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婚姻之主要目的,在于生养子女。/第二条:仅为相互扶持而缔结的婚姻依然有效。/第一八四条:丈夫为婚姻社会之首长,彼之决定即为共通事务之决定。/第一八五条:丈夫对妻子应有与身分相符之赡养义务。第一八八条:丈夫对于妻子之人格、名誉及财产,具有在法庭审判之外的防卫权力义务。/第一九四条:妻子应有配合丈夫身分地位处理家务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