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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 - 2 中, 月薪标准共有 7 级: 5 元、 6 元、 8 元、 10 元、 12 元、
15 元、 20 元。 不同商铺之间的经理工资多有差异, 如鸿昌德经理张霞山
月薪 20 元, 而万和成经理谢永昌只有 5 元, 前者是后者的 4 倍; 时任五
金同业公会主席的万和成总经理邸占江的月薪也只有 15 元, 低于张霞山
5 元, 这应该与各铺营业规模、 盈利多少与工资政策有关。 即使同一商铺
内部同是经理, 其月薪有的也有差异, 如万庆成李玉振与乔森廷同是经
理, 李玉振月薪 15 元, 而乔森廷只有 5 元, 李是乔的 3 倍, 这可能与两
人的资历、 工龄、 当经理时间的长短与对商铺的贡献有关。 如李玉振当时
52 岁, 1902 年入万庆成学徒, 1919 年就开始当经理; 而乔森廷 42 岁,
1912 年初入万庆成学徒, 1927 年才开始任经理。 这样, 李比乔年长 10
岁, 早入号 10 年, 早当经理 8 年, 所以无论工龄、 资历, 还是当经理的
时间, 皆是乔所不及的, 李比乔的月薪高当然是可以理解的了。 另外, 总
经理一般要比经理月薪高, 如同义德的总经理段宗绍月薪 12 元, 而经理
李全恩是 10 元, 段高于李 2 元; 但也有的商铺总经理与经理的月薪相等,
如鸿昌德的总经理曹岐山与经理张霞山的月薪皆为 20 元。 总之, 所有这
些异同都与各铺具体的工资政策与标准有关。
上表中 21 个经理或掌柜平均月薪 11. 57 元, 其中月薪 5 元、 10 元、
20 元的各有 2 人, 6 元的 1 人, 8 元的 4 人, 12 元、 15 元的各有 5 人, 可
见以月薪 12—15 元的占主流, 一年工资收入多在 144—180 元。 不过, 经
理的月薪不是他们的主要收入, 其主要收入是各个账期的分红所得。 上表
中, 各铺经理分红所得差异较大, 一般与各铺的盈利水平有关, 也与各自
所拥有的人力股份有关, 但有一共同特点, 就是分红额远高于月薪收入,
如万和成的谢永昌分红 1000 元, 而年薪只有 60 元, 前者是后者的近 17
倍; 邸占江的分红是年薪的 10 倍; 差距最小的是万丰顺的张广铎, 其分
红也达到年薪的近 2 倍。 这表明, 经理收入主要依靠账期分得红利而非工
资。 由于五金商铺分红时一般按所持人力股份与钱股均分, 所以其他有人
力股店员的分红所得也应比其工资收入要高, 兹不赘述。
2. 找厚成
在五金商铺中, 有人力股员工拥有找厚成权, 这些厚成金也是其收入
的一大组成部分, 虽然平时积累在商铺内, 但到退出人力股时一般都能将
这部分收入提走。
所谓厚成, 是商铺经过一定时期经营后, 随着业务扩大对运营资本的
需求, 特别是为了防御风险, 东掌为巩固资源起见, 在年终或账期结账
时, 将应收 (外欠) 账款及现存资产 ( 主要包括存货、 现款、 存款、 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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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京五金商铺研究(1914—1940)
底、 修盖房用款、 财神股、 投在分号的原本护本等) 予以一定折扣, 以
达到实际资产额超过账面资产额的隐藏利润之目的。 如 1932 年万和成
《万年聚金账》 上记载 “众号所存各货厚成列后, 由本号及众支号红单抄
来”, 包括存货升价银、 现扣银、 投在各支号的原本、 护本银, 建筑铺底
银 (铺底家具银、 房产银)、 公积股银 ( 有时称财神股银) 等六项资
产。① 这表明厚成包括所有被隐藏起来的未分配盈余。
不过, 这些被商号平时隐藏起来的应分而未分之盈余, 在有人力股的
经理或伙友因自辞、 被辞及死亡后退股时, 一般有权分取自己该得部分,
即找厚成。 因据北京五金行 “ 数十年的惯例, 在柜享受身股 1 分者, 死
后按正股分红 3 次, 以后即将本联各号的厚成、 浮存等项价值算清, 每正
股核银 (后改洋) 多少, 找出 7 厘股的钞拿走, 下余 3 厘股的钞不取,
在本号永远存照”②。 也就是说, 有人力股的经理或伙友死后一般要提取
其应得的商铺厚成。 多数商铺也确实是这样做的, 如万和成五金行 “ 因
母桂龄 3 年前升仙, 3 年后账期, 今将众号各货升价、 护本、 浮存项共银
70977. 48 两, 按 12. 6 股分金, 每股该 (分) 5633. 13 两。 母桂龄原身力
股 1 分, 当面裁退 7 厘, 下有 3 厘永远存照。 将 7 厘股厚成浮存等项, 该
找出银 3943. 15 两, 作为 4000 两”③。 即母桂龄的后人能从其生前商号中
取得 4000 两厚成银。 取得这笔数额极为可观的银子, 即为找厚成, 这
是一种极具激励作用的物质刺激机制, 充分体现了旅京冀州商人先进的
管理理念, 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全体店员奋力拼搏的热情与恪守铺规的
自觉。
当然, 找厚成虽然可视为职工的一项收入, 但对某些职工存在诸多不
公平。 首先, 商铺无人力股的职工在任何情况下皆不能提找厚成, 实际是
商铺剥夺了这部分人的应得之利益。 其次, 对出号职工不公平。 他们如能
在同一商铺一直工作到去世, 找回的厚成可能会弥补以往应得而未得之利
益; 如自辞或被辞, 即使是到账期出号, 由于占有人力股份较少, 所找厚
成的范围很窄, 找回的厚成数额也较少, 不到账期时出号则就更得不偿失
了。 厚成情况较为复杂, 另有专文详述。
① 《万和成万年聚金账》 (1914 年正月), 万和成铁铺, J86 - 1 - 6。
② 《万和成、 万庆成等几家私营企业重估财产报告表及公私合营协议书》 (1952 年), 万丰
顺五金行, J203 - 1 - 8。
③ 《万和成万年聚金账》 (1914 年正月), 万和成铁铺, J86 - 1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