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鄂图曼帝国的性别秩序
日本教科书对应
鄂图曼土耳其帝国/伊斯兰世界的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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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3、13-7
◆女性的地位
在鄂图曼帝国,按照伊斯兰法规定,女性的行动规范限制要比男性来得严格。男性有权拥有多名妻子、女奴,离婚的发起权握在丈夫手中、妻子很难主动提出等等,结婚制度整体而言对男性比较有利。不过女性还是有受到一定的权利保障,例如结婚时妻子可从丈夫那边得到预付的结婚资金(聘金)、以及后付的结婚资金(离婚慰问金),然后双方会就支付方式及额度来签订契约。再者,他们也承认女性的财产权,妻子透过继承等方式所获得的财产或结婚资金,均属她自身所有。伊斯兰法庭同样可为女性开放,女性针对结婚契约、亲权、继承等问题,向丈夫、前夫、兄弟及父亲提起诉讼的情形并不算少见。
◆日常生活
伊斯兰社会的普遍特色,就是男女在社会生活上有明确的分隔空间。鄂图曼帝国为了让女性隔离于男性视线之外,住宅设有女性专用的居所「后宫」(harem),还规定女性外出时须以面纱遮住面容、穿着隐藏身体线条的服装。「harem」在土耳其语的意思即「禁制场所」,大家所知道的宫廷「后宫」,其实原本是一种隔离女性的制度。「女性隔离」亦为身分地位之象征,尤以富裕的菁英阶层最是严格实行。他们并非把女性关在家里,只要女性严实地戴好面纱,依然可以拜访亲戚、参拜圣人寺庙、到浴场洗浴、去市集(Bazaar)购物等,享受外出的乐趣·。而贫穷女性则可在家庭之外从事农业、纺纱、行商、助产、理发等服务富家女性的经济活动。她们操持农务时无须戴上严密的面纱,服装规定较为宽松。
◆鄂图曼宫廷的后宫
若想拥有多位妻子、女奴,经济实力可是必备条件,因此只有富裕菁英阶层才养得起大型后宫。其中规模最大的当属鄂图曼宫廷,里面聚集许多像战俘等奴隶身分的女子。在阶级架构上,后宫以太后为尊,其次是生下苏丹儿女的妃嫔。太后等年长女性会教育年轻的女性,再将优秀者纳为苏丹妃子。太后、妃嫔们身负面对欧洲王室的外交工作,又是苏丹的日常接触者,往往具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村上)
·女性的服装
基本上会在裤子、长袖罩衫上套一件短袖长摆外套,再系上腰带,依季节可能多披一件长袍,外出时会在外层多加面纱。
十八世纪鄂图曼宫廷画家勒弗尼(Abdulcelil Levni)所绘之舞娘
·安格尔(Jean Auguste Dominique Ingres)《宫女和奴仆》(Odalisque with a Slave)(1840)
作品名称中的「Odalisque」一字为法文,语源来自土耳其文的「Odal·k」,所绘为后宫之女奴和妃子。画作题材乃是安格尔、德拉克洛瓦(Eugène Delacroix)等法国画家喜欢采用的典型东方主义。这幅作品夸张地描绘了宫女的丰满肉体、煽情的姿势,还有水烟管、香炉等装饰品,酝酿出一股慵懒、享乐、性爱的气氛,反映出欧洲人对东方世界的想象。
西方对后宫的看法
拿破仑远征埃及(1798)促使法国为首的欧洲各国对中近东(指从欧洲角度所见的东方世界,包含中东、北非一带)提高关注,衍出许多东方主义(东方异国情调)的文学、艺术作品。跟欧洲相比,中近东地区被形容成落后、被动、停滞、非理性且色欲的,欧洲人创造出这种东方形象,好用来确立自己的优越性。鄂图曼帝国的后宫以其规模与神秘性质,吸引了欧洲人的注意力,他们所描绘的后宫是一个秘密居所,里面住有一群令人意乱情迷、春情荡漾的女性,在此沉溺于性事欢爱。
7-7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的印度社会
日本教科书对应
从伽色尼王朝(Ghaznavid dynasty)
到蒙兀儿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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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2、12-8
◆虔敬派(Bhakti)运动与女性诗人
在六至七世纪的南印度出现了一些宗教诗人,他们以诗歌形式表达对特定神祇的皈依崇敬(bhakti),并且从十二至十三世纪起,开始传播到印度各地。虔敬派诗人之中,除了贱民(dalit)等低种姓出身者,也包含了女性。如赞颂黑天(Krishna)信仰的安达尔(Andal),便是十二位圣人(坦米尔[Tamil]毗湿奴派的宗教诗人)里唯一的女性。尽管虔敬派女性诗人的生涯并没有纳进传说的既定网络内,但像十二世纪初期相传舍弃衣服的阿卡.马哈黛瓦(Akka Mahadevi)这类女性,其生活样态就可能受到社会规范批判·。我们可以看出,相较于男性虔敬派诗人,女性难以兼顾婚姻生活及信仰、她们的身体表现更为直接、且无法形成教派团体(sect)。
