城堡、领地的优先继承人,当缺少男性继承人时,女性亦可担任之。

◆女性担任家母

 中世纪中期,随着货币经济的普及,城市也开始出现。城市公民拥有「自由与自治」的特权,在公民家庭经营之中,家父、家母缺一不可,但也有极少数的同业公会(guild)全由女性组成。

 在中世纪初期的庄园出现之后,庄园的农民受到领主保护的代价,就是成为迁移及婚姻自由遭到限制的农奴,对领主直营的土地进行耕作。然而在中世纪中期的开垦运动及城市出现的影响下,农民地位还是有某种程度的提升。农民家父长拥有农地耕作权、共有地使用权,可成为村落共同体的正式成员。农民的妻子除了协助农耕作业,还要管理菜园,显示农民家庭的经营体系同样以夫妻同心协力为前提。而在身分制框架之外的边缘人民(贱民、乞丐、犹太人等),他们在交际、居住、职业选择、婚姻等方面都常遭受各种不同的差别待遇。(三成)

6-2从日耳曼部落到法兰克王国

 日本教科书对应

西欧世界之成立

 本书相关章节

2-6、6-3、6-5

◆日耳曼社会

 公元前后时期的古日耳曼人是由许多部族所组成。部族相当于血统、血缘兼祭祀的共同体,同时也是缔造和平、法律及政治的共同体。部族的最高决策机构乃是公民大会(部族集会)。拥有武装能力及自由人身分的成年男性会一年一度齐聚一堂,召开公民大会来决定重要事务,同时认可年满十二至十五岁的少年拥有武装能力,从此可参加公民大会·。日耳曼人为家父长制的小家庭,涵盖在大一点的亲族集团(sippe)之下。妻子则被置于丈夫或父亲的保护范围内,不过可拥有一定的财产权。

◆日耳曼女性的婚姻与财产

 根据日耳曼的部族法典,男子可结婚的年龄为14岁,女子则为12岁。有赠与行为的婚姻(监护结婚,德语:muntehe)视同完整的婚姻,由新娘的父亲与新郎(或新郎之父)缔结婚约。另外也有不含赠与行为的结婚(合意婚,德语:friedelehe),可允许离婚。他们采用夫妇分产制,认可妻子拥有一定的财产权(不动产、家畜、金钱等),还有聘礼(丈夫赠与妻子)、嫁妆(新娘父亲赠与女儿)、「早晨之礼」(新婚初夜隔天早上丈夫赠与妻子)、寡妇赡养费等等。丈夫可以管理妻子的财产,但未经妻子同意不可随意处置。继承方式原则上采分配继承,不动产由儿子优先继承,没有儿子时就由女儿继承,女儿的继承权时常会与嫁妆互相抵销。倘若妻子没有生小孩,其嫁妆财产就会被娘家收回。

◆法兰克王国

 法兰克时代(五至十世纪)并未贯彻基督教的婚姻规范,而是采用一夫一妻多妾制。他们遵从《萨利克法》(lex Salica)·,王国由男子继承,王位继承顺序并非固定,庶出之子、兄弟皆有继承权。因此王位继承的纷争不断,甚至王室女性也会加入争夺战·。查理曼(在位期间768~814)一共结婚五次,有四位第二夫人、二十个孩子。他除了致力排除女性的政治影响力,还为了阻绝接班人之争,把所有庶出儿子都送去修道院,或是害怕给女儿嫁妆导致财产减少,遂不让女儿结婚。另一方面,他秉持「兄弟同心」的理念,立下遗嘱指定王国分给三位嫡出儿子。后来在他唯一存活的么子路易一世(Louis the Pious,在位期间814~840)统治期间,女性政治发言权又再度强化·。因此,可以说在法兰克时代,影响个人政治力量的关键取决于出身家族的权势、与国王的关系,而非性别。(三成)

 ·【史料】塔西佗(Tacitus)《日耳曼尼亚志》(Germania)

 「第十二章:公民大会上可提起诉讼,亦可进一步判决生死。刑罚之判定取决于罪行:叛徒、逃脱者吊于树上,懦夫、卑鄙之徒、或犯下可耻罪行者,应于头上覆盖帘幕,推入沼泽。」(参考《日耳曼尼亚志》,岩波文库:页69,部分改译)

 【解说】塔西佗执笔的《日耳曼尼亚志》,本意是透过描写「健康」的日耳曼文化,来批判衰退中的罗马文化。尽管内容可信度令人存疑,却有不少符合考古学史料的记述。这份文本在十五世纪中叶被发现,之后被运用于宣扬日耳曼民族意识,在十九世纪被形塑成德意志男性美德的「自由日耳曼」传统。

 ·【史料】《萨利克法》(六世纪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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