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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合同股东郑殿邦、 朱金珂、 张增贵, 合资创设广聚兴营业, 兹拟定
合同章程十六条详列于后, 俾资永远遵守:
第一条: 字号设在北京, 以后营业发达时, 公同计议再开设分号于
他处。
第二条: 各股东所入资本详列于后
郑殿邦 入资本洋钱一千二百元整, 作东股一分五厘。
朱金珂 入资本洋钱一千二百元整, 作东股一分五厘。
张增贵 入资本洋钱一千二百元整, 作东股一分五厘。
第三条: 以上资本金共洋三千六百元整, 作财股共计四分五厘, 经理
郑殿邦应占身股一分整, 副经理朱金珂占身股九厘, 协理张增贵占身股八
厘, 以后加增身股不得越过一分。
第四条: 每届年终清查一次, 每三年总结大账, 所得红利除馈送伙友
外, 按股分配, 陆续支使。 大账期须召集全体股东会议。 历年清查须详列
账簿, 存留备考, 无须知会股东。 如到账期至迟一个月前通知各股东, 定
期清算并报告号中一切情形, 如有届时因故不能来到者, 不得发生异议。
第五条: 号中生意发达时如欲举办培增资本, 培增之数按每股于每届
大账后, 由所得余利内提出十分之二成, 例如每股应分千元, 提出二百
元, 依此类推。
第六条: 各股东非至账期不得干涉号务, 但经理人行为有不正当时,
不在此限。
第七条: 号中生意倘有亏累时, 其原有资本亏至十分之八时, 经理得
召集股东会议, 或添本或停业取决之, 否则逾限赔累, 由经理人负担。
第八条: 各股东资本不得中途任意撤出, 实有不得已必欲撤出时,
得经众股东认可, 方能照办, 但各股东股分非经号中允许后, 不能转让
他人。
第九条: 号中占有身股人位, 倘被号辞退, 即俟账期算出, 或半途自
行辞退者, 均按当年辛金及本年清查账算给, 不得要求非厚成。
第十条: 经理人年迈或因疾病不能执行业务时, 应于号中推选资格相
当者代理办事, 前经理之资格不能因此消灭, 但经理人实有越出铺规之情
形, 全体股东得令其出号。
第十二条: 号中伙友凡占身股者, 每年每分应支辛工洋一百元九厘
者, 应支洋九十五元, 依此递减, 至一厘者, 每年应支洋五十五元, 但股
东不得享此权利。
第十二条: 经理人擘画一切号务, 遇开设支号, 须向股东通过方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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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五金商铺研究(1914—1940)
理。 此外, 以图章担保债务关系, 非经股东认可, 不得行之, 以及号中伙
友更不准浮挪摘借, 应话作保, 违者以犯铺规论。
第十三条: 股东之合同, 如有遗失或意外之损坏, 经东伙调查确凿,
毫无别情者, 除行登报声明外, 另行补给新合同, 惟前合同无论何时发
现, 永作废纸, 不发生效力。
第十四条: 凡股东年久因自家析产分居, 如将原股分零者, 必须公举
一人代表至号声明, 与议号务, 其余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五条: 本合同共计三份, 股东及股东兼经理人、 副经理人、 协理
人, 各执一份, 并于每份上注明某人收执字样, 以免混淆。
第十六条: 合同非经股东及经理人全体同意不得修改。
各股东画押或盖章 (略)
中华民国十三年夏历正月十七日
此合同共十六条, 内容非常完备, 规条细致, 对股东、 经理的权利与
义务进行了明确规范, 不仅可使股东随时发现经理的经营弊端以进行纠
正, 且也保证了经理经营商铺的自主性, 减少了铺东对商铺管理的干扰。
这体现了商铺合约对股东与经理皆有非常强烈的约束力。 北京五金商铺的
合约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与纪律①:
当账期不得提用得利, 下账期方可, 并且一般要支八成存二成, 各存
余厚。
不准长支短借, 应按店内应支标准预支款项。 不得浮挪摘借, 应话作
保。 不得以店内印章为他人作保。 有人力股者不到账期自辞, 不得要求账
期厚成。
分号店员在总号有股份者, 要在总号照股均分盈利; 分号新入人力股
者及后续股者只能享有分号之余利, 不得干涉总号。
一些商铺在股东分家析产方面进行限制, “ 凡股东年久因自家析产分
① 北京市档案馆: 《万庆成五金行》, 档号 J85 - 1 - 209, 万丰成 《万金老账》, 大清光绪十
七年 (1891) 新正月; 《万和成五金行》, 档号 J86 - 1 - 1, 《万年账》, 咸丰九年 (1859)
三月初六日; 《广聚兴五金行》, 档号 J87 - 1 - 105, 《 合同》, 1924 年; 《 万丰泰五金
行》, 档号 J88 - 1 - 15, 《万金老账》, 1929 年正月; 《万庆成五金行》, 档号 J85 - 1 -
15, 《 聚金红账》, 1917 年正月; 《 万庆和底账》, 档号 J85 - 1 - 13, 光绪二十二年
(1896) 三月二十七日; 《万丰德五金行》, 档号 J199 - 1 - 1, 《万丰德万金老账》, 光绪
三十二年 (1906) 新正月十八日; 《万丰顺五金行》, 档号 J203 - 1 - 3, 《 万丰顺万金老
账》, 光绪十四年 (1888) 三月十五。