◆伊斯兰政权与女性
十三世纪时,伊斯兰以德里为中心建立政权之后,能够作为例外在政治舞台上留名的女性,就属德里苏丹国第三代苏丹长女、后来即位为苏丹的拉齐娅(Razia Sultana,在位期间1236~1240),还有和第四代蒙兀儿皇帝贾汉吉尔(Jahangir)结婚的努尔·贾汗(Nur Jahan,1577~1645)这两位知名人物了。众所皆知,蒙兀儿宫廷里皇帝的母亲、姊妹,乳母都曾发挥不小的影响力。如蒙兀儿帝国创立者巴卑尔(Babur)之女古尔巴丹·贝努·贝冈(Gulbadan Banu Begum,1523~1603),她被侄儿阿克巴(Akbar)聘请来撰写以第二代皇帝胡马雍(Humayun)时代为中心的编年史——《胡马雍之书》,是认识该时代的重要史料。另一方面,在阿克巴宫廷女性所举办自1578起为期三年半的麦加朝觐中,古尔巴丹亦担任核心角色。
◆拉吉普特的妇女们
《拉加斯坦编年史与故事》(Annals and Antiquities of Rajasthan,1829~1832)一书的作者詹姆士·托德(James Tod),曾使用高度文学性的笔法描写拉吉普特妇女之人生:「无论处于人生哪一个阶段,她们的生命都在等待死亡。破晓时死于鸦片、成熟时死于火焰,其间安全系于战争之情势」。「死于鸦片」指他们生下女孩就立刻杀害的习惯,「死于火焰」则意谓娑提殉死。当战争失败之际,败者一方堡垒内的妇女们(可能包含无法战斗的男性)就会集体自焚殉身(Jauhar)·拉吉普特人凭借氏族关系组成,于八至十二世纪期间在北印度争夺霸权,不时与伊斯兰政权有所冲突。在如此情况下,拉吉普特人特别强调尚武精神,而其妇女透过娑提殉死、集体自焚殉身来作为「名誉」、「勇气」的证明。(粟屋)
·卡来卡·安迈亚(Karaikkal Ammaiyar)
为坦米尔的圣者(Nayanars,湿婆派宗教诗人)之一。根据推测,她活跃的时代约为六世纪下半叶。相传卡来卡·安迈亚曾经结过婚,却被畏惧她超人力量的丈夫抛弃,因此她向湿婆神祈求赐予丑陋恶鬼样貌,以便全心投入信仰。
·契托(Chitor)王后帕德米妮(Rani Padmini)的集体自焚殉身
一般认为此事件发生于契托王国军队败给德里苏丹王朝阿拉乌德丁·卡尔吉(Alauddin Khalji,在位期间1296~1316)军队之时(1303年?),然则从同时代的史料无法确定。或者可说,十六世纪中叶以后,此事件以各种形貌记载于文学作品中,故而被定调当成史实。有不少拉吉普特妇女都把帕德米妮视为「贞妇」(pativrata)代表。
拉吉普特出身的虔敬派诗人米拉拜
米拉拜(Mirabai)是一位在全印度广受欢迎的虔敬派诗人。据说她所生长的时代可能是十五至十六世纪。其作品现存抄本极少,现在一般认为许多原本以为出自她手的作品,恐怕都是别人借她的名字所写。米拉拜生于拉吉普特王室,也理所当然地嫁给同样出身高贵的王室之人,可是她却为了贯彻对黑天神的信仰与热爱,遭到亲族迫害只能离开夫家,想必这般人生触动了众多人们的心弦。有关米拉拜之传说,其实都不符合「为一位丈夫奉献一生」的「贞妇」理想。而相传她奉恰马尔(Chamar)低种性的拉维达斯(Ravidas)为师一事,让她在贱民之间亦博得高度好评。
7-8专题讨论⑦缠足与辫发
日本教科书对应
宋元明清时代的中国/中国近现代的社会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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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2-4、13-9
◆缠足的普及
相传缠足始于五代(十世纪)的朝廷官妓,然实际起源尚无定论。缠足在宋代是一部份妓女和上流阶层女性的习惯,至明代时广泛盛行于上层阶层的女性之间。由于缠足的女性很难从事农业劳动,所以缠足也被当成是一种富裕阶层的证明。在某些生产丝绸等纺织商品的地区,其女性可在家庭内部专注于这类工作,使得缠足更加普及。穿上美丽缠足弓鞋的脚,即象征中国女性的贞洁贤淑、坚忍不拔与勤劳不懈·。
◆留头、还是留发——清朝的中国统治与「中华文明精粹」
清朝的满洲人统治中国以后,对汉人强加满洲发辫习俗,作为汉人臣服的左证,汉人男性遂面临「留头还是留发」的两难困境·。另一方面,满洲人没有缠足的习惯,故而禁止女性缠足。不过当时女性并不会让丈夫以外的男性看到脚,没办法检查缠足,于是那些对清朝统治阳奉阴违的士大夫们,就在自己扎起发辫的背后,让女性在家中缠足,以保持汉人的尊严,更赞扬缠足妇女乃是「中华文明精粹」,以致清末的满洲上流阶层妇女同样出现了缠足者。
◆缠足是文明、还是野蛮?
