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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厚利与保守:北京五金商铺的利润分析

作者:卢忠民 当前章节:3728 字 更新时间:2026-7-4 18:30

1

4

2

续表

银股

人力股

财神 人力 总股

送勤

每股

财神股 东家银股 人力股持

或东

占总股

利润

年份

均分

分得

分得

有者分得

份的

(两)

(分) (分) (分)

(两) (两)

(两)

(两)

(两)

分)

(% )

1927

4

0. 5 2. 3 6. 8 33. 82

1813

250

125

1000

575

1930

4

0. 5 3. 3 7. 8 42. 31

390

50

25

200

165

1932

4

0. 5 2. 6 7. 1 36. 62

2134. 4

280

140

1120

728

1935

4

0. 5 2. 9 7. 4 39. 19

1540

140

70

560

406

1938

4

0. 5 2. 9 7. 4 39. 19

4797. 8

560

280

2240

1624

1940

4

0. 5

3

7. 5 40. 00 11472. 29

1400

700

5600

4200

平均

4

0. 5 2. 7 7. 2 37. 18 2888. 84 74. 97 361. 81 180. 91 1447. 25 1004. 22

合计

28888. 4

1809. 07 14472. 52 10042. 18

注: 银股及人力股份单位为 “ 分”, 利润及持股人应分红利单位为 “ 两” ( 表中已将 1935

年之后的数据按 1 元 = 0. 7 两的比例折合为银 “ 两” 。 见北京市档案馆: 《 万庆成五金行》 , 档

号 J85 - 1 - 15, 《聚金红账》, 1917 年正月。)

资料来源: 北京市档案馆: 《万丰德五金行》, 档号 J199 - 1 - 1, 《 万丰德万金老账》, 光绪

三十二年 (1906) 新正月十八日。

表 5 - 5 显示, 自 1915 年至 1940 年, 万丰德银股数总多于人力股

数, 人力股数占总股份的百分比自 33. 82% 至 42. 31% , 平均 37. 18% ,

也就是说, 银人股分配比例大体稍高于 “ 钱七人三” 的比例, 1930 年

之后甚至接近或超过了 “ 钱六人四” 的比例。 北京三益泰五金行也曾

规定每账期所得利润要按 “ 东六伙四” 进行分配。① 由于各铺在利润分

配时一般是按所持股份均分, 所以持股越多则分红越多, 万丰德的这种

利润分配的比例要稍高于北京商界的盈利大户瑞蚨祥绸缎庄 “ 钱七人

三” 的分配比例。 同时, 从各年利润分配的具体情况看, 无论按平均值

还是总数计算, 东家分得利润总是多于人力股持有者。 如果从各年总计

看, 东家银股分得 14472. 52 两, 人力股持有者分得 10042. 18 两, 东家银

股比人力股多分 4430. 34 两, 财神股分得 1809. 07 两, 即万丰德 50. 10%

的利润被东家占有, 34. 76% 的利润属于人力股持有者, 6. 26% 的利润

作为财神股公积金, 8. 88% 的利润未分或其中部分属于其他无人力股的

职工。 如果在总利润中除去财神股所得, 尚剩有 27079. 33 两, 那么东

家则要分得 53. 44% , 人力股持有者分得 37. 08% , 即银股与人力股的

分配比例要稍高于 “ 钱六人四” 。 总之, 万丰德五金商铺股东对职工让

① 北京市档案馆: 《 三益泰万金行》 , 档号 J198 - 1 - 8, 《 万金账》 , 1923 年正月。

2

4

2 北京五金商铺研究(1914—1940)

渡利润的程度要高于瑞蚨祥等绸缎商铺, 当然, 东家吃利润的大头也是

无疑的。

上面的利润分配事例只是一个商铺内部的分配情况, 如果某个商铺下

面还有分号, 那么总号与分号之间的利润又是如何分配的呢? 下面我们以

万和成、 万庆成、 万庆和等商铺的利润分配为例进行说明。

据 1917 年 《 万庆成万金底账》 载, 万庆成五金行的张英山、 桑庚

申、 杨有兰及万庆和五金行的绳俊吉、 尹福辰五人等, “ 皆系在万和成

总号有股份, 惟届算账时在分号应得余利人股若干, 须如数归在总号

内, 再由总号按其原有身力股照数均分” , 同时规定 “ 万庆成、 万庆和

现有新续身力股者, 并将来后续者, 俱享本分号之余利, 不得干涉总

号。 如总号直接者, 天津三益泰, 又北京万丰泰、 万丰顺, 每届账期所

得余利归入总号, 在总号有股分者, 能享此利益, 在分号新续股者, 不

能干预。 如总号间接者, 天津万庆泰、 北京万丰成, 每届账期所得余

利, 应归分号, 再间接入总号” 。① 这表明分号要在账期将在总、 分号都

有人力股份人员的分红上交总号, 然后由总号进行统一分配; 新入或新续

人力股者及将来后续者, 只能享受各分号的利润, 而不能干涉总号的利

润分配。 这些有总、 分号的商铺为何要有如此规定呢? 其主要原因在于

总号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在总号有股份的职工所得红利多于分号。 绳俊

吉、 尹福辰历年在总号万和成与各分号的利润分配情况即为一典型例证

(见表 5 - 6)。

表 5 - 6 绳俊吉、 尹福辰历年在总号万和成与各分号的利润分配情况

万和成

万庆和

天津万庆泰

年份

绳俊吉

尹福辰

绳俊吉、 尹福辰

绳俊吉

身股

分红

身股

分红

身股

分红

身股

分红

1914

7

1400

6

1200

1917

7

2800

6

2400

1920

9

2250

6

1500

10

10

1923

10

3000

9

2700

10

1200

1926

10

3000

9

2700

10

1500

10

1416. 67

1929

10

3000

10

3000

10

1300

10

1583. 4

1932

10

3000

10

3000

10

1200

10

1333. 34

① 北京市档案馆: 《万庆成万金底账》, 档号 J85 - 1 - 10, 同治九年 (1870) 新正月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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