在清末西方列强对中国处于军事优势的背景下,那些曾到访中国的西方女性传教者、女性旅客,都把缠足视为「落后国家可悲的野蛮风俗」,主张女性应从缠足中解放。而想要改革中国、解救亡国危机的中国男性知识分子同样赞成这个主张,遂发起了反缠足运动,1897年于上海成立「不缠足会」。如此一来,缠足所代表的意义就从「中华文明精粹」,转换成落后中国的象征了·。
◆强制「放足」
进入二十世纪后,出现一些想就读近代新式学校而自行「放足」、解开缠足积极活动的女性。1920年代更产生打着女性解放旗号的国民革命,一旦发现缠足妇女,就会强制去解除她们的缠足。只是那些经过长期施压的小脚已经无法复原,从上而来的强制性缠足解放,反倒带给缠足妇女巨大的身心痛苦。二十世纪前半,「良家妇女皆缠足」的旧规范与「缠足为落后中国象征」的新规范,处于僵持不下的状态。然而不管是哪一种,只要是强行推动的规范,对于身体被加工施压的女性来说都无法避免一番苦痛。(小滨)
·穿上缠足弓鞋的女性
所谓缠足女性的时尚,就是只让别人稍微窥见美丽缠足弓鞋的鞋尖,使其目光聚焦此处。(下图左)能够制作刺绣美丽弓鞋(下图右)、以及拥有小巧的脚,都是良家妇女的必备条件。
·扎起发辫的男性
在清朝征服中国之初,汉族的男性总是回避发辫这回事,但没多久后该造型便成定调。当发辫变成人们理所当然的认知后,「剪去发辫」行为之出现竟引起「剪辫会让魂魄被偷走」的恐慌。至辛亥革命后,发辫又成为革命的对象,从鲁迅的《阿Q正传》里即可看到剪断发辫才符合适合新时代潮流的情景。
·反缠足运动
二十世纪初宣传反缠足运动时用的版画,标题为「小脚一双,眼泪一缸」。缠足是趁女孩年幼时就把脚紧紧缠住,缠到整个脱臼变形才算完成。通常母亲为了让女儿求得好姻缘,不管女儿再怎么哭叫,照样会强行替她缠足。本图中的男性正对着一位替女儿缠足的女性倡导缠足之恶。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个构图显示已快速转换近代价值观的男性,正要引导无知蒙昧的女性迈向近代化。(《图画日报》375号)
缠足的终止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全国农村展开了废止缠足的宣传行动,终于让缠足消失于二十世纪后半。毛泽东在施行社会主义改造之际,曾经鼓励群众不可「像一个小脚女人东摇西摆的走路」一样缓慢,而是应该急速推动改革。传统中国所尊敬的年长缠足妇女,就此变成了封建的代表。
8-1概论⑧欧洲的扩张、危机与性别
日本教科书对应
近代欧洲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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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1、10-1
◆从扩张走向危机
欧洲近代早期(近世)的变化走向为:「扩张」(十六世纪)→「危机」(十七世纪)→「成长」(十八世纪)。而欧洲的「扩张」其实是透过侵略(屠杀)、殖民、通商、传教、探险等各种方式推进,其与异文化的接触更促进了人权思想之形成。只是就像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以家父长制作为契约主体,而此时的女性并未被纳入其中。接下来的「十七世纪的危机」,同时也是「科学革命」的时代。由于当时进入小冰河期,气候变得寒冷,导致瘟疫蔓延、遍地歉收、人口停滞成长。加上接连发生战争,人们饱受重税所苦,因此常常发生动乱、农民暴动,甚至达到女巫审判的高峰期。在动乱中寻求人类理性的自然法则理念来取代神之所在,以及相信人类可以透过发展科学技术来控制自然,这两件事可说互为表里关系。最后,其实在歌颂人性的文艺复兴时期,在艺术、科学领域均有许多活跃的女性,可惜大多都已被遗忘了。
◆政治与女性
欧洲近代早期女性参与政治的程度,因其身分、地区有所不同。越是自治性格强烈的共和制度的城市国家,在政治上越排斥女性(例如瑞士各州、德意志帝国利伯维尔等)。反之,在权力倚赖血统继承,非以选举、提名决定的王国,女性反而能够登上王位。尤其在绝对专制王政下,只要朝廷越讲求要由直系继承王位,诞生女王的机会就越高。如英格兰、苏格兰、西班牙、瑞典,皆在没有直系男子继承时改由女王即位(十八世纪的俄国、奥地利亦同)。虽然法国依据十四世纪的古老部族法典《萨利克法》,向来把女性排除在王位继承者之外,但王太后(摄政)、王后、情妇等女性都有一定的政治发言权。
不管在哪一个宫廷,女性的角色都很重要,她们都可参与政治对话。然而参加政治的女性往往会让男性知识分子心生警戒,所以女王、摄政太后总是费尽心思打造自己的形象。像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 I,在位期间1558~1603)就扮演与圣母玛丽亚形象重合的「童贞女王」,成功地塑造了自身形象;反之,积极仿效古代罗马女神、扮演「母亲」形象的摄政太后凯瑟琳.德.麦地奇(Catherine de Medici,1519~1589年)却被指控成一个堪比「暴政赞助者」的女巫,让她在政治、文化方面的功绩都被这个恶名给掩盖了。
◆「家」
「家」是近代早期欧洲生活秩序的中心。无论生活、劳动、居住,都跟「家」连成一体。农民、公民的「家」会被纳入城市或村落之共同体。家父长为共同体的正式成员,权利受到保障,对外可代表「家」、管理「家」的财产。「家」的成员包含家父长、家母、孩子、雇工(工匠、学徒)、亲戚等同居人和退休老人,家父长对成员持有惩戒权力。「家」的规模不算很大,原因在于他们出生率高、死亡率高,平均寿命很低、常因无力抵抗瘟疫而死去,或者习惯把孩子送去别人家学习。此外,没有继承农地、没有取得店主资格的人都不能结婚,因此初婚年龄颇高,单身男女很多。到了十八世纪末,有一些雇工开始从「家」独立出来,这是近代家庭的开始。(三成)
凯瑟琳、法王亨利二世 与他们的孩子
8-2大航海时代——横渡海洋的男性与女性
日本教科书对应
欧洲世界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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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8-6、9-5
◆乘船出海的欧洲人
自古以来,亚洲海域就有来自亚洲各地的商人在此频繁往来、进行贸易。到了十六世纪,欧洲人也加入其中,足迹更遍及亚洲、非洲各地,开启了「大航海时代」。
◆长距离移动的性别结构
在人们离开自己所在地或共同体、往远方移动的各种型态之中,若是为了商业、宗教、殖民、开垦等目的而移动,其行动模式一般都是由男性(特别是强壮的年轻男性)先行前往,等到工作跟生活安定下来以后,再叫女性、孩子一起过来;若是因俘虏、难民、人口买卖等目的而移动,就可能有很多女性包含在内;若是统治者之间的政治联姻,则通常由女方进行移动。像亚洲海域上曾有占婆(Champa)、中国公主嫁入爪哇的传说,马六甲王国史书《马来纪年》(Sejarah Melayu)亦有文字记载,相传十五世纪的占婆国王曾迎娶「ra-kyu」(可能指「琉球」)公主为妻。进入大航海时代后,亚洲海域一带又格外增加了王族以外的相关人员纪录。例如十七世纪暹罗阿瑜陀耶王朝(Ayutthaya Dynasty)那莱王(Narai)统治时期,就有一位出身自希腊(其父为意大利人)、名叫康斯坦丁·华尔康(Constantine Phaulkon)的男子,他以语言才能受到国王青睐,担任贸易厅的实质长官且活跃于当朝,曾立下与路易十四治下法国交换使节的功绩,只是他在那莱王死后即被反法国势力处死。华尔康的妻子、担任王室御厨的玛丽亚·居约马尔·德·皮尼亚(Maria Guyomar de Pinha,泰文Thao Thong Kip Ma),则是日本流放基督徒的女儿。
瓦斯科.达伽马(Vasco da Gama)第二次航海(1502)
「启瓦的妇女受到当地习俗的严格管控及不当对待,许多妇女逃亡到我们的船只寻求避难,甚至提出想要成为基督徒。可是,要让所有妇女改信基督教、把她们载回葡萄牙实在太危险了,所以主舰长决定只留下应该是处女的少女,其他都送回陆地,送回人数约有二百人……那些妇女说:「要是再被带回去,还不如跳海选择一死」,实际上也真的有人去跳海,不过被救了起来。
早在遣返妇女协商开始之前,男人妻子被偷走的怨言便已传到国王跟前,于是国王发出可至此领回妻子的公告……很多丈夫过来带走妻子,最后剩下约四十位妇女已受过基督教洗礼,丈夫拒绝带回。她们后来被带去印度,其中有几位成了最早到达葡萄牙的女性。」(出自〈瓦斯科.达伽马第二次航海(1502)〉,收录于富永智津子、永原阳子编《探求非洲历史新样貌:女性、性别、女性主义》,御茶水书店,2006)
【解说】从上述文字可以看出葡萄牙人出现在东非史瓦希里(Swahili)城市——启瓦,也在此交易被当成奴隶的当地女性。(富永)
◆当地妻子
因为锁国政令而回不了日本的人并非只有基督教徒,荷兰东印度公司平户商馆长柯尼利斯.范.尼言罗德(Cornelis van Nijenrode,任职期间1623~1633)与日本人妻子生下的女儿——柯妮利雅.范.尼耶罗德(Cornelia van Nijenroode),于父亲死后被带往巴达维亚(Batavia),在那里二度跟荷兰人结婚(巴达维亚的日本人社会极小,应该很难与日本人结婚)。她从升任巴达维亚首席高阶商务员的第一任丈夫那里继承了高额财产,又为财产与第二任丈夫打起激烈的法庭争战。
上述状况其实和欧洲男性来到东南亚娶「当地妻子」的习惯有所关连,亦即他们会找通晓在地情形的商业伙伴、财产管理人等各种类型的女性来当妻子。根据纪录显示,荷兰东印度公司员工就有在阿瑜陀耶娶孟族(Mon)女子、或在印度尼西亚苏拉特(Surat)娶亚美尼亚(Armenia)女子作为「当地妻子」的案例,连同商业也获得了成功。还有知名的东南亚第一个国家——扶南国,其建国者即外来人士(或许是印度的婆罗门)混填,中国史料记载他使用神明赐予的弓箭,降服当地女王柳叶并建立国家。亚洲海域不时可见外来国王(直至近代早期都有实例)与当地首长阶层的女性通婚,或许只要把「当地妻子」的概念扩充加以模拟,就能理解该现象了。(桃木)
性病的传播
由于搭乘技术革新帆船、航向大洋的人大多都是男性,他们在所到之处跟当地女性身体上的接触,造成了某些疾病的世界性流行。譬如欧洲大陆本来没有「梅毒」,一般认为是哥伦布一行人第一次航海时从「伊斯班尼奥拉岛」(Hispaniola Island,现在的海地)带回来的(也有其他说法)。来年先在西班牙、巴塞罗那流行,再透过西班牙佣兵,随着欧洲各国一起参与的意大利战争扩散开来,十六世纪初更于那不勒斯发生大流行,是以梅毒在欧洲又被称为「那不勒斯病」。梅毒甚至还随着瓦斯科.达伽马发现的印度航线,扩散到马来半岛、中国(广东),然后再透过日本明朝之间的贸易及倭寇活动,于十六世纪初传到了日本。当时用来治疗梅毒的水银对身体有高度伤害,对人们来说,梅毒乃是一种令人畏惧、无法完全治愈的性病。一直到1940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抗生素盘尼西林才成为实际应用的医药品,然而梅毒这个疾病,却早在大航海时代就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环游地球一周,抢先完成了全球化。(井野濑)
图为1498年的医学插图。当时认为感染梅毒的原因跟占星术有关
8-3文艺复兴艺术与女性——绘画中的女性形象与女画家
日本教科书对应
文艺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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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1-12、14-9
◆绘画中的女性形象
在以意大利佛罗伦萨为中心、于十五世纪时开花结果的文艺复兴(指古典文化的新生)之中,人们重新采用了过去被中世纪基督教文化当成异教而忽略的古希腊罗马神话,作为艺术的主题。其中爱与美的女神「维纳斯」·(此为罗马神话之名,希腊神话中称作「阿芙萝黛蒂」[Aphrodite])更从视肉体为罪恶的基督教桎梏中解放出来,转变成一个表现女性理想身体之美的主题形象。尽管维纳斯绘画表面上是在展现精神方面「天上之爱」的寓意,实际上却带有世俗肉身的裸体性感,正是现实女性的肖像。
◆画家与赞助者
文艺复兴文化之所以能够蓬勃发展,很大部分是有赖于那些靠工商业或金融业致富的城市贵族、同业公会、或教会的艺术赞助者(patron)。一般来说,相对于上流阶层的赞助者(买家),画家属于收取订制酬金来维持生计的工匠阶层,因此当时艺术作品大幅反映了买家的兴趣和意向。许多像维纳斯之类的女性肖像都是由男性赞助者订购、再由男性画家绘制。不过接下来保护艺术、订购作品的女性赞助者逐渐浮上台面,女性亦可扮演决定文化爱好的角色。
◆女性画家
假如想成为一名职业画家,首先得加入工作室,在师傅旗下累积学习经验,等到可以独当一面之后再加入同业公会——然则女性几乎都没有那些机会,除非她的父亲就是画家:例如意大利的阿特米西亚.真蒂莱希(Artemisia Gentileschi)·一开始先在父亲的工作室学习,而后留下一些以神话、圣经为题材的戏剧性绘画杰作。其他还有绘制国王肖像的意大利画家苏菲妮丝贝.安古索拉(Sofonisba Anguissola,约1532~1625)、以及擅长风俗画的茱蒂丝.莱斯特(Judith Leyster,1609~1660),只是她们长久以来皆被艺术史遗忘。在艺术以外,还有文艺复兴前期的作家克里斯廷.德.皮桑(约1365~1430),她出身于威尼斯、主要在法国宫廷活动,以诗作、散文贯彻拥护女性的立场。她的作品《妇女城》便描写了一个由女性美德治理的乌托邦。上述例子显示,文艺复兴时期的绘画、文章中确实存在着「表现自我的女性」。(香川)
·波提且利(Sandro Botticelli)《维纳斯的诞生》(The Birth of Venus,约1485)
这幅文艺复兴时期最早的等身大全裸维纳斯像,相传是与佛罗伦萨麦地奇家族关系深厚的画家波提且利,其受托绘制用来庆祝该家族婚礼的作品。画中所绘爱与丰收的女神,不仅是象征吉祥之兆的图像,同时也保留了真实女性的身影。而模仿古希腊雕刻把双手放在前面遮掩的「害羞维纳斯」姿势、与「横卧维纳斯」两者均是裸女画像的标准定型。
·「我是艺术(家)」——阿特米西亚·真蒂莱希(1593~约1653)的自画像
阿特米西亚出生于罗马,为画家奥拉奇欧.真蒂莱希(Orazio Gentileschi)之女,她曾担任父亲助手参与工作室的制作,亦曾于1612年因为遭到师事的画家强暴而站上审判法庭,最终她战胜了那些痛苦经验,跻身一流画家,如今可在欧洲的美术馆看到不少阿特米西亚画作。从她把自己化为艺术拟人像的作品《自画像作为绘画艺术之寓言》(Self-Portrait as the Allegory of Painting,1630)上,就能看出她以画家身分生活的强烈意志。
夏娃与玛莉亚——善恶二分的女性形象
在基督教艺术中,与亚当同样身负原罪的夏娃是低俗肉体性质的表现,反之,处女玛莉亚则是理想的基督教圣母形象,两者分别呈现了善恶两种类型的女性形象。然而在文艺复兴时期,她们都变成新的人类表现主题,画家也开始把圣母画得像是异教的女神维纳斯。
左图:马萨乔(Masaccio)《逐出伊甸园》(局部,1425~约1427),夏娃与·同样摆出「害羞维纳斯」的姿势。 右图:波提且利《持石榴的圣母》(局部,约1487),玛莉亚容颜和他所画的维纳斯非常相似。
Expulsion from the Garden of Eden
Madonna of the Pomegranate
8-4宗教改革与「性」管理的强化
日本教科书对应
宗教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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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11、8-5
◆强化对「性」(sexuality)的管理
1517年开始的宗教改革运动否定了中世纪的普遍主义(教皇及皇帝的统治),推动主权国家的出现。宗教改革者不问宗派,欲使宗教跟国家紧密结合,进而强化君主绝对的专制权力,同时世俗当局也取代教会来管控婚姻与性。十六世纪末以降,宗教战争越发激烈,绝对专制君主为了抹除社会不安,遂推动臣民(公民、农民)的规律化:禁止豪华婚礼、打压奢侈行为,加强服装控制,巨细靡遗地规制共同体、家庭内部的各种事项·。性的控管也更为强化:加入婚前性行为之罪(奸淫罪),而非自然性行为(sodomy,包括男色、人兽交)、杀婴行为也得到加重惩罚·。十七世纪末之后,启蒙主义者提倡宗教应该与法律、国家分离,于是宗教(信仰)便转向成为女性的所在领域。
◆婚姻与离婚
宗教改革大幅改变了婚姻与离婚的规则。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放弃神职人员的独身主义,自己跟一位修道女子结婚·。路德虽然尊重夫妻之爱,但认为夫妻之爱不应伴随激烈的恋爱情感。基督新教不再把婚姻当成「圣事」之一,可允许离婚,只是不能自由离婚。法庭会参与限制离婚原因,仅限出轨行为、恶意遗弃等状况才能离婚。另一方面又修正婚姻的双方合意制,改成需要征得父亲同意。天主教也针对这些新教动向进行婚姻法改革,特利腾大公会议(Council of Trent,1545~1563)即规定人们在教会举行婚礼之前必须事先公告(宗教婚姻之成立),以消除秘密结婚。
◆宗教战争
同时代于法国掀起的宗教战争,即「胡格诺战争」(Huguenot Wars,1562~1598)。在宗教战争期间,王太后凯瑟琳·德·麦地奇曾多次试图融合新旧宗教两派,但都宣告失败。不知道是否为她指使,「圣巴托罗缪日大屠杀」(St. Bartholomew's Day massacre,1572~1573)有多达1万名胡格诺派人士惨遭杀害。尚·布丹(Jean Bodin,1530~1596)曾于战争高峰期主张「君权神授说」,确立了主权论(《国家六论》,The Six Books of the Republic,1576)。他一方面以法学者、法官之身提倡宗教宽容,另一方面却又指称凯瑟琳的意大利亲信为女巫、是法国混乱的原因(《巫师的魔鬼术》(On the Demon-Mania of Witches,1580),可说是一位声名远播的女巫审判推手。(三成)
·世俗当局的夫妇关系控制
在近代早期的德意志地区,「恶妻」(唠叨训斥丈夫的妻子)会被戴上右方这种面具,再带到市集等场所公开示众。刑罚主要有死刑、肉刑(斩断肉体、鞭打等)、公开示众、流放、劳役等。当时「被捕入狱」意谓先行拘留等待判决,而非刑罚。当社会上每个人都拥有自由、认为自由价值非凡,「剥夺自由」才能产生作为刑罚的意义。所谓「剥夺自由」的监禁徒刑,一直要到法国大革命以后才确立,算是非常近代的刑罚。
·【史料】萨克森选帝侯国(Electorate of Saxony)邦法(Landrecht)(1666)
「一、未婚夫妻如有婚前性行为,无论怀孕与否,其婚礼应蒙住头部、不敲钟而前往教会。再者,两人均应暂时入狱,或者个别给予适当的惩罚。如果婚后才发现曾有婚前性行为之事实,也应酌情判处入狱之惩罚。
三、如与他人妻子发生肉体关系,双方皆斩首,有妇之夫与未婚女性发生关系,男方斩首,女方则鞭打后流放。
五、已婚而通奸者,双方皆斩首。
十、女性若遭强暴应告发犯人,否则便是犯下隐匿淫行之罪,将铐上刑具公开示众,再处以终身流放。
十六、禁止卖淫。违反禁制者判处入狱或公开示众,再行击鼓流放(打鼓驱赶流放犯人之刑)。」
(柏克纳:293~294页)
·路德之妻——卡塔莉娜·冯·博拉(Katharina von Bora,1499~1522)
马丁.路德与卡塔莉娜肖像画,老卢卡斯.克拉纳赫(Lucas Cranach the Elder)绘
卡塔莉娜(图右)乃萨克森(Sachsen)贵族出身,五岁时被送去由阿姨担任院长的女子修道院接受教育,在那里学习了拉丁文。其后阅读批判修道院生活的路德(图左)著作受到感召,1523年偕同八名修女一起逃出修道院。路德让那些不敢返回家乡的修女跟修士结婚,自己则娶了卡塔莉娜。1525年两人结婚时路德四十一岁,卡塔莉娜二十六岁。夫妻之间育有三男三女(一女早夭),卡塔莉娜负责照顾学生的起居,在背后支持着丈夫。1546年路德过世,留下遗嘱指定妻子卡塔莉娜为唯一继承人,可是萨克森法律只限血亲继承,所以该遗嘱不被认可。后来是靠着萨克森选帝侯的强力干预,卡塔莉娜才得以继承遗产,她也从侯爵那里得到经济资助,晚年生活有所改善。
近代早期德国的婚约不履行诉讼
其实教会法及世俗当局在性方面的规范,在某些情况下对女性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未婚怀孕固然等同私通的罪证,不过只要结婚就能减刑,故可当成结婚动机,婚约不履行之诉讼也往往是女性胜诉。1671年,德国巴伐利亚小村庄有一名二十三岁女子安娜,其与雇主家的儿子汉斯相恋以致怀孕。两人口头上约定要结婚,不料汉斯不守诺言,于是安娜前往奥格斯堡(Augsburg)宗教法庭提起婚约不履行之诉讼。汉斯坚称安娜为人轻率又不检点,然而汉斯的友人都支持安娜的主张。最后汉斯遵从判决结果:他夺走安娜清白的代价,就是要娶她,或者支付相当于嫁妆的慰问金、负担生产时的陪产费用、孩子的赡养费等等,两人在次年成婚,安娜生下了一个男婴。(三成:99页)
8-5迫害女巫与女巫审判
日本教科书对应
宗教改革
本书相关章节
6-7、8-4、9-7
◆女巫迫害
古希腊、罗马等诸多社会都相信女巫、魔法的存在,但西方基督教社会的女巫则须具备三个独有特征:①女巫几乎全都是女性;②将女巫跟异端连结在一起,并处以火刑;③女巫审判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制造了许多被害者(女巫迫害)。十五世纪以降,依据旧约圣经「不可让行巫术的女人活着」(〈出埃及记〉)之文字,女巫变成一种「神的敌人」的概念·。拥有药草知识的「白女巫」、施行害人魔法的「黑女巫」被混为一谈。只是民间与知识分子之间认知的女巫形象差异甚大,知识分子着重恶魔、女巫之间的契约,民间则相信女巫有各式各样的害人魔法。尽管有些男性知识分子主张那些女巫自白可能是「歇斯底里所致」、「拷问的结果」,她们实属冤枉,然则还是有很多人相信恶魔、女巫的真实性。自然法则学者克里斯蒂安·汤玛西斯(Christian Thomasius)的《论巫术犯罪》(De Crimine Magiae,1701)针对女巫审判提出决定性的否定,认为就算真有恶魔也应为灵体状态,不可能跟人类订定契约(交媾),因此能与恶魔交媾的女巫也不存在。
◆女巫审判
女巫审判集中发生于十五世纪中叶至十七世纪中叶的200年间·,不同宗派的审判发生频率都差不多。在欧洲,被冠上女巫之名的牺牲者约有八至十万人,其中有八成均是女性,尤其以社会底层的高龄女性占多数。女巫审判的过程采用「纠问主义」,审判官员光凭传言即可逮捕嫌疑犯,又信奉「自白是证据的女王」,于非公开讯问时把犯人屈打成招,造成牺牲者一个接着一个出现。有不少女巫审判都是取决于当局的「消灭企图」、或是其他的政治利害。
◆女性工作领域与女巫
「巫魔会」(witches' sabbath)原型来自于祈祷丰收之祭典,把日耳曼的大地母神信仰附加到女巫形象之上,尔后又衍生「牛奶女巫」、「天气女巫」等新形象,这些形象都和女性的工作领域重迭。当时人们认为生产与财富总量是固定的,只要有人致富,就是「盗走」了别人的财富。在克服女巫审判的过程中,女性形象亦随之一变,那些自愿与恶魔订下契约的女巫本是以夏娃为原型,某种意义上属于「主动」的存在,反之,随着女巫性质被排除于女性本性之外,玛丽亚的纯洁无暇就定位为女性本性了。(三成)
·【史料】女巫审判
(1)《女巫之槌》(1487年,被奉为「女巫审判圣经」的审判说明手册)
比起死亡、比起恶魔,女人更加令人毛骨悚然……夏娃确实是受到恶魔诱惑才犯罪,不过诱惑亚当的却是夏娃……女人的心就像包围四面八方的网,潜藏着无尽的恶意……一切都根源于女人那不知餍足的肉欲。她们为了平息自己的肉欲,就会跟恶魔攀上关系……所以想当然尔,女人比男人容易沦为所谓的女巫异端。」(高桥义人《女巫与欧洲》,1995:177页)
(2)《卡洛林那刑事法典》(卡尔五世刑事裁判令:1532年,神圣罗马帝国初期第一部统一的刑事法典)
「第109条 若有人施行魔法伤害人类或他人之利益,应处以死罪而非活罪。应执行火焚刑罚……纵然使用魔法未曾造成任何人之损害,仍应视情况予以处分……应依据诉讼纪录送审进行鉴定(注:通常送往大学法学科系,鉴定意见将会反映在判决上)」(塙浩《西洋法史研究4》,1992)
以「夹手指→夹手臂、夹脚→倒吊、拉长身体」的顺序拷问,在犯人招认之前会一直重复进行(图为拉长身体的刑具)
·【史料】德国的两场女巫审判
(1)帕本海莫审判(Pappenheimer witch trial,1600)——附图手册(版画)上书写的罪状
「他六十岁的妻子安娜·甘佩尔(Anna G·mperl)亦是如此。她用魔法袭击一百个婴儿、十九名老人,使他们身负残疾,甚至用神无法认同的方式杀害他们。她曾潜入地下仓库八次,亲手杀死一人,两度在别人家纵火,四度引发冰雹、雷雨,还在大量牧草下毒,频频造成损害。
图上描绘了女巫集会中飞翔的女巫、用壶制作可疑食物的女巫。女巫所用道具都是女性的工作用具,格里恩(Hans Baldung Grien)绘,十六世纪
(2)班伯格(Bamberg)市长尤利乌斯(Johannes Junius)之审判(1628)——尤利乌斯的遗书
「我终究还是招认了。全部都是编造出来的……因为我只想要摆脱那些严刑拷打……正当爸爸我想着一切终于结束了,他们竟再度唤来拷问者,说:『把你跳舞的地点告诉我。』我答不出来,但我想起之前顾问官跟他儿子、艾尔兹等人曾经提过森林的其他地方,于是我就这么说了。然后他们又再追问:『你跳舞时遇到了谁?』」(森岛:152页)
【解说】从女巫审判留下的讯问纪录,我们可以了解到许多细节。女巫审判的被告通常会在一个月左右就被处以火刑,像玛丽亚·霍尔(Maria Holl)审判(1598)这种时间长到超乎往常、而且被告还能被释放的案例,实在少之又少。玛丽亚是一位具有产婆经验的旅馆女主人,她熬过六十二次拷问,终于在被捕一年后回到自己家中。可是她并非无罪释放,法庭为了让她放弃报复的念头,遂以自宅软禁处份代替缴纳二百枚金币的保释金。除此之外,发生在巴伐利亚的「帕本海莫女巫审判」(Pappenheimer witch trial)更是一个极度刻意的冤枉案件。穷困、居无定所,人称「帕本海莫」(便壶清洁工)的家庭,被当成多起悬案嫌犯,父母、三个孩子最终全都被判处火刑。法庭一开始就先拷问十一岁的小儿子,逼他招认父母、哥哥们的巫术罪行,讯问手段可谓惨